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长,谭力文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出口企业影响力研究
陈彦长,谭力文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以实现保护安全、健康、环保、反欺诈等合法目标为由,世界各国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近年来更是呈现快速增长和泛滥的趋势。技术性贸易措施复杂化、国际化、贸易化、政治化的趋势不断增强,一些国家恶意炒作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把个别问题上升为对“中国制造”的质疑,成为遏制中国快速崛起的“软约束”手段。我国已成为遭受国外贸易壁垒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80%以上的贸易壁垒都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对我国产品出口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要善于利用协定赋予WTO成员的各项权利,用活规则,用足规则,通过多双边渠道加强对外交涉,合理采取反制措施,必要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利益。加强对出口企业和商(协)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服务与指导,逐步形成政府主管部门与协会(商会)和企业协调行动、共同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联动机制。
技术性贸易措施;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影响力;对策
随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完善,国际自由贸易区不断增多,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贸易调控措施的影响正在逐步削弱或取消,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保护作用和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作用日益凸显,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全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努力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我国“保增长、调结构、稳外需”经济战略目标实现。
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保护安全、健康、环保,陆续出台了大量以TBT和SPS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据统计,WTO成立15年来,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超过2万项,占所有通报措施总数的70%以上,2009年一年的通报数量就达到了2899项[1]。一些发达国家(地区)依托其在科技、经济和环保水平上的优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系统性强、覆盖面广、要求苛刻、影响巨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欧盟的化学品法规(REACH法规)、电子电器双指令(RoHS和WEEE)、生态指令(EUP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雷斯法案、北美植保组织亚洲舞毒蛾标准,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等[2-5]。这些措施动辄就会影响到我国每年上百亿美元的产品出口,涉及到很长的产业链条。
本文将从近年来主要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企业影响情况、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进行分析,为构建和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促进外贸发展提供参考。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认真履行义务,充分享受权利,对外贸易额不断增长。WTO作为多边国际贸易组织,致力于减少并消除各种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构建公平与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贸易自由与便利。在WTO框架下,各成员一方面根据WTO规则与各自承诺做出了关税减让,并取消了一些非关税措施;另一方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制定并实施了很多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涉及到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TBT措施)与《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中的动物卫生、植物卫生与食品安全措施(SPS措施)。TBT与SPS措施均建立在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及防止欺诈行为等目标的基础上,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但这些措施的实施客观上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受到了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关注。据WTO统计,WTO成员通报了TBT措施和SPS措施项数,见表1。
表1 近五年WTO成员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2005-2008)
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都有相应的理由,《TBT协定》承认各成员有权制定必要的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实现合法目标。这些合法目标包括: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健康、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等。例如在2008年收到的1251份通报中,由成员作为第一目标的合理目标和理由如下: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818份通报)、防止欺诈行为(283份通报)、保护环境(211份通报)、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标签(60份通报)、质量要求(50份通报)、采用新的国内法(109份通报)、协调(27份通报)、保护动物或植物健康(59份通报)、减少或消除贸易壁垒或便利贸易(46份通报)、国家安全要求(1份通报)。有365份通报提及了一个以上的目标,有2份通报提到了其他的合理目标,有1份通报没有说明任何合理目标。见图1。
我们对2008年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所涉及的产品进行分类,可以发现,通报数量最多的是食品,其次是电气电子产品、家用商用设备和农产品等,见图2。
图1 2008年陈述各种理由的TBT通报数量百分比
图2 2008年TBT通报涉及的产品类别
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三大经济体设立的对我国出口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以下几项:
(一)欧盟化学品法规(REACH法规)
自2001年欧盟委员会出台《关于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后,根据该白皮书制定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以下简称REACH法规)于2005年11月通过了一读,2006年12月13日通过了二读,在欧洲议会获得通过。REACH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6]。
