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物版权维护及定价问题的思考

2011-08-31 07:22
现代出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出版物定价大陆

◎ 许 京

如今数字出版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但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对于数字出版技术的应用,众多出版社的态度都是相对冷漠和被动的。近年来,除少数有实力、资金雄厚的出版集团或大型出版社有所动作外,绝大多数的出版单位在数字出版的发展浪潮中,无论是在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还是数字出版的探索与实践,都是落伍于时代的。这既有自身资金、资源、人才等条件受限制的现实因素,也有领导者自身观念和知识结构陈旧保守等原因。

现在大多数出版单位渐渐成为数字出版中相对的客体——技术成果的享用者,除了自有的版权外,渐渐失去了其他的话语权,成为了数字出版市场中相对的“弱者”。与此同时,与出版社形成反差的是,一些原本与出版业无关的民营科技公司则在这场新技术革命中表现得非常活跃。它们在经历了近十年的艰难打拼后,已走在了众多传统出版社的前面,渐渐成为数字出版研发与应用推广的主体,它们凭借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在积极寻求与出版社的合作中,摸索并基本确立了数字出版的“游戏”规则。事实上,它们已成为了这场出版革命中的“强者”,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观念上和技术上的差距还在逐渐拉大。

在我国的出版数字化进程中,民营出版力量已不单在技术上领先于传统出版社,而且在理念和规则等诸方面也影响着我国出版数字化的发展方向。

一、对当前数字作品利益分配模式的分析

在当前销售的数字出版物中,绝大多数是民营数字公司通过与出版企业签约,获得授权后进行数字化制作并销售的。这些数字出版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出版企业历年积累的产品中通过扫描复制等手段制作而成的;另有一部分则是把各个出版企业独立、分散的数字作品经过组合和再加工制作后后进行销售的。

目前,国内大陆地区数字出版物的价格是极其低廉的。这是因为数字出版物通常是按其纸质作品价格的三分之一来定价的,销售所得按5∶5的比例由数字技术商和出版企业分享。若是出版企业只提供版权和样书,由数字技术商来完成扫描及PDF的制作,则分配的比例是6∶4(大致比例具体操作中可能略有差异)。从表面来看,在这样的合作中,出版企业占了很大的便宜。数字技术商通过其技术的输出和自身平台的应用来完成交易、获得数字出版的利润,理应所得;而出版企业则仅凭版权,凭着过去的“老本”,就可“不劳而获”,得到利润。事实上大多数出版企业也正是本着“不做白不做,做了多少还能有所得”的心态在与数字技术商进行数字出版的低端合作。但实际上,这样的合作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利益分享者——作者。而数字技术商并没有忘记这一点,他们在双方合作协议中早有约定:数字产品的作者收益由出版企业支付。这就意味着出版企业将从本就不多的收入中再拿出一部分与作者进行二次分配,出版企业的实际收入因此大打折扣。

此外,最近几年,出版企业所签的出版合同中都普遍加上了数字版权的约定。而五年、十年以前的出版合同中却没有数字版权的授权与约定,这批书的数字出版事实上给出版企业留下了诉讼隐患。对于作品的数字版权,也可以沿用传统出版的一些做法:将五年、十年以前的出版物先数字化并销售,然后把因与作者失去联系而应归属作者的那部分数字版权收益,缴存于相关版权机构,以便日后作者(或作者的亲属)认领。目前的关键是能否对出版企业进行有效监督。从作者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加入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各领域著作权协会,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著作权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200年的实践经验能提供很好的借鉴。

2010年5月,汉王公司首度提出了与出版企业进行合作,在收入的分配上采用二八分成的模式,即汉王为二,出版企业及作者为八。这样就给出版企业和作者的二次收入分配留下了较为充足的空间,既有利于鼓励出版企业对数字出版作长远的投入,同时也能使作者的合法利益在收益上得到尽可能的保证。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这既是数字出版取得阶段性发展的必然结果,也为数字出版以后的理性发展提供了借鉴。

二、当前数字出版物的定价分析

1.当前数字出版物定价机制形成的历史前因与现实后果

如今业界抱怨数字出版物价格过于低廉,究其细节可以发现这种情况产生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历史原因是,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不太重视知识产权,正如我国IT的发展和普及与盗版软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样,人们已经习惯于免费下载和阅读,习惯于享用免费的“午餐”。真正重视知识产权是近七八年才开始的,这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现实因素是数字技术商们在市场上的无序竞争。国内的几大数字技术商为了更多、更大、更快地圈占市场份额,拥有更多的客户资源,采用了极为现实的,对其有利、有效的做法或“游戏”规则。但令这些“做法”或“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始料未及的是,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对我国数字出版业的长远发展是极其有害的。这实质上是“崽卖爷田心不疼”,将出版企业多年积累的成果“撮堆卖”。特别是一些多年前出版的老作品,以现在的物件指数来衡量,其当时的定价是非常低廉的,如果我们不充分考虑时代变迁、社会发展等因素,仍机械地将其的数字版本按原定价的三分之一销售,则几乎相当于白送。

