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制建设史的重要里程碑 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之际

2011-12-24 09:54:46杨文汉
检察风云 2011年7期
关键词:草案法律

文/杨文汉

民主法制建设史的重要里程碑 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之际

文/杨文汉

中国特色照亮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新道路——一个个禁区突破、一次次开拓进取,中国法律体系建设与国家发展同行,与改革开放同步,用制度保证国家建设,法律指引社会生活。

扎根国情

法谚有云: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子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土壤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新中国成立之初,废除封建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诞生。1950年6月一张发黄褪色的报纸上印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土地改革法,依然焕发着解放新生的气息。其中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土地改革法让农民翻身做主,同时期问世的婚姻法、工会法等也打碎牢笼,成为一部部解放“人”的法律。

中国的制度扎根于中国国情的沃土,中国的法律就要解决中国的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了重要议程之中。

3个月,7部法律——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力推进法制建设创造的立法佳话。从1979年4月到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紧张起草、密集出台,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

深刻吸取十年动乱历史教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这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自觉追求。

从“搜集证据”到“收集证据”,当年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一字之变,及时回应了当时社会的重大关切。

“‘文革’中轻信口供,导致了许多冤案。”参与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顾昂然回忆道:“在起草刑事诉讼法草案时,彭真同志把法律草案中的‘搜集证据’改为‘收集证据’。他给我讲:先定你有罪,然后再‘搜集’证据,这是主观的;改成‘收集’就是客观的,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的证据,还要收集无罪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重的证据,还要收集犯罪轻的证据。”

法制的演进承载历史变迁,映射时代风云。

古代的中华法系曾源远流长,独树一帜;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做出过重要贡献。

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根深蒂固力量何其强大——旧中国,仁人志士变法图强的努力归于失败。

中国共产党人善于打破旧世界,更善于建设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毅然选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1年3月10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面对电视机前的亿万群众,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一个神圣的时刻。它镌刻成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这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它标志着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跨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缔造着人类法制文明的新起点。

年轻的人民共和国蓬勃朝气;改革开放的中国春潮涌动。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应时而生——

在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荣誉室里,至今仍存放着一件特殊的展品——一页镶在镜框里的批准文件,“‘外资审字(1980)第一号’证书”。这是30多年前,中国批准成立的首家中外合资企业的批文。

回忆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制定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说:“当时,我们与外国合作办企业还没有经验,法制不健全,外国人担心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税收、销售市场、国家征收方面顾虑重重。”

“中外合资经营”——这遥远、艰深的字眼,成为百废待兴的国家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这是在中国,乃至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部外商投资法。之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陆续出台。到198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2300多家。

在法制的保障下,外资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截至2009年底,我国实有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已超过43万户。“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预计可达到4200亿美元,连续18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行,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维护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稳定,促进了民族地区发展。

——我国独有的农村基层自治制度来源于农村社会实践。1980年,广西罗城、宜山两地村民率先建立村委会组织。1986年,在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北老壕村,诞生了全国首个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1998年正式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世界第一部专门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展现出极其鲜明的中国特色。

……

火热的年代奔腾,改革的大潮浪涌——人们渴望突破思想禁区,市场盼望法律规范。

保护创造财富热情,制定市场游戏规则,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成为立法者的重要使命和担当。

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在民法学家梁慧星看来,“无疑是一场革命”。37年几经阵痛民事立法走出“围城”而取得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平等、自由、公平、诚信”原则,对推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意义非凡。

韩耀先作为我国第一份企业破产规定的起草人,经历了22年前新中国第一家破产的公有制企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的全过程。“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从人们难以置信国有企业还能破产到2004年企业破产法出台,期间经历了18年的困顿曲折,最终破“茧”而出。

监督法从酝酿到出台历经了20年;反垄断法磨砺13年;物权法孕育14年,先后8次审议……一些事关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经济民生的法律几经波折最终出台,成为新中国立法的独特景观。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资本市场……这些词汇曾经让人胆战心惊,曾经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

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国立法者以勇往直前的勇气和魄力,开始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立法探索。

这是一场立法与社会生活的竞赛——

20世纪80年代,立法速度突飞猛进,我国制定的法律和有关决定148件,其中法律84件。20世纪90年代,我国形成立法高潮,制定法律和有关决定220件,其中法律128件。