REACH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3万余种化学品进行注册而获取相关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并对法规实施后产生的新化学品进行注册。REACH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全球贸易和环境影响巨大且意义深远。由于REACH法规的管理对象是物质,因此不仅化学品本身,而且数以百万计使用这些化学品的配制品和物品都会受到影响。平均而言,将使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加6%。REACH法规的实施,一方面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水平和成效的提高,另一方面将会对有关产业形成冲击,尤其使我国向欧盟出口化学品的成本提高,将导致我国的化学品对欧出口受阻,并将对纺织、轻工、机电等下游行业产生更大的贸易障碍。
欧盟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2003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1252.2亿美元,其中仅双方化学品贸易额就达102.8亿美元,占中欧贸易额的近10%。在中欧化学品贸易中,中国对欧出口化学品352.8万吨,出口额44.7亿美元;从欧盟进口化学品420.2万吨,进口额达58.1亿美元;进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产品近600类,价值96.7亿美元,占中欧化学品贸易的90%以上。中国对欧出口的化学品多为原料型产品且80%以上年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欧盟REACH法规不仅会影响我国化学品出口欧盟,还将影响我国电视机、空调、玩具、家具、陶瓷制品等机电、轻纺产品出口。由于注册、评估、许可程序复杂、检测费用极高,加之我国化学品毒性、生态安全性技术标准体系离国际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因此,随着欧盟REACH法规的全面实施,该法规将对我国化学品及其下游产品出口欧盟带来较大的影响。
(二)欧盟电子电器双指令(RoHS和WEEE)
欧盟RoHS指令全称为“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2/95/EC号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该指令要求在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共八类电子电气设备中不得含有六种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7]。欧盟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08年,我国电子电气产品对欧盟出口总额达到1597.2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电子电气产品受RoHS指令的影响。RoHS指令增加了产品的出口程序,提高了产品的生产和检测成本。
欧盟《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并于2005年8月13日起实施。WEEE指令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由出发,鼓励电气电子设备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采取可能的措施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电气电子设备,以减少市政垃圾的处理量。但是。WEEE指令的具体规定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将会带来严重增加成本、降低竞争力等不可忽视的负面后果。欧盟是中国家用电器出口的主要市场,约占中国家电产品出口量的1/4。WEEE指令涵盖的产品十分广泛,必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多种电气电子产品产生重要影响。
(三)欧盟生态指令(EUP指令)
欧盟《关于制定用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EUP指令)于2005年7月22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20天后正式生效。EUP指令是一个框架性指令,没有向WTO进行通报。它要求欧盟成员国最迟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实施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对用能产品加施CE标志,以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EUP指令覆盖的产品范围广泛,欧盟委员会将根据EUP指令陆续对诸如供暖及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居及商业场所照明系统、家用及办公室用办公设备、个人电子产品、通风及空调系统等用能产品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欧洲标准化机构也已着手制定相应协调标准[8]。
虽然EUP指令仅是一个框架性的指令,但是其管辖的内容和覆盖的产品范围,将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用能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特别是由于欧盟25个成员国对该指令的理解可能不一致,从而导致不同成员国根据该指令转换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时出现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对贸易伙伴造成困难。
(四)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
2008年美国众议院以407票比0票通过一项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法案(H.R.4040),并于8月14日生效,众议员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消费者保障,修补美国消费品安全法规的许多不足之处[9]。由于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儿童用品80%以上是中国制造的,我国的儿童用品出口将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五)美国雷斯法案
2008年5月22日,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正式生效[10]。这部禁止非法来源植物及其制成品(林产品)贸易的新法律,是对一部具有百年历史,以首个表示支持该法案的美国国会议员雷斯来命名的雷斯法案修订而成的。雷斯法案一直是美国相关机构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最有力的工具之一,但其应用于打击非法木材采伐方面的潜力却没有发挥出来。2007年来自俄勒冈州的国会议员Earl Blumenauer和参议院议员Ron Wyden向国会提出修改雷斯法案的提议,得到美国环境保护组织、工业部门和劳工群体的支持。同时,2008年美国本国经济受次贷危机影响导致不景气、国内需求萎靡,美国国内企业受到大量进口产品的冲击纷纷倒闭,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出台以环境保护为由的雷斯法案修正案,提高林产品出口到美国的门槛,从而营造有利于美国本国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可以预见,美国政府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高调执行雷斯法案。与此同时,欧洲各国也陆续通过类似雷斯法案的法案,这一趋势已无法改变,中国企业只有更好地了解它、适应它和应对它。
中国是美国林产品市场最大的生产国与供应国之一。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2007年美国进口中国林产品总量为中国全部林产品出口量的22%,折合原木材积达1570万m3,价值850亿美元。美国成为中国林产品出口总量增长最快的国家。如今中国已成为主要的林产品净进口国,从俄罗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加蓬、所罗门群岛及巴布亚新几内亚等供应国进口原木、锯材及木浆。但很多供应国都存在非法采伐的问题,这意味着许多运往美国市场的林产品来自非法来源。因此,根据新修订的美国雷斯法案,用可疑木材生产产品的中国生产商、出口商与零售商面临货物被没收、罚款,甚至冒着被监禁的风险。中国林产品出口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雷斯法案不利的影响。
