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不能实施的原因及其对策

2011-08-15 00:45王春玲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法律

王春玲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驻马店 463000)

惩戒教育不能实施的原因及其对策

王春玲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驻马店 463000)

近年来,随着鼓励教育和赏识教育的提出,惩戒教育越来越淡出人们的视野。惩戒教育是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学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能实施惩戒教育,处境非常尴尬。我国急需制定教育处罚法规。

惩戒教育;体罚;制定教育处罚法规

2009年8月24 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1]此消息一发布,立即招来了如潮般的议论。教师批评学生竟然需要教育部特别授权,这确实听起来匪夷所思,却又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学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的处境是多么的尴尬!连批评权都需要教育部的授权,更不要说惩罚性的措施了。我们的教育似乎走入了一个怪圈,从几千年来的师道尊严,严师出高徒,到今天的老师不敢管学生,甚至不敢批评学生,这难道不是社会的诟病?

这几年,我们的教育从来没停止过改革,比如我们制定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我们以人为本,发展素质教育,提出鼓励教育和赏识教育,而惩戒教育越来越淡出人们的视野。再加上我们的法律提出要尊重学生的权利,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所以造成一些教师谈“罚”色变,生怕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弄得是身败名裂,所以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学生的怪现象也就产生了。

孙云晓先生就曾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赏识教育不是万能的,有效的教育需要适当的惩戒,惩戒教育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徐万山说。

我们的确需要惩戒教育,但今天我们有必要弄清楚惩戒教育和体罚教育的区别,教师不敢管理和批评学生的深层次原因及有关的教育处罚法规急需完善问题。

一、惩戒教育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区别

惩戒教育主要是通过实施批评、处罚的手段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又不损害其身心健康,从而使其认识并改正自身过失的一种教育方式。惩戒教育是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惩戒,惩,惩罚,是手段;戒,引以为戒,是目的,惩戒是为了纠正不当、不良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

“体罚是指教职员用打手或打屁股等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学生的教育方法。体罚的特点是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肉体遭受疼痛。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员采用罚站,罚跪或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学生的教育方法。”[2]

惩戒教育的特点:是在帮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体现的是一种约束教育,责任感的教育。体罚的特点是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肉体遭受疼痛,人格受到侮辱,身心受到损害。变相体罚是一种变换了形式的体罚,也是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两种不同的态度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方式:惩戒是无损身心健康的适度处罚,体罚则是毫无顾忌对身体恶意侵犯。

惩戒教育,能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更加清楚地认识对与错,是与非,荣与辱,并通过适度的外在压力使学生的思想发生变化,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一个人在自己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犯错误,但犯了错如果不给予惩罚,这个人会缺乏对与错,是与非的观念。在家里父母的溺爱让孩子变得无所畏惧,在学校教师不管学生让学生变得无所畏惧,走入社会如果还无所畏惧,那可能会违法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惩戒教育是合乎教育规律的,在学校犯错误给予一定的惩戒,让学生明白学校是有纪律约束的,走入社会是要受法律约束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让学生从小受约束,就是这个道理。

从人的本性出发,鼓励教育和赏识教育固然重要,但如果过分强调赏识、尊重、宽容、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现在根本就不敢管,那也是在害孩子。赏识教育并非对所有的孩子都有效,面对一些行为习惯有严重问题的学生,一定的惩戒是必要的。“只有赏识,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南京师范大学儿童发展与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殷飞说:“赏识教育是对学生某种行为的肯定,是一种正面的刺激,惩戒则是对学生某种行为的否定,是一种负面的刺激,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被认可的。”如果说鼓励教育和赏识教育,是从人性出发,是一种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教育,体现爱的教育,而今天的惩戒教育更是一种博爱,因为它体现的是一种责任教育。鼓励教育和赏识教育就像两条腿,缺了哪一条都不行。

二、我国目前惩戒教育不能实施的原因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之后,在社会上特别是教师群体引起广泛的热议,但大部分老师表示虽然有教育部的上方宝剑,仍不敢批评学生和管理学生。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对前段时间争议很大的“批评权”进行了回应:班主任和所有的科任教师要敢于管理学生。如果不敢批评学生、不敢管理学生,该管的不管,那就是不负责任,就是渎职,就是失职(2009年9月11日《人民日报》)。可以看出双方是针锋相对,一方说不批评是不负责任,另一方说不敢批评,一个批评权就成了焦点,更不要说实施惩戒教育了。让我们先来看看不敢批评和实施惩戒教育的原因:

