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根国情
法谚有云: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子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土壤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新中国成立之初,废除封建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诞生。1950年6月一张发黄褪色的报纸上印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土地改革法,依然焕发着解放新生的气息。其中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土地改革法让农民翻身做主,同时期问世的婚姻法、工会法等也打碎牢笼,成为一部部解放“人”的法律。
中国的制度扎根于中国国情的沃土,中国的法律就要解决中国的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了重要议程之中。
3个月,7部法律——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力推进法制建设创造的立法佳话。从1979年4月到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紧张起草、密集出台,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
深刻吸取十年动乱历史教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这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自觉追求。
从“搜集证据”到“收集证据”,当年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一字之变,及时回应了当时社会的重大关切。
“‘文革’中轻信口供,导致了许多冤案。”参与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顾昂然回忆道:“在起草刑事诉讼法草案时,彭真同志把法律草案中的‘搜集证据’改为‘收集证据’。他给我讲:先定你有罪,然后再‘搜集’证据,这是主观的;改成‘收集’就是客观的,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的证据,还要收集无罪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重的证据,还要收集犯罪轻的证据。”
年轻的人民共和国蓬勃朝气;改革开放的中国春潮涌动。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应时而生——
在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荣誉室里,至今仍存放着一件特殊的展品——一页镶在镜框里的批准文件,“‘外资审字(1980)第一号’证书”。这是30多年前,中国批准成立的首家中外合资企业的批文。
回忆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制定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说:“当时,我们与外国合作办企业还没有经验,法制不健全,外国人担心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税收、销售市场、国家征收方面顾虑重重。”
“中外合资经营”——这遥远、艰深的字眼,成为百废待兴的国家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这是在中国,乃至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部外商投资法。之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陆续出台。到198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2300多家。
在法制的保障下,外资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截至2009年底,我国实有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已超过43万户。“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预计可达到4200亿美元,连续18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行,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维护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稳定,促进了民族地区发展。
——我国独有的农村基层自治制度来源于农村社会实践。1980年,广西罗城、宜山两地村民率先建立村委会组织。1986年,在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北老壕村,诞生了全国首个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1998年正式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世界第一部专门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展现出极其鲜明的中国特色。
……
火热的年代奔腾,改革的大潮浪涌——人们渴望突破思想禁区,市场盼望法律规范。
保护创造财富热情,制定市场游戏规则,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成为立法者的重要使命和担当。
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在民法学家梁慧星看来,“无疑是一场革命”。37年几经阵痛民事立法走出“围城”而取得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平等、自由、公平、诚信”原则,对推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意义非凡。
韩耀先作为我国第一份企业破产规定的起草人,经历了22年前新中国第一家破产的公有制企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的全过程。“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从人们难以置信国有企业还能破产到2004年企业破产法出台,期间经历了18年的困顿曲折,最终破“茧”而出。
监督法从酝酿到出台历经了20年;反垄断法磨砺13年;物权法孕育14年,先后8次审议……一些事关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经济民生的法律几经波折最终出台,成为新中国立法的独特景观。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资本市场……这些词汇曾经让人胆战心惊,曾经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
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国立法者以勇往直前的勇气和魄力,开始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立法探索。
这是一场立法与社会生活的竞赛——
20世纪80年代,立法速度突飞猛进,我国制定的法律和有关决定148件,其中法律84件。20世纪90年代,我国形成立法高潮,制定法律和有关决定220件,其中法律128件。
改革开放下放权力激发活力;立法机关也为自身注入新动力——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是我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一项创举。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这一天闭幕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项酝酿了二十多年的重大改革,终于成为现实。
为解决上世纪90年代初留下的房地产泡沫后遗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效推动了停缓建工程处置的进程。
2006年12月1日,广西人大常委会通过广西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填补了国内海上搜救没有单行法律法规的空白。
2007年7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用立法通过决议,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保驾护航。
……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其中90%以上都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又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在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限。
李飞认为,这样做,既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又妥善照顾到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及时将改革开放中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又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