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茂君,朱海燕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 100191)
我国体育赛事法律纠纷及对策研究
孙茂君,朱海燕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 100191)
竞技体育的改革需要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赛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关于运动员的权利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来建立。然而,我国体育赛事的立法与调节还比较薄弱,甚至有许多盲点。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治体,将体育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体育赛事;职业化;法律;纠纷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竞技体育的职业化也已开始起步,已经建立了足球、篮球等职业联赛,对此,都需要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赛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关于运动员的权利问题。体育自身的特点就决定了它是一项开放性的事业,体育赛事从准备到完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将体育赛事孤立看待的观点是不科学的,不能正确反映体育赛事的特征和规律。基于这个认识,本文将对我国体育赛事中相对比较突出的法律纠纷进行探讨并制定相应对策。另外,本文所讨论的体育赛事为竞技体育赛事或职业体育赛事,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在体育赛事的组织筹备阶段,法律调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程序上的调节和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调节。所谓程序上的调节,就是体育赛事的申请、审批、组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程序上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依据《体育法》的规定,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会同有关组织管理,那么,只有上述部门有权审批全国性的体育赛事,相关申请也只能提交上述部门。否则,从程序意义上说是不合法的。相对来说,实体权利义务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欠缺,这又主要反映在对进行体育赛事的场馆的承包和管理上。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体育场馆的承包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计划经济遗传因素的影响,体育场馆和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之间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反,领导与被领导是目前二者间占主导地位的关系。这使体育场馆经营者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也不利于高效地利用这一方面的体育资源。因此,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将场馆经营者从以前的隶属关系中独立出来,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在这个基础上,才使签订公平合理权责分明的承包合同成为可能,解决目前体育场馆承包合同权责不明、产权不清、粗糙不科学的问题,避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体育场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
在体育赛事的举办过程中,体育赛事的内容、相应的技术动作标准、某一项目的国家纪录或是世界纪录的统计、对运动员的奖励和报酬,都应当依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各项体育赛事就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目前我国体育赛事内容不统一,标准不一致,比赛水平参差不齐的局面。因为标准一致,内容统一后,比赛中人为运作的空间被大大压缩,进而从根本上改变利用体育比赛的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体育比赛中的腐败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而且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
运动员是体育赛事的主体,是体育赛事最主要的参加者,优秀运动员是促进体育赛事向前发展的直接动力。在体育赛事职业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运动员过早地就被灌输了金牌与冠军观念,运动员基本上都是国家或企业出钱“养”起来的,培养一名运动员要花费巨大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因此,运动员产权的归属、运动员收入的合理分配、接受教育、退役就业以及运动员在比赛和转会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也必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其主要原因是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身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较之西方国家如荷兰、意大利、英国等国家有一定的差距。
由于竞技体育训练的长期性与系统性,要求运动员有极强的献身精神。这些运动员通常较早接触专业训练,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将自身的大部分时间、精力等都投入到多年系统的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因而无法保证正常的文化知识学习,一般很难达到相应年龄层次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缺乏基础文化知识,不利于运动员对新的技术、战术的理解和掌握,更难创新和发展。同时,学历层次低,对适应今后的生活、转岗、就业及职务的提升都很不利。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运动员理所当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必须明确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主动使自己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现在的教育不是单一的教育,文化学习也不单是在学校的课堂里完成的。然而,因长期训练比赛而失去了很多接受教育的时间,超强度的运动量使他们在本来就不充足的时间里,根本没有精力和状态学习文化知识。事实证明,在一些省市运动队,运动员从一开始就处在文化质量很低的状态,文化课学习根本达不到国家最低要求课时,与普通学生的差距越来越大,多数青少年对文化知识的学习失去兴趣,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厌学现象特别严重。
2006年 3月 25日,搜狐网刊登了“曾打破过全国纪录、世界纪录,全国冠军现改行搓澡”一文,吉林省女子举重运动员、前全国举重冠军邹春兰退役后生活窘迫,现沦为澡堂搓澡工。
邹春兰事件只是个例,大部分运动员的运动生涯基本集中在青少年时期,过了自己运动生涯的黄金时期,由于伤病、健康和年龄等原因,他们都要退役。由于训练强度大,竞赛周期长,对抗激烈,运动员必须集中自己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从事运动训练和竞赛,从而丧失了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这样一来,运动员除了自己的运动技术专长外,别无它长,使得他们再就业的局限性很大。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不再包办运动员就业问题,运动员退役后必然面临着走向人才市场,面临着双向选择的问题。由于再就业不能得到保障,很多优秀运动员在个人运动生涯还没有到达顶峰时,就匆匆退出体坛,这对我国体育事业来说是个巨大损失。
在 1998年的美国友好运动会上,体操运动员桑兰在比赛中意外摔伤致残,永运地失去了获得奖牌的机会,但是她却意外成为全球瞩目的新闻人物。她的新闻价值在于让绝大多数国人认识到运动员这个辉煌的职业背后还隐藏着难言之痛,中国保险业第一次认识到还有运动员保险这块未被开垦的处女地。中国运动员保险的启动也由此正式拉开了序幕。
