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扣喜
最近两年,人大工作最大的闪光点是监督工作中询问和质询监督方式从法律规定中被“激活”。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统计,从2010年年初到2011年9月,全国已有18家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题询问活动,询问的议题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询问频率最高的是上海市和湖北省,2010年以来已开展专题询问3次[1]。询问和质询的启动,不仅仅是这两种监督方式被“唤醒”,更带给人们对人大监督权力及其效能的总结与反思;询问和质询的切入,自然也赋予人大监督以新的内涵。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督法,第一次系统规范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七种方式。在1986年12月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就早已将询问和质询制度引入地方人大。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将“询问”引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该规则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将“询问”与“质询”并列作为一章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进一步强化了询问的监督作用,从而形成了询问与质询两种并列的监督形式。既然法律对询问和质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作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人大监督,为什么将询问和质询的监督方式长期束之高阁,弃之不用?无独有偶,法律规定人大可以使用的“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方式,除了辽宁、山东个别地区使用过外,对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人大而言,这项权力仍然处于一种休眠状态。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人大监督何以有权不用?这种现象背后究竟有什么可以值得重视和解决的深层次问题?细细分析,不难得出被弱化的监督成为当前影响人大监督工作深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此因素影响下,监督的弱化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现象。
其二,权力体系“具体化”下的非体系化。“权力结构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借以实行政治统治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各种强制力量的分工及其相互关系。”[3]要对权力运行作出制约性的安排,必须合理构建权力结构,因为政府或官员作为组织起来的力量,一旦不遵守权力规范,分散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根本就无力抗衡他们,社会便缺少秩序范围内的纠错手段。“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唯一的途径就是在政治体制中安排权力制约的结构,从而以组织起来的力量和制度化的通道形成制约关系”[4]。因此,一个完善的政治制度,必须是一个体系完整、权力结构合理的系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这个政治根基上来考虑和设计我国政治体制的总体系,合法地、合理地配置各种政治资源,协调好各种权力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应该说人大权力的体系框架是清晰而又完整的,无论四权也好,三权也好,具体化的框架体系保障了人大履行职权的基本需要,但由于忽视了整体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人大的权力体系尤其是地方人大的权力体系仍然处于一种非体系化的状态。首先,从外部环境来说,人大的权力体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闭合系统。一方面是监督机构重叠,监督成本昂贵;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相对孤立的地位,缺乏相关监督机构的配合,难以发挥作用。其次,从内部功能来说,既有权力纵向缺乏深度的问题,也有权力与权力之间横向关联机制的缺失。就以监督权的行使来说,一方面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有着必然的联系,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处理好这三权的关系,形成相互联系的完整体系,这是监督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但法律规定的模糊化只能使人大的监督就事论事,一旦涉及到具体的人,就有越权之嫌;而如果再启动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行人事任免之权,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实际操作也很难办,形成了监督过程中人与事、权与权的“两张皮”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权行使的七种形式缺少效率性的程序安排,最终被分割化为独立的程序,在这种情形之下,监督的走过场甚至不作为就是一种必然了。