(一)孩子和家长的原因

现在独生之女多,娇生惯养,在家就是小皇帝,针对老师正常的批评或管理,有的不能承受,离家出走的,自杀的,无形当中就堵住了老师的嘴。家长又怕孩子在学校受委屈,所以孩子给家长告状甚至歪曲事实,家长不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有些家长电话斥责或辱骂老师,大闹学校,殴打、甚至杀害教师,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果再被某些媒体揪住小辫子,大肆宣扬,老师为此身败名裂。

(二)学生家长的过度维权

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和宣传,学生、家长都懂点法律,有些学生开口便称法律有规定不许惩罚学生。所以,有些学生就是违反一百遍学校纪律,老师也奈何不了他。比如有些学生没有纪律观念,迟到,旷课,早退,违反课堂纪律,除了批评教育,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这些手段有些学生根本不害怕),我们还有什么办法呢?有些家长不能理解老师的善意批评和对学生的适度惩戒,认为是老师在给学生穿小鞋,投诉老师,有些还用语言威胁:“小心我告你。”谁愿意因管理学生而成了被告?更有些不理智的家长,学生一旦在学校出了事情,不管学校有没有责任,就和学校闹,比如有些学生自身的原因在学校自杀,按法律规定自杀应该是自己负责,但学生的家长及其亲属和学校闹,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最后学校迫不得已拿钱补偿,但在家长看来那叫赔偿。这种事情对学校及老师的影响很大,为了更少的承担责任,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行为能不管就不管,能推给家长的就推给家长。

(三)教师自身的原因

在我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戒尺教育,教师拥有绝对的权利和权威。现代社会实行素质教育,提倡以人为本,尊重学生权利,体罚也没有合理不合理之分了,统统归结为不人性的教育方式,退出了历史舞台。老师批评学生也要注重方法和艺术,更不用说适当的惩戒,一不小心可能成了被告。媒体不断报道老师因批评或惩戒学生,学生自杀,离家出走的,家长和学生报复老师的等,这些报道不仅寒了老师的心,也使老师明白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当起了老好人。2008年6月12日10时许,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教师杨经贵,因为在上课时没有及时制止学生的打斗行为,致使学生杨涛意外死亡。(2008年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不少网民戏称杨经贵为“杨不管”,最后杨老师赔偿学生家长10万元并调离教学岗位。有谁关注过杨老师为什么不敢管学生吗?就在杨老师的学校有一位班主任因管学生被学生剁掉了手指,教师的安全谁来保护?有网友这样评论:现在的老师,打学生是体罚,骂学生是侮辱,说学生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教育引导学生方法不当还会引起学生离家出走、跳楼或自杀,试问我们这些老师该用什么方法来教育学生呢?现在的老师除了批评教育,我们还有什么手段呢?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批评的轻了,他根本不当回事,批评重了,学生报复你。这不能不说是师道尊严的弱化,教师教育者的角色已经沦落成保姆的角色。现在的教育从封建社会绝对强调师道尊严,到今天的人性化教育绝对突出学生的权利,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既不利于教师的教,也不利于学生的学,更不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四)缺少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学生的权利保护过多,而关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权利规定的太少,或者是限制学校和教师的权利,甚至无法操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3]《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禁止体罚学生。”[4]这两部法律是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也是对教师的行为进行限制的。而且法律用词相当模糊,比如什么叫体罚和变相体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罚站多长时间算体罚,罚抄作业多少遍算变相体罚,仅仅用一个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能说明问题的,同时也束缚了老师的手脚,不敢管学生,害怕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

学校的管理缺少法律的支持。学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至于采取哪些手段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比如学校为安全起见,防止学生带凶器入校而对学生进行搜身或者搜查学生寝室(对学校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而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除公安、检查、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处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搜查罪。学校对学生违反纪律进行罚款,而法律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6]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学校对学生在课堂上乱用手机给予没收,而法律规定没收也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才能实行;学生发型不符合规定,学校强制理发,学生认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把发型不合格的学生赶出课堂,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所以学校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没有法律特别赋予的权利,严重束缚了学校的手脚,也是不能实施惩戒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什么叫随意开除?严重违纪的也不能开除吗?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即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才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学校一般是不能开除未成年学生的。也就是说对于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学校除了批评教育,几乎没什么手段管理学生的。试问:我们的学校该用什么样的手段管理学生?我在对初中班主任和中小学校长进行法制培训的时候,这些中小学校长和班主任感觉很无奈,因为没有法律的授权,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最后,学校消极怠工,管那么多干什么,只要不出事情就行了。不出事情培养的就是高素质的人才吗?

