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以来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

2011-10-20 07:51李培林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阶层分配

李培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中国改革以来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

李培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中国社会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表现在人口结构、城乡结构、就业结构、家庭结构、组织结构、收入分配结构、生活方式等各个层面,但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无疑是社会结构变化的核心内容。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经济政策调整有密切的联系。其中,有几个方面问题值得研究和关注:一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政策的两个重大调整,即阶级阶层政策的调整和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这两个调整对中国阶级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二是中国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包括变动的过程以及现阶段阶级阶层结构的状况;三是利益格局的变化,主要有中国在城乡、区域、行业、个人等层面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四是目前中国阶级阶层研究关注的几个问题,包括收入差距变化趋势问题、市场机制与收入不平等的关系问题、社会公正问题、中产阶级问题、农民工问题等。

阶级阶层;社会结构;社会政策;改革开放

中国社会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表现在人口结构、城乡结构、就业结构、家庭结构、组织结构、收入分配结构、生活方式等各个层面,但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无疑是社会结构变化的核心内容。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经济政策调整有密切的联系。

一、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政策的两个重大调整

1.阶级阶层政策的调整

人们一般把中国的改革定义为市场化改革,把改革的起点设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开始实行。通常的说法是:1978年冬,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 18位农民冒着风险,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红手印,这一事件成为农村改革发端的标志性事件。实际上,作为改革的序幕或者说真正的起点,是放弃和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因此,改革首先进行的是围绕着“拨乱反正”对阶级阶层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调整。

对阶级、阶层的利益分析,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依据。早在我们党的建党初期,毛泽东就在深入农村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着力解决“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这一“革命的首要问题”[1],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纲领性文件。解决“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的问题也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分析阶级阶层结构的基本出发点。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中国共产党在 1956年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认为,国内形势的重大变化表明:“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因此,我国应当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阶段[2]。但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后,中国又重新提出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观点,并进而把这一思想绝对化,进一步断言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资产阶级都将存在和企图复辟,而且会成为党内产生修正主义的根源,因此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3]。这些思想成为“十年动乱”中概括出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路线”的主要依据,并在实践中带来严重的恶果。

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在一系列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一些对此后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新时期的中心任务是要解决“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的“主要矛盾”,因此,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4]33。第二,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存在“特殊形式的遗留”,对反社会主义分子仍然要实行专政,但这“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4]22。第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分析原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致向前看,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和发展中得到实惠,“不要光喊社会主义的空洞口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5]。第四,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通过勤劳致富先富裕起来,从而形成极大的示范力量,带动和帮助落后地区,这是“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政策”[4]11-155。第五,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判断的标准,应当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4]110。第六,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防止两极分化。“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 ”[4]372-374。

邓小平的这些思想虽然是在十几年的改革实践中逐步完善的,但在改革初期就已基本上都提出来了。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改革初期就对阶级、阶层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调整,其中包括:第一,平反一大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为几百万人摘掉了“反革命”、“走资派”、“修正主义分子”、“黑帮分子”的帽子,恢复了他们的名誉。第二,摘掉了知识分子在“文革”中的“臭老九”帽子,重申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改正了 1957年绝大多数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案件。第三,从 1979年 1月起,摘掉地主、富农分子的帽子,给予他们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其子女的个人成分一律定为“社员”。第四,从 1979年 1月起,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以及在大陆的台湾同胞亲属政策,此外还宽大释放了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第五,在 1980年代初,为原 86万工商业者中的 70万人恢复了劳动者身份,并随后明确规定,原工商业者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其成分一律改为干部或工人[6]。

这些为了“团结一致向前看”而进行的阶级阶层关系的重大调整,调动起各个社会阶层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扩大了改革的群众基础,同时这些政策调整也意味着,从此放弃在“文革”中那种简单地把“政治思想”和“历史背景”作为划分阶级阶层的依据。