其三,监督主体集体与个人关系的割裂化。很长时间以来,流行这样一句话“人大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人大集体有权,就是指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有权;个人无权,说的是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无权。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这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原则。人人权利平等,一人只有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人大工作的特点,也是人大权力行使权威性的重要表现。从辩证法的关系来说,集体权利的至上性与个人权利的独立性是有机的统一,只重视至上性而忽视独立性,片面强调集体权力而忽视个人权力的主观能动作用,甚至人为的割裂化,将使这种至上性逐步异化。例如,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都赋予了集体以最大化的权力,而对个人权利行使则限制颇多,或者没有将这种权利独立化,只有在特别的程序中才有个性化的表述。这也是监督权行使中,具有集体性权力使用为特征的审议、执法检查等经常使用,而依赖个人判断为前提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硬性监督方式长期闲置不用的制度性因素。更有甚者,少数人的意志已经超越了集体的权力,集中制变为实际的集权化。如在立法过程中,一些人的好恶决定了法律文本草案的内容取舍,而不是集体意志的体现。这种体制所带来的弊端,一是法定程序通过的集体意愿有可能或质量不高,或与民愿民意相背离;二是压抑了作为代表和委员个体履职的积极性,所以不发言代表、不履职委员也就见怪不怪了;三是使个体对代表和委员职务的使命冷漠化,因为责任感的培养来自对人民授权神圣性的充分认识以及社会良知的保存,一旦当这种认识和良知屡遭碰壁,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挑刺者”的角色也就不复存在。
其四,权力与责任非对称性失衡。民主政治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责任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权力的同时,也规范了相应的责任。从法治的角度看,有权利就应有相应的义务,有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如影相随的,但在人大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权力与责任又呈现着明显非对称性特点。具体表现之一是有责任而无责任制。为人民服务,替人民履职,这是人大权力的根本,也是人大履行职责最大的责任所在。这种责任必须靠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来体现,但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人大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该如何问责,加之选举中代表名单组织化的提名,让选举降低了民主性和竞争性,更是使某些代表对这种责任的认识异化为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直接冲突。这种法律上的责任并没有转化成工作中的责任制,使得这种责任也就难于真正落实。现今社会上谈到监督,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很少有人想到人大监督。不少典型案例都经过了“网络揭发—媒体跟进—政府重视—党委处理”的发展过程,只见媒体披露、网民拍案、市长批示,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在哪里?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人大声音又在哪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大自我监督机制的缺失,不作为、少作为、软作为而无责任追究的后顾之忧,任由“微博”等网络媒体行使监督权的“权力容器”,可能会引发出极端的民粹主义,长此以往必将使人大的监督逐步淡出社会政治视野,最终撼动的将会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之基。表现之二是权大责小。以代表履职为例,虽然代表法明确赋予了代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代表的角色本位应该是社情民意的收集者、代言人,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但代表消极履职、不积极履职的现象仍很突出。代表法中尽管规定了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但实际工作中又有多少不履职的代表资格被“终止”?
实践证明,人大工作的每一项进展,都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力推动。询问和质询的启动虽然仅仅是从束之高阁到开始激活,但对人大职权的履行和监督生态改善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监督法规范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七种监督方式,但这七种方式无论是从程序性安排还是实施的主体来看,都具有明显的区别。从程序性安排来说,专项审议、审查和批准决算、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所涉及的议题安排都具有一定的计划性,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所涉及的议题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从实施的主体来看,审议、执法检查实施的主体当然是人大常委会,启动的主体是“面”启动,而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实施的启动主体只能是个人或特定的几个人,启动的主体是“点”启动,过程和效果也具有不确定性。
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以来,人大工作特点是“面”启动上的大同小异,人大工作的活力日渐降低,人大工作的影响力也呈现出边际效应递减的状况。“点”启动的实施,一方面开阔了人大监督的视野,另一方面也将带来人大监督工作深刻的变化,这就是“三个趋向”的特质——
监督内容趋向具体。在“面”启动的状态下,人大监督工作是按部就班的,议题安排是事先计划好的,监督过程是程序化了的,就事论事式的监督所带来的是监督形式上的走过场。监督的本义是监督“一府两院”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权力,显然不是评功摆好的,泛泛而议、清谈式的监督只能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例如每年对国民经济执行情况的审议,往往是定性的议论多,实质的审议少,缺少对热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追问,就是有也淹没在众多的“议论”声中。而询问、质询的启动,放大了“点”的声音:询问和质询的方式是直接而又具体的,内容也是直接而又具体的,回答询问和质询的方式也是一对一式的直接而又具体的。“面”上的议论与“点”上的诘问相结合,使审议更有针对性,更具体化。人大工作的实践证明,这种“点”的突破,才是监督工作具体化、效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广东省人大就是通过询问和质询,甚至启动罢免程序,使预算监督从“走程序”到“说了算”,积极打造“玻璃钱柜”。从2004年9月5日起,广东省人大财经委预算监督室每日多了一个习惯动作——打开电脑,连接省财政厅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细细一条网线,连接着政府的“钱柜”,连接着数以百亿元计的财政支出,连接着80个由省财政厅直接拨款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鼠标轻点,哪个部门的工资支付如何,哪个部门几月几号买了几台汽车……都一目了然。广东在全国首创先河,终于实现了省人大财经委与省财政厅的联网。有媒体称,人大对政府花钱实现了实时监督,具有划时代意义。“从此,财政每一笔开支,都将逐步进入人大监督的视野。”
