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传军 湖北省仙桃市张沟卫生院 433012
我院于2005年 3月28日、29日收治 2例食物中毒患者。2例患者入院前均进食过烤猪肉串,根据患者家属提供的举报线索,笔者对制售烤猪肉串的业主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2例患者中,男性7岁,女性 8岁,潜伏期均在1h以内。症状稍轻者的症状为恶心、胸闷、颜面口唇青紫、头昏、嗜睡、四肢强直抽搐、双眼凝视、口吐白沫、至深昏迷。2例患者试用美兰30mg静脉注射及大量维生素C治疗,效果明显,症状重者1h后面色转红,神志清楚,血压恢复。2例患者住院1~7d。家庭成员中未进食猪肉串者无中毒病例。由于为分散进食,不排除有中毒症状较轻者在其他门诊治疗或不治疗而未被发现。
2005年3月28日,经营业主购买了3kg猪肉,加工猪肉串约110串,28日卖出 20~30串,29日卖出约 50串,哪些人进食无法查实。2例中毒患者均在同一处购买猪肉串,其中症状重者进食过4串猪肉串,稍轻者进食过3串。经营业主的原料间、加工间、成品间均设在卧室,无原料货架,原料堆放在墙角。无三防设施及任何消毒设施。加工产品为卤鸡腿、油炸火腿肠、烤猪肉串。无成品货架。在现场发现一没有标签的咖啡色塑料瓶,里面盛装白色小颗粒。询问加工人员,不知道为何物,其来源为前任师傅在市场上购买。只知道在制作猪肉串的过程中效仿前任师傅的做法,将其随意倒在手上,然后拌入被分割的猪肉中。其他制品中不加入咖啡色塑料瓶盛装物。2名从业人员均无个人健康证明。
(1)采集咖啡色塑料瓶盛装物及被封存的剩余猪肉串送检。检验方法根据GB/T5009.33-1996格里斯试剂比色法,确定咖啡色盛装物为亚硝酸钠,猪肉串中亚硝酸钠残留量达17.8g/kg。依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肉制品亚硝酸钠残留量超过国家最高允许限值的593倍(肉制品亚硝酸钠残留量不得超过0.03g/kg)。因中毒患者只发现2例,不排除亚硝酸钠的使用不匀。(2)患者的血液检查。2例患者血液中高铁血红蛋白的含量分别为30%、45%。根据上述调查,判定为一起因滥用食物添加剂而导致的食源性急性亚硝酸钠中毒。
制售商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三、七项、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制售猪肉串导致中毒的业主给予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罚款15 000元的处罚。
中毒原因主要是制售商追求经济利益。亚硝酸盐与肉品中的肌红蛋白、血红蛋白作用生成鲜艳、亮红色的亚硝基肌红蛋白或亚硝基血红蛋白。为了片面的增强食品的感光性状,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人员缺乏卫生知识,不知亚硝酸钠及其危害性。卫生监督部门疏于管理,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
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做好预防亚硝酸盐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饮食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