随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阶级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这种巨大变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化使非公有制经济快速成长,由此产生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外资和私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二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两亿多农民转变了职业身份,成为“新工人”;三是与现代经济社会相联系的社会中间阶层的人员规模快速扩大了,而且社会流动大大加快。

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推动着中国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向现代社会结构转变。这种社会结构转变的人口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和程度之深,在世界现代化历史上是空前的。数以亿计的农民离开土地向非农产业的迅速转移,乡村人口向城市的大量集中,为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带来强大动力,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和整个社会的面貌。

2.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

分配政策的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政策调整的主要方面,改革一开始就是从破除平均主义着手,要求打破“大锅饭”、拉开收入差距、引进竞争机制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在改革初期,收入分配的改革要排除的主要障碍就是“平均主义”的倾向。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平均主义思想是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障碍,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破坏社会生产力”,并且提出,“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

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的分配政策。这一政策后来在 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中被概括为“兼顾效率和公平”,在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被概括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在重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分配政策的调整带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种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产生形成复杂的利益格局:向地方政府“放权”和实现“分灶吃饭”的财政制度,造成以地区为单位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也成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国有企业通过“承包制”、“利改税”、“拨改贷”、“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改革,也成为市场导向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在通过“创收”弥补经费不足的驱动下也有了独立利益;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参与分配也使整个分配格局产生深刻变化。

与此同时,从 20世纪 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快速扩大,并在一些领域产生了严重的分配不公问题。在全球化竞争背景下,中国不同产业的比较收益差距扩大,非实体经济的飞速发展使财富积累速度加快,产业集群化的现象使投资向特定区域更加集中,体力劳动的充分供给和竞争过度造成低位劳动工资水平停滞不前,加之腐败和非法收益的存在,这些都成为导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影响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建议进一步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着力点,写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提出“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并第一次系统提出要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节”,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二、中国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

除了政策调整,影响新时期阶级阶层结构变化的还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所有制结构随之发生的变化,二是产业结构的变动。

在所有制方面,破除了公有化越“纯”越好的旧观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结构。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单一公有制经济格局后,个体经济发展很快,并随之出现了雇工在 8人以上的私营经济;设立经济特区和沿海地区的普遍开放,使三资企业作为新的经济成分出现;公有制经济本身在改革的实践中也出现了承包制、股份制、租赁制以及其他国有民营的经营形式。这样,就工人来说,按所有制划分,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工人、城镇集体企业工人、乡镇企业工人、合资合营企业工人、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雇工等。

市场化的推进、所有制结构的重组,以及利益关系格局的变动,促进了社会经济地位的分化,并带来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构成主要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这样两个阶级一个阶层。改革开放以后,他们都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发生了分化: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都从原来所属社会阶级阶层中分化出来;原来的知识分子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办事人员,则在新的劳动关系下获得相对独立的新社会角色和地位[7]。

如果结合以资源占有为基础的阶级分析和以职业地位为基础的阶层分析这样两个社会学分析维度来考察中国当前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大致可以发现十个轮廓较为清晰的社会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以及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根据 2005年全国 1%人口抽样调查,并结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部门的统计数据,2005年我国社会阶层的城乡结构大致如图 1所示。

从图 1的阶层结构可以获得关于我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迁的几个基本判断:一是城乡的阶级阶层结构差异很大;二是农村的阶级阶层结构的形状还是一种金字塔型,结构底层比重过大、中间层规模过小;三是阶级阶层结构变化的过程,就是从农村的“金字塔型”转变为城镇的“橄榄型”。

图1 2005年中国社会阶层结构

改革开放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加快了职业结构的变动。1978—2008年,中国一、二、三产业在 GDP总量中所占比重,由 31:45:24变为 2008年的 11.3:48.6:40.1。这种变化产生的结果是,一大批农民进入城镇并转变了职业身份,同时以工业为主体的物质生产部门的产业职工队伍增长速度放缓,而金融、保险、房地产、旅游、咨询、广播、电视以及各种服务业和公用事业等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职工增加得很快。1978—1993年,在全国从业人员的构成中,第一产业从业人数比重由 70.5%下降到39.6%,第二产业从业人数从 17.4%上升到 27.2%,第三产业从业人数从 12.1%上升到 33.2%。