参与主体趋向个体。询问和质询虽然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范来组织实施,但就参与者而言,只能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询问和质询的身份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的个人,而不是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为“面”启动的监督方式,直接体现的是制度设计和监督权威,而作为“点”启动的监督方式,直接体现的是人的参与和监督权力,是中国特色政治框架内的民主实践和民主锻炼。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和立足于始终关注于整体上的制度设计和优化,而对于作为民主政治参与者的个人权利重视和保护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作为政治主体参与的热情。询问和质询的启动,其重要性的意义在于,把我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与作为参与者个人的积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民主政治建设的与时俱进。
监督过程趋向深入。询问和质询的启动,直接带来了人大监督的深入化,这就是监督的重点从横向的不同的监督议题引入到纵向的矛盾和问题的关注上,监督问责成为理所当然的选择。事实上,“面”上的审议难以接触到具体而又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搜寻新闻,从来没有发现有哪位政府官员因审议而不能过关的,即使某项报告过不了关,也通过事后做工作,“修正”、“修饰”后再汇报就万事大吉。而询问和质询的开展,将直接接触到一些具体和现实的问题,从简单的“议”深化到直接的“问”,在“问”中拓展了监督的“纵深”,当矛盾和问题直接展现之时,监督的问责也就理所应当。长期以来,人大审议监督最大的弊端是就事论事和对事不对人,工作做得好坏一样能过关。询问和质询的开展,尤其是质询的实施,涉及具体问题,问与答的交锋,是与非的评判,议中有问,问中有议,使监督回归到应有之义中。2000年广东省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导致省环保局局长被调离、一名副局长被撤换。如果仅仅是审议,根本触及不到实质问题,也就根本不能让“问题”官员被问责。
“千年古肇州,百年老街基”。在肇州,“老街基”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为了弘扬“老街基文化”,在注册公司时又登记了“老街基”这个名字。从此,“老街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诞生了。“老街基”这个在肇州富有浓重文化色彩和历史渊源,尘封百年的三个字便与张雪松结下了永久之缘。
长期以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全国人大,更多的着力点是“权力本位”,即重视制度的完善和权力的优化;而询问和质询的启动,实现了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三个趋向”,将直接推动人大监督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回归:即监督要以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为依归,以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作为监督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在强化民主意识的前提下增强民主责任。责任本位最大的特点就是构建责任人大,实现权力与责任对等的责任监督,有效推进人大监督责任化的进程。责任本位,必将带来人大监督的“三化”:
权责的清晰化。责任本位最外在的特点是权责相应、权责清晰,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对等。责任人大不仅意味着对行使权力目的的限制,还包含着对权力的边界进行勘定。建立在这一逻辑基础上的责任人大遵循的是一种责任本位,人大首先是一个责任主体。从权力本位走向责任本位、从“权责关系”走向“责权关系”,是人大监督根本性的变化。虽然监督法留下了诸多遗憾,但实践的总结提高本身就是对法律和理论的再超越,责任本位下的人大监督的问责机制、人大监督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监督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将会随着“点”的启动而逐步水到渠成。
形式的多样化。权力—形式—责任之间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权力的构成决定了权力使用的形式,不同的形式决定了权力使用的效果,也对责任的实现起到一定的影响。应该说监督法所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方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的结合并形成完善的机制,才是发挥监督作用、实现责任人大的关键之举。随着责任监督的深化,询问和质询将成为监督的常态,诸如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案的提出等刚性监督形式也将纳入人们的视野,人大监督将从单调的自我监督走向开放的责任监督,在集体有权的基础上个人有责的观念将深入人心,理念的变化将带来监督工作质的飞跃:在实现集体责任的前提下,体现个体责任,并以个体责任保障集体责任的最终实现。
运行的效率化。监督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监督资源,降低监督成本,以最小的监督成本获取最大的成果。监督效率是监督速度和实效的统一体。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迟到的监督是没有效率的监督,甚至等于没有监督。相对于审议意见的原则性而言,询问和质询等这些具有个体启动特质的监督方式,具有了议题特定的指向性、效果的直接性,实现了人大监督权的具体化,通过具体程序和环节完善了人大的监督绩效:一事一议,一事一究,解决冗长的监督过程带来的议而难决甚至议而不决的低效率问题,使得监督的效果更效率化,从而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
