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司法信任危机

2011-08-15 00:47付小双
关键词:信任危机错案司法机关

付小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 00875)

浅谈刑事司法信任危机

付小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 00875)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刑事程序失灵是造成刑事司法信任危机的最直接因素。刑事司法对权力的定位和分配不合理,刑事司法机关对与公众进行合作的不关心以及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信息不公开都在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我国的刑事司法信任。要重新树立我国刑事司法的威信,除了要改革落后的制度之外,也要审视刑事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力观念和合作态度,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把握好影响刑事司法信任的各种因素环节。

刑事司法信任危机;刑事程序失灵;权力分配;合作;信息公开

2009年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坦承:“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课题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做出了一份“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该报告通过分析调查数据得出了以下结论: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较低;法院裁判公信力较低;司法程序公信力偏低;法院执行公信力偏低。而且,绝大多数公众认为支撑法官依法公正办案的因素是“法官良知”和“法官学识”[1]。可见,对司法的不信任已不仅仅是蔓延在社会民众间的一种情绪,司法实务界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个严重的问题。而这里的司法当然包括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关系到群众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安全,对刑事司法信任度的降低,是刑事司法的重大灾难。既然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就要努力解决。本文并不是旨在为化解刑事司法信任危机出谋划策,只是想通过将这个刑事司法问题放入社会环境中进行分析,为那些有能力解决刑事司法信任危机问题的人或机构提供一些思路。

一、刑事司法信任危机产生的最直接因素

导致刑事司法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制度性的因素,也有实际操作中的漏洞,这些都通过一种案件反映出来,然后被媒体曝光,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挑战人们对司法的信任,这类案件就是典型刑事错案。所谓典型刑事错案,就是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和使用证据,或者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最终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2]。

就以赵作海案为例,虽然此案有些极端,但极端的案例才能反映出典型的问题。本案中,赵作海作为诉讼当事人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他必然会对自己被卷入的这个诉讼抱有一定的期望。首先,会期望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审判机关秉公判决,还自己一个清白。这是对案件结果的理想要求,任何人,不单单是诉讼当事人,都会希望每个案件都可以使无辜者洗脱冤屈,有罪者得到惩罚。其次,在整个办案、审案的过程中,作为被追诉者的赵作海肯定希望受到公检法三机关公平的待遇。这种公平的待遇总地说来就是公检法三机关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然而,赵作海实际面对的诉讼活动是怎么样的大家应该从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中了解到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公检法三机关在政法委的联合下定案。这种应有的法律程序与现实的强烈反差使诉讼当事人感到一种深深的不公平感,从而对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怀疑。

赵作海案的曝光同样触动了社会大众的神经,诉讼过程中的种种违法以及不合理现象和诉讼结果的严重失实(虽然说审判应查清的是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建立在查证属实的证据之上,而赵作海案的定案证据明显失实),与社会大众对国家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期待完全背离,使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产生动摇。如果案件的后续处理可以使偏离轨道的案件恢复原貌,使导致案件出错的各种因素都被消除,那么人们对刑事司法失去的那部分信任还可以被还原。一旦典型刑事错案的后续处理无法得到民众的认可,那么人们对刑事司法仍然抱有的希望也会随之破灭。

人们期待的处理结果当然包括当年酿成错案的主要责任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但这并不是人们希望看到的唯一结果,而不管处理的过程是否遵循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以佘祥林案为例,关于查处涉案责任人员的问题,佘案冤情大白后,由省纪委牵头、省检察院参与组成了佘案纠错专案组,对当年涉案的28名警察进行调查。共有7名涉案责任人员被叫到省城谈话,被谈话人员通常是被车接到省城的一处招待所内,手机及钱物被收掉,省纪委人员6个人一组,3个人与被询问者进行谈话,3个人对被询问者进行看护。被谈话的人中后来有一人自杀,其就是当年的佘案办案组成员之一,被调查时任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的潘余均。这样看来,典型刑事错案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当年的责任人员查处力度确实很大,似乎满足了民众清除典型刑事错案产生因素的要求。然而,仔细推敲会发现,被调查者实际上已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而且在时间上还可能远不止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传唤、拘传的最长时间12小时。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长时间“谈话”的目的应该是劝其老实交代,不要有隐瞒和抗拒。这种对当事人的坦白及“口供”的重视程度,与当年佘案办案组人员对佘祥林的口供的重视程度好像有较大的类似。而当年佘案侦查人员过分重视口供,以及为了“口供”不惜刑讯,不正是造成冤案的元凶之一吗?以类似于制造错案的手段来追究当年责任人员的责任,虽然结果是当年办案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人们仍然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造成当年典型刑事错案的最主要因素——不遵守现行的法律制度办案的影子,人们仍然没有看到刑事司法程序应有的作用,因此仅有的对刑事司法的信任也会随之消失。

