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齐鸣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北京 100812)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出台以后,地质找矿工作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各项工作开始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环境来设计〔1〕。但是,已有观念与新时期新要求的冲突一直存在,并影响着思想的统一和行动的统筹,各种新老问题交织,制约着地质工作的改革发展。面对地质找矿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改革任务日渐艰巨的局面,国土资源部党组在全系统、全行业组织开展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对地质找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逐步聚焦,形成了以地质找矿新机制为主线的一系列成果,进而提出了“三年有重大进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到十年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的“358”目标,并以此为目标部署全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目前,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已经形成,基本思路已经明确,一场我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地质找矿行动即将启动,它必将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同时造就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质找矿新体系。我国的地质找矿工作正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当前形势下,地质找矿工作资金充足,市场对矿产勘查的热情高涨,越来越多的社会资金正寻找矿业投资的机会。然而,在市场看好、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制约地质找矿工作的问题和矛盾。笔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20个字作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核心已经广而告之。对于贯彻落实新机制,重要的不是从字面上详细解析,而是要深刻理解这20个字后面的准确内涵,否则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理 解。新机制的核心是,要构建市场导向的制度平台,让各种社会资金都能够进入矿产勘查市场,形成加大投入,加快突破,合理开发的局面。实现这一思路,必然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的变化,也对管理模式提出新的要求。所以,新机制必然带来制度上的变革。对新机制争论最大的一直是财政出资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之间的关系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要从经济规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个好的地质找矿机制,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地质工作规律,使上述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平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遵循的是计划经济的规律,从勘查到开发的全过程都由国家出资,成果国家所有,利益关系简单,所有的人都在为国家服务,不会出现经济利益方面大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发生了很大改变,形成了多个利益主体:一是国有地勘单位,他们是项目的承担者,希望在找矿成果处置中得到利益,或者直接享有找矿成果;二是地方政府,他们可以通过成果出让获得财政收入,并且通过出让矿业权掌握对资源的配置调控权;三是投资矿业的各种企业,他们希望通过矿产勘查投资获得利润回报。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获得矿业权之后请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勘查任务,或者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开展矿产勘查。中央政府在这里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有责任依法依规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矿产勘查市场健康发展。在这种利益关系状态下,如果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国家一统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造成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下游企业可以从矿产开发中受益,而承担上游勘查工作的国有地勘单位却无法从找矿中获得收益。按照财政出资做到普查甚至详查的模式,国有地勘单位能够得到的是项目经费,但是这种项目形成的成果属于国家所有,虽然有的省区从出让价款中提成部分收入奖励地勘单位,但目前还没有稳定的政策保障地勘单位的权益。这就形成了人们常说的“打工仔”现象。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是惯性思维的结果,对地勘单位的长远发展不利。而且,风险勘查市场被垄断了,大量的社会资金难以进入。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优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容易变成弊端。
新机制的主要考虑是,让矿产勘查的上游与下游接通,更好地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同时,针对我国现状,鼓励投资人与地勘单位的资本和技术结合,使企业和地勘单位的积极性都能够发挥出来。新机制强调风险勘查的主体是企业。对于新区来说,问题是如何在合理设置矿业权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机制引入社会资金勘查,开展整装勘查;对于矿业权密集区来说,要考虑如何整合已有探矿权,或整合勘查工作部署,实施整装勘查。一些省区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总结出很多成功的经验。实践表明,用新机制推动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和找矿突破卓有成效。
地质勘查基金的定位是新机制中一个重要元素。“基金衔接”指的是用地勘基金分担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风险,不是简单地接着公益性成果继续做勘查。如果是那样的话,基金就变成另外一种专项资金了,起不到推进商业性勘查的作用。所以,应该强调地勘基金是分担风险,而不是降低风险。二者的差别是前者强调社会资金是投资主体,基金在社会资金自愿的前提下与其合作投资开展勘查;而后者则突出提高工作程度,将矿产地的勘查程度提到更高之后再向社会出让。从地质工作的角度看二者都一样,都是由浅入深地推进地质勘查工作。但是,从市场经济规律来看,前者是放开市场,让社会资金作为勘查主体进入,而后者会限制市场的开放和发育,对在风险勘查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负面影响。
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定位十分重要〔2〕。随着找矿难度的不断增大,市场对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的精度和数量都要提高。在财政出资项目退出矿产勘查的同时,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到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上来。实际上,成矿区带上的大量地区由于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低,影响了矿产勘查工作部署和矿业权设置,也影响了找矿效果。比如,航磁工作是覆盖区找矿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数量都难以满足需求。如何创新技术方法,大幅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是当务之急。同时,基础地质研究工作也需要加强。地矿部时期建立起来的基础地质研究体系曾经有效地支撑了全国的地质找矿工作。但目前的基础研究工作已经跟不上需求,地层古生物、岩石、矿物、构造等许多基础性工作力量薄弱,直接影响整个地质工作体系的功能。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我们被动地迎合 了“市场需求”,大量的专业人员都涌向市场热门领域,从事能够直接应用于找矿的项目,一些基础性学科的工作,由于不能直接应用,项目立项和成果评奖等方面的制度缺乏吸引力,不容易受到年轻专业人员的青睐,从而造成一些基础学科后继无人,一些基本技能逐渐失传。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思想上真正重视,从措施上切实落实。要制定相应制度,鼓励年轻的专业人员专心从事基础性研究工作,不是简单地要求他们“要耐得住寂寞”,而是要创造条件让他们不感到寂寞。对于基础研究工作的预算标准,考核指标等问题都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要通过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稳定一批优秀的专业人员从事基础性研究工作。而且,研究的主要成果不仅仅是SCI文章,更重要的是为地质找矿工作部署提供依据,为地质找矿工作提供支撑。这些支撑服务好像不明显,不直接,但是却非常重要。
