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建
从博弈论视角破解“人走政息”迷局
□闫建
国以贤兴,政以才治,为政之要惟在用人,足见一个地方领导人的素质和能力对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至关重要作用。从2011年起到2012年上半年,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将集中进行换届。如何保证换届后的地方新政能够继续稳妥推行、破解“人走政息”迷局,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必须重视研究的重大课题。
只要对历史稍加回顾,就会发现,对于破解“人走政息”(“人亡政息”)迷局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历届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无不思考和回答过这个问题。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时谈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时隔35年后,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五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加快干部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避免腐败,尤其是为害最烈的吏治腐败可以避免“人亡政息”。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号召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开拓进取、团结奋斗,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防止出现骄傲自满、贪图享乐、脱离群众而导致人亡政息的危险。
通过学习领悟这些经典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民主、制度、吏治清廉、作风优良等是破解“人走政息”迷局的良方。学界也从法学、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等多学科视角就如何加强民主和制度建设作了大量研究,成果颇丰,但多为规范研究和定性研究。本文试图引入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博弈关系来就破解地方新政“人走政息”迷局作一量化模型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一些政策建议。下文便是对实现上述目标的尝试。
由于选民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关系符合委托代理关系的关键特征:“委托方的利益与被委托方的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委托方不能直接控制被委托方的行为,甚至对被委托方工作的监督也有困难,能通过报酬等间接影响被委托方的行为。”[3]选民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委托方,也被称为“委托人”(Principle),地方官员是被委托方,也被称为“代理人”(Agents)。因此我们可以用选民与地方官员之间的这种委托人-代理人博弈关系来进行分析,以求破解地方新政“人走政息”迷局。
选民和地方官员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一种“标准合同”,选民的选择(博弈论中称之为策略集,下同)是“提供”或“不提供”这份合同,“选择”或“不选择”支付给地方官员的报酬函数。地方官员的选择首先是是否接受合同,其次是是否努力工作(努力或偷懒)。努力工作即地方官员忠实代表选民,为选民服务,偷懒即地方官员没有忠实代表选民,为选民服务。
这是一个在选民和地方官员两个博弈方之间的,每个阶段都有两种选择的三阶段动态博弈(dynamicgames)。第一阶段是委托人选民的选择阶段,选择内容为是否委托,也就是是否向代理人地方官员提出一个委托合同,设计一个“机制”(或“契约”(contract)、“激励方案”(incentivescheme))。 如果委托人选择不委托,自然得不到代理人的服务,代理人此时也没有得益。这种情况下,委托人选民和代理人地方官员的得益分别是r(0)和0。
第二阶段是代理人地方官员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委托人选民设计的机制。如果代理人选择不接受委托,双方得益与第一阶段委托人不委托完全相同([r(0),0])。
第三阶段,接受机制的代理人地方官员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弈,选择努力(忠于选民)或偷懒(背离选民)。如果地方官员选择努力,那么委托人选民会因此得到较高(highlevel)的得益r(h),但同时需要支付较高的报酬r′(h)给代理人地方官员。代理人地方官员得到了较高的得益r′(h),但有较高的负效用,即要支付成本h,因此委托人选民和代理人地方官员的得益分别是r(h)-r′(h)和r′(h)-h。如果代理人地方官员选择偷懒,那么委托人会因此得到较低(lowlevel)的得益r(l),给代理人地方官员支付较低报酬r′(l),代理人地方官员得到较低报酬r′(l),因为他只支付了较低的成本l,此时委托人选民和代理人地方官员的得益分别是r(l)-r′(l)和r′(l)-l。
由于选民不得不对地方官员进行委托,因此我们只需考虑选民委托的情况。如果选民委托,地方官员将有三种选择,一是努力,一是偷懒,一是拒绝。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用如下矩阵图来表示三种不同选择下的得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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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任何委托人设计机制的目的都是要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得益)函数。但他这样做时将面临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如果要一个理性的代理人有任何兴趣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从而参与博弈的话,代理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用必须大于他在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用在我们这里,即要求代理人地方官员在委托人选民设计的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用必须大于他在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代理人地方官员选择努力和偷懒的收益都是接受机制时的可能得益,分别为r′(h)-h和r′(l)-l。 他在不接受这个机制时的得益为 。 那么就要求r′(h)-h>0和r′(l)-l>0。 这个约束被称为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t)或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rationalityconstraint)。当然,现实中的情况更为复杂,代理人地方官员愿意接受选民的委托不仅要求参与约束大于 ,而且还要大于代理人在博弈之外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 (机会成本)。