(六)北美植保组织亚洲舞毒蛾标准
2008年5月27日,北美植物保护组织(NAPPO)秘书处散发了北美植物保护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区域标准(植物检疫措施第33号)草案“关于来自亚洲舞毒蛾疫区的船舶及船上货物运行的管理指南”。该标准草案指出为了防止亚洲舞毒蛾传入北美地区,北美地区国家有必要对来自包括中国、韩国、日本、蒙古和俄罗斯在内国家的船舶和货物采取严格的植物检疫措施,包括要求船舶输出国植物保护机构在船舶离港前进行严格的检验检查、建立非疫区、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相关船舶和货物不携带亚洲舞毒蛾,北美地区国家可以在有关船舶进入北美港口之前进行严格的检查,如发现船上带有亚洲舞毒蛾卵块,则须要求船舶立即离开北美水域,彻底清除亚洲舞毒蛾卵块后才允许再次进入北美水域重新接受检查,如果来自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船舶被几次发现带有亚洲舞毒蛾,则可禁止来自(或途径)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船舶进入北美地区[11]。
此项区域标准如果获得通过并实施将对我国对北美的国际贸易产生巨大负面影响。首先,该项标准针对的不是某一种货物,而是国际贸易进行主要依赖的船舶以及船上的各类货物,作为一项植物卫生措施其覆盖面之大前所未有;第二,该项标准把整个亚洲温带地区都纳入带管制地区,中国北起锦州,南到厦门的30个港口都被纳入到管制范围,几乎是中国主要商业港口的全部。初步估算,一旦该措施实施,我国至少五分之一的输美货船可能在美国口岸遭遇拒绝入港、锚地待检、港口滞留等多种形式的通关障碍,影响面约波及我对美贸易的20%,按照2007年海关统计数据,货值约465亿美元。这不仅增加我对美出口的运输成本,影响对美出口贸易,削弱我国相关港口的国际竞争力,如国际船舶为规避在美国港口的麻烦而减少在我相关港口的停靠,还将影响我国大型港口发展计划的实施。
(七)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依据2003年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制定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最大残留限量的“肯定列表制度”,并于2005年6月向WTO进行了通报。该制度于2005年11月29日正式颁布,并于 2006年5月29日实施[12]。
日本通报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涵盖了全部农食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所有农业化学品,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使用16种农药、兽药;对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制定了“现行标准”和“暂定标准”两类限量标准,涉及的限量数目达到53862个;允许63种天然和化学合成物质作为豁免物质使用,对其无限量要求;对没有制定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禁用品种和豁免物质的农业化学品,执行“一律标准”,即在食品中的残留含量不得超过0.01mg/kg。根据“肯定列表制度”的有关规定,该制度实施后只有符合该制度要求的农食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是中国农食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2005年中国对日出口农食产品79.3亿美元,占农食产品总出口额的29.2%。中国农食产品在日本进口农食产品中排序第二。由于日本新旧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变化非常大,新制度必将大大增加中国输日农食产品中农业化学品的管理难度,增加贸易成本,影响通关速度,严重影响中国农食产品对日贸易。
表2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情况(2005-2008)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蔓延,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我国成为遭受贸易壁垒最为严重的国家,而其中80%以上的壁垒都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据海关统计,2008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25616亿美元,其中出口14285亿美元,进口11331亿美元。据质检总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显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几乎影响到我国所有种类的出口产品和相当比例的出口企业。仅2008年,我国就有36.06%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企业因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新增加的成本达到240.72亿美元,对出口企业造成的直接损失达505.42亿美元[5],因此有必要在此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与分析。
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至今组织了全国范围内出口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调查,采用两层复合等比例抽样的方法,从全国随机抽取了约3000家出口企业进行问卷调查,根据收到的有效调查问卷进行汇总分析,结果见表2。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出口额的不断增加,我国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和新增成本也不断增加。以2008年为例,随机抽取了2215家出口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共收到有效问卷2199份,回收率达到99.28%。本次调查依据HS编码将中国出口企业分为七大行业:
第1类、农食产品行业,包括HS编码01~24的产品,主要涉及农产品、动植物产品(包括油脂)、食品、饮料、酒、烟草等;
第2类、机电仪器行业,包括HS编码84~93的产品,主要涉及机械设备、车辆、航空器、船舶、光学仪器、钟表、乐器、武器类的产品;
第3类、化矿金属行业,包括HS编码25~38、72~83的产品,主要涉及矿物产品、化学产品、贱金属及其制品等;
第4类、纺织鞋帽行业,包括HS编码50~67的产品,主要涉及各种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纺织品、服装、鞋、帽类产品等;
第5类、橡塑皮革行业,包括HS编码39~43的产品,主要涉及塑料、橡胶、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等;
第6类、玩具家具行业,包括HS编码71、94~97的产品,主要涉及珠宝、贵金属及其制品、家具、灯具、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艺术品、收藏品、古物、杂项制品等;
第7类、木材纸张非金属行业,包括HS编码44~49、68~70的产品,主要涉及木及木制品、纸浆及纸制品、印刷品、矿物材料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等。
由于进口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政府经济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它们对进口产品所采取的措施也各有侧重,对中国不同行业的出口企业产生着不同的影响。但总体上来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中国出口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见图3。
从行业角度看,机电仪器行业、纺织鞋帽行业、玩具家具行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最为严重,受影响的企业数分别为2989、2128和1817,约占全部 13050 的 22.90%、16.31% 和13.92%。在对欧盟、美国和日本出口时,木材纸张非金属行业的企业受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也比较大,而在对主要出口到岸地之外的其他国家出口时,农食行业受到了较大影响,见图4。
