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探微

2011-08-15 00:45蓝彬华谭畅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德治国依法治国法治

蓝彬华谭畅

(1.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 重庆 400715;2.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重庆 400715)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探微

蓝彬华1谭畅2

(1.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 重庆 400715;2.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重庆 400715)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国是应该实行“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首先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内容入手,深刻地分析并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论的科学内涵,接着阐述了现阶段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区别和联系,最后论证我国应实行依法治国,一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二是如何实行依法治国。

德治;法治;人治;以德治国;依法治国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内涵

以德治国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使社会主义道德在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完整的道德体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大力倡导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以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为目标,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属于精神文明。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其行动口号和价值准则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与制度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层面来概括法治系统:“(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这不仅指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为人格的充分发展和福利的提高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条件。(2)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应当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保障。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德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德联系。法治以其权威性、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德治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平。

江泽民在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富勒认为若撇开道德的语境去研究和分析法律是不可能的。法律要实现其目的,成为可能道德需要,满足“内在的合法性”,没有道德性的法律,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接受和遵守。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德的区别。正如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道德与法律的“实质区别”是:“道德法则适用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体的人类。”[1]因此,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极为重大的制度建设,在治理国家中是根本的、决定性因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核心是依法办事;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基本要求是“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

法律通过限定人的自由来保护人的自由。在此意义上法律是自由的界限。恩格斯说:“如果可以说英国人一般是自由的话,那么他们的自由就不是法律的赐,而是反对法律的结果。”[3]法律意味一种限制,人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这就是美国著名法哲学专家博登海默所说,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4]

三、以德治国还是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的必要性。现代法治社会或者说在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律逐渐成为调控社会秩序的主要乎段,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任何一个国家,法治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法治是一个国家形成的重要标志,无法治的社会将成为无序的社会。《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对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及其原则的法律确认。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都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政体的法律确认。

邓小平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江泽民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中宣部长刘云山指出:“建设和谐文化,就是要培育和谐精神,倡导和谐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亲和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文化生态。”法治为和谐文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以思想道德建设为重要内容的和谐文化建设又为法治提供了重要条件。[6]

(二)如何依法治国。增强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我国的法治现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在相当一部分群众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的头脑中还没有真正树立。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有发生。当务之急是要在全体人民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从而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明确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超出于法律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以权乱法;法治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要重视从法律上、制度上实现人民民主,切实保证人民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行使权利。

法治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法可依”。因此要加强立法,健全完整法律体系。只有体现人民利益和要求、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才是良法。在立法中要进一步贯彻民主、公正和合法性原则,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的具体制度,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保证立法的实体公正,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更好地发挥良法的教育、规范、协调、惩戒作用。

“有法必依”才能增强法治的力量。不实施依法治国,就等于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惩治,社会生活中各种丑恶现象就会蔓延,违法犯罪分子就会呈现失控的势头。凡违法犯罪特别是主观故意无一不是道德的败坏。

“执法必严”要求在实践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丰富人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执法者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带动整个国家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要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一经宣布的法律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和制度就成了一纸空文;加强法治控制机制,重视人权保障,推动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7]

自始至终加强依法治国,加强制度和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违法必究”使违法犯罪分子及时得到惩治,一些犯罪分子便可悔悟自新,并由此走上光明的人生道路。同时,及时惩治违法犯罪分子也会在社会心理上产生良好影响,人们更加坚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反之,由于不注重追究违法责任,将导致犯罪分子横行,社会生活乌烟瘴气,许多人就会对社会的进步丧失信心只有坚持法治,才能为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提供保障,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又是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国家的政治决定其性质和社会格局,政治首先离不开法治,只有在法治的规范下,才能杜绝独裁制,避免不良的政治倾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落实,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政治现代化道路的现实选择。三者的有机统一要求坚持并完善党的领导,健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1](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赵肖筠.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6.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4.

[6]刘忠孝.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J].学术交流,2007.

[7]赵肖筠.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6.

Running our country by morality or by law?

Let us discuss the problem of running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or with the morality from the follow several aspects. The first part is proceeded with the basic content of “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running the country with the morality”, analyzing and explaining the scientific intension of the theory about“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running the country with the morality”profoundly. The second part reports the distinc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running the country with the morality”. The last part is to prove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be run according to law from two aspects: firstly, it is necessary to manage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secondly, how to manage the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Rule of virtue; Rule of law; Rule by people; Run the country with morality; Run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蓝彬华(1981-),男,江西赣州人,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教育。谭畅(1990-),女,重庆开县人,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2008级学生。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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