第二个约束是,给定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努力或偷懒)的情况下,代理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须有积极性选择委托人希望他选择的行动 (努力)。显然,只有当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时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他选择其他行动时得到的期望效用的时候,代理人才有积极性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用在我们这里,即要求代理人地方官员选择委托人选民所希望的行动(努力)时得到的期望效用(r′(h)-h)大于他选择其他行动(偷懒)时得到的期望效用(r′(l)-l),也就是说要求 。 这个约束被称为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t)。
我们把满足参与约束的机制称为可行机制(feasiblemechanism),把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机制称为可实施机制(implementablemechanism)。如果一个机制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我们说这个机制是可行的可实施机制。[4]显然,如果能够设计出一个选民和地方官员之间的可行的并且是可实施的机制,那么地方官员就会忠实代表选民,为选民服务,而减少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背离选民,地方新政“人走政息”迷局也能因这种可行并且是可实施的机制而破解。因此,我们可以说,破解地方新政“人走政息”迷局和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息息相关。一个好的机制可以保证地方新政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也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反之亦然。为什么机制设计如此重要呢,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名单中窥见一斑。2007年10月15日,瑞典皇家科学院在斯德哥尔摩宣布,将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莱昂尼德·赫维茨 (LenonidHurwicz)、埃里克·马斯金(EricS.Maskin)和罗杰·迈尔森(RogerB.Myerson)三名美国经济学家,以表彰他们在创立和发展“机制设计理论”方面所作的贡献。这一理论有助于经济学家、各国政府和企业识别哪一种制度或分配机制有效、哪一种无效。下面我们将具体用这种机制设计理论来破解地方新政“人走政息”迷局。
所谓机制就是一套博弈中的制度和规则,是参与人进行信息交换的通信系统,每个人在这个系统中都可以采取策略性的行动即为获取最大的效应或收益。[5]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设计一套合理的机制,可以实现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任以及保证机制正常运行。笔者认为,在设计破解地方新政“人走政息”迷局的机制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小康》杂志(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社创办)曾会同有关专家及机构,对“信用小康”进行了调查,其中“政府信任程度”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逾70%的受访者表示不信任地方政府,认为很多地方政府存在着“隐瞒真实情况,报喜不报忧”的情况。[6]很难想象在这种不信任状况下,选民与地方官员之间会很好地合作。而信任以及由此带来的合作对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大有裨益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曼与谢林最早对参与者长期相互多次决策的重复博弈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和平的合作通常在重复博弈中是均衡解,甚至在短期目标有很大冲突的组织间。合作的关键是相互的信任,以及对相互信任的相互信任……因此,选民要相信地方官员会努力,地方官员要相信选民会根据地方官员的绩效论功行赏,选民要相信地方官员相信选民会根据地方官员的绩效论功行赏,地方官员要相信选民相信地方官员会努力……这种信任合作的取得需要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以及选民和地方官员的制度化沟通出现。
我们过去对激励相容问题一直重视不够,没有将它制度化,以至许多人的个人行为与社会目标实际上是互不协调。离开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社会目标自然无从实现,至少是与理想的状态相差太远。美国的实践值得我们深思。在美国,上至总统,下至平民,难道他们都有为人民服务或为社会服务的觉悟或思想吗?并非如此,而是美国有一整套法律和制度(机制),使得那些即使是最自私的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也不得不为社会或他人服务。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中国制定政策或法规时,一定要完全学美国,而是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来制定一种机制,促使大多数人即使主观上为自己而努力,客观上或无意识地为社会或他人服务,这就是机制设计者的任务。[7]由此可见,重视对地方官员的激励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激励就是要让那些忠实代表选民利益,为选民服务的地方官员得到应有的肯定和奖励 (正激励),让善于搞形式主义、喜欢创政绩工程的地方官员不能获得升迁的机会(负激励),将不做事和乱做事的地方官员受到严厉的惩戒(负激励)。
美国行政学大师尼古拉斯·亨利曾说,政府绩效评估已经成为公共管理领域的巨株仙人掌:高大、坚韧、多刺以及耐渴。西方国家多年的改革实践也证明了绩效管理是解决公共部门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等痼疾的良方。对地方官员绩效的考评有助于我们破解地方新政“人走政息”迷局。地方官员所获的得益就是其绩效。新时期,如何来改善地方官员绩效考评的主体、指标、方法和手段值得我们研究。就考评主体来说,除了要以上级满意度为标准外,还要特别注重选民的满意度,增强考评的“公民导向”、“顾客导向”;就考评指标来说,除了要考核经济指标,关心GDP外,还要重视社会公平指标,增强考评的公正性、系统性;就考评方法来说,除了要运用目标考核法、行风评议法外,还可以引入360°绩效考评方法、基于KPI(关键绩效指标)考评方法、基于BSC(平衡积分卡)考评方法;就考评手段来说,除了要运用定性考评外,还要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增强考评的科学性;除了要有阶段性考评外,还要与长期性考评相结合,防止地方官员的短期行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8]地方官员作为代理人,在地方新政推行过程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实现监督的方式至少有两种:巡警方式和火警方式。巡警方式包括稽查、调查和其他监管和报告的直接方法,这种方式要花费很大的代价。火警方式是在第三方对代理人的政绩不满意时第三方进行告发或发出警报。由于第三方具有承担自己成本的刺激——他们想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这种监管方式可以减少监管成本。[9]需要指出的是,无论运用哪一种方式都需加强法治,加快信息公开的步伐,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本文系2009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我国政府公共决策利益博弈的路径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9XZZ011,项目负责人:陈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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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
责任编辑: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