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
(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探析
李华
(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运动员基本权利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竞技体育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目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运动员的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公平竞争权受侵犯的现象比较严重,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切实保障运动员的基本权利。
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
世界冠军用青春和热血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无数荣誉,无私奉献出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当他们退出竞技场时,国家对这些有功之臣几乎都有妥善的安置。但我们也应该清楚的看到竞技体育的残酷性,能够站在"金字塔"顶部的运动员毕竟是少数。在体育竞技中,更多的是默默无闻,但是付出同样努力和艰辛的位于"金字塔"底部的运动员。由于没有运动生涯中的荣耀,他们退役后的安置也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全国女子举重冠军邹春兰靠在澡堂为他人搓澡维持生活,被誉为"亚洲大力士"的才力退役后因伤病和经济困难而英年早逝的悲哀。有一定成就的运动员尚且如此,对那些没有出成绩的退役运动员他们的生活情境可想而知。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国家已不可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对所有退役运动员以行政手段给予强行安置。伴随着日前被炒得沸沸洋洋的“世界冠军乞讨”、“王濛被开除事件”,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又一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笔者认为,只有完善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对运动员的基本权利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我国的竞技体育才能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社会才能的更加和谐与稳定。本文结合近期发生的与运动员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事件,对运动员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及其保障问题进行分析。
曾获得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冠军的体操运动员张尚武,退役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近日沦落到北京街头靠卖艺乞讨维持生活。这是令人心酸的反映退役运动员的生存权没有保障的一幕实景。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学术界普遍认为生存权就是国际人权公约上的相当生活水准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竞技体育为了挖掘和发挥人体的最大潜能,追求优异的运动成绩和精湛的运动技术,运动员的训练和竞赛强度经常超过身体负荷达到或接近生理极限。常此以往,很容易造成运动员人身的损害。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健将级运动员全部都有职业伤病,一级运动员伤病率85.6%,二级运动员伤病率82%。[1]很多运动员退役后伤病缠身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其生存状况令人担忧。
中国短道速滑运动员,温哥华冬奥会3块金牌得主王濛青岛训练期间和领队发生冲突,并动手打人致伤。2011年8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宣布,将王濛开除出国家队,禁止参加国际国内比赛。王濛打人诚然不对,冬管中心对其做出开除处分,也符合其规定,但冬管中心禁止王濛参加国际国内赛事,就让人有些想不明白。参加国际国内赛事是每个达到赛事技术标准的运动员都享有的权利,这是运动员的劳动权的体现。老一辈法学家关怀先生指出:“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得到有保障的工作和按照工作的数量与质量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该定义虽然已经产生近50年,但仍是目前法学界较为常见的表述方法。王濛是一名运动员,而且是一名顶级优秀运动员,完全具有参加这些赛事的权利。冬管中心的处理行为,不仅暴露了其在运动员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而且严重侵犯了运动员的劳动权。
北京体育大学开设的招收奥运冠军和世界冠军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冠军班近日倍受争议。对于运动员进入高校继续学习深造笔者持肯定态度。这涉及到运动员的受教育权的问题。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接受教育权、接受教育过程的完整权、接受全面教育权、继续教育权等。在我国举国体制体育模式下,运动员从小就进入体校进行专业训练,学习文化知识的时间很少,运动员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这不但影响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而且造成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困难。目前有不少在役和退役优秀运动员选择进入一些名校继续深造。而更多的没有取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并没有这样的学习机会,他们求学无门,相反这些运动员的再就业更需要文化知识的提升。这体现了运动员受教育权的不公平。
随着南勇、杨一明、谢亚龙的被捕,中国足球界的“假赌黑”事件又一次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它直接冲击了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主要包括参赛身份的公平,竞赛规程、规则的公平,裁判执法的公平,成绩判定和确认的公平等。中国足球界的腐败案件直接影响了几代人的足球梦想,伴随“假赌黑”事件,中国足球竞技水平日益低下,国际影响力日趋衰退,国内联赛基本丧失公平的竞赛环境,足球运动员公平参与比赛的机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公平竞争既是体育竞赛的基本要求,也是运动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体育法》第34条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目前,侵害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违禁药物、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记时计量上的弄虚作假、不道德的非体育行为、青少年比赛中的超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都违背体育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侵害了未参与运动员的的公平竞争权,使体育运动公平竞争的魅力得不到展示。
相较于国外成熟发达的体育保险,我国的体育保险显得非常单薄。目前,我国对运动员的伤害、失业、养老保障主要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两份文件,运动员在比赛和训练当中发生运动伤害致残的,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补助,编制内运动员可纳入当地社保。这两份文件暴露出运动员保险的不足:一是覆盖面窄,只有编制内的优秀运动员可以享受伤残互助保险,编制内的运动员可纳入当地社保,其他运动员均不在此保障之列;二是伤残互助保险赔付金额有限,最高30万元的赔付额与伤残运动员的治疗、康复需求相距甚远;三是参照当地的社保水平低,当地社保标准对于不幸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运动员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另外,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很不发达,这一方面与举国体育体制下运动员依赖性强,没有形成商业保险意识有关;另一方面是体育商业保险的开发不到位,“主要集中在运动员意外伤害和死亡等险种上,缺乏养老、失业及运动员特殊保险等产品,保障范围不全面,缺乏吸引力”。[3]