综上所述,这类典型错案的发生及曝光,会造成公众的一种心理落差,本来应该相信的法律制度被规避,本来应该相信的公务人员却徇私枉法,这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人们对刑事司法的信任。

二、司法过程出现偏差的社会学分析

司法过程出现的这种实际操作和法律程序的背离,有学者总结为刑事程序失灵[3]。对于这种失灵的产生,陈瑞华教授总结了五点原因,简单论述为:其一,程序实施机制不完善;其二,某些程序设计实施起来成本过于高昂;其三,某些司法管理方式违背办案人员的利益诉求;其四,引进西方的某些法律制度在我国水土不服;其五,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于刑事程序的改进[4]。这里,陈瑞华教授已经将刑事程序失灵的原因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解释的非常透彻。然而,任何问题的产生、发展和消亡都是“嵌入”在这个社会中的,刑事司法信任问题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我们跳出法学的范围,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考察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刑事司法信任危机的权力分析

权力分配的不均衡以及司法机关对待权力的态度是造成刑事司法信任危机的原因之一。我国主要是一种大司法,司法机关指公检法三机关,相应的,我国的司法权必然掌握在公检法三机关手中,而不像其他国家,司法权仅指法院的审判权。因此,在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权,法院的审判权都属于司法权的涵盖范围。在这样的格局下,我们可以发现,在通常人们普遍谈起的行政的垄断权之外,赫然屹立着一个公检法三足鼎立的具有强大垄断力的司法权。权力本身是具有扩张性的,它没有自我约束力,一旦形成垄断,行使权力的主体自然会忽视权力行使对象的利益。而司法权力的行使对象正是公民(虽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被法院定罪之前仍然应被看做是普通公民)。

这种将司法权过于扩大的现象,会让法院不自觉的丧失中立的地位,偏向和它共同行使司法权的同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而无法起到其应有的制约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作用,沦为流水线式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工序。这种情况下,三机关联合形成了打击犯罪的组织,总是倾向于控制犯罪,无视了程序正当的重要性,这时,公众眼中的司法机关就变成了为了打击犯罪无视合法程序的国家机器。

另外,如此的司法格局,使公检法三机关都无法受到有效的制约。按照三权分立的理论,公安、检察院行使的应该是行政权,法院行使的是超然中立的司法权,公检的权力应受到这种中立的司法权的有效审查,但是在我国高度一体的司法权布局下,法院应有的超然中立地位已严重倾斜,根本无法有效履行对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制约任务。

(二)刑事司法信任危机的合作分析

由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垄断权力,使他们无法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无法意识到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应有的合作关系。信任产生的基础就是长期合作,信任需要历史作可靠的背景[5]。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看做是社会互动的两方主体,在一次互动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背叛另一方可以获得比对方多的好处,而且两方以后都不会再发生联系,那么就没有使背叛的一方不背叛的动力。要想使双方都遵守规则,就要存在多次双方博弈,且一方不能在每次博弈中都会因不合作而获取利益。这样,其中一方就不太可能会冒在一次博弈中不合作而丧失掉以后多次博弈中的利益的风险,而选择合作。在这种长期合作建立起来以后,双方之间就会产生信誉,信誉保证对方对自己有高度的信任而不会放弃合作,达到双赢的局面。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并没有意识到其与社会公众(并不局限于个案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类似于长期博弈的关系。司法机关在每个个案中,面对的不仅是单个的当事人,而是当事人作为代表的整个社会群体。在个案中,例如赵作海案件,司法机关认为其经手的只是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交道的一个过程,在这一次博弈中,不遵守游戏规则并不会对其产生后续影响(虽然会对其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但这不在其考虑范围内),因此司法机关在追诉犯罪的思想导向下,没有动力去遵守既定的程序法则。然而,赵作海作为一个个人,其背后却是整个社会公众,赵作海受到的不公待遇会即时反馈到公众那里,而社会公众是司法机关以后潜在的博弈对象(司法机关无法避免会源源不断地与不特定的公众发生关系),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从一个个案的博弈中得出司法机关不会遵守规则的结论,在自身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选择不与司法机关合作而选择其他的解决方式,比如上访。然而司法机关存在的基础就是解决社会公众的纠纷,当公众选择不靠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时候,其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司法机关对合作的轻视必然会威胁到其自身的生存。