5号文件出台之后,事业单位改革开始计时。改革的三个方向已经明确: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对于地质勘查行业来说,除了明确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之外,大多数地勘单位应该属于公益类和经营类范畴,其归属要视其从事的领域和实际需求而定。总的来说,国家需要一支从事基础地质调查研究的队伍,同时,市场也要有地质勘查主体。目前勘查市场上的作业主体仍然是国有地勘单位,虽然在数量上民营和股份制企业已经接近半数,但拥有地质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中90%是国有地勘单位〔3〕。这些单位目前走的是事业身份,企业运作的路子,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这种状况势必要改变。如何在改革中壮大地勘单位的实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是做好总体设计。
首先,要深刻认识地质工作的规律特点,查清地质工作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条件,改革的政策要有利于地勘单位不断壮大,有利于地质工作可持续发展。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地质行业的关心、支持、爱护。除了中央领导批示、题词之外,国家曾经给地质工作者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包括工作待遇,野外补助、装备、户口、基地建设,等等,在当时都是含金量很高的政策。一位曾经在西藏工作30多年的地质人员曾经向笔者说过这样的话:当时国家给我们的装备、待遇都是社会上最好的,这表明了国家对我们的关心和重视,说明地质工作重要,地质工作者光荣。所以,在弘扬三光荣精神的同时,要根据地质工作的实际特点完善制度设计,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地质工作。
同时,为了使地勘单位成为地质勘查市场的主体成员,在勘查市场上能够应对竞争,生存发展,要为他们解决一系列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原始资本积累。对于从事矿产勘查的单位来说,最关心的 问题不是项目经费,而是矿业权。因为这是资源转化为资产、资本的关键。有了好的区块,就等于有了资产,实现了找矿发现、突破,就有了资本。没有矿业权,就只能承包项目,打工。但是,矿业权管理要依法依规,既要考虑地勘单位的实际情况,发挥他们的找矿主力军作用,在矿业权出让中向有实力的地勘单位倾斜,又要按照矿业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从各地的经验来看,地勘单位获得矿业权的方式有多种,除了政府配置、直接申请获得之外,还包括不同方式的占股。占股方式至少有三种:一是承担项目时事先合同约定技术入股,矿业权人(出资人)承诺将找矿成果的一定比例以股份或资金方式授予地勘单位,并明确地勘单位的股份永不被稀释。二是河南地勘局的“订单找矿”模式,地勘单位用自有矿业权与企业合作,实现找矿突破后除了获取奖励之外还要分享开采阶段的收益。还有一种是与企业共同申请矿业权,用资金和技术入股。近年来,地勘单位通过直接配置或申请获得的探矿权数量减少。
已有成功案例给我们很大启示。随着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启动,勘查市场会愈发活跃,对于地勘单位来说,这是一个极好的机会。所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目标之一,就是推进包括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在内的地质勘查体制机制改革。在法规的总体框架下,我们要在制度设计上给地勘单位以发展空间,让他们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推动地质勘查产业健康发展。例如,在竞争出让矿业权时,资本与技术结合的优先,鼓励社会资金与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结合,共同进入勘查市场。
近年来,财政与社会资金在地质勘查领域的投资逐年增长,屡创新高。在投入迅速加大的同时,地质勘查质量问题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反映勘查质量滑坡现象令人担忧。经了解,勘查质量问题有三大类,一是技术水平问题,一些年轻的技术人员由于缺乏经验,没有经过很好的“传、帮、带”过程,基本功欠缺,对技术要求理解不透,业务水平达不到要求;二是“偷工减料”,由于经费管理导向等多方面问题,项目人员在工作部署中减少工作量,以降低质量为代价节省项目经费。第三种情况是直接造假,编制假钻孔资料、假剖面、假测试结果、假勘查报告。从造假主体来看,前两种情况主要是项目承担单位,第三种情况主要是投资人,多为商业性项目。
产生上述问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利益驱动,二是诚信缺失,而根源只有一个:制度缺陷太多。个别单位和个人通过降低工作质量,甚至造假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由于诚信缺失,这种做法会蔓延、传染。但是,根本原因是制度缺陷使得造假的人敢造假、能造假,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得不到奖励,做的不好的单位和个人也得不到惩罚。成果评审验收以表扬为主,失去了真正的意义,优秀率不断提高,质量却下滑。
质量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对于地质工作这种“良心活”,质量的重要性尤其不容忽视。对于财政出资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来说,其成果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社会服务的公共产品,错误、虚假的信息会造成误导,造成损失和伤害。对于商业性项目的成果,其真实性影响到市场诚信和秩序。因此,对上述问题不能姑息,一定要实行更加科学、奖惩分明的制度,对造假者严厉惩罚,对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对优秀项目给予表彰奖励。具体的措施应该包括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对重大质量问题的惩罚办法,并坚决执行。同时,要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对经费使用作出更加具体的要求,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合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诚信体系建设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通过目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和即将实行的注册地质勘查师制度逐步实现行业自律,遏制和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崇尚诚实守信精神。
我国的地质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发展。我们要抓住地质工作黄金时期的良好机遇,在实现找矿突破的过程中逐步完善体制机制,构建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理念的地质工作体系,让地质找矿工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学习参考[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6.
[2]方克定,等.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北京:地质出版社,2006.
[3]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名录[Z].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