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青
在我国保险业,2009年国内某保险公司因巨亏被接管,2011年初国内某保险集团被国家审计署查出巨额资金违规,等等。我国保险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管理能力、重塑行业形象,已迫在眉睫。尽管各家财产保险公司都在加强内控建设,但从目前情况看,财产保险公司在内控实际操作运行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有些甚至是违法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保险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中国保监会已经开始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整顿保险市场。2010年中国保监会及其各地派驻机构签发了约1,50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处罚情况分析,所出现的问题,大都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主要集中在: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代理管理和财务管理四个运营环节。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违规承保或放宽承保条件;二是虚假理赔、扩大责任理赔;三是违规支付手续费;四是账外经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文化缺失:员工风险合规意识淡薄,执行力弱化。一是高管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发展、吃掉了公司利润、腐蚀了干部队伍、损害了保险业形象;二是员工执行力弱化,缺乏合规意识。特别是基层的保险机构,对于公司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不执行或不全部执行,内控制度仅仅是写在了文件上、挂在了墙上,没能内化于广大员工的心里,没能使之融入员工自觉工作执行之中;三是内设机构重叠,职责界定不清,承保管理部门既负责核保管理,又直接承办业务,管理职能与业务发展职能混杂。
(二)控制环节弱化:公司内控组织不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不科学。在内控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公司在总部没有单独的合规法律部门,没有单独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公司的内控制度;二是大部分新公司在二级机构没有单独的内部稽核机构;三是有的公司虽然设有内部稽核机构,但是不独立,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四是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或是法律岗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处理保险纠纷和各种诉讼事务,没有精力去研究和防范事前法律风险。
在内部管理流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单证管理上,单证保管和使用两者职务不分离;二是承保管理上,业务质量的审核把关不严,不严格按照业务承保规定核保业务;三是理赔环节上,报案后不及时立案,导致未决赔款底数不清,或是人为通过压低或提高未决赔案估损调节利润。有的公司甚至制作假赔案套取费用;四是财务环节,大额支取现金,产生大量应收保费没有控制等。
(三)IT控制失效:公司信息系统简单,控制技术手段落后。一是部分公司的信息系统仍处在简单的操作层面,没有内部控制管理功能;二是部分公司业务、财务、理赔、客户等系统之间没有实现无缝连接,相互之间数据信息割裂,业务数据管理无法实现系统化、整体化控制;三是部分公司信息系统中的内控节点设置不科学,未能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四是部分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授权在系统中实行操作权限分级管理。
针对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运营环节出现的问题,提出内部控制完善建议:
(一)承保环节控制
第一,投保控制。一是建立“保单投保电话确认”内控制度。即,对于上级核保机构接到销售网点提交的投保单后,通过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由保险公司核保机构逐一向客户电话确认投保信息,重点确认是否投保、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金额等内容;二是建立“保单信息查询”内控制度。保险公司对所签发出的保险单,在其门户网站上提供保单验真和保单信息查询功能。从而避免虚假投保、虚假注销保单等舞弊行为。
第二,出单控制。一是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严禁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二是出单系统、单证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三是实现集中录单管理。在一个地区设立相对独立专门负责录入保单的机构,确保保单信息录入内容真实、要素齐全、信息准确,保单信息录入后提交核保部门核保,核保通过后,由保险公司各网点负责打印保单,从而避免虚假退费的舞弊行为。
第三,核保控制。一是要建立“远程核保控制”,实现保单销售、保单录入、保单核保相分离。将保单销售、保单录入、保单核保工作实行远程分离,有效规避承保舞弊行为;二是要建立职责独立的专业化核保师队伍;三是要实行分级核保授权管理。从而避免违规协议承保,放宽承保条件等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理赔环节控制
第一,建立远程理赔控制系统。为有效防止理赔舞弊行为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远程理赔控制系统。基层查勘人员只负责查勘出险现场,将现场情况、理赔单证等,通过远程理赔系统,上传至上一级理赔核赔核价中心,由核赔核价中心人员进行分别定损、理算,通过将查勘、定损、理算三个职务分离,有效防范内部操作风险。
第二,建立健全理赔内控稽查制度。建立“三管齐下”的理赔质量内控稽查制度,即由理赔线为主开展理赔业务检查,以省级分公司的检查审计部门为主开展理赔效能检查和专项审查;聘用独立调查人对重点赔案、疑难赔案开展独立调查;积极推广应用车险远程核损技术,实施非现场理赔审计。通过建立健全理赔内控稽查机制,强化理赔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督。
(三)代理环节控制
第一,建立代理渠道信息系统控制。一是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应与保险公司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二是保险代理人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地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第二,完善代理渠道管理制度。一是针对个人代理渠道,建立完善销售团队和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对销售团队、销售人员的组建、选拔、考核、晋升、退出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建立起一支讲诚信、重道德的销售人员队伍;二是针对兼业代理、专业代理、经纪人销售渠道,应建立完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对这些中介渠道进行分类管理,制定资质审查、合作流程控制,实行代理合作业务规模与效益双向考核挂钩考核等方式,严格管理,确保合作的中介机构合法、合作的业务合规,合作的业务风险可控,双方互利互惠,长期共赢。
(四)财务环节控制。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通常包括以下三种:“集权型”、“分权型”和“集分结合型”。“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是所有战略决策与经营控制权都集中在总公司,基层分支公司没有经营控制权。“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是指决策权分散于各分支公司,各分支公司相对独立,总公司不干预分支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集分结合型”财务管理是指以总公司战略目标为核心,将重大决策权集中在总公司,而赋予分支公司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决策权,同时采用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某些分支公司实行集权,对某些分支公司实行分权。鉴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两项建议:
第一,业务规模较小的财产保险公司,建议采取“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对于新成立的或是刚刚发展起步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公司的发展初级阶段,规模较小、分支机构网点少和人力资源有限,为有效防范财务舞弊风险,增强运营效率,增强总部财务控制集权度,应采取“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
第二,业务规模较大、网点较多、目前采取“分权型”管理模式的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建议可先采取“集分结合型”模式,然后逐步过渡到“集权型”管理模式。对于目前采取“分权型”管理模式的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基于业务规模大、网点多的现状,可以采取分步过渡的办法,先过渡到“集分结合型”模式,然后再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最终实现向“集权型”模式转变。在过渡期,采用“集合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时,根据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有两项选择:一是分级实行集中。将重大财务决策权集中在总公司,赋予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向下赋予地市级分公司)自主经营权。其中,根据管理需要,可将基层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权上收至地市或省级分公司,由地市或省级分公司对基层支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实际上是上收基层分支机构财务权,使基层分支机构转变为销售网点;二是分类实行集中。即,按照分支机构财务管控能力,对财务管控能力弱的分支机构实行“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对财务管控能力强的分支机构实行“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
[1]郭文昌.中国保险业运行风险探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2]汪平.财务理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3]叶慧霖.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思考.中国保险,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