工业化的发展大大推动了城市化进程。从 1949年到 1978年的 29年中,中国城市化水平仅提高 7个多百分点;而从 1978年到 2008年的 30年中,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从 19.7%升至 45.7%,比 1978年提高了 26个百分点,城市化速度加快是相当明显的。目前,中国城市数量达到 655个,比 1978年增加 462个,其中百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 118座,超大城市 39座。城市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目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创造了全国 GDP的 63%。

改革以来变化最大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至 2008年年底,按所持户籍划分,中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 60%左右;按居住地划分,“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 45.7%;而按职业性质划分,农业劳动者只占总从业人数的 39.6%左右。过去中国使用的“农民”概念包括所有不吃国家商品粮、持农业户口的“农业人口”,大家都是清一色的“社员”。改革开放以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发生深刻的职业分化,“农业人口”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成为一个户籍的或居住地域的群体概念,在现实中已分成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工人、外出的农民工、农村雇工、农村文教科技医疗工作者、农村个体工商业者、农村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干部等等。每个群体中还可以按收入、财富、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或职业声望等分成若干个次级群体,如农业劳动者可分为经营大户、兼业户、合作户、小农等等。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强以及农业劳动比较收益的下降,农民的老龄化趋势明显,农村青年普遍外出打工,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越来越少。根据 2008年中国的社会状况综合调查 (2008CGSS,CASS)生活状况,不同出生同期群的社会阶层分布见下表。

不同出生同期群的现职或终职社会阶层分布(%)

新时期阶级阶层结构变化的特点,一是产业结构的变动使那些与现代经济相联系的职业群体无论在人数比重还是社会影响力方面都大为增强,而且有两亿多原来的农民转化成工人。二是深刻的职业分化使原有的同一阶级内部出现了具有不同经济地位和利益特点的社会阶层,原来相对重合的收入、地位、声望三个社会序列发生了分离。三是所有制结构的变动使改革后新出现了一个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私营业主及管理者阶层。

三、利益格局的变化

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使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的变化,改革实际上也成为一个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

改革以后,通过农村的家庭经营承包和城市的企业承包,首先,产生了以家庭为单位和以企业为单位的独立利益主体;向地方“放权”和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制度,造就了以社区和地区为单位的独立利益主体;打破单一公有制体制后,在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情况下,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等都成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国有企业的“承包制”、“利改税”、“拨改贷”、股份制改造以及指令性计划和配额的取消也使它们更接近于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一大批事业单位的企业式管理和走向市场也使它们产生强烈的利益主体意识。其次,“让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从观念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绝对平均主义”,劳动效益成为比劳动时间更为重要的影响劳动收益的因素。最后,对股息、利息、红利等资本收益合法性的法律确认和法律保护,使整个收入分配中按资分配的比重有所上升。在影响收入水平的因素中,原有的职位、技术等级、工龄、行业、地区等因素虽然仍发挥着作用,但单位分配体制、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占有状况等等成为新的影响收入水平的重要变量。

利益格局的一个深刻变化就是各阶层、各群体之间以收入水平为标志的利益差距在不断扩大。在城乡之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由 1985年的 1.72∶1扩大到 2008年的 3.33∶1。在地区之间,改革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相对较高的西部边远地区,现在的平均工资已经大大低于东部地区,到 2008年,中国各省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是上海,最低的是江西,上海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是江西的 2.7倍。在行业之间,重工业和物质生产部门的工资水平已没有明显的优势,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的是金融业、房地产业、IT产业,而较低的是制造业和采掘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工资均等,收入悬殊”的现象,各种“隐性收入”、“工资外收入”、“第二职业收入”、“实物收入”、“业务待遇”成为城镇社会拉开生活水平差距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使衡量收入分配集中程度的基尼系数,在经历了改革开放最初几年的下降之后,从 1985年起便不断攀升,从 1984年的 0.25左右提高到 2005年的0.47左右 (图 2),2008年则达到 0.5左右。

