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冠生
(1.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基于劳动效率比较的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状况分析
刘冠生1,2
(1.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我国存在很多农业剩余劳动力是不争的事实,但怎样计算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我国存在多少农业剩余劳动力,尚存争议。本研究采用劳动效率比较方法,依据《中国统计年鉴》《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等官方统计资料,通过对我国农业与全社会的劳动效率比较,计算了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并对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地区分布和变动状况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劳动效率比较方法;农业剩余劳动力;农业剩余劳动力计算
目前存在多种农业剩余劳动力计算方法,较常用的方法有国际标准模型法、[1]30-32直接估算法、[2]农业技术需要法、[3]生产函数法、[4]劳均耕地面积法、[5]耕地劳动比例法[6]等,各种方法均有利弊。本研究采用劳动效率比较方法计算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
农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产业部门。按“三次产业分类法”划分,农业即第一产业(primary industry),又称第一次产业,一般包括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和采集业,有的国家还包括采矿业。中国国家统计局对三次产业的划分规定,第一产业就是指农业(包含林业、牧业、渔业等)。本研究采用中国国家统计局对三次产业的划分规定,农业剩余劳动力指第一产业(包含林业、牧业、渔业等)的剩余劳动力。
劳动效率(efficiency of labour)是指单位劳动投入的产出水平。它反映一定量劳动投入获得的有效成果数量。这种产出的成果可以表现为实物形态,也可以表现为价值形态。劳动效率的概念可应用于所有社会经济部门,其中,物质生产领域通常使用“劳动生产率”这一术语。本研究所用劳动效率概念包含劳动生产率概念。劳动效率的计算公式是:劳动效率=产出成果数量/活劳动投入数量。其中,活劳动投入数量通常以劳动者人数为单位,产出成果数量可采用价值指标,如总产值或净产值指标,也可以采用数量指标,如产品数量。不同类产品数量无法计算,为便于计算,本研究所涉及的产出成果数量均采用价值指标即总产值计算。劳动效率按计量范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社会劳动效率、地区劳动效率、产业劳动效率、行业劳动效率、企业事业单位劳动效率以及个人劳动效率。
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A.W.Lewis)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理论,在传统农业产业内部,劳动力雇佣水平并不由边际效率决定,即使劳动力的使用量超出了实现最大边际效率所容纳的最佳水平,经营者也不会解雇多余的劳动力。于是,传统农业产业中就会存在剩余劳动力。其中,边际效率为零的那部分劳动力是纯粹的剩余劳动力(也称为绝对的剩余劳动力),边际效率在零到平均边际效率之间的那部分劳动力是相对的剩余劳动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生产部门即第二、三产业不断扩张。由于第二、三产业边际效率远远高于传统农业部门,就会不断地从传统农业部门吸收剩余劳动力,传统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也就会源源不断地转移到现代生产部门即第二、三产业中去。传统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边际效率为零的绝对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第二阶段是边际效率大于零小于平均边际效率的那部分相对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第三阶段是现代部门与传统部门争夺边际效率大于平均边际效率的劳动力。刘易斯二元经济发展模型内含着一种思想,即:传统农业部门不是以高劳动效率为原则配置劳动力的,现代第二、三产业部门是以高劳动效率为原则配置劳动力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并促使各产业部门以高劳动效率为原则配置劳动力。
然而,各产业部门的劳动力都达到高劳动效率配置水平是不可能做到的。从理论上讲,各产业部门劳动力配置的最佳状态是达到社会平均劳动效率水平,即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效率水平的原则配置劳动力。也就是说,各产业部门的劳动效率理论上都应处于社会平均劳动效率水平,产业部门的劳动效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意味着劳动力不足,产业部门的劳动效率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意味着劳动力剩余。采用劳动效率比较法计算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就是遵循这样的基本思想:农业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如果农业劳动效率低于社会平均劳动效率,就表明农业中存在剩余劳动力,包括绝对剩余劳动力和相对剩余劳动力。
劳动效率比较方法是通过对我国农业与全社会的劳动效率的比较来计算我国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的,体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思想,计算数据获取容易,计算思路清晰,计算过程简洁。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我国农业就业人数-我国农业必要劳动力人数;我国农业必要劳动力人数=我国农业产出成果数量/我国社会平均劳动效率,其中,我国农业产出成果数量用我国农业总产值来代替,我国社会平均劳动效率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人员人均产值来代替;我国三次产业就业人员人均产值=我国三次产业产出成果数量/我国三次产业就业人员数,其中,我国三次产业产出成果数量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来替代。用公式表达式即:
