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召 蒲珍荣 张康宗 符 玲
(四川省平昌县畜牧食品局,平昌 636400)
平昌县地处川东北部大巴山,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全省12个现代畜牧业强县之一,被农业部评为肉牛资源优势县。全县幅员2 229平方公里,辖43个乡镇,总人口93万,农业人口78.9万,有草山草坡69 086 hm2,可利用面积62 177 hm2,占草地总面积的90%。其中饲用植物约450种,鲜草产量600 kg/667 m2,野生牧草总贮量6.0亿 kg。耕地面积38 333 hm2,年产粮食36.9万t,农作物秸秆45万t,优质牧草种植面积达5 667 hm2以上,全县可利用饲草的总载畜量达40万个黄牛单位。
受2011年“9.18”洪灾等自然灾害、鼠虫害及人为等多种原因影响,平昌县草原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及草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胁,平昌县农区可食牧草利用量不到35%。
(1)山洪泥石流引起山体滑坡自然灾害及修建公路、水库、电站等基础设施共损毁草地达3 334 hm2,主要分布在全县43个乡镇;(2)规模养牛(羊)场急剧增加,草地载畜压力大,加上过度放牧,植被破坏严重达4 000 hm2,一些毒草呈扩散状态,严重威胁草山草坡生态环境;(3)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移民工程和一些农民外出务工,草地承包管理缺失,土地荒废,鼠虫害及侵染性病害严重达到4万亩,特别是镇龙万亩天然草场遭受根田鼠、蝗虫危害、细菌性病害及防护拦灌溉设施损毁严重;(4)城镇建设中,砖厂、沙石厂没有在畜牧局办理合法手续,在草山、草坡上大面积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出现“草地无主,管理无责任,使用无偿,破坏无罪”现象,水土流失严重达1 000hm2;(5)县级草原监测单位挂靠运行,面临无机构人员编制、无工作经费、职责权限不明确,工作开展难度大。
在多年的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建设为辅的指导思想,总结出农区草地退化治理的方法,即“种(草)、围(栏)、灭(鼠)、管(理)”,基本情况如下。
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下,2005~2009年实施了省局下达的《平昌县国家级秸秆氨化养畜项目》、《平昌县种草养畜项目》、《平昌县农区退化草地治理项目》,可食牧草利用量提高到50%,有效解决了饲草资源综合利用问题。
3.2.1 种植人工优质牧草 严格按照种植牧草规划,平均年种植紫花苜蓿、一年生多花黑麦草及白三叶3 334 hm2。
3.2.2 实行圈养 2010年建标准化肉牛养殖小区10个,大型规模养牛场(年存栏5 000头)1个,养牛大户100户,改建圈舍25 000m2。
3.2.3 围栏封育 对严重退化的“基本草地”采用铁丝、木桩达1 500 m进行,对退耕还林(草)的草山草坡采用轮牧、禁牧措施,其中五木蓝天门养牛场53 hm2草地、白衣云梯养牛场33 hm2草地、驷马辉煌村20hm2草地,试点恢复效果较好。
3.2.4 防治鼠虫害 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群众采用逐洞投饵药物治鼠,采用牧鸡、牧鸭生物治蝗,加强草种和植被的检疫检验和低残留农药喷洒,完成治理草地防治鼠虫病害害面积10 000亩。其中镇龙草场、白衣大山生态养鸡场、张公生态养鸡场、江口养鸭场试点效果较好。
3.2.5 举办培训班 在全县推广人工种草、秸秆氨化、青贮及山羊、肉牛饲养管理等技术,培训3 000人次,并印发相关技术资料15 000份。
3.3.1 党政重视 县委、县政府每年以文件下达人工种植牧草任务4333 hm2,县局补贴经费10 000元购买草种,配套建设规模养殖场的牧草基地。
3.3.2 认真贯彻执行《草原法》 平昌县加强普法宣传,共举办学习班7期,参加人数达2 000人(次),印发宣传材料8 000份,举办宣传栏43个,制作电视专题1期,树立永久性宣传牌5个;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草地资源动态监测和全面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度等。
通过农区草地退化治理,促进了“退耕还草、种草养畜”等生态畜牧工程的实施,加强了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了优质肉牛(羊)产业的发展。2010年带动全县农民养牛110 000头,实现产值2.5 亿元。农户年人均增收800元。
针对平昌县农区退化草地情况和草原执法现状,根据国家《草原法》相关规定,农区草原执法监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原则。特提出7个方面的措施。
把宣传实施新修订的《草原法》作为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落实具体措施,如通过举办培训班,发送宣传材料,召开群众大会,制作电视专题等各种宣传途径和手段,增强群众的草原法律意识。形成“依法治草、依法用草、爱护草原”的社会氛围。
4.2.1 健全草原监理执法机构 设立县级草原监理站,要增设机构编制、挂牌子、定专人、健全管理制度,负责《草原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2.2 加强草原执法队伍建设 目前我县人员配置为饲料执法人员兼职,水平参差不齐,要求加强草原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掌握较深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4.2.3 加强领导、增加财政投入 县、乡级政府要重视草原工作,制定各项制度,逐级签订草原管理责任书,并在各乡(镇)畜牧站设立草原监理协管员,将工作具体落实到人、到村。同时争取财政在经费和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
4.3.1 坚持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根据山区现代畜牧产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城镇建设及退耕还林(草)等情况科学合理规划,畜牧局实行划区监管,遵循自然规律,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4.3.2 提倡在农区实行牲畜圈养 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4.3.3 严格审核制度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畜牧食品局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畜牧食品局审核同意。
4.4.1 查处违法案件 认真查处违法案件,特别对草原采取采挖方式作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贯彻实施好《草原法》。
4.4.2 确立草原监理机构的主体执法地位 进一步确立草原监理机构在草原保护和建设中的执法主体地位。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进行细化和补充相关文件,相继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促进草原建设和发展的正常秩序。
严格按照《草原法》和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草场承包责任制,承包到户,做到草原权属明确,界线清晰,依法合理利用草原,提高农民草地建设的积极性。
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县政府和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农区退化草地治理能否恢复草地生态环境,关键在项目建成后的监督管理和科技推广。因此,应加强草原监理部门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把《草原法》贯彻实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