图2 1982—2006年中国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变动趋势

四、中国阶级阶层研究关注的几个问题

1.收入差距扩大的变化趋势

关于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美国经济学家 S.库兹涅茨在 20世纪 50年代中期曾依据 1854—1950年有限国家的材料提出著名的“倒 U型假设”(inverse“U”shaped hypothesis),这在发展经济学中几乎被视为一条已经得到证实的“规律”。这个假设认为,收入分配状况的长期变化趋势呈现为一条倒U型曲线:在经济发展初期,社会的财富总量有限,收入分配相对平均;进入向工业文明过渡的起飞阶段后,由于对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的储蓄和积累集中在少数富有阶层以及城市中更高的收入者,收入不平等向农村不断扩展,社会的收入差距会迅速扩大;而后是短暂的稳定,在进入增长后期和达到较高发展水平后,随着财税 (特别是累进所得税的遗产税)、福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以及社会流动的增强和中间收入阶层的扩大,收入差距会逐渐缩小。①Kuznets,S.,“Economnic Growth and Income Inequali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45,No.1,1955,P.18.这个假设一方面部分地得到对多国横断面共时性比较研究的支持,数据分析表明收入差距开始缩小的转折点发生在从中下收入国家向中上收入国家过渡的时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一些对部分国家纵切面历时性比较研究的验证,资料分析表明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得到改进的,而一些拉美国家的收入分配状况在 1960—1970年的经济高增长时期是急剧恶化的[8]。

对于收入分配变动趋势何以会出现这种倒U型曲线,还存在着其他的不同解释。注重阶级力量对比的学者认为,收入分配状况的恶化导致激烈的社会冲突,随之兴起的工人运动产生强大的政治压力,从而促进了劳动收入的快速增长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资本收入的无限扩张。强调要素供求关系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的学者则认为,收入分配状况发生改善的转折点意味着,在此之前,要素供给中资本稀缺而劳动力过剩,因而出现资本收益高而劳动力价格低,劳动和资本的收益差别不断扩大,而在此之后,资本出现相对充裕,资本收益降低,同时劳动力素质大大提高并开始变为稀缺,劳动收益上升,平均收入差距也开始缩小。还有许多学者认为,经济增长与收入平等,正像效率与公平一样,二者之间具有替代关系,收入差距扩大是热望经济获得迅速起飞的国家不可避免要付出的巨大成本和沉重代价,从历史上看经济的极大突发一直是同极大的意外收益的前景和结果相联系的。与此相关的福利分配理论认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关键是通过经济快速增长把福利的“蛋糕”做大,以便有更多的剩余进行分配,这样国家对二次分配的干预政策才能真正起到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效用。

从经验事实的层面真正对 S.库兹涅茨的“倒U型假设”提出挑战的是东亚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增长过程,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和台湾在 1960—1982年经济起飞的高速增长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都在 7%左右,而同期收入差距并没有出现急剧恶化现象,多数情况下是有所改善的。这一时期衡量收入不均等程度的基尼系数,新加坡从 1966年的 0.49下降到 1980年的 0.45,香港从 1966年的 0.48下降到 1981年的 0.47,台湾从 1961年的 0.46下降到 1980年的 0.30,只有韩国从1964年的 0.34微升到 1976年的 0.38。①Fields.G.S.,“Employment.Income Distribu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Seven Small Open Economics”,Economic Journal,Vol.94,No.373,March,1984.台湾的情况更为特殊,收入差距出现“正 U型”变动趋势:以家庭所得五等分法计算,台湾在人均国民收入 186美元的 1952年,20%最高收入层与 20%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是 20.47倍,1961年降到 11.56倍,1964年降到 5.33倍,1981年进而降到 4.21倍;但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 2 500美元的 1981年以后,收入差距开始逐渐扩大,至 1992年扩大到 5.24倍,②参见台湾“行政院”主计处:台湾统计年鉴 (Taiwan Statistical Data Book,1993)。如果考虑到并未计算在内的家庭不动产以及台湾房地产价格近若干年来迅速上涨的因素,实际的财富分配差距扩大趋势会更为明显。