式中R表示农业剩余劳动力,L1为农业就业人数,V为农业产值,V0为我国就业人员人均产值。GDP为国内生产总值;L我国三次产业就业人员数。
为便于与研究数据的对应,可将上式进行适当变形,即:
其中:R表示农业剩余劳动力,V0表示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的人均产值,V1表示第一产业产值,V2表示第二产业产值,V3表示表示第三产业产值,L1表示第一产业就业人数,L2表示第二产业就业人数,L3表示第三产业就业人数。
本研究所用计算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等官方统计资料,来源具有权威性。由于数据的数量及来源不统一,数据使用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本研究采用分地区数据计算农业剩余劳动力,并将计算出的数据加总作为全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总数。
第二,从2003年起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第一产业总产值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因此,2000年至2002年计算采用的“第一产业总产值”是统计数据中“第一产业总产值”与“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按第三产业统计)的总和。
第三,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口径,“就业人员”是指16周岁及以上的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7]179-179本研究将农业劳动力定义为“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指16周岁及以上,男子60周岁以下、女子55周岁以下,在第一产业就业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因此,“第一产业就业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男子、55周岁及以上的女子不记为“第一产业劳动力(农业劳动力)”。
第四,考虑到第一产业对劳动力的特殊要求(劳动强度大、以青壮年为主)以及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分流作用,最终第一产业就业人员中非劳动力(60周岁及以上男性就业人员和55周岁及以上女性就业人员)的比例较低,在详细数据无法获取的条件下,可以近似地用“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替代“农业劳动力”。
表1 我国2000~2008年分地区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计算结果表
以北京市为例计算其2000年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根据《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的统计数据,[8]88-902000年北京市全部就业人员619.3万人,其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72.9万人;2000年北京地区生产总值3161.00亿元,其中第一产业生产总值78.59亿元。根据式2计算可得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
同理可计算北京市其他年度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推而广之,可以计算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各年度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以及我国各年度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以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和其他数据为基础还可以进行其他的相关计算。计算结果如表1。为节省篇幅,表1将2001~2007年的计算结果省略。
根据表1的数据,2000~2008年,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从22631.86万人降到21316.05万人,8年下降了5.87%,平均每年下降0.73个百分点。我国就业人员总量在此期间是上升的,而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却是反向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这一方面证明了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变动符合社会劳动从低效率部门向高效率部门转移的规律。另外,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总量的减少又呈现波动震荡的阶段性特征,经历了两个小升和两个大降的变动过程:从2000~2003年的小幅上升,到2004年的大幅下降;再到2005~2006年的小幅上升,又到2007~2008年的大幅下降(见图1)。波动震荡的阶段性特征表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的变动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图1 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变动图
农业剩余劳动力比率亦称农业劳动力剩余率,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农业劳动力总量中所占的比率,即农业劳动力剩余率=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农业劳动力总量。根据表1中的我国2000~2008年农业剩余劳动力和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据计算,2000~2008年我国农业劳动力比率变动趋势如图2所示。图2表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比率变动态势有两个显著的特点:首先,我国2000~2008年农业劳动力剩余率居高不下,在65.30%~70.50%之间,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在的劳动效率水平,农业劳动力中有一半以上属于剩余劳动力;其次,我国2000~2008年农业劳动力剩余率不降反升,表明即使是在我国农业劳动力不断转移的情况下,我国农业劳动效率的提高速度也滞后于全社会劳动效率的提高速度。
