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传明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化解社会深层矛盾
□邓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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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当前,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反映一个国家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在我国已由1987年的0.32上升为目前的0.48至0.5,而0.4是警戒线。城乡之间的收入比也由1.53∶1涨到3.23∶1。城乡收入差距在继续扩大。而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支出过大等,也让普通百姓叫苦不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化解社会深层矛盾,成了当务之急。
收入分配不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且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明显不足。我国目前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是20%的高收入阶层占有50%的社会财富;60%中间阶层享有40%的国民分配;而20%的低收入群体则只占有10%的财富蛋糕。且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有专家估算,中国1%的最富有家庭可能拥有国家财富的30%以上,有的测算更高。而中国尚有5000至8000万人没有摆脱贫困,且呈“马太效应”,即强者恒强,弱者恒弱发展。
税收的基本功能是为政府取得收入,而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然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仍以工薪阶层为主,其他如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呼吁了多年,仍未出台。现行税制的不合理,导致动用国家税收手段调节贫富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明显乏力。
二是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总体偏低,社会优质资源向富裕阶层倾斜。尽管国家已意识到这一点且在逐步改善,如实行城乡低保全覆盖等,但社会优质资源仍明显向富裕家庭倾斜。北京大学恢复高考后的1980年代,工农子弟占70%左右,而后逐年下降,到目前只占20%左右。海南中学初中部择校生要交数万元择校费,直接把贫困学子拦在了名校门槛之外。此外,“贵族学校”“贵族病房”、银行、机场等服务窗口的“VIP”室等等,无一不是体现“富人”优先的原则。
三是大量工薪阶层被“中产”,普遍缺乏安全感。所谓中产,在美国是指年均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家庭。在中国,媒体将这一概念扩大化,将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纳入中产范畴。被“中产”的工薪阶层,除工资及补贴收入外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房产和股票市场两个领域。国家限制房地产炒作后,大多数人的投资渠道只有股市。当然,一部分人将资金投向了收藏市场或黄金外汇等。这些市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陌生的。而股市变幻莫测,内忧外患令如今的绝大多数股民亏损。截止2011年4月29日,沪深两市共有A股账户1.56亿户,其中有效账户1.34亿户。沪市A股10年前即2001年上证指数在2000点至2300多点区间波动,10年后的今天,上证股指依然在2400点至2700点之间波动。股民中80%亏损,15%平手,只有5%盈利。股民的财产性收入在缩水。加上现今银行存款利率一年期为3.5%,而CPI为6.5%。负利率使储户的资产也在缩水。
所谓的“中产”阶层,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上有老,下有小,他们为维持家庭财务收支平衡每每捉襟见肘,不得不精打细算。
四是腐败收入和灰色收入所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对老百姓带来的心理影响非常大。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贪污受贿3亿元,在北京有30多套房产。江苏省常州市新华村原党委书记金华友侵占公共财产近亿元,“明星村”在改制中陨落。腐败收入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消除腐败对平息老百姓的怨言和稳定社会作用巨大。
五是部门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特别是垄断部门与竞争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也是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私人化”愈演愈烈。尤其是国有的垄断经营机构,如中石油等三大石油公司、电信部门、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其整体的收入水平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
六是税收增速远远超过GDP增速,导致国富民穷。中改院迟福林院长认为,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1994年的51.2%下降到2007年的39.7%,目前更降到35%。而美国的劳动报酬占比为53%、英国为53%、法国为52%、德国为48%、韩国为46%、日本为51%。国家通过征税拿走了财富蛋糕的大头。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分析,从1995年到2007年,中国去掉通胀成本后,政府财政收入增加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加1.2倍。与美国做一下横向比较,可看出中国税率之高。2010年,中国财政收入是83080亿元,合1.26万亿美元,GDP是6.48万亿美元,而美国该年的财政收入为1.6万亿美元,GDP为14.52万亿美元。可见,中国的财政收入占到美国的79%,国内生产总值连美国的一半都不到。