中国近十几年来的发展过程说明:第一,从增长的长周期来看,中国正处在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过渡的时期,所以收入差距的扩大作为阶段性特征也是符合一般经济规则的,不过由于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是影响整体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而它们继续扩大的趋势目前来看还不是短时期可以改变的,所以收入差距扩大作为阶段性特征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还会持续一个较长时段。第二,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情况是,农村中存在的收入差距大于城市,所以城市化在中国,无论是表现为乡村非农化和小城镇的发展,还是表现为农民的进城就业,都是有利于整体收入差距缩小的,而不是相反。第三,中国的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已经比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并成为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必须采取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各种办法,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2.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因素

古典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市场机制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是一种必然的代价,这种基本力量强大到国家干预所不能影响的地步,经济学实际上是“关于不容改变的收入分配的沉闷的科学”,因为劳动的工资、土地的地租和资本的利润都是由市场经济规律所决定的,而不是由政治力量所决定的。如果试图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改变这一规律,其结果很可能是使整个社会生产的“馅饼”较小一些,而较小的“馅饼”很可能仍然用同样的方式加以分配。新古典经济学家们则更倾向于认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下,西方工业化国家在 19世纪的不平等和贫困状况的确可能达到过比狄更斯等社会批判小说家的描写更加可怕的程度,但随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反垄断 (反托拉斯)立法、累进所得税、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稳定经济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以及各种福利制度的建立等等,这些使西方国家从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制度过渡到混合型市场经济制度,从而对前者所特有的收入不平等做了某些修正,有助于缓和贫富极端悬殊的状况,这时尽管经济福利的差别可能仍然是相当大的,但是经济增长的“大众消费时代”终于到来[9]。这两种观点在看待国家干预的作用方面是有明显分歧的,但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会加剧收入不平等这一点上却是基本一致的。

近些年来,西方一些关注东欧和中国改革的学者根据若干比较研究的结果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较有代表性的是部分社会学家在“新制度主义”理论框架中提出的看法。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在从“再分配”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国家的放权让利对直接的生产者提供了有效的刺激,从而围绕着市场领域创造出新的机会格局,使分配的份额从高层的“再分配”领域向基层的市场领域转移,所以在市场过渡的经济转型时期,市场机制的导入是有利于弱化收入不平等的。①Stark and Nee,“Toward 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State Socialism”,in Remaking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Socialism:China and Eastern Europe,Edited by V.Stark and D.Nee,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p.12-13.Nee,V.,“Social lnequalities in Reforming State Socialism:Between Redistribution and Market in China”,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56:267-282,1991.但是,这种看法目前还缺乏经济发展长周期的统计验证。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着市场机制的导入和扩大作用,城市的收入差距、农村的收入差距以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都经历了一个先缩小后又扩大的过程,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得出结论,认为在经济转型中,市场机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在初期是正面的,随后就会转向负面,因为相互伴随的现象并不一定就是因果关系。例如,目前中国城市的市场化程度远高于农村,但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却大于城镇居民,从全国来看,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化程度都较高的浙江省,收入差距反而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社会公正”的评价和判断标准

