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靖
我党预防腐败的历史经验及其启示
○李 靖
在 90年的光辉战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同党内的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并在长期与腐败斗争的实践中经受住了考验。自建党以来,我们党就十分注重预防腐败建设,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成功的治腐之路。我认为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对今天仍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直以来,中国共产党对腐败现象做了长期和艰苦的斗争。不论是执政前还是建国后,党和政府对于腐败的危害性都有着清醒的认识,把治理腐败作为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同时历史也告诉我们,任何政权要取得稳固的基础,任何党要赢得民众的支持和信任,必须坚定不移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在建党之初,党的一大至四大通过的党纲和党章中,就对党的纪律作出具体规定。1926年8月我党发出历史上第一个有关腐败的文件《关于坚决清洗腐化分子的通告》,可以说从建党初期就认识到贪腐行为的危害性。在苏维埃红色根据地时期,共产党在部分地区取得政权后,开始廉政建设的初步尝试。从教育、制度和监督几个方面入手,为后来预防腐败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要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党通过三反、五反运动,清除了党内的腐败分子,保证了新政权的稳定。此后通过1957年党内整风、城市五反和农村四清等运动方式治理腐败。以群众运动方式治腐符合了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这种治腐方式的弊端日益暴露。特别是随后发生的文化大革命,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这也更说明党领导的治腐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一个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伴随着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和发展,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治腐体系也从政治运动性的阶段治腐向制度性的长效治腐转变。
在建党特别是建国执政以后,治腐的斗争一直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其中经历了错误和挫折,有着失败和血的教训。但从总体上我们看到,惩治与预防腐败斗争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逐步的胜利。
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预防腐败斗争,都是以思想教育为主要方式和指导思想的。早在苏维埃红色政权时期,就非常重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苏区中央局在1933年3月创办了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8月又创办了苏维埃大学。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认识到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性,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任务,确立了党的思想路线,创立了毛泽东思想,并在1942年开展延安整风运动,用这种创新的理论成果和方法教育全党,通过整党整风使干部纠正各种错误思想和不正之风。在建国后仍不放松思想教育工作,1951年2月,党中央决定用一年时间,在全党进行一次关于共产主义和共产党的教育。
思想教育工作在预防腐败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神药。改革开放以来,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严重,虽然我们采取了多种教育措施,仍难遏制。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台上大讲反腐,而台下又大肆贪腐。既败坏了党风,极大地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威信,同时也成为当前影响党的思想教育工作的最大障碍。预防腐败工作与思想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党自身的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就难以做到让人心服口服,缺乏说服力。另外从客体来讲,思想教育的受众也发生很大的变化。很多人价值观扭曲,信奉一切向钱看,有钱莫问出处。过去那种灌输式的思想教育方式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在这种现实和背景下,思想教育就必须直面现实,对客观生活的变化做出回应。思想教育必须能解释和解决实际生活的问题和情况。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三大党的作风,在思想教育的现实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早在1942年《中央宣传部关于进行反主观主义反教条主义反宗派主义反党八股给各级宣传部的指示》中就指出:“主观主义、教条主义流毒于党,就造成党的宣传教育工作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离开中国革命的实践问题,搬用教条公式,死记书本上的理论,在抽象空洞的理论内打圈子,不注意研究中国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实际问题,不能解答在实践生活中所提出的实际问题。”该文件已过去近70年,但对现在如何开展思想教育仍有指导意义。
制度性缺陷是导致腐败问题严重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制度缺陷导致腐败猖獗,腐败猖獗又进一步放大制度的缺陷,并引发制度的劣变。每一种类型腐败的兴起都与特定的制度安排及其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找到诱发腐败的制度上的源头,改变相应的制度安排,才能达到治本的效果。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在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中,我认为最根本的在于两点:一个是限权,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另一个是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通过扩大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达到制约公共权力的目的。而这两点都要通过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来逐步实现。
1.通过限权,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新中国成立后60年的历史中,各种腐败现象的形式多种多样,表现千差万别,但都与集权、专权和特权紧密相关。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政治体制改革纲领性的文件中指出,我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就是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封建主义是权力过于集中的土壤,而反过来权力过于集中又助长了封建主义思想,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造成了在现实中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失控的严重后果。权力越集中,特权思想越严重,一些领导干部不再以为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而是人民的主人。这直接滋生了各种特权现象和不正之风,直接导致了官僚主义。而官僚主义是导致我国腐败现象最严重的主观因素。可以说权力过于集中,是腐败现象恶性蔓延,难以遏制的深刻根源。因此在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首要是要进行限权,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2.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扩大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