改革开放下放权力激发活力;立法机关也为自身注入新动力——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是我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一项创举。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这一天闭幕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项酝酿了二十多年的重大改革,终于成为现实。

为解决上世纪90年代初留下的房地产泡沫后遗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效推动了停缓建工程处置的进程。

2006年12月1日,广西人大常委会通过广西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填补了国内海上搜救没有单行法律法规的空白。

2007年7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用立法通过决议,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保驾护航。

……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其中90%以上都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又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在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限。

李飞认为,这样做,既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又妥善照顾到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及时将改革开放中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又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以人为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法治保护人民各项合法权益,让人们生活得更有尊严,让社会生活更加和谐有序。

护佑尊严与和谐

人民政权创制的法律当然体现“以人为本”——“人权”二字在波澜壮阔的共和国历史上逐渐“大写”。

在北京正义路一座静谧的院落里,中国法院博物馆展室的墙上悬挂着一幅拍摄于上世纪50年代初的照片——

梳着两条小辫的农村妇女江美珍面带笑容,向围拢在院子里的男女老少宣传着新中国的《婚姻法》,周围的老太太们都咧嘴笑着……

1950年通过的《婚姻法》,打破了封建枷锁对妇女婚姻的束缚,彻底将中国妇女从封建的婚姻与家庭制度中解放出来。照片中的主角、浙江省嘉兴县农民江美珍本身就是一个摆脱封建婚姻束缚、重获婚姻自由的典型。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一部解放“人”的法律。婚姻法明确提出废除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内容,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最基本的精神。

作为唯一连续11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普通女性,申纪兰对第一次去北京开会的情景记忆犹新。“接到通知的时候特别激动,一个农村妇女能当全国人大代表,这是多大的一件事情啊!1954年9月,我骑着毛驴从村里走到县城,然后乘卡车、火车,辗转4天才走进中南海怀仁堂。”

在那次会上,申纪兰代表提出的是“男女同工同酬”的建议。不久以后,“男女同工同酬”被写入新中国宪法,谱写了中国妇女争取劳动权利的新篇章。

历史辉映未来,精神穿越时空——

人的生命和自由无比珍贵。

1979年,在“文革”前就有了30多稿的刑法为拨乱反正应运而生、快速通过;1997年刑法大修,确立了罪刑法定等现代法治原则。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为防止冤假错案迈出关键一步。

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政府非常状态下的权限,最大限度地保护非常状态下的公民权利。

明德慎罚。已经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拟取消13项死刑罪名。

……

法治社会,运用规则为人们的行为划界。法治社会,公权力不能随意跨过私权利的边界。

保障人权要勇于突破传统禁区,保障人权要解放思想勇闯禁地——

曾几何时,“文革”动乱中,一位立法工作者被迫离开热爱的事业;改革开放时,他们挺直腰杆定规立制——

中国历史上只有“官管民”,没有“民告官”,各地群众反映“官告民一告一个准儿,民告官没门”。行政诉讼法顶住各方压力,最终在1989年出台。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时接到全国各地的反映信函,老百姓说“官告民一告一准儿,民告官没门儿”。

“我们马上把民众的这个反映汇报给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他说这个问题要解决。”顾昂然回忆起当初的情景仍然历历在目,根据彭真同志的指示,立法小组在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增加了一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一条虽然很简单,但它确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1982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时,主管行政部门对“关于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坚决不同意。顾昂然回忆:“他们说经多次交换意见,我们与主管行政部门还是谈不下来。为了解决问题,彭真同志亲自开会协调,协调中还是有阻力,彭真同志当场让我读宪法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顾昂然在宣读的过程中还特别解释,“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包括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中的“控告”就是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民诉法(试行)规定行政诉讼的根据是宪法。

在宪法的大旗下,当时持反对态度的行政主管部门终于不再公然反对了。

“在我国立法史上,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在立法过程经历中争论异常激烈。这部法律向一切非法行政行为发出的巨大挑战所激起的强烈反响,犹如思想领域里的一场风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回想当年立法情景历历在目。

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顾昂然曾经为了让行政机关接受可以当被告的地位,不惜挺身而出向行政机关领导当面宣读宪法。他回忆起20多年前说,“行政诉讼法出台后,还有不少基层干部以辞职表达不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结案率为99.7%。