“社会公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阶级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社会公平的内涵是由一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共同价值观来决定的,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念会发生深刻变化,原来在社会基本层面的一些共识也会发生动摇,从而使对“社会公正”的理解产生各种不同的认识。比如,目前中国的学者对“社会公正”有以下几种理解:其一,社会公正的核心就是经济上的平等,包括收入水平和财富占有水平的平等,任何收入差距或财富占有差距的扩大都可以看做是“两极分化”的开始。其二,社会公正从本质上说不是经济上的绝对平等,而是针对人们生活需要的平等,也就是说要“给同样的人以同等的待遇,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其三,社会公正在现阶段的衡量标准虽然是“按劳分配”,但不可能是根据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来分配,而是按劳动的质量、劳动效率和劳动的实际产出收益来分配,因此等量劳动时间获得不等量的报酬是十分自然的。其四,社会公正是以现有法律为基础的公平,是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所以,合法的分配也就是合理的分配,合法的收入也就是合理的收入,合法的收入差别也就是合理的收入差别。其五,社会公正与市场公平不同,市场公平的目的是促进基于竞争的生产效率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社会公正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团结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社会公正,我们必须把“经济平等”、“机会平等”和“社会公正”这三个概念区别开来。

“经济平等”指的是收入分配状况、财富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它是客观的可以测量的分配状况。

“机会平等”是指在现存经济社会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而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存在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竞争的结果也是有很大差异的。

“社会公正”是以共同的价值观为基础的,它包含着一定社会对人的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的共识,是在社会资源相对于社会需要具有稀缺性的情况下保证正常的群体生活持续下去、免受社会冲突的破坏和瓦解的生活原则,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赖以存在的道德基础。

“社会公正”的问题涉及财富的占有、收入的分配、权力和权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享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等,一句话,它涉及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同时,社会公正不仅仅是指社会福利的配置结果,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 (如教育、就业)的权利不应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此外,社会公正是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和对竞争过度的一种制约,但社会公正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也不是基于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因为我们难以想象同一社会可以依据两种水火不容的价值观和价值机制协调地运行,社会公正的机制应当有利于提高和维护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劳动效率,如果认为维护社会公正就要牺牲效率,那无异于“养懒”,又回到改革前的“大锅饭”状态。从这种意义上说,“大锅饭”也是一种“社会不公”。

4.“中产阶级”的角色和作用

在社会学研究中,“中产阶级”始终是一个具有持久魅力但又存在诸多争议的概念。虽然人们已经从职业、收入、教育、声望、消费、性别、种族、品位、认同、社会政治态度等各个层面对中产阶级进行了反复研究,但这些研究结果似乎只是不断提出新的挑战,但却难以形成统一认识 (Butler和 Savage,1995)。尽管在中产阶级的定义和操作性测量方面,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理论取向的学者已经更加趋向一致,即把职业分类作为界定中产阶级的最重要测量指标 (Goldthorpe,1990;Erikson and Goldthorpe,1993;Wright,1997),但关于中产阶级的角色和作用,经验研究却显示出不同的结果:有的表明中产阶级是当代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力 (Lash and Urry,1987),有的表明中产阶级是传统秩序的堡垒 (Goldthorpe,1982),有的表明中产阶级是稳定渐进的工业化力量 (Kerr,Dunlop,Harbins and Myers,1973),也有的表明中产阶级是民主化的激进动力 (Huntington,1973)。

中产阶级在东亚新型工业国家和地区社会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也引起了社会学家的广泛关注,但对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社会的相关经验研究,也同样显示出中产阶级既具有激进的特点,也具有保守的性质 (吕大乐、王志铮,2003;萧新煌、尹宝珊,1999)。

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着世界现代化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社会转型,在全球化背景下这种转型呈现出了极其复杂的特征: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全面推进,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同时进行,工业化初期的资本积累要求、工业化中期的产业升级要求和工业化后期环境治理要求同时并存。这些复杂的特征也为中产阶级的研究带来一些特殊的难点:

第一,中产阶级比重很小,群体边界不清晰。一方面,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严重滞后于工业化水平,2009年工业化水平目前已经达到约 90%(GDP中工业和服务业的产值比重),但城市化水平还只有45%左右,这使得某种意义上作为“市民群体”的中产阶级发育很不成熟。另一方面,中国经济主要靠工业推动的特征非常突出,近若干年服务业在 GDP和就业总人数中的比重,一直在 30%左右徘徊,这使得某种意义上作为“服务群体”的中产阶级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根据测算,目前中国中产阶级的规模在全国占 12%左右,在城镇社会占 25%左右。