因此,学校实行惩戒教育,缺少法律的支持,最主要的是现行法律用词模糊。再加上现行的法律没有把违反法律和实施惩戒的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所以,即使是学校想实行惩戒教育,很难把握。也就是实施惩戒需要有一个度,这个度就需要通过制定教育处罚法规明确的表达出来。

三、没有惩戒教育的后果

惩戒教育是符合教育规律的,但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没有实行惩戒教育,即教育过程当中没有一定的强制。这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教育效果,违法犯罪青少年逐年呈上升趋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7]这些不良行为如果不及时管教,导致学生有种错觉,认为这些行为是不受约束的,是对的,以致后来胆子越来越大,走入社会违法犯罪。

有资料显示,实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学校没有实施惩戒教育应该是众多原因之一吧。尤其是农村的青少年,父母外出打工,跟着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亲属生活,家庭教育缺失,尤其是出现不良行为时没有管教,没有约束,如果在学校又不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纠正,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以想象一个在学校不能遵守纪律的学生,走入社会很难成为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四、借鉴国外的做法,制定惩戒教育法规

我国是从1978年以后,才逐渐制定和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可以说至今我们还有很多方面的法律不完善,惩戒教育方面的法律就没有。西方发达国家法制化道路进程比较长一些,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因此,借鉴国外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取的。

2009年4月2 日《大河报》报道:“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日本: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美国: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英国: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法国: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投票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瑞士:瑞士政府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8]

从上述国家的法律可以看出,这些国家把体罚和惩戒通过法律严格区别开来,这样学校操作起来很容易。他们规定的内容有些是我国现行法律绝对不允许的。当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我们要参照国外的法律来制定我国的教育处罚法规。

我国部分地方进行惩戒教育的实践和探索。2009年08月25日《武汉晚报》报道:郑州二七实验小学“教育惩戒”的实践探索,是非常成功的,具体惩戒措施有:上学迟到,要罚绕操场跑圈,完不成作业,找课本上最长的一篇课文,罚抄10遍,罚站,或罚打扫一周卫生,倒一周垃圾等。这些惩戒行为,在学生身上起到了一定作用,因为惩戒带来的痛苦,带给学生一定的警戒作用。据一位班主任介绍,班上一女孩,没时间观念经常迟到,班规规定迟到罚跑步,迟到5次以上取消三好生评选资格后,她最近两周没迟到过一次。2010年11月22日,《南京日报》报道:南外仙林分校经家长委员会通过,率先出台了惩戒条例,内容包括严重违规、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关小屋子反省,可以要求家长带其回家等一系列规定。

2008年10月27 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2008年10月28日《北京晨报》)。据调查80%的家长认为可“适时”惩戒,73.5%的学生认为,在自己或同学做错事时需要惩戒,63.83%的老师认为惩戒是一种教育,也有 21.56%的老师认为难以把握。

由此可见,惩戒符合教育规律但缺乏法律的支持。我们急需制定教育处罚法规。只有制定教育处罚法规,学校才能放开手脚,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才有一个依据和尺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师不敢批评和管理学生的问题。

五、对制定教育处罚法规的建议

(一)充分考虑学生的意见。这部法律和学生的利益密切相关,要让一部分学生参与进来,表达他们的看法。(二)培训好家长。中国的家长溺爱孩子是出了名的,先让家长了解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取得家长的配合,并听取家长的看法。(三)多听听教师和学校的意见。学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遇到的管理问题,学校最清楚问题出在哪,因此,制定法律的时候多听听教师和学校的建议。(四)借鉴国外的现行的法律。许多发达国家制定教育处罚法规,说明教育处罚法规存在的合理性。

[1]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

[2]武钦殿,谷宗智,吴立清.中小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M].安徽大学出版社,1998,P96.

[3]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4]义务教育法.1986.

[5]《刑法》第245条. [6]《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王春玲(1976-),女,法学学位,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和法律研究。

201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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