询问和质询的启动虽然千唤万唤始出来,虽然不是民主法制建设里程碑式的进展,但在人大制度发展史上确是标志性事件。点的突破的聚集将是监督面上的完善,询问、质询的启动必将牵一发而动全身,赋予人大监督以新的内涵。
第一,监督要体现人大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相比,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对这种优越性的认识,我们更多地重视了理论上的研究以及顶层的制度设计,而对于如何在实践中体现这种优越性、在履职中实现这种优越性考量不够,让这种优越性流于一种空洞的说教中。由于人大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的监督,监督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监督权的行使与人大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有着正相关的关系。据有关专家研究,在没有立法权的基层人大,监督权的使用占整个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行使的比重达到了60%以上。这就得出了一个现实的命题:没有人大监督权的积极和有效的行使,就没有人大制度优越性的真正体现。如何走出制度的优越与实践反差这种困惑,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八个字,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就是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人大的职权,在理顺各种关系的基础上,增强底气,为民执言,动真碰硬,充分体现监督“刚”的一面,让监督权回归本位;善于监督,就是要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把法的原则性与监督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有“询”的仔细,也要有“质”的勇气,更要有“问”的技巧,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监督“柔”的一面,让监督富有成效。
第二,监督要以民意取向作为第一标尺。监督的民意取向是由监督的权力属性决定的,不体现民意的监督是失职的监督。近几年来,人大的监督职能有与民意背离的趋向。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下,一些地方把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中心,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工作越来越同质化,而对社会主流民意的漠然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以“经济为中心”发展模式下积聚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深刻、越来越接近社会忍受的临界点时,如果人大监督不能发挥宣泄民怨的职能,不能矫正与民争利的法律政策杠杆,人大的监督将是变异的苍白无力的监督。在这种背景下,询问和质询的出现就理所应当了。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资料显示,2010年初到2011年9月,18个省区市人大已经开展的30项专题询问议题中,直接体现民生的有19项,占63%,间接关系民生的有11项,占37%。探究询问、质询从上到下的“一阵风”式的启动原因,不难发现监督方式由“软”到“刚”、形式由“集体”而“个人”实质是人大监督的一种自我体制内的救济,一种民意的召唤,一种理性的回归。人大是民意机关,反映民意是人大的天职。要充分反映民意,必须纠正人大机构官僚化、行政化的倾向,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畅通联系基层、联系代表的渠道,做到耳聪目明,更好地发挥人大特有的聚集民意、吸纳民意、反映民意的功能;同时也要果断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及时对涉及民意的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并开展跟踪监督,保障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落实。虽然无论对“重大事项”进行细化列举以明确其外延,还是对“重大事项”进行定义以界定其内涵,都难以对抗党委的决策权和行政执行权,但就本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不可替代性和独特的优势。监督以民意取向作为第一标尺,不是口号,应该是人大监督的核心理念,是人大监督的最大价值所在。
第三,监督要从抽象向具体转变。从理论上说,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与权力,但在很多实践中,监督当地政府更像是一种“抽象的可能”。现实中,地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实现程度,受制于极其复杂的因素,是体制、观念,甚至经济和社会历史文化的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是理想状态与现实状态的妥协结果,而现实中运行的制度从来不可能是理想状态的。因此人大工作中往往以抽象的监督应对“抽象的可能”。理论上说人大监督的客体并不等同于监督对象,而是人大监督主体和对象共同指向的目标,即公共权力。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一种公共权力去监督、制约另一种公共权力,而这种监督和制约的原则化的边界,就自然而然地增加了监督迈向抽象的可能。而实际工作中抽象的监督总是难以与老百姓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直接联系的,监督权的行使并没有转化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式的认同,反而陷入一种古已有之的官民对立的价值判断中。如何走出这种“抽象”,询问和质询的启动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路径,但同时更需要地方人大监督的议题“见人见物”。2010年1月4日的羊城晚报报道,广州规定从2010年1月起,在行政区域内,水、电、燃气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事项,政府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这则新闻最大的价值在于,让人民群众知道了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原来与他们的生活可以而且必须息息相关的,从而激发了公众对强化人大监督权的期待。事实上,如果人大在重大的民怨面前该出手时就出手,敢于把监督与老百姓的期盼和呼声联系起来,使人大的监督走出机关,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这样的监督才是实实在在的监督,才是人民群众认可的监督。2010年广东省徐闻县人大联合市委组织部从治理网吧乱象入手,通过对官员履职评议,将不称职的6位官员免了职。有人说这是人大在作秀,但人民群众认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真切感受到,徐闻县的人大代表对徐闻的社会足够了解,他们有履职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将对徐闻很多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影响。徐闻尝到了甜头,人大‘发威’打响了第一炮。”[5]
