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研究探讨地勘单位分类改革

2011-02-19 04:13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1年9期
关键词:矿业权公益性勘查

■ 刊 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以及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关于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1999]37号文)下达后,地勘单位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不断提高,但从整体来看,地勘单位仍然是事业单位,因此要按照中央要求,分类推进改革。

要对地勘单位进行分类改革,首先要对地质工作进行科学分类。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因此对地质工作进行科学分类有一定的难度。地质工作是一项经济工作,但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在计划经济时期按照地质工作规律,根据地质工作程度将地质找矿划分为区调、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中,将地质工作按其经济属性划分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但直到现在人们对如何划分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仍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中央明确提出按照社会功能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按照社会功能对地质工作分类,不仅要把当前人们认识比较一致的基础地质调查、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科技、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划入公益性地质工作,还应该把那些与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以及关系到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下水资源勘查、城市地热资源勘查、抗旱打井和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旅游地质等等都列入公益性地质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需求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如何按照地质工作的社会功能,将地质工作进行科学分类是一项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重大问题。

其次,分类推进地勘单位改革要结合实际,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由于各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差异,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生态环境有区别,各地对地质工作的需求也不同。近几年来,处在不同地区的地勘单位的改革模式不尽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从改革模式看,有的已整体改企转制;有的将地勘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有的已将公益类和经营类单位划开;有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更多的地勘单位是既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又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工作和队伍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有的地勘单位经济发展较快,财政拨付的地勘费在这些单位的总收入中只占一小部分,其大部分收入是单位对外经营所得。而有的单位经济发展缓慢,没有地勘费生存都很艰难。不同地区的地勘单位和同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勘单位,对分类改革都有不同的要求。如何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改革精神,既保持地质队伍稳定,又有利于公益性地质事业和经营性地勘产业的发展,同样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第三,推进地勘单位改革,需对改企转制的地勘单位继续给予支持。一方面是要继续落实国务院已经出台的扶持地勘单位改革的政策,国办发[1999]37号文、[2003]76号文对支持地勘单位改革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统计调查,至今仍有一些政策在一些省(区、市)尚未得到落实。尤其是“土地变性”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提出的“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政策至今也未得到落实。另一方面,要在矿业权配置上对地勘单位予以支持。目前近80%的地质找矿专业人员在国有地勘单位,约80%以上的高资质找矿单位也是国有地勘单位,而目前缺乏激励国有地勘单位积极从事地质找矿的政策。长期以来,国有地勘单位对现在的矿业权配置制度反应强烈,为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主力军作用,希望在这次地勘单位分类改革中,除大力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地质找矿提供支持外,还应在矿业权配置上对国有地勘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真正做到“统筹地质找矿、矿业权管理与地勘单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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