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行为的区别

2012-01-28 00:52文郭永刚付四全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2期
关键词:侯某宋某公私

文郭永刚 付四全

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行为的区别

文◎郭永刚*付四全*

[案情]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宋某向同案人提议抢送本村女孩回来的被害人侯某、张某等人几包烟吸。侯某等听说抢烟之事后立即骑摩托车向回逃跑,宋某等人因此发怒并紧追侯某,宋某等人追上即殴打侯某、张某,并向其索要1000元现金,侯某等人不得已将身上仅有114元现金交给宋某。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争议焦点是宋某等人的行为是定为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速解]本文认为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具体来讲,两个罪名主要在“主观目的”、“暴力强度”、“侵犯客体”三个方面有所不同。

一、从主观目的来看。抢劫罪的主观目的即为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这既是行为人直接目的,也是其最终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故意是依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系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观目的是通过起哄闹事、强拿硬要行为,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也即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寻衅滋事中有“强拿硬要”行为,直观给人的感觉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此并非行为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寻求精神刺激的手段行为而存在的。于本案中,经查明被告人宋某等人在遇到被害人后,未直接要求被害人先交出钱财,而是上前就打,缘由乃是被害人闻讯逃跑使其白等很长时间,遂打人及硬要被害人买烟,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耍威风,追求精神刺激,打人及硬要行为乃是追求精神刺激的手段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

二、从暴力强度来看。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进行破坏骚扰。由上可见,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告人宋某等人对被害人侯某、张某进行殴打乃是气愤所致,并且没有预谋,且案发现场所用木棍乃是随手所捡,不太粗,也不太结实,且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张某遭受为轻微伤,可见从暴力程度上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一般暴力程度。

三、从侵犯客体来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复杂客体,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实也就是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虽然寻衅滋事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一般并不特定,更主要的是指向了公共秩序,是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于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向被害人侯某、张某索要香烟未果之后又索要1000元现金,在有条件索要手机、摩托车的情况下,只要求被害人拿出身上带的114元买烟,并未索要被害人手机、摩托车等财物。由此可见,被害人的最根本目的不是抢劫财物,虽然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安全乃是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手段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宋某等人无事生非,出于逞强、耍威风的不健康目的,随意殴打他人,是以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并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向被害人侯某、张某强拿硬要索取香烟未果,转而微暴力索取现金114元用以买烟,乃是采取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暴力行为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手段,且暴力程度较轻微,不构成抢劫罪。故而对宋某等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准确、恰当。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4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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