“王濛事件”暴露出我国体育管理组织在运动员管理上的存在的一些问题。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官本位”现象严重,在做出一些与运动员利益相关的决策时,不公开、不透明,不听取运动员的意见。而且,在金牌战略的指引下,管理者只关心运动员的成绩有没有提升,不考虑运动员的个人感受,不了解他们的需求。对队员间的冲突和摩擦不能及时发现,更不能去及时疏通解决,导致积怨重重。一旦出了问题后,管理者不是首先查明是非和澄清事实真相,而是直接惩罚违反纪律的运动员,导致运动员极大的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第28条规定:“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2003)》、《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以及其他的一些文件中也仅涉及到优秀运动员的保护。在运动员升学方面,立法的倾向性导致一些高校也仅把目光盯在了优秀运动员的身上。这些优秀运动员退役后读书有比较好的保障,北京体育大学的冠军班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在就业安置方面,实践中往往是对运动成绩特别优异的运动员和部分运动项目内的退役运动员的给予安置,对成绩一般或者不是特别突出的运动员,“特别是一些非奥运会项目的运动员和一些不太普及的运动项目,比如举重、划船、摔跤、自行车等项目运动员的安排不尽人如意,有的甚至没有工作”[4]
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协会、管理中心或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中没有运动员的参与,当决策侵犯到运动员的权益时,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组织能够承担运动员利益代表的角色。工会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组织。目前,我国无论是在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管理下的运动员还是在管理中心或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下的运动员,都没有建立自己的工会组织,运动员权益受侵犯后孤立无援,找不到依靠。
首先,社会保险应覆盖所有的运动员。无论是优秀运动员还是非优秀运动员,无论是编制内运动员还是编制外运动员,他们都在为我国体育事业的繁荣默默付出。没有理由将部分运动员排除在保险待遇之外;其次要多方位筹集资金,提高运动员伤残保险的赔付数额;再次,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通过不断的全方位宣传提高运动员的商业保险意识;保险公司也要多开发与运动员相匹配的受运动员欢迎的的险种。这几方面结合起来,可以有效解决运动员的养老、医疗以及就业问题,消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为延长运动员较为有限的运动寿命提供经济保障,从而保证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运动员为本”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运动员行政管理中的体现。管理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应该以维护运动员的利益为主,在作出与运动员利益相关的决策时,要公开透明,认真听取运动员的意见。除此之外,管理者还要重视与运动员的沟通和交流。著名的霍桑理论告诉我们:关心员工的情感和员工的不满情绪,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作为管理者,还应该尊重和平等对待每一个运动员,全面坦诚的与运动员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愿望、不满和需求,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使每个运动员都感觉到管理者对自己的尊重。管理者对运动员的教育批评要讲究方式方法,要从根本上帮助运动员改正错误,不要粗暴对待、挖苦讽刺,更不要侮辱运动员的人格。只有这样,运动员才会心悦诚服的接受管理,才会有更大的拼搏精神,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
为了确保运动员有一定程度的文化知识水平,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首先,我们应当不断强化“读训一体化”培养体系,确保运动员在完成训练、比赛任务的同时,能够接受较好的文化教育;其次,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是提高运动员尤其是退役运动员的文化素质的一条重要途径。我们应当适度放宽对运动员入学的要求,使大多数的运动员都能进入各个层次的高校继续学习;再次,我们还可以开展退役运动员再就业技能培训,以便使运动员尽快掌握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谋生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成立了职业运动员工会,该工会在协调运动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运动员的权利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也应当依法组建运动员工会组织。运动员工会组织应主要由运动员组成,包括与俱乐部签约的职业运动员和在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下的运动员,并吸收一些法学专家学者和其他方面的优秀人员参加。当运动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范时,运动员可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工会组织应采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利。此外,工会作为运动员的自治组织,具有行业自律性。组织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使运动员认识到本职工作的意义和价值,认识到公众人物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责任,完善职业道德,提高修养,在社会上起表率作用。
[1]韩新君.对构建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的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5(11).
[2]关怀.神圣的权利.关怀法学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莘宇.中国保险报[N].2011-07-01.
[4]王进.从过程理论观点探索我国运动员的退役II[J].体育科学,2006(8).
Legal Reflections on Perfecting Social Security of Retired Athletes
LI Hua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Linfen Shanxi China 041004)
The perfe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is the guarantee of retired athletes in terms of their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also the need for developing competitive sports and safeguard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unity.At present,due to various reasons,the retired athletes are faced with difficulty in getting reemployed and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them are unable to ensure their basic life.In the system of market economy,it is the way out to set up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to unify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institutions,to expand social insurance coverage,to develop multi-level social security and to improve the socialization level of retired athletes'social security.
retired athletes,social security,law
G80-053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11)09-0006-04
G80-053
A
1001-9154(2011)09-0006-04
李华(1975-),女,山西临汾人,讲师,从事法律社会学与诉讼法学方向研究。
201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