随着体育比赛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各俱乐部为了避免自己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纷纷为运动员投保。竞技体育由于其不断挑战体能、技能极限的客观规律,从而潜伏着相当大的危险,对运动员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从事比赛和训练极易造成运动员身体的损伤,甚至殃及生命。多年来运动员的伤病问题一直困扰着体坛,一些对抗性很强和极具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如拳击、散打、跆拳道等,其损伤率及造成的伤害则更大。
公正、公平精神是体育赛事的核心、是体育赛事的吸引力所在、是体育赛事的灵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的发展,竞技体育也必然从单纯的为国争光、由国家供养的方式向职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各运动项目的训练、竞赛要向经营化的经济实体方向转变,如俱乐部、股份公司、运动中心等。中国竞技体育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从经济层面上看,我国竞技体育在上述转变过程中是比较成功的。短短十多年来,各种职业联赛都如火如荼地在中华大地上开展起来。但是,正是忽视了职业联赛中的法律监管作用,中国职业联赛经历了短暂的蜜月期后,各种问题就开始凸现出来,已经日渐影响到了它的健康发展。
反映竞技体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就是竞技体育比赛的名次,好的名次可以为运动员、教练员带来荣誉、金钱,为俱乐部带来优惠政策、巨额的赞助资金、广告合同等。在一些地方,某些俱乐部还成了城市名片,这张名片响亮与否也与比赛名次直接相关。但是,由于竞赛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原本是普通的体育比赛被赋予了更多、更深的含义,追求名次成了比赛的唯一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些不法分子便通过各种手段贿赂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贿赂裁判员是最典型、最直接的贿赂行为,它使裁判在执法中徇私枉法,做出不公正的判罚,帮助行贿方取得好名次。贿赂运动员、教练员的意图是使运动员不尽力发挥运动技能,使教练员不适当履行职务。但无论何种原因,贿赂的最终目的都是为达到控制体育竞技名次的目的。举办大型运动会能为国家或地方带来巨额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效益的驱使下,许多国家或地方为争得运动会的举办权往往不择手段。贿赂有关体育官员、有投票权的管理委员,使他们在投票选择运动会举办地的时候,帮助其获得举办权。盐湖城申奥丑闻是目前已知的最大、最典型的案例。
由于体育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加上一些与体育竞赛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逐利动机,致使在体育竞赛中出现了诸如“假球”、“黑哨”等不良现象。它不仅破坏了体育最基本的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体育道德精神,也侵害了参赛主体、消费主体等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制约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中国竞技体育的激烈竞争,其内涵已从技战术竞争异化为金钱与关系学的缠斗,并成为“假球、黑哨”受贿等腐败现象泛滥成灾的温床。
影响体育赛事公平与公正精神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情况日益严重。1998年年初,中国游泳队在准备参加世界游泳锦标赛前,来自上海的王炜、王璐娜、蔡慧钰、张怡等 4名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尿样为阳性,被取消了参赛资格。1998年 2月 11日,在日本长野举行的第 18届冬季奥运会上,加拿大滑雪板选手雷巴利亚蒂因为服用大麻而药检呈阳性,他所获得的男子大回转项目金牌被国际奥委会收回。2004年雅典奥运会,就有多名运动员服用违禁药品而被取消了成绩,并根据有关的管理规定给予了相应的事后处罚。兴奋剂现象在各种体育比赛中屡见不鲜,有增无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各个领域的立法速度都加快了很多,体育立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体育法》为公民实现参与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体育事业提供了法律保证,为中国体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更大发展起了保障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律体系也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地方体育立法也有很大发展。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了很多地方性体育法规和地方政府体育规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还制定了很多制度文件,为进一步上升为地方体育立法准备了条件。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不仅通过对国家立法的补充和具体化,为各地体育的改革和发展,为贯彻《体育法》及相关法规的精神创造了法制条件,而且对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补充作用。然而,我国现阶段体育发展中各种“不和谐”现象依然存在,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就是不断健全法制。为此,应以贯彻执行《体育法》为前提,加快有关配套立法步伐,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体育工作的基本方针贯彻实施和运作秩序,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发展体育事业和参与体育活动方面的基本权利、责任和义务。
培养一支体育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制度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加强执法力度,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改善执法部门的装备条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和取证设备。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明晰执法权限,避免越权执法与放弃执法权责现象的发生。最后还要创造良好的体育执法环境,从体制上扭转执法的不利环境。树立法律至上和责任至上的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应加强有关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普及体育法律法规知识为基础,努力使人人知法、懂法。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适应体育社会化和法制化要求,扩充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需要。我国现有竞技体育纠纷的处理方式,除当事人自行和解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主要是运动协会的内部解决和依靠体育行政部门的调解与裁决。国家体育总局直接处理各种体育投诉纠纷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体育法》第 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节、仲裁。1998年 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 1号令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 (暂行)》第 18条第 2款第 3项规定:“如当事人对单项协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我国体育事业的新近发展,需要我们研究并建立解决竞技体育争端的仲裁制度。当今国际,体育仲裁正成为最为经济、有效和便捷的体育争端解决方式之一。
