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长
(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433)
财产权利与财产性收入
何玉长
(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433)
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性收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财产权利决定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源于生产环节劳动的创造,实现于流通环节产权的交易。财产性收入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财产性收入是产权主体提供可转化为生产要素的财产的使用权的合理回报,这是财产性收入具有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财产性收入以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和对劳动者剩余劳动占有为条件,这是财产性收入具有的消极因素。我们既要发挥财产性收入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也要对财产性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同时亦要不断完善国民收入结构,特别要处理好按劳分配与财产性收入的关系。
财产权利;财产性收入;生产要素;国民收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承认财产性收入的合法性,这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客观需要。承认财产性收入的合法性,也是我国社会收入分配政策的重大突破。我国从单一按劳分配到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再到承认和鼓励财产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相关的难题是:财产权利与财产性收入有何关系?财产性收入的依据和性质是什么?财产性收入与按劳分配收入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得出解释,在实践上提出对策。
财产权利是得到法律认定和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由这种所有权所决定的对财产的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帕氏辞典采用了阿尔钦 (A.A.A lchain)的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1]这里所谓“社会强制”就是法律强制,所谓“选择的权利”可理解为“处置权”,也就是对财产的支配、占有和使用权。正如马克思所说:“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2]从所有权角度来看的财产权利是狭义的产权,它仅仅反映一定财产的归属关系。由这种所有权所决定的对财产的支配、占有、使用和受益权构成广义的产权,它反映了由所有权派生的一系列相关财产权利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产权决定收益权。产权本身不涉及财产增值问题,因为财产不会自身增值。但财产权利的主体却可以凭借产权关系,即产权主体凭借财产的所有权获得由于财产运营,也就是财产使用过程中发生增值的收益。这表明所有权决定剩余控制权。企业经营扣除成本后的剩余虽然来源于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却是由产权所决定的。这里的产权决定受益权,与所有制无关,不论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都是如此。
其二,财产可转化为生产要素。凭借财产所有权就能获得收益,是因为所有者放弃财产的支配权而投入生产环节,这部分财产实际就是生产要素,它包括价值状态的资本或实物状态的资产,还有表现为劳动力、房地产等特殊状态的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与劳动力结合会创造增值了的价值,发生这种增值不是来自这些物质要素自身的创造,而是来自劳动者活劳动的创造。站在企业的角度,这些增值是在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剩余。当然,如果这种收益涉及其他要素的作用,则要通过产权交易实现所有权主体的利益分享,即在剩余中提取给予其他人的利益补偿。能带来收益的财产权利,其财产必然是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或经营。没有投入使用的财产不能产生增值,甚至会贬值,自然也就无收益。设想我国居民数万亿资金在手,不去投资,岂不是极大浪费?
其三,产权可以分解和交易。马克思曾经将货币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的关系作了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相关的各种权利关系形成了广义的产权。产权经济学把这种可分解的权利称之为一组或一束权利,即对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或资本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使用权或占有权是分离的。产权的交易在于,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支配权转移给使用者,这种交易实现了财产向生产要素的转换,交易的回报就是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权决定收益权,不论财产性质如何。马克思对虚拟资本 (股份资本)获得收益、土地私有权获得地租等做过分析。虚拟资本获得收益来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劳动创造,并不能否定其获得资本或产权回报的合法性。随着信用制度的繁荣和有价证劵的发行,“以‘剪息票’为生的、根本不做任何事情、终日游手好闲的食利者阶级,确切地说,食利者阶层,就大大地增长起来”[3]。列宁认为股票所有者凭借资本财产,不劳而获得利息收益,是“资本主义腐朽和寄生”的表现。他对“食利者阶层”的分析,作为揭示资本主义的阶级关系和剩余价值的分配关系,这是有意义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剪息票”的市场作用不可忽视。股票证券市场是融资的重要渠道,即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市场依然必要。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催生了无数的“剪息票”者,但以“剪息票”为生的人还是少数。“剪息票”确有寄生性,但从国民经济总量和国民收入分配总量来看,劳动所得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毕竟占国民收入的主体。2009年底,我国居民储蓄高达 260 771.7亿元[4],这笔巨额资金必然转化为信贷投资;同时,私人储蓄也不断提取转化为个人投资于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这都会带来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区别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而言的一种居民收入。财产性收入是居民个人或家庭凭借财产权利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收入。显然,财产性收入的主体是指居民个人或家庭,这里不包括人们通过直接投资经营企业而带来的经营收入。尽管后者从某种意义上也是财产收入。居民及其家庭财产是通过市场中介进入生产环节的,居民实际转移的是财产的支配权或使用权,并使自己的财产通过他人投入生产经营过程而事后得到补偿。财产性收入的客体是货币或实物收入,也就是财产收入的形式。财产性收入包括: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股息和红利收入,房屋、土地的租金收入,收藏品增值收入,专利收入等。在居民收入构成中,财产性收入区别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财产权利对收入分配起决定作用。由产权带来的收益,由产权所有者拥有,如同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利,其收益归属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一样。这里不论收益的来源,也不论收益分配合理与否。
财产性收入来源于生产环节,实现于流通环节。无论是价值形态的财产还是实物形态的财产,本身不具有增值功能。财产增值源于使用这些财产的人们的劳动,财产可以转化为生产要素,生产要素与劳动力相结合,使之在生产领域发生价值增值。增值了的价值,本质上是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结果,但也离不开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劳动不可能独享成果。因此,要经过流通环节,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要素产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转换,以及利益的分享。分享的结果便是产权收益的实现。因此,财产性收入实际是生产要素收入的转化形式,是财产所有者转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益回报。