(三)刑事司法信任危机的信息分析

司法机关对合作的漠视,必然导致其对诉讼过程中信息公开的不重视。信任一定依赖于信息。一个人如果不了解和他打交道的对方的任何信息,是无法产生信任的。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来,肯定会对整个诉讼过程给予高度的关注,希望了解这个司法过程是如何运作的,司法机关是否遵循了既定的规则行事,只有得到了肯定的答案,诉讼当事人才放心将关乎自己利益的事交给司法机关办。诉讼当事人能够得到这些信息的前提毫无疑问是司法机关将其公布出来。但目前的情况是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信不信任无所谓,所以也没有动力把有关案件处理的信息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只能稀里糊涂地被整个诉讼程序推着走,直到最后得到一个无法根据之前信息预测出来的结果。如果这个结果被认为是正确的,公正的,那么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怀疑也许就不那么明显,一旦这个结果违背了人们有关公平正义的理念,对结果的不信任必然牵连到整个司法过程及各个司法机关。更进一步像赵作海案曝光出来后,程序和结果完全暗箱操作,严重违背既定的法律规则,整个司法的形象立刻崩塌。

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利于信息交流的制度,比如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等,但这远远达不到当事人应该获得的信息的水平,而对被害人是否有权获得诉讼过程的信息,法律更是没有规定。

以上从社会学的视角考察司法过程,可以看出,不论是司法权的定位和分配,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合作态度还是现行司法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对维护刑事司法的信任度都是不利的。要想重建刑事司法的信任,消除以往的典型错案对刑事司法信任的负面影响,不仅要改革不合理的制度,更要端正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态度。

三、重塑刑事司法信任的思路

首先,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的体制内我们可以试图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相互之间的权力制约,这点很容易就会让人联想到司法审查制度,我同样认可司法审查制度,但要认识到其基础是法院及法官获得超然中立的地位。

其次,强化刑事司法机关与社会公共的合作意识。要想强化互动双方的合作性,就必须要在一方背叛后,立即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该惩罚让其付出的代价应该大于一方背叛后得到的利益。反映到刑事司法中来,就是如果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违背法律程序及职业道德,就应依法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这种惩罚的过程要让互动的另一方——公众充分的了解,这样公众才会放心地与司法机关合作,对其产生信任。

最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司法机关应使诉讼当事人能够看到办案过程中的各个步骤(当然涉及侦查秘密、国家机密、当事人隐私的不在公布范围内),这可以通过网上信息公开等方式做到。目前我国的司法系统已经对信息公开进行了大力的改革,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公众对知情权的认识越来越深刻,相信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越来越成熟。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J].法律适用,2007,(4).

[2]张丽云.刑事错案与七种证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5.

[3]李奋飞: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M],上海三联书店,2009.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郑也夫.信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53.

Trust Risk on Criminal Justice

FU Xiao-shuang

At present,some surveys of the judicature and public remarks has represented that there is a trust risk on our criminal justi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the direct reason of the trust risk is that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is out of order.However,putting this trust risk in the background of society,we could conclude that our criminal justice has been impacted by the un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jurisdiction,the disinterest attitude of judicial organs on cooperation and the unopened attitude of information.If we want to re-establish the credibility of our criminal justice,we should not only to reform the law system behind,but also to review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officers on power and cooperation.

trust risk on criminal justice;failur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al;distribution of power;cooperation;opening of information

DF71

A

1008-7966(2011)06-0119-03

2011-08-21

付小双(1986-),女,河南商丘人,2009级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洪杰]

猜你喜欢
信任危机错案司法机关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阈下的错案防范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刑事错案中证据使用的逻辑分析
努力让“郭利们”的错案少些,再少些!
汽车售后市场怎样才能摆脱“信任危机”
中国审计署:2015年逾二千人遭撤职停职处理
“脱媒”时代下媒体信任危机探究
网络募捐遭遇“信任危机”的背后
天津爆炸事件后中国爆发信任危机
刑事错案纠正与赔偿标准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