进口方往往以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不能满足其特定的技术要求为由取消定单,或对货物进行扣留、销毁、退回、改变用途等而使中国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见图5。
进口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他们所设立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也存在差异,对中国出口企业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图6列出了2008年中国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时,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出口企业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额。
为满足进口国家或地区对产品的新要求,中国出口企业需要对产品进行测试、检验、认证、注册,或改进产品生产技术、更换产品包装及标签、对产品进行其他处理,或办理其他手续。而这一切使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并相应地发生利润损失。图7说明了中国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新增成本情况。
图3 中国出口企业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布情况
图4 中国不同行业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布情况
图5 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遭受损失的形式
图6 出口到不同国家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分布
图7 出口到不同国家的新增成本情况
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物卫生、植物卫生与食品安全措施等,通常表现为产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农兽药残留限量、环保、包装及包装材料、技术标准、认证认可等要求。这些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机电仪器行业继2006年和2007年之后,再次成为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最多的行业,主要为认证要求、技术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最低限量要求、人身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纺织鞋帽行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主要为有毒有害物质最低限量要求、特殊检验要求、包装及材料要求、人身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纺织鞋帽行业大型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数量甚至超过机电仪器行业。在玩具家具行业,企业遭遇最多的是有毒有害物质最低限量要求、包装及材料的要求、产品人身安全要求、技术标准要求和认证要求。在化矿金属行业,包装及材料要求、各种技术标准要求、认证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最低限量要求和环保要求是企业最常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农食产品行业企业遭受最多的是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食品中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食品接触材料要求和食品中细菌等卫生指标要求等。食品标签要求也对该类产品的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橡塑皮革行业,出口企业遭遇最多的是有毒有害物质最低限量要求、产品技术标准要求、注册要求和包装及材料要求等,其中对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最低限量的要求较2007年明显增加。在木材纸张非金属行业,能否满足有毒有害物质最低限量要求、技术标准要求、木质包装要求、认证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对企业产品能否顺利出口至关重要。
从总体上看,2008年中国各行业出口企业遭遇到的各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较2007年有明显的增加。
作为一种贸易壁垒,技术壁垒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俗叫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其一是合理性,设立技术法规、标准及检验程序,往往打着保护国家安全及消费者利益的幌子,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非常难以区分。WTO技术壁垒协议并不否认各国技术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术壁垒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就不得具有歧视性。其二是复杂性,技术壁垒因其涉及的技术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使其比配额、许可证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更为复杂,而WTO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要证明技术标准是否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并不容易。其三是隐蔽性,技术标准过高,检验程序过严,都可以影响国际贸易。要区别一项技术标准或检验程序是否合理往往比较困难。技术壁垒因其合理性和复杂性而具有隐蔽性,不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这是各国愿意利用技术壁垒的主要原因。其四是灵活性,不断发展的技术和技术壁垒多样化的形式为灵活运用技术壁垒提供了条件,技术壁垒也较其他关税壁垒更容易实施。其五是关联性。技术壁垒的设置除了人为设置障碍,阻止或延缓别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以外,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就是通过设定限制来附带推销自己的专利技术。
据笔者分析,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如下发展趋势:
(一)传统技术壁垒越来越严
目前,上述传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会越来越严格,限制的品种越来越多,限量标准越来越严格。其中最为典型当属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的要求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之一,以大米为例,1991年出口日本大米需要检测项目为90余项,当时的出口企业叫苦不迭,而到2006年新的肯定列表制度实施以后,各种测项目已经达到了190多项。
(二)新型技术壁垒层出不穷
除了传统技术壁垒以外,以动物福利、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为由提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出现。例如,欧盟REACH法规规定,将在化妆品行业全面禁止使用动物做毒理实验,并要求在其他行业逐渐减少使用动物活体进行毒理实验。另外,2005年初,欧洲议会议员曾经提出,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出口企业实行SA800认证(企业社会责任),“以促使中国改进其劳工政策和人权状况”,后因为该条款仅针对中国,违反了WTO技术壁垒协定“非歧视化”和“无差别对待”原则未被列入议程。但是,一些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如沃尔玛、阿迪达斯、苹果等在采购产品时,却已经提出了加工企业必须通过SA8000认证。
(三)被忽视的合同技术壁垒