中国法治建设为打造法治政府留下了清晰轨迹——

颁布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不仅使行政法体系初见端倪,更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行政许可法中,我国第一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变更或撤回的,要补偿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与人民权利紧密相连的是人民伟大的创造力;

人类繁荣昌盛之所就是自由之花尽情绽放的地方。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确立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人权”入宪,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确立了现实的基准、法律的标杆。

2010年,修订选举法,改变了“上面提名单、下面画圈圈”的做法,规定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并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在我国法治道路上又迈进了一大步。

徐显明说:“经济社会的发展成就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息息相关。人民的各项合法权益有了保障,社会才能稳定,人们才能专心致力于社会生产,才能真正实现国富民强。”

“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人之为人,就在于他有人权;一个人的人权能够切实获得保障,他就会有尊严。

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学有所用,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这些都是人民的尊严。

时不我待,快马加鞭。民生社会保障必须从制度抓起——

——施行多年的农业税条例废止。中国取消了千年的“皇粮国税”,当年为农民减税负1200多亿元。

——社会保险法首次为社会保险制定“基本法”;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劳动合同法针对普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经常被迫加班等情况,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为百姓打造“平安餐桌”,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每一部法律都捍卫民生。

科学发展还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了蓝天碧水,立法人殚精竭虑——

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岛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每一部法律都守护和谐,当今人们更看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说,“我国法律体系成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秩序的稳定器,成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的助推器。”

李林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看,中国从过去的无法可依,到目前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权力受到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制约。二是,对公民个人而言,老百姓的权利有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密切相关。”李林说,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文明(Civilization)这个产生于西方的概念与法治的进步紧密相连。要实现这种法治的文明进步,有法可依是前提。从公民权利角度讲,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就意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据法律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林说。

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

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

让每个人都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更加和谐,人不断得到解放,社会更加繁盛。

法治中国,人民满怀希望——

怀着这个希望,立法者充分吸纳民众表达的诉求推动制定法律的和谐;

怀着这个希望,司法者将法律的公平正义实践到方方面面推动社会生活的和谐;

怀着这个希望,人民心中平添对法律的崇高信仰,遵法守法,创造并且守护和谐。

坚持立法的民主科学精神,诠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谛——共和国的法律,在坚持程序、完善程序之中诞生,不断将民主程序化提升到新阶段,民主脉动永不停息。

秉持民主科学

历史,由人民共同书写;立法,需人民共同参与。

彻底告别“朕即法律”的专制,奋力开辟“问法于民”、民主立法的人民共和国“铸法之路”,这是新中国第一批立法者的历史任命——

曾经参加过1954年宪法起草辅助工作的许崇德,见证了这部根本大法诞生的全过程。当年的一件“小事”,让年逾八旬的老人记忆犹新——

1954年6月,宪法草案公布,交付全民讨论。当时中国南方发生百年一遇的水灾,许多地方的人们在江堤上一边抗洪,一边抽时间讨论宪法草案,并用防水油纸把讨论记录包好,准备送往北京。“公路被冲坏了,铁路也不通,最后为了赶时间就用飞机送。用飞机送材料,在当时是非常不简单的事情!”许崇德回忆说:“一捆捆用桐油纸包着的讨论记录送到我们手中,大家都非常感动。”

历时3月之久,1.5亿人参加讨论,提出意见138万条……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首开全民参与、民主立法的时代风气,永远载入了中国立法史册。

充分听取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共和国第一代立法者开创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得到继承、弘扬。

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80%左右的成年公民参加讨论,仅贵州省就有46000多名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参加了2200多次座谈会。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共计近百处。

1988年1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社会各界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吸收。

同年11月,行政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较多修改和补充。

1988年4月,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历时5个月;次年2月公布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历时8个月。仅第一次就作了100多处修改……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询各方意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一批重要法律在吸纳全社会意见基础上先后出台。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秉承开门立法的优良传统,更加广泛的基层群众以极大热情,有序参与到立法工作当中——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立法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2005年8月,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到1万多条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经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署名孙东的视障患者用盲文写成的信:“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我全文阅读了法律草案,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现致信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希望予以重视。”