图2 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比率变动图
一方面是绝对量的差别,即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的多少不同。根据表1的数据,以2008年为例,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最少的是上海,只有40.78万人;最多的是河南,有2004.44万人,相差49倍多。如果以相差500万人来分类,500万人以下的地区有13个,分别是上海、北京、天津、西藏、海南、宁夏、青海、新疆、吉林、福建、内蒙古、辽宁、浙江;500~1000万人的地区有9个,分别是江西、山西、黑龙江、重庆、陕西、甘肃、江苏、广西、安徽;1000~1500万人的地区有7个,分别是河北、湖南、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广东;1500万人以上的地区有2个,分别是山东和河南。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剩余劳动力绝对量的差别受该地区农业劳动力基数影响较大,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绝对量大不代表该地区农业发展水平低,但农业剩余劳动力绝对量大表明该地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任务重。
另一方面是相对量的差别,如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相对于该地区农业劳动力总量之比的差别,也就是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劳动力剩余率的差别。某地农业劳动力剩余率=某地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某地农业劳动力数量。根据表1中2008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剩余劳动力数据和各地第一产业就业人数计算,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劳动力剩余率最低的是海南,农业劳动力剩余率为44.65%;农业劳动力剩余率为50~60%的有江西、四川、湖南;农业劳动力剩余率为60~70%的有安徽、广西、福建、湖北、新疆、吉林、河北、辽宁、黑龙江;农业劳动力剩余率为70~80%的有河南、云南、北京、西藏、浙江、江苏、山东、陕西、重庆、青海、宁夏、甘肃、内蒙古、贵州;农业劳动力剩余率在80%以上的有广东、山西、上海、天津,最高的天津农业劳动力剩余率为83.63%。农业剩余劳动力相对量的差别主要受该地区农业与该地区社会劳动效率水平高低的影响,某地区农业劳动力剩余率高,表明该地区农业劳动效率相对于本地区社会劳动效率较低;某地区农业劳动力剩余率低,表明该地区农业劳动效率相对于本地区社会劳动效率较高。
首先,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剩余劳动力绝对量的变动态势有升有降。如以2008年为计算期,以2000年为基期,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绝对量的定基变动态势可用计算期水平与基期水平之差表示。根据表1的数据,2008年与2000年相比,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下降的省、市、自治区17个,分别是:江苏、山东、湖南、河南、四川、浙江、安徽、河北、重庆、陕西、福建、黑龙江、上海、宁夏、青海、北京、山西。其中,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下降最多的江苏省是448.88万人。相反,还有14个省、市、自治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上升了,这14个省、市、自治区分别是:云南、天津、西藏、海南、辽宁、吉林、新疆、江西、广东、广西、甘肃、内蒙古、湖北、贵州。其中,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增加得最多的贵州省是439.44万人。由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是基于农业的劳动效率与全社会的劳动效率比较算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与农业劳动效率成反比,与全社会的劳动效率成正比。由于农业劳动效率和全社会劳动效率都在提高,如果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某地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增加,表明该地区农业劳动效率的高效变动速度低于全社会劳动效率的高效变动速度;相反,某地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减少,则表明该地区农业劳动效率的高效变动速度高于全社会劳动效率的高效变动速度。
其次,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剩余劳动力相对量的变动态势同样有升有降。可用计算期的农业劳动力剩余率与基期的农业劳动力剩余率之差来表示农业剩余劳动力相对量的定基变动态势。以2000年为基期,以2008年为计算期,根据表1的计算结果,农业劳动力剩余率下降的省、市、自治区只有3个,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黑龙江是5.98%;其余各省、市、自治区均呈上升趋势,其中上升幅度最大的内蒙古是20.54%。农业劳动力剩余率变动量的升降,意味着农业劳动力剩余率计划期比基期的增减;农业劳动力剩余率升降的数值,表明农业剩余劳动力计划期比基期增减幅度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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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2-0040(2012)03-0011-05
2012-03-26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山东农业比较优势研究”(05BJZ27)的相关成果。
刘冠生(1958—),男,山东淄博人,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教授,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和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 齐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