在日趋增多的体育纠纷中,有些体育纠纷可以通过体育仲裁或体育复议及申诉的方式解决,但也有不少的纠纷不属于体育仲裁或体育复议的范围。例如,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等。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国竞技体育活动中出现的假球、黑哨、赌球、暴力以及贿赂等体坛丑恶现象,这些行为均触犯了我国法律,构成了犯罪,已不是体育仲裁和体育复议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成立体育法庭,专门审理那些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体育纠纷和体坛违法犯罪案件,是我国体育法制化进程的必然趋势。这样就能形成一套完整的体育纠纷裁决体系,有利于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使依法治体能落在实处。
1)目前,我国体育界人士对现有体育法律的认识非常缺乏,甚至有许多盲点,其主要问题就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体育赛事的立法与调节还比较薄弱,缺乏高层次的专项法律。作为社会中的一个行业,体育界在依法办事上明显落后于其他行业。
2)从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我国体育立法研究主要是为实践服务的。现实体育法律实践活动既为体育立法研究展开维度,并成为其内在驱动力,同时又受现实法律实践的限制。
3)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和体育市场的法律问题成了研究的重点,对体育法主体的研究,表明了各种体育组织的法律地位,为今后体育法的实施、改革与完善指明了方向,为促进我国体育赛事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治体,将体育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加大体育法律的监察和执法力度,树立起体育法律的权威,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2)体育法治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体育体制的改革也必须以此为导向,这是我国体育体制改革首先必须明确的。只有以此为宗旨改革中国的体育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唯金牌论”以及假球、黑哨、兴奋剂等问题。
3)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同时,我国体育也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育体制,即从一般的法律问题向解决现实的立法问题转化。需要政府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制定一些专项的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调控体育赛事。从政府直接管理型向社会管理型过渡,实现体育的社会化、市场化。
[1]方鸿.从中外体育法制比较看我国体育法制建设[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4,20(5):22-24.
[2]国务院法制局教科文卫司与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5:16-17.
[3]王利明,房绍坤,王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13-115.
[4]张锋,周坤,等.我国运动员保险问题的探讨与对策 [J].中国体育科技,2004,40(3):38-40.
[5]张新萍.现代奥运会对举办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影响[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0(1):36-39.
[6]程淑红.对中国运动员受教育权保护的思考[J].体育杂谈,2005(3):160-161.
[7]王凤娜.曾打破过全国纪录世界纪录,全国冠军现改行搓澡[EB/OL].[2006-3-25].http://www.sohu.com.
[8]张锋,周坤,李毅,陶克祥,等.我国运动员保险问题的探讨与对策[J].中国体育科技,2004,40(3):38-40.
[9]韩新君.竞技体育贿赂行为及防范对策 [J].体育学刊,2005,12(3):24-27.
[10]闫育东,张方,谢铁兔.对我国足球、篮球裁判界“黑哨”现象的成因分析及对策探讨[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5,20(1):4-7.
[11]郁俊,周晶.“黑哨”事件呼唤健全职业体育法律制度——兼谈中国足协新的听证会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2,17(2):47-48.
[12]沈建华,孙海春,舒盛芳.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体的研究[J].体育学刊,2004,11(4):12-15.
[13]张杰.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4,20(2):43-44.
[14]朱建勇.论体育诚信丧失的危害、成因和规范路径[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19(6):16-19.
[15]陈岩.体育法的现状及制定的有关情况[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5,25(6):6-7.
[16]郁俊.构建我国体育纠纷裁决机制的探讨[J].体育学刊,2004,11(1):21-23.
[17]于善旭,等.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J].体育科学,2005,25(3):4-11.
[18]郭树理.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J].法制论丛,2004,19(1):61-66.
[19]于善旭.体育仲裁法律制度研究[J].法学专题研讨,2004,11(11):3-6.
[20]冯玉军,季长龙.论体育权利保护与中国体育法的完善[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3):114-119.
Legal dispute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athletic games in China
SUN Mao-jun,ZHU Hai-yan
(Capital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B eijing100191,China)
Currently,the reform of competitive sports is underway and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has started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footbal,basketball and other professional leagues.This requires the establishment of suppor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in particular,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 of competition.On the rights of athletes,they need the means to establish through legislation.However,the sports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in China are still relatively weak,and even have many blind spots.As a society,the sports sect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isobviously lagging behind other industries.In our economic system from the highly centralized planned economy to market economy at the same time,sports should build a system that is suited to themarket economy system.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basic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premise,sure to manage the body,will be fully integrated into the sports track of rule of law,so as to promote sports development healthily and orderly.
athletic games;professional;legal;dispute
G80-05
A
1009-9840(2011)01-0022-04
2010-10-29
孙茂君 (1975- ),男,安徽明光市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