第四,监督要重视程序更要重视实效。严格而完善的人大程序法制能保证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正如有学者高屋建瓴指出的:“程序问题应当提到法治现代化的高度来解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要求是法制程序化”[6]。在此意义上,人大行使监督职权,很大程度上是在履行程序性监督职责。因此,程序是常委会监督合法性的基础性要件,正如人大人所认识的“程序是人大工作的生命”。特别是监督法颁布施行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程序更趋完整,常委会监督更加有法可依。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仅仅是程序还是不能承载常委会监督职责之重:没有监督质量的程序是走过场的程序,程序必须成为提高监督实效的前提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监督的程序还需要优化。首先,这个程序是法定的,同时也是保障有实效的程序,防止“程序主义”式的程序;其次,程序之间应该是既有机联系又自成一体的,防止出现程序“漏洞”产生非制度化的程序安排;其三,还必须设计好监督的应急启动程序,除正常性的监督议题安排外,对重特大事件、社会公众反应特别强烈的问题都应该及时纳入人大监督的工作安排中。如2011年浙江高铁重大事故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改变以往“三缄其口”的做法,启动即时的监督程序,运用监督权实施事故问责,改变由来已久的“自查自纠”体制内监督。当然这需要从宏观上对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要纳入效率化、实效化的监督理念,程序是必需的,但程序必须导入实效化的因素,从制度层面防控人大监督陷入空洞化。
第五,监督要实现最大限度上的纠错功能。一个成熟的政治制度,最大的标志就是纠错功能的实现。没有至善至美的制度,但可以有最大限度上的纠错机制,防止和矫正错误的出现,而人大监督职能就是这种机制中最权威的机制。在政治生活中,什么是对的?判断对错标准是什么?阶级社会的统治者会认为,是否最符合统治阶级的意愿是一条重要标准;而现代政治中,为了促进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治理者则应该转变观念,上述标准中的“统治阶级”应该也必须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替换[7]。在中国,这种替换没有实质上的障碍,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代表。人大监督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就是要通过监督把各种社会力量真正纳入政治生活,打破政治权力对于社会的垄断,防止政治权力对于私人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并且成为及时纠正政府失灵或失范的重要工具。而一旦这个“工具”丢了,权力的这种制衡体系将会被打破。税赋立法权是人大的天然权力。改革开放以后,全国人大因“摸着石头过河”而将该项权力无法律依据地部分让渡给国务院,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现有的20多个税法中,只有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车船税是由人大立法的,其他的18种税收,其征收依据则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更有甚者,有些地方闻风而动,随意出台税收征管办法。如前期南京等地收取的夫妻婚前房产加名费,遭各方群起而抨之。对税赋的过度放权、税法的失督,带来的是税收乱象,产生的严重后果之一是国富而民穷。当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几倍于GDP时,不知道这种“竭泽而渔”税收体制还能维持多久。因此,监督作为民主就是一种权衡“政府满意”与“社会满意”之间的重要机制,只有作为民主的监督落到实处,才能尽可能地防止出错,才能真正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这就需要人大的监督走出“监督就是支持”、“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认识误区,理直气壮地履行好监督职能。如果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权的经念歪了,有错不纠,对矛盾和问题不监不督,不仅仅是失职,更是一种对“错”在所谓民主意义上的纵容,这更让人感觉后怕。
总之,询问和质询启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人大监督方式的拓展,更在于作为人大重要权力之一的监督权从法律和实践两个意义上的价值回归: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人大责任重大。
注释:38期。
[1]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成果专报》2011第
[2]杨雪冬:《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有效实现》,载《清华大学公共管理评论》2005年第00期。
[3]何永红等:《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与防止腐败》,载《行政论坛》2003年第6期。
[4]程竹汝等:《政治文明——历史纬度与发展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5]2010年6月7日《南方日报》。
[6]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
[7]张洋:《民主是一种纠错机制》,载《人民日报》20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