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酒驾入刑看人的尊严

2011-12-28 03:26马天宝
青年文学家 2011年16期
关键词:尊严尊重和谐

摘 要:人的尊严有自身的庄重而威严和他人的承认、不侵犯两层含义,近而要赢得人的尊严也就有两种途径:外在的规范制约他人与内在的提高塑造自己。文章着眼于当下热点话题“酒驾入刑”对人的尊严的实现进行剖析,在指出了酒后驾车的害人害己、侵害人的尊严的同时,论证了酒驾入刑对于人尊严的实现的必须而又不必要性。

关键词:酒驾入刑;尊严;尊重;和谐

作者简介:马天宝,男,1989年生,内蒙古赤峰市人,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2008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6-0181-02

一、人的尊嚴内涵剖析

在《辞海》中,“尊严”有两种基本用法:一是指“庄重而有威严,使人敬畏”;二是指“对个人或社会集团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认识和自我肯定”。①可以说,这两个释义都符合人的尊严的基本内涵。综合这两层含义,“人的尊严”是指个人对自身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自我意识,是在社会生活中个人的庄重而威严、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和形象。即只要是人类存在者,他或她就应得到应有的人格尊重,其人格不得被侵犯。每一个有着自主能力的人类个体都具有他的不可侵犯、不可凌辱的(人格) 尊严,它要求得到社会和他人最基本的尊重。在这个意义上,它强调的是尊严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即凡是人,就具有人的尊严。[1]

英国作家约翰•高尔斯华馁说过,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康德说:“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者,才是尊严。”②由此可见人的尊严的重要性,只有具有这种社会品格,人才能在社会中生存。这种社会品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格尊严。

二、损害人的尊严:醉酒驾车的害人害己

人人都有尊严是事实,可是人人的尊严都被损害过也是事实。时下的热点话题之一“酒后驾车”就是严重损害人的尊严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既害人也害己。

(一)湮没了自己的尊严

我们知道,喝不喝酒是自己决定的事,也就是说,喝酒是出于自己的选择、自己的意愿,但是这种选择和意愿是一种异化的选择,人们被喝酒背后的诸如“干杯才有面子”、“喝酒才签合同”、“不醉不尽兴”等虚假的物质或精神需求所奴役,致使自我中的“本我”不慎溜出来,进而做出冲动的决定——喝酒。这时的自我忘记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责任。也就是,没有成为“自为的存在”,没有成为自我的目的,因而没有真正成为他自己。一个人不做自己还能有尊严吗?固然没有。

(二)侵害了他人的尊严

可是湮没自己尊严是小,侵害他人尊严是大。我们让数据来说话:据报道,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2]据公安部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多与酒驾有关。2008年,孙伟铭无证醉驾别克车,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四死一伤的惨剧;2009年,南京包工头张明宝酒后驾车致5死4伤案;2010年,河北大学中“官二代”醉驾一死一伤学生 [3]等等恶性交通事故案例频发,一幕幕血淋淋的惨案无不使人触目惊心。醉酒驾车的人们严重侵害了人们的生命的价值与尊严。致使公众在心底里呐喊:谁能为“醉驾”刹住车?

三、维护人的尊严:酒驾入刑的必须与不必要

(一)必须入刑:外部规约、震慑与惩罚

那么,究竟谁能为“醉驾”刹住车呢?驾驶者已经“喝醉”,丧失自我。我们首先应该求助于法律,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来从外部对驾驶者进行规约、震慑与惩罚。那么,法律有多种,而一定要用刑法这一最严厉的法律来规约吗?答案是肯定的,现实的实际情况需要我们必须得用“酒驾入刑”来遏制酒后驾车。

首先,随着我国的经济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大部分人都有钱了,尤其那些“先富起来的人们”,所以生活水平提高了,私家车也就多了,人多车多现象日趋严重,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之痛;其次,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套用时下流行的一句话来形容:人们喝的不是酒,而是感情。在这种酒文化的熏陶下,无形中就为酒后驾车埋下了隐患;最后,重要一点是由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和执行均是由行政机关自行操作,加上监督的缺乏,让很多应处罚的单纯醉驾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只有通过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动的刑事制裁才会对醉驾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是对社会公众安全、尊严真正责之所在。

当然,很多人认为这一条款加重了对醉驾人的刑罚,但笔者倒认为这恰恰是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尊重。如果不用重典,不知会有多少人会喝得醉醺醺地爬上驾驶座?退一步来说,酒驾入刑,并不是为惩罚而刑,其目的是杜绝酒驾现象,减少交通事故,而最终保护生命,捍卫尊严。所以,当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条款,对时常酒驾的人来说,警示意义非同一般,与此同时极大地保护广大民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不受酒驾的威胁。[4]

(二)不必要入刑:更重要的是提升、自塑与发展

然而,规约、震慑与惩罚毕竟是一种外在的手段,也只能算做事物的外因,但决定事物性质关键还在内因,还在于主观的自身。

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协调关系中通过个体的自主能动创造而得到实现的,个人尊严必须透过“自我决定”、“自我实现”来完成。人文视野中的“人的尊严”本质上是对人的价值与目的反思,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的现实生活的肯定和关注,其主张要求人的生物性存在意义,而且要关注人的精神面貌与生存价值。正如日本法学家星野英一所言,“人是具备理性和意思的动物,因而是一种伦理的存在:人在物质世界之外,还追求精神世界的价值。”[5]

也就是说,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伦理属性的结合体,因此,人们不仅应活出充裕,还更应该关注其内在的精神性的价值和尊严。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人,在任何情况下,要把人当做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①这条原理被称为人类尊严原理,它今天已经成为伦理学的最高原理,并且成为人权法的最终依据。就是说人是绝对目的,而不是相对目的。所以,我们要用我们的理性、思维提高自身修养、素质,让自己的精神世界丰盈起来,近而尊重他人、关爱他人,以最终赢得人的尊严。

注释:

1、夏征农主编:《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页。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68页。

参考文献:

[1]何为尊严:没有尊严,就无所谓人的价值[N/OL].光明日报.[2011-01-31]. 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1/01-31/2823210.shtml.

[2]张玉胜.危险驾驶罪入刑的三重意义[EB/OL].[ 2010-08-18].http://news.nen.com.cn/shiping/wangping/111/3573111.shtml

[3]严惩酒驾是对生命的重视[EB/OL].[2011-05-11].http://news.dayoo.com/pinglun/105025/105028/201105/11/105028_16618997.htm

[4]人性的光辉--简析刑法修正案八[EB/OL].[2011-03-07].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d70b650100qjsx.html

[5][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A].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2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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