我们在谈对技术壁垒的同时往往会忽略合同技术壁垒,一般只谈由国家法律、条令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其实合同技术壁垒才是真正对出口企业影响最直接,也是压力最大的技术要求。合同技术壁垒属于贸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品质要求,该要求最起码不低于进口国的技术要求,而且要另外附加更多的技术条款,特别是要经过一些特殊的认证,如SA8000、MPS等一些非政府强制性技术条款。合同技术壁垒主要由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以委托检验或验收的形式实施,属于国家强制性检验和认证监管之外的壁垒。
(四)不设壁垒的壁垒
这是国外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一种壁垒,这种壁垒本身并不额外增设任何技术性障碍,且完全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WTO有关原则,这就是海关的“自动扣留”措施。近年来,国外摸透了我国一些出口产品的特点,特别是针对低附加值出口产品,进口国海关往往动辄以怀疑某种有害物质超标为由,对中国出口商品采取“自动扣留”措施,而这些产品都是一些高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品,出口企业仅赚取极少的加工费,附加值极低,通常还是通过压榨国内劳工,降低加工成本取得的微薄的利润,一旦被“自动扣留”以后,其利润连支付运回国内返工、返销的运输费都不够,甚至连扣留以后的压舱费或保税仓库的仓储费都不够,更不用说支付高额的成本来应对旷日持久的诉讼了。
(五)技术壁垒的专利陷阱和专利技术壁垒的利益化
近年来,国外在设置技术壁垒的时候呈现越来越多的与本国或本地区专利技术相结合的做法。首先是各国抢先注册一系列先进的检测技术专利,例如欧盟已经注册了9项关于非动物毒理评价的专利技术,一旦其正式实施非动物毒理评价要求,一些技术落后的企业将不得不耗费巨大的投资去引进欧盟的这些专利检测技术。
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放开,以及我国外贸的迅速发展,国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我国的风险加大,对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环境安全的威胁也会上升。与此同时,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影响的扩散蔓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加快出台各种名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保护本国利益,技术性贸易措施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焦点。尤其不可忽视的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复杂化、国际化、贸易化、政治化的趋势不断增强,一些国家恶意炒作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把个别问题上升为对“中国制造”的质疑,成为遏制中国快速崛起的“软约束”手段。建立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将对我国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要准确把握当前国际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化的规律和特点。以实现保护安全、健康、环保、反欺诈等合法目标为由,世界各国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近年来更是呈现快速增长和泛滥的趋势。WTO年成立15年来,各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超过2万项,占所有通报措施的70%以上,且仍以每年近2500项左右的速度增加。一些发达国家依托其在科技、经济和环保水平上的优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系统性强、覆盖面广、要求苛刻、影响巨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些措施动辄会影响到我国每年数百亿美元的产品出口,涉及到很长的产业链条。
(二)要充分认识我国面临的国外技术壁垒影响的严重性。据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抽样调查,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几乎影响到我国所有种类的出口产品和相当比例的出口企业,仅2008年,我国就有36.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外贸损失505.4亿美元。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与一些国家的贸易摩擦迅速增多,我国已成为遭受国外贸易壁垒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80%以上的贸易壁垒都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对我国产品出口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与此同时,欧美发达国家正在通过立法的方式,逐步在食品和消费品安全领域推行第三方检测认证要求,对认可我官方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提出苛刻的要求,对我传统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制度造成带来挑战,极大地增加了我国产品出口的检测成本和不确定性。
(三)要客观分析全面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跨越国外技术壁垒能力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农产品、食品安全水平,是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有效跨越国外技术壁垒的根本途径。我国产品质量和农产品、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较好地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但受生产、科技、管理水平较低等因素的限制,我国产品质量和农产品、食品安全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总体水平仍然偏低,达不到国外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诚信缺失导致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绝,一些出口企业守法意识差,自检自控体系不完善,为降低成本,掺杂使假,逃避监管,造成了质量安全隐患,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四)政府相关部门要增强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人才、信息、技术优势,帮扶企业积极应对,努力突破国外技术壁垒。同时要正视技术性贸易措施在保护安全、健康、促进节能、环保和提高技术进步方面的积极意义,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理念和经验,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的提高,合理限制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国外产品进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五)加强行业协会工作是应对技术壁垒的关键力量。目前,我国已经意识到行业协会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方面的好处,并逐步加强其作用。在国外,行业协会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有着生杀予夺的权威,比政府的权力和权威要大得多。在我国,虽然有着形形色色的行业协会,但区别于国外,这些行业协会均带有十分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绝大多数行业协会究其实质也并非真正的行业组织,而是从一些政府机关主体剥离出来或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政府职能转变后整体转化过来的。客观地讲,这些协会组织无论是人员素质、协调能力都有很大的欠缺,一些企业形象地把这个群体叫做“二政府”,一些协会除了热衷于搞各种评比,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组织一些毫无实际内容的活动以外,根本发挥不到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工作,首先要把行业协会的主导权真正交给行业,由行业自身组织成立协会。实行选举制,由企业选举出能够代表其自身利益的办事机构,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将同一类商品的出口企业全部纳入协会管理,未经协会许可,不得进入该领域。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如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金融等配合行业协会的决策进行行政干预。