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通过完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民主权利,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国家管理,以达到约束和制约公共权力的目的。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这就需要保障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就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能够监督和批评政府。
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逐步完善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民主离不开法制的确认和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要在法制的轨道上有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特别是要通过不断完善发展民主政治的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公民的民主权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大走势。其次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现阶段而言,要不断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包括人大制度、政协制度、信访制度等,不断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升民主监督的水平。再次,要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最后,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推动人民民主发展。发展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同时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等,逐步推行党务公开,贯彻民主集中制,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民主理念、形成民主习惯、培养民主作风。从制度上杜绝党组织和个人产生贪腐行为的环境和土壤。
此外,在预防腐败制度建设方面,我们还要把握好两点,即制度建设的借鉴和创新。关于借鉴:在预防腐败建设方面,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中国在实现现代化和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遇到的许多腐败的形式和类型,不少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曾经遇到过,并找到了较好的解决办法。他们已经在预防腐败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诸如政府采购制度、财产收入申报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已经被许多国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我们应该大胆的学习和借鉴。同时在借鉴时候不能照单全收,应考虑适应我国的国情,做好吸收和转化。关于创新:预防腐败的制度一定要不断创新,而不是一劳永逸。因为即便旧的腐败形式消失了,那么新的腐败形式又会不断出现。目前各地方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能动性,制度创新很多,并且都取得了很好的预防效果。可以对这些预防制度的创新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并对其中有价值、通用性强的东西推广到更大范围甚至全国,以便发挥其规模效应。
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是政治文明的表现,也是预防腐败的保障。一般来说腐败必备的三个条件是权力、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它存在的首要条件就是权力,腐败总是依附于权力而存在,因此预防腐败的第一条防线就是对权力的监控。上面我们已经谈到,首先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限定权力,把权力从不该其使用的领域里退出。然后依法对各项公共权力进行梳理、登记,并逐项注明行使依据和责任主体,使权力能够公开透明运行,便于监督。
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体制,腐败具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就是对权力的滥用。邓小平早在1957年4月所作的《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威信很高,我们的大量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因此,在中国来说,有资格犯大错误的,就只有中国共产党。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否则容易犯大错误。但我党长期执政以来,对监督方面有所忽略:一方面缺乏有效权力制衡的外部力量。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同体监督,上级监督下级。而缺乏异体监督,即一种自下而上的外部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内部的监督体系相互关系也没有理顺,且缺乏独立性。在监督的实践中出现了弱监、虚监和空监,致使对权力未能予以有效的约束,贪腐行为也就易于滋生。根本出路在于制度改革,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当然,通过这样分权和制衡的制度设计,来避免和化解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形,这还需要在实践中的探索和验证。
惩治腐败依然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并且惩治的本身也是一种预防,起到一种警示和示范的作用。惩治腐败必须执法要严,任何腐败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惩罚,而不能以党纪代国法,以罚代刑,更不能惩下不惩上、惩小不惩大。同时,对犯罪人及其贪腐行为要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造成一种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压力。不实施严厉的惩罚措施,腐败就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我党历来主张严惩腐败,特别是针对高级领导干部的贪腐行为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在红色苏维埃根据地时期,1933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出《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规定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1934年初,中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依照此项训令,将瑞金县苏维埃财政部部长蓝文动撤职查办。在抗战时期,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其中规定贪污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贪污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在建国初期,毛泽东亲自处理了时任天津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张子善的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刘、张二人均是30年代参加革命的老干部,但在资产阶级腐蚀下迅速变质。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在当时处决刘、张两人产生了震聋发愦、杀一儆百的作用,震慑了妄图犯罪的人们,有效的防止了干部队伍的腐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先后查处了陈希同、成克杰、李嘉廷、陈良宇等省部级高官,这些都反映了我们党和政府与腐败作斗争的决心。无论什么人,有多高的职务,只要他们违法乱纪、贪污受贿,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作者单位:河北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 李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