此外,又由于任何买方只要在付出了极低的价格之后,就可尽情下载、打印、复制,或者虽有反打印与反复制的限定,但技术含量并不高,实际上沦为摆设。于是就出现了很多教学培训机构只买一套数字教材,然后全体人员复制使用的情况。这对出版企业的伤害将是隐形而又长远的。

2.对数字出版物合理定价的设想

数字出版物的定价究竟应该怎样制定才合理?笔者认为既要尊重和承认目前的国情及国民消费能力,还要考虑和平衡出版企业、作者和数字技术商三者的利益,本着立足现实,兼顾以往的态度和原则,适当调高数字出版物的价格。例如近10年内的出版物,建议按原作品价格的二分之一来定价;对于10年以前出版的一些有价值的精品图书,经扫描制作成PDF格式的数字出版物后,其价格可按当年原作定价的2倍、3倍,甚至10倍来制定。

同时,数字出版物的销售应严格细分阅读权和使用权,对复制或打印要做技术上的高难度限定,以此来维护和保证出版者和作者的长远利益。

三、与台湾华艺数字技术商操作模式的比较

发展数字出版,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在实践中,笔者和台湾华艺数位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艺)进行了业务上的接触。在交流中,笔者注意到了台湾华艺的理念与模式与大陆的方正、超星等几家知名数字技术商的操作模式的异同,总结如下:

1.相同之处

第一,华艺的销售对象与大陆的数字技术商基本一致,都是以各类图书馆为主要客体。

第二,在收益分成上华艺与大陆的数字技术商基本上是一致的,华艺与出版社也是六四分成,即华艺是六,出版社是四,每年结算两次,分别在2月和8月。

2.不同之处

第一,华艺优先做老书(华艺的概念是在3年以内出版的算新书,超过3年的算老书)的数字版,一般情况下不考虑做新书,文件的格式是PDF。而大陆的数字技术商则愿意做新书(在1年内出版的图书),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再做老书(1年以前出版的图书),并希望出版社最好能提供原始的电子文档,不太愿意扫描。

第二,华艺电子书的定价遵守国际惯例,即是原书的2~3倍。如客户对新书有需求,则新书的数字版将按原书定价的20倍出售;大陆的电子书定价则一般是按照原书定价的三分之一销售。

第三,华艺的电子书对品种有要求,不考虑制作小说、文艺、励志、生活和菜谱等选题或品种的数字版本,其关注点在于科技、古籍、中医药等领域;而大陆的数字技术商对于已出版书籍则几乎照单全收。

第四,华艺电子书的销售市场主要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东南亚及欧、美的大学图书馆及部分公立的图书馆;大陆的数字技术商则是以国内图书馆为主,海外也有发行,发行量不详。

第五,华艺电子书的版权保护意识较浓,只销售图书馆的在线阅览权,在技术上反下载与反打印;大陆的数字技术商则以服务见长,卖出的文本虽也限定了同时阅读的人数,但可下载、复制与部分打印(PDF格式的照片打印)。

第六,华艺制作电子书不收取出版社的任何费用,但要求签约,最少是三年。合作之后先提供书目,在网上征订宣传,有订数之后再制作出售;大陆的数字技术商也不收取出版社的费用,并对签约没有时限上的具体要求。合作之后即开始制作数字版,然后销售,更注重图书的品种。

综上所述,华艺的版权意识和对出版企业的利益维护意识显然要强于大陆的数字技术商。尤其是数字出版物的高定价,在维护了出版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其定价是否过高的质疑。但实际上这样的价格有其合理之处:

图书馆属公益事业,购书的费用政府会给其相应的补贴;

数字图书能最大幅度地节省馆藏空间,而一个图书馆最大的费用支出是每月物业费用的支出;

数字图书可多次借阅而无损耗,不必购买多个复本;

与纸书相比,客户购买的同样也是阅读权,可24小时随时随地上网阅读,但华艺通过多重加密技术反下载、反复制与反打印。

华艺的操作模式并不一定适用于大陆数字出版,但是确实值得业界思考。在信息时代,时空距离已被数字技术大大地缩短。另外,全球同处信息时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多与海内外同行进行交流,互相学习,也是推进数字出版更好发展的有效方式。大陆的出版业界应该主动地对外联系,以此推动我国数字化出版的发展。因为,在传统出版日渐式微的今天,数字出版是一个广阔的天地,未来的出版企业肯定会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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