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原因及对策

2011-08-15 00:50:50董明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2期
关键词:销售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

□文/董明明

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原因及对策

□文/董明明

产品责任,是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及承保区域内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商店、进出口公司等。此外,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产品并因此导致产品责任事故时,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现状

产品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早期的产品责任险,主要是承保一些直接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如食品、饮料、药品等,以后承保范围逐渐扩大,各种轻纺、机械、石油、化工、电子工业产品以至于大型飞机等均可在承保范围之内。尤其是在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产品的日趋丰富及现代化成分的增多,产品责任险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急剧地扩展。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已渗透到生产和生活的一切领域,占有整个非寿险业务的一半左右。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有的高达40%,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已涵盖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各方面,开办的险种多达数十个,服务范围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责任保险的比重只占非寿险业务的4%左右,与国际平均水平差之甚远。全球责任保险总量的平均比重已超过15%,在欧美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30%~50%。我国责任保险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过低的问题,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也造成了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越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占比则越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带来了很多不便。

二、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原因

1、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产品使用者长期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较淡薄,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行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尤其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更是选择了不了了之,很少有人会提起诉讼索赔。由此,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2、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意识不强。(1)生产商或经销商对于产品责任风险的认识不足够,误以为产品只要设计、制造按行业规定的程序走,就可以不必承担产品责任风险。事实上,产品责任风险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决定了生产商或经销商所提供的产品已经极尽完美,他还是不能避免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消费者误用的情况导致产品责任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许多国家对于产品责任判决采取的严格责任或是绝对责任原则,生产商或是经销商仍然需要承担产品责任;(2)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质量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很好地去考虑如何将其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解后顾之忧;(3)有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即使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并非真正明确其意义和作用,而是把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人作为企业一种宣传产品的广告效应。

3、法律环境不够完善。我国影响责任保险发展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受害方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现在对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是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我国的社会和经济是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以现在估计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到了那个时候,这个“预期可得利益”已是达不到预期的利益水平。规定中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物价指数上升的因素及精神损害,这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另外,有些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支持和庇护下,消费者往往诉而无门。这些都有碍产品责任法的实施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开展。

4、保险公司宣传力度不够。保险公司对承保产品责任险的经验不多,尤其针对我国目前一些产品的真正合格率低、产品责任险的投保需求不大,承保面小,保费收入少,该险种的损失概率较大,赔付也可能会增大,不敢把承保面扩大,畏惧赔付率高。在承保时累计赔偿限额,特别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控制较严。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单纯的就保险论保险,对责任保险的业务推动和管理不充分;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责任保险的作用尚未被社会广泛认识。

三、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对策

1、增强消费者对于产品责任风险的认识。保险公司加大对产品责任保险的宣传,使产品责任保险早日深入人心,增强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意识,使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责任能够得到有效追偿。

2、完善企业对产品责任风险的管理。保险公司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直接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并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产品(如电器类产品),应加强对企业承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宣传。同时,生产商应增强产品风险意识,重视企业成本管理,对企业的风险进行科学的识别、评估。由于产品责任风险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不能对产品责任风险采取被动自留的方式,而应通过保险的方式把产品责任风险分散给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风险具有发案率高、后果严重、涉及面广、额度大等特点,一旦企业发生产品责任风险事故,他所要承担的经济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从企业长远利益考虑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3、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是世界性趋势,产品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势在必然。对于承保范围为国内的产品责任保险而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的基础。在一个高度发展的社会里,保险对社会风险的合理承担、对促进经济的整体协调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健全的法律制度又是发展责任保险的基础。因此,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尽快制定出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明确生产商、经销商等对于受害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地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要联合起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级人员加强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为发展责任保险提供广泛的法律基础。

总之,产品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社会的安定。企业在制造与销售活动中,以产品的质量向用户和社会负责,若因产品缺陷引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必须依法追究责任。通过办理产品责任保险,使受害人即消费者的利益在承担产品责任的致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得到确切可靠的保障。

(作者单位:河北银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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