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公布40天里,收到各方意见11500多条。这封信就是其中的一件。2007年3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创造了一部法律草案审议8次才获通过的历史纪录。这部法律制定的过程,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光辉典范……

民主立法,继承共和国成立之初形成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弘扬——“人民”二字格外神圣——

54宪法,全国共有1.5亿人参加这部根本大法的讨论;82宪法4个月时间数亿人参加讨论;2001年1月,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收到群众来信3000多封;2008年4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人们提出意见1万多条;2008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布,各界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突破7万条;而最受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更是吸引近8万多人讨论,收到意见超过19万条……

社会在进步,民意表达方式不断创新,“民主”的精神闪耀其间——

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立法者共将10部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

新期待,新举措。面对人民群众希望更加广泛参与立法工作的强烈愿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2008年4月,委员长会议作出决定:此后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全文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一决定,标志着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从“特例”进入“常态”,把“问法于民”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这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进展。”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信春鹰亲历了多项法律的立法过程。

“对立法机关来说,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是让社会大众参与到重大立法问题的讨论中来,广集民意,立法者才能最大限度地吸收各方意见。”信春鹰认为,“征求公众意见,目的是集思广益。我们仔细分析每一份意见,进行归类研究,查找问题的焦点,确定法律规范的指向。”

进入新的世纪,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成常态。人们或提笔写信,或上网提交,向立法机关表达看法。从召开座谈会到公开征求意见,从立法听证会到立法论证会,从通过网络征集意见到主动查阅博客文章和网络跟帖了解观点……

民主立法发动群众广纳民意;科学立法实现从数量到质量的跨越——

健全立法程序,既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保障,其本身也是民主的重要载体。

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立法者在抓紧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始终孜孜以求,努力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程序。

审议是立法最重要的环节。20世纪80年代初以前,法律一般是一审通过。1983年3月,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一条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上引起激烈争论,导致草案未能在当次会议上交付表决。

这一“意外事件”成了中国立法者完善审议程序的契机——

开始于198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起草步伐加快。1987年,常委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不仅明确了法律草案的具体审议程序,还原则建立了“两审制”的立法制度。

199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此后审议法律草案一般实行三审制;2年后通过的立法法把立法工作本身纳入法制化轨道,正式确立了法律草案“三审制”。

表决,是立法过程中最后,无疑也是最重要的程序——

1990年3月19日,人民大会堂。一个全新的装置——电子表决器在人民大会堂“落户”。当天,2600名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按下表决器,80秒后,表决结果就呈现在主席台两侧的荧屏上。

从鼓掌表决、举手表决到写票表决、电子表决——表决方式的重大演进,使我国法律案表决程序更加规范,更有利于代表表达自己的真实态度。21年来,在庄严的最高立法殿堂,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次次按下表决器,一部部重要的法律宣告诞生……

2000年3月,立法法通过。共和国终于有了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道路更加宽广、更有保障。

科学立法,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锻造得更加完善——

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允许法律法规之间“滞后”、“越权”、“打架”。2009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直面法律体系中的“硬伤”,“打包清理”了《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已基本不适用或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67件,其中废止8件,修改59件、141条。

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对691件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7件行政法规和172个法规条款等一批“古董法规法条”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演进中不断完善,让法律焕发公平正义的光芒,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向更高的新境界。

演进中不断完善

“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担心了,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要实行全国统筹。”以农民工身份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康厚明说。

康厚明已连续两年提交《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此有了回应。

2亿多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也成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修法关注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为农民工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彰显了经济提速后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2011年2月25日。人民大会堂。共和国最新的一部法律——车船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这部法律虽然只有薄薄4页、全文不到2000字,但与初审的方案相比,能每年为9000万车主减少车船税负30亿元——

车船税立法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乘用车税额方案。提请初审的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税额,多数车主负担增加。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适当降低税负;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众也纷纷提出“减负”的重大诉求。

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呼声,引起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方面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最终测算提出更加符合公众期待的新方案,使排量2.0升以下、占乘用车87%的车主的名义税负没有增加。

这一颇具戏剧性的立法故事,深刻地揭示了这样一个真谛——公平正义是立法的终极追求目标,公平正义的法才是良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构筑的是政治型国家;改革开放之初,我们追求的是经济建设,是一个经济型国家;现在经济型国家正在向社会型国家转变,人们对民生的关注越来越多,而民生即社会需求,是国家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

