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供电分公司 朱岭
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思考
大同供电分公司 朱岭
本文从依法强力推行循环经济这一着眼点出发,拟对我国强力推行循环经济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些法律难题进行系统思考,以期破解我国强力推行循环经济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循环经济 法律 思考
循环经济问题是一个公共的问题,必须要政府强力推行方能奏效。我国正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强力推行循环经济当然也要实现法治。虽然说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奠定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基础,确立了循环经济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促进了循环经济理念拓展到社会经济各相关领域,但是,由于这部法律倡导性有余,强制性不够,许多重要的制度没有建立,与我国循环经济法治建设还有较大差距。因此,还需要对相关法律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从理论上讲,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无疑它也如其他国家一样,存在着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特别是发展循环经济又属于公共事务,完全依赖市场经济推行必然出现“市场失灵”,因此,必须将循环纳入国家干预的范畴,将循环经济立法纳入经济法范畴,由政府强力推行。同时,循环经济要比环境保护更为宽泛。循环经济的法律与末端治理的法律、环境保护的法律有着本质的不同,循环经济法律比环境保护法律的内容要广得多;更何况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虽然重在末端治理,但基本体系已经构成,也没有必要再单独对循环经济进行环保立法。否则,强力推行循环经济仍将缺乏有效法的律保障。当前我国必须把实施循环经济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将循环经济立法纳入经济法范畴,并结合循环经济的自身特点,尽快出台一系列发展循环经济的强制性规范。这是政府强力推行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也是推进循环经济深入有效实施的前提。
能否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决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科学性的重要因素。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讲,国家的目的是调节全体公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则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机构,必须采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有效措施,维护公共利益,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维护的是局部利益、短期利益,不仅不可能实现资源与环境的效用最大化,而且会出现滥用资源与污染环境等弊病,这就是市场失灵。如果没有政府的强有力干预,资源就会完全变为私有财富,就会出现危及公共利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循环经济很难得到推广实施、很难成为全社会普遍遵循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因此,在循环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政府,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来引导和促进企业和消费者实施这项战略。但是,循环经济实施从本质上讲属于经济行为,因而又要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实行市场化运作,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防止出现政府失灵和腐败行为。为此,在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时,必须正确认识政府与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具体来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循环经济立法一定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指导思想。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增强企业的风险责任,提高循环经济运行、投资效果,确保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做到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要明确。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基本法律法规、综合性法律法规、专门性法律法规(含技术性和标准性规范)、具体制度等层次。第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责任条款要明确。虽然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更多的条款在于采用鼓励性措施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但绝不能因此而忽视强制性条款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因为如果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条款不足或不明确,责任就不明确,也落实不到位,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只能成为一种口号,难以切实有效地在全社会扩展开来。第三,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方法要明确。当前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要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快修改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与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现行法律法规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及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二是要加紧制定新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法规的空挡,确保有法可依。
首先要立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和恢复制度。创新产权制度,引入自然资源产权代理竞争机制,做出有偿获得资源环境使用权的产权制度安排,建立可“回收”的资源环境(含排污权)占用权与交易制度。
第二,建立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抑制制度。对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制定标准、实施定额制度,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
第三,建立资源回收和优先使用再生资源制度。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作为“垃圾产生者”的责任,规定生产者必须回收利用和处理自己的产品,销售者必须回收自己销售的产品,消费者承担延长物品使用期限和利于回收的义务;同时,规定必须优先利用再生资源,把再生资源的利用率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加以实施,并制定再生资源产业环保控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艺标准,规范各类废弃物和废物的循环利用,防止废旧物质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产生两次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建立绿色消费和绿色采购制度。绿色消费是指以可持续的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进行消费,在满足人类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使自然资源的消耗最少,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最少,使消费的结果不致危及人类后代的需求。
[1]樊翠.循环经济发展中区域因素的法律探讨[J].才智,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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