第二,由于转型时期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的不一致性较强,以职业为主要指标定义的中产阶级,在经济地位上呈现出偏低的特征,且与民众的主观定性判断产生较大差异,与商业机构从收入消费水平或消费取向界定的中产阶级也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中国的城乡和地区差异较大,以职业为主要指标定义的中产阶级与主观上认同社会“中层”人群很不吻合,甚至存在背离的现象,如在农民工群体中,也有近 42%的人认为自己属于“社会中层”。

中国的社会结构状况与西方社会有很大的差异,未来主导社会走向和大众消费的可能不是所谓的“中产阶级”,而是“小康大众”,“中产阶级”在国内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成为社会的主体。“小康”是中国对一种相对宽裕生活的描述性概念,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也是中国到 2020年的发展目标。“小康大众”应该包括占人口 60%的人口中下层。经济的持续增长,福利总量的积累和增加,城市社会的扩展和辐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等等,这些无疑都是促成“小康大众”产生的重要条件,但是从目前来看,更应当注意使依靠劳动收入的工薪阶层获得一定的家庭固定资产和金融资产,使农业劳动者获得一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发展资金。总之,要使他们在资本收益增值更快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一定的劳动收益以外的补偿。从中国历史上大跨度的治乱周期看,“藏富于民”历来是促进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5.“农民工”在我国未来发展中的作用

中国把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称为“农民工”。“农民工”这个概念主要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工作、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2006年 1月 18日,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是“农民工”的概念第一次写入中央政府具有行政法规作用的文件。农民工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在家乡附近乡镇企业工作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另一部分是离开家乡到外地去打工的农民工,也称“流动民工”。

近十几年来,“农民工”在中国一直是学术界、政策制定部门和新闻界关注的热点。在 1984年以前的改革初期,中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乡镇企业,其主要特点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这曾经被称为“中国式的城市化道路”。1984年,国家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拉开了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经商的序幕。1985—1990年,从农村迁出的总人数还只有约 335万,而同期乡镇企业新吸纳的农村劳动力为 2 286万人,乡镇企业仍是农民在职业上“农转非”的主渠道。但 1990—1995年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根据多项大规模的全国抽样调查结果,外出打工的流动民工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例平均在 15%左右,据此推算 1995年达到 6 600多万人,同期乡镇企业新吸纳农村劳动力2 754万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开始下降,而进城流动民工的人数仍在快速增加。根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 31个省 (区、市)对 6.8万农户和 7 100个行政村的调查,当年外出就业农民工约 1.2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 24%左右。加上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2004年全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 2亿人,他们平均年龄 28岁左右,绝大多数初中教育水平,主要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工作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农民工是一个难以精确统计的流动群体,现在通常的估计是全国农民工 2.5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 1.5亿人。

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第一,随着中国进入工业化中期,产业结构将不断升级,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更为显著,对劳动力技术素质的要求也会快速提高,农民工在未来必须适应这一新的要求。第二,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和劳动力供给上的变化,中国劳动力低成本时代会逐渐结束,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也必须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品牌”的转变,中国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也会更加体现在劳动力素质上。从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到,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和技术素质相对于城镇职工来说仍然普遍偏低,而且这也对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第三,随着农民工大规模地从农业转移到工业和服务业、从农村进入到城市,农民工经历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洗礼,生活世界和社会态度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也使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变,整个社会管理体制需要为这种巨变做出调整,农民工自身也要为适应这种巨变做出调适。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农民工的工作、生活状况和社会态度,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因素,在中国未来三十年的发展中,他们的工作、生活状况和社会态度依然是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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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A

1007-4937(2011)01-0053-10

2010-10-31

李培林 (1955-),男,山东济南人,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学会会长,从事企业组织、社会分层、制度变迁和发展问题研究。

〔责任编辑:杨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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