分配不公,既有我国社会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社会历史原因,更多的是体制改革不到位,各种利益力量长期磨合,形成利益格局而积重难返。探究分配不公的内在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法制不健全。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都缺乏相关的法律严格约束,以至于政府税收的比重过大,老百姓工资收入比重过小。再分配也基本上基于中央和各地政府的政策性规定或五年计划纲要来决定。加上前述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等法规均未出台,国家调节贫富差距缺乏法律手段。
2、利益格局难以打破。长期以来,城乡之间、各阶层、各部门、各地区、各种所有制等等形成的利益格局很难实现根本性改变。改革即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可是改革分配体制却是困难重重,阻力很大。在大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变的情况下,局部的工资改革、分配方案的调整只能起到平衡利益关系的作用,好比社会财富分给工资收入这块的仅仅是小半桶水,分配到每个社会成员碗中的水或多或少,也只能是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的调整和均匀分配。况且这小半桶水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分配格局和利益定势很难有大的改变。
3、根除腐败任重道远。我们党长期以来坚持反腐倡廉,也卓有成效。但是腐败现象还是不断发生,在有的地区、有的部门和少数人中愈演愈烈。腐败不仅破坏了收入分配原则,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较大民愤。从众多的腐败案例来看,究其原因,个人品德蜕变是一方面原因,制度约束不够更是主因。
4、配套改革不到位。除了分配制度改革滞后外,一些配套改革,包括对收入的一些监管制度,对税收监管完善制度以及对政府权力的监管机制,特别是对政府官员的收入和财产的公布制度,包括对土地产权及其流转改革制度,对高收入群体或者巨富们征收较高额的税收、对弱势群体的补助制度等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都尚未到位,使得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
首先,在理论上摒弃“转型论”。否定“转型时期存在收入差距是不可避免的”论调,摒弃“存在即合理”的现行分配体制。正视其弊端及其潜在的危害和风险。从决策层面引起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下决心进行必要的改革。
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要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前述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相关领域法规逐步加以完善。同时,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工资薪酬申报制度和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建立或在已有税收制度中加大分级征收所得税的力度。换言之,高收入者比现行规定更多地缴税,对巨富们征收额外的财产税。同时,对弱势群体实行更多的补助和照顾。
再次,借鉴国外经验,实行民富优先。1960年12月,日本池田内阁提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其核心内容是,从1961年至1970年,实现日本经济总量和人均国民实际收入翻倍。相应的具体措施包括:充实社会资本,产业结构升级、鼓励高生产率产业,提升人口素质、振兴科学技术,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等。日本经济由此迎来了从1961年至1970年的“黄金十年”。扣除物价因素,到1967年,日本提前实现国民收入增加一倍的目标。日本这场收入改革的经历,可以作为中国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参考。
第四,政府要运用和使用好利益分配杠杆。一方面,要加大法律对社会利益、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修订税制、政府减税等;2011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法》获通过,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调整了税率结构。此法受普遍欢迎但还需不断调整。另一方面,通过公共政策,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最大限度运用好收入分配政策杠杆,保持社会整体利益格局的大体平衡。对于垄断行业的收入要有限制性规定。防止由于政策失误或政策反应迟缓,激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同时,要采取措施,治理通货膨胀,稳定证券市场,切实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保护他们的合法投资收益。
第五,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措施。要制定切实措施防止公权和公共资源的部门化和私人化。要完善对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等公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限制和缩小自由裁量权,堵住权钱交易的各种漏洞,防止权力寻租的扩大和泛滥。
第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筑牢社会安全网。要在完善现行社保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公共福利、住房、医疗、教育、城乡低保、社会救济、社会慈善等空间。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劳动力再生产的条件,维护社会公正和人的基本尊严。在征地拆迁、城管执法等公务活动中,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几千万贫困群体,国家应给予特殊政策、鼓励和支持他们摆脱贫困,走上健康发展的致富道路。◎
(作者系海南省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海口市西海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工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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