(六)进一步增强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WTO谈判和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的活动,不断增强我国影响力和话语权,合理表达我国利益诉求,深入参与规则和国际标准制修订。建立工作机制,支持我国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动将对我国有战略利益的国内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积极加强与国外认证认可机构的交流与磋商,有选择、有步骤地参与认证认可国际多边互认机制。加强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协调应对。通过多双边渠道加强对外交涉,合理采取反制措施,必要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利益。加强对出口企业和商(协)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服务与指导,逐步形成政府主管部门与协会(商会)和企业协调行动、共同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联动机制。
[1]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通报查询[OL].http://www.tbt- sps. gov. cn/tbtsps/ Notification /Pages/default.aspx,2009.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Z].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Z].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8)[Z].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9)[Z].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
[6]梅建,王晓兵,周玮.欧盟化学品管理政策研究[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06,(7):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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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京京.美国设法改善消费品安全监管框架[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04):68.
[10]APHIS Publishes.Notice on the Implic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New Lacey Act Requirements on Imports of Plant and Plant Products[OL].www.usdoj.gov,2008-10.
[1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网.船舶亚洲舞毒蛾检查[OL].http://www.ccic.com/web/static/catalogs/html.
[12]Francesco J D.An Update on Japan’s New Positive List System for Regulating Agricultural Chemical Residues in Food:Be Berries[J].Consumer compact,2006(11):2-3.
[13]武敬云.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6(7):8-10.
(本文责编:辛 城)
Influence of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on Export Enterprises
CHEN Yan-zhang TAN Li-wen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To achieve the protection of safety,health,environmental protection,fraud and other legal ground targets,the world’s countries to develop a number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in recent years,is showing the trend of rapid growth and proliferation.Complicated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international,trade,political tendency of the growing number of countries malicious speculation China’s product quality and food safety issues,to increase the individual issues of“China”question,as to contain China’s rapid rise“soft constraints”means.China has become the subject of foreign trade barriers,one of the most serious of which more than 80%of the trade barriers and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s of China’s exports and had a serious impact.To good use agreement gives WTO members the right to live with the rules,with full rules.Through multilateral and bilateral channels,to strengthen the external representation and reasonable to take counter-measures,if necessary,through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our country.Strengthen the export business and commercial(co)will deal with foreign technical barriers to services and guidance,and gradually form a compete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associations(chambers of commerce)and business coordinated action to jointly cope with foreig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he linkage mechanism.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WTO;Chinese enterprises;Influence;Strategy
F746.17
A
1002-9753(2011)02-0154-12
2010-08-16
2010-10-15
质检公益项目(200910142):辐照食品鉴定方法研究及风险评估(I期)。
陈彦长(1965-),男,湖北汉川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战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