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涛
非住宅土地40年使用权太短
□ 杨 涛
最近,媒体上有关土地使用权期满如何处理的问题很热闹。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中发现,在土地“预申请须知”中,出现了出让期满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记者调查称,其实这不是上海的规定,国土部早在2008年就有类似规定,并且不违背《物权法》。
根据国土部的规定,虽然住宅建设使用权期满后是否要交纳费用不明确,但“自动续期”是可以肯定的。对于民众来说还有一个更为关心的问题,公民的非住宅建筑,比如商铺、写字楼的期满续期的问题,因为这些都关系到公民的物权与“财产性收入”。
根据国土部的规定,非住宅“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这就意味着,公民购买的商铺、写字楼等,在40年后,可能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化为灰烬,即便是被批准延期,还得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
商铺、写字楼才40年期限,这未免太短了,根据建筑部的规定,一般性建筑年限为50-100年,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则为100年,40年与建筑寿命还相距甚远。更重要的是,商铺、写字楼的土地从政府出让给开发商,再到开发商建好并出售给公民,实际上,真正用不到30年。
那么,在期满前,到底由谁向政府提出延续的申请呢?何况,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由谁来界定并没有明确,这就很难阻止地方政府随意收回这些商业土地。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国土部的规定并不是法律甚至连部委规章也算不上。
从市场经济原理讲,要保障财产尽可能充分使用,从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上讲,国家不能任意剥夺公民私有财产。因此,我建议,立法机关应当重视住宅与非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延期的问题,谨慎进行立法,即便是只让公民拥有商铺、写字楼的土地使用权40年,也应当从他们受让于开发商那一天开始计算。
(作者为法律学者)
□ 编辑 潘 阳 □ 美编 庞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