财产性收入的实现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的,这种交易是产权的转让。但不同产权收益实现的途径不同:有价证券的产权收益,通过股票、保险、基金等资本市场的交易来实现;期货投机通过期货市场交易来实现;房屋出租通过房产租赁市场来完成。因此,作为能带来财产收益的产权,具有形态转换性、可交易性和风险性。其形态转换性在于:居民的手持资金财富可作为投资进入资本市场,进而转换为企业的实际资本,成为生产要素,进入生产或经营领域。又如,私人房产通过租赁,使得承租者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得到租金收入。其可交易性在于:居民手持现金或是不动产,均通过市场交易进入生产或流通领域,以交换财产的支配权而取得收益。其风险性在于:资本市场的交易蕴涵着极大的风险,财产投入资本市场会有收益和损失两种可能,这种收益的不确定性即是风险。
从财产性收入的性质来看,具有二重性:其一,财产性收入是产权主体提供可转化为生产要素的财产使用权的合理回报。这是积极的方面。产权主体凭借个人或家庭财产,通过不同方式使个人资源用于生产或经营活动,在带来生产经营收益的同时,财产所有者由此得到合理的回报。资源使用的合理回报不同于萨伊 (Say、Jean-Baptiste)“三位一体”公式[5],萨伊认为资本、劳动和土地都是价值的源泉,因此,资本得到利息,劳动得到工资,土地得到利息。笔者要强调的是,私人财产转换为生产要素,资本、土地和劳动在价值创造中并不是同等作用。这里只是说明要素得到的利益回报而不是价值的创造。要素回报包含这种资源使用的风险,财产主体实际承担着利益损失的风险,以及牺牲当前消费的补偿。其合理回报程度取决于资源在商品价值构成中的作用和市场对这些商品的供求状况。承认和鼓励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避免社会闲置资源;有利于增长国民财富,提高国民收入;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结构,完善要素市场。其二,财产性收入以财产占有的不平等为前提,财产性收入来源于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就此而言,财产性收入具有消极的一面。这种对财产占有包括对生产资料占有所获得收入具有一定的剥削性质。在社会财富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带来的剥削性质愈发明显。这种剥削达到一定程度,引起收入差距悬殊,形成“马太效应”,将会引起社会矛盾和动荡。鼓励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充分利用资源,使社会闲置资本得以充分利用。财产本身不会带来财富的创造,劳动创造财富才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因此,财产性收入本身并不是社会发展的目标。
表1 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结构与财产性收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单一公有制和收入分配的单一按劳分配制,使得私人财产不可能转化为生产要素,也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居民个人财产的增加,私人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社会投资渠道的扩展,财产性收入也就日益显现。
1.当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状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转化为生产要素的环境逐渐形成。但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依然很低。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薪与经营性收入占 75%;转移性收入占22.7%,财产性收入只有 2.3%;2009年,中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 431.84元[4]。总体来看,我国城镇居民拥有的私人财产还未有效地形成生产要素。
图1 城镇家庭财产性收入情况 (来源:中经专网)
改革开放初期,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收入和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仅仅只是储蓄的利息收入。从 1994年开始,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突破了 2%,收入形式更多的是股票等证券收入和房产收入,但财产性收入比重并不高,只有 2.3%。随着储蓄、国债、基金、股票、房地产、人民币理财产品等多种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的发展,财产性收入额将会继续提高。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财产性收入的群体也会日益壮大。
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相比,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情况更不理想。1993年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仅为 0.76%,近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逐渐上升,2009年底达到 167.2元,占农村居民现金收入的 3.24%。虽然这种比重高于城市居民,但这是因为农村居民纯收入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绝对数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目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储蓄收益,理财手段比较单一。
表2 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结构与财产性收入
图2 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情况(来源:中经专网)
同时,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人群,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只有少量储蓄利息收入或小额证券红利收入,这决定了财产性收入者的差异性很大。由于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差距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日益加大,这隐含着社会矛盾。从目前来看,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是社会少数群体,大多数人是没有私人财产的工薪阶层和普通劳动者。财产性收入与财产成正比,越是财产多,越能带来更大财产性收入。钱能生钱和“马太效应”日益明显,收入和财富的差距蕴涵着社会矛盾的存在。
2.财产性收入的调节与分配结构的完善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既要发挥财产性收入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也要对财产性收入进行有效调节。首先,实施有效的财产保护政策、收入政策和产业政策,鼓励私人财产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国民经济的各领域。当前,我国财产性收入还有较大上升空间,要充分利用私人财产,调动各种资源的积极性,将各种私人财产尽可能转换为生产要素。其次,要完善相关市场体系,为各种私人财产进入生产环节提供市场通道。为此,要完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房屋中介市场,加快私人财产向生产要素转换的过程,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再次,加大对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重点在于完善收入累进税制,建立和健全财产税制、遗产税制、证券收入税制。控制财富的“马太效应”和收入的过分悬殊。
与此同时,要完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从国民收入分配体系来看,财产性收入毕竟不能成为国民收入的主体,应坚持劳动收入为主体,财产性收入为补充。从国民收入分配方式来看,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财产性收入是国民收入分配亟待发展的有效形式,但不是主要形式。从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果来看,应加大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使劳动者的工资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如此,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步发展。
[1] 约翰·伊特维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 3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1101.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38.
[3] 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90.
[4] 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库[EB/OC].中国网 .
[5] 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75.
F13
A
1007-4937(2011)01-0042-05
2010-12-02
何玉长 (1953-),男,江西湖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
〔责任编辑:陈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