国家走了一条什么样的路,立法就走了一条什么样的路。

中国不同时期的立法有不同的侧重。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制定法律大都是在政治领域展开,例如那些涉及国家机关构建、国家机关基本工作程序的法律;改革开放之后,立法重点是经济领域;进入新世纪,我们开始注重社会建设,社会建设更多地需要法治来保障,立法重点开始向社会领域转移。

卖馒头必须得到“馒头办”许可,盖养鸡场需要跑数十个公章——行政审批设置曾经一度泛滥,群众办事费时费心费钱,极为不便。2003年8月,旨在规范行政审批的行政许可法获得通过,引发了行政领域的“一场革命”。近10年间,国务院各部门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000多项,地方各级政府取消和调整77000多项,占原有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到政府办事更快捷、更方便、更省钱,成为许多人的切身体会……

完整的体系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其中人格权法等还没有制定出来;在社会法律方面,需要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在行政法律方面,需要统一的行政法典,尚缺少行政程序法;与生态保护有关的法律也急需加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完成了一个阶段性的目标,今后的工作会更艰巨,难度会更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十二五”时期,这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新形势、新实践、新任务给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李飞介绍了今后立法工作的三方面任务:

——要更加注重对法律的修改完善。法律体系形成并覆盖社会各个领域,近几年的立法实践显示,法律修改的比例越来越高。同时要将法律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具体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还要加强法律的解释工作,并在条件时机成熟的时候,把现有的法律密切相关的进行法律编纂。还要建立法律法规清理的长效机制,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要抓紧制定与法律实施相配套的法规。目前还有一部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配套法规的出台滞后,影响了法律的实施。今后,在新法律出台的同时,要起草与之配套的法规,努力做到法律实施的同时,实施性法规也同时出台并实施。

——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着重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人民群众要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就必须注重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立法。同时要加强促进社会建设、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加强财税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文化、科技和生态建设方面的法律。

目前,由某一行政部门起草全国性法律的现状饱受病诟。主要原因是起草过程中容易夹带部门私利。李飞坦言,“为了减少目前立法由行政机关部门起草的现状,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起草的督促和推动。”

李飞说,“现在很多法律草案是由有关部门起草,因此要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对有些重要的法律,社会关注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我们的专门委员会和立法工作机构也需要及时介入,随时了解法律草案起草的进程和重点问题。”

李飞表示,提高立法质量的问题,是立法工作永恒的主题。近年来探索积累的经验,主要包括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加强立法项目前期评估、开展立法后评估、聘请语言文字专家、内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等七方面举措:

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评估;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聘请一批语言文字专家,在法律语言规范化方面进行把关;加强总结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

李林认为,在立法程序方面,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规划、立法草案、公民立法参与、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立法公布、立法会期、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听证、立法调查和询问、立法备案审查、立法标准、立法评估、法律清理等程序和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尤其要深入研究立法方式转变问题,逐渐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具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

在立法技术方面,要通过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保证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各类别和各层次法律之间,更好地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更好地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合理、体例科学、文字规范、逻辑严谨、前后一致、左右协调、上下有序,各种法律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从个体到整体都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

检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能够为人的更全面、更充分的发展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一语中的:

——我们要常怀敬畏之心,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克服立法中存在的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配置不平衡的倾向,确保权责相当,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要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坚持“问法于民”,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法律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画杠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杨景宇认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绝不仅是对原法的修修补补,现在改革涉及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利益逐渐多元化,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是错综复杂,立法任务今后会更加艰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坦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将是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完善法律体系更是长期的任务。”

徒法不足以自行。李飞说:“法律体系的形成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二个字就显得特别迫切和重要。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特别注重执法的问题。”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要带头学法、守法、严格执法。”李飞强调,同时也要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以合法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解决争议和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立法人深知“公平正义”四个字分量究竟有多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之路、民主政治之路,将把社会主义法律引向追求公平正义的更高境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人比天高,法比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我们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大道行思,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

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不懈追求。

法治天下——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前行不可阻挡。

人民制定法律;法律指引人民。中国,正在向民主法治国度进发……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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