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 敢 ,潘 昀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杭州 310018)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作为结构框架,突出了教学模式从宏观上把握教学活动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的关系和功能;作为活动程序则突出了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1]。目前,国内高职法律院校法律事务专业都在积极探索教学模式改革,引入了“案例式”教学模式、“诊所式”教学模式等等。但是,这些教学模式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都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因此,探索一条切合实际的、可行的教学模式成为法律事务专业建设中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先天不足:“案例式”教学模式面临困境
“案例式”教学模式是以案例为载体,由教师选用典型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借此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法律类专业的案例教学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运用具体案例分析、说明法学概念和原理、原则,也包括运用法学概念和原理、原则,分析解决具体案件。
“案例式”教学模式有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及表达能力,也有利于对复合知识的掌握[2]。在我国虽然有很多法律院校都纷纷采用了“案例式”教学模式或案例教学法,但是,必须承认,“案例式”教学模式在我国尚处在探索阶段。多数学校的“案例式”教学模式,实际上只是采用了案例辅助教学法。对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来说,单独采用案例教学法存在着更多的问题。第一,在我国不具有案例教学法的法制基础。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坚持的是建立在“遵循先例”基础之上并对成文法抱着怀疑态度的判例法,具有深厚的案例教学法基础。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离不开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则往住信赖于权威学说,这在观念上导致了案例教学法难以被接受和采用。第二,案例自身具有局限性。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是由教师通过的筛选、排列并包装而形成的,多数不是教师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而是传来的案例,其中不乏有虚假的案例。即使是真实发生的案件,在案例编纂过程中,也带有教师的主观因素,并可能会产生漏洞。第三,案例教学法不完全适合高职高专学生的教学需要。案例教学法复杂、耗时,需要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部门法知识,这一点高职高专学生难以做到。
(二)水土不服:“诊所式”教学模式缺乏基础
“诊所式”法学教育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产生于 20世纪 60年代的美国。“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学生们面对的问题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情景相类似;学生们通过进入自己的角色来解决问题;在努力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求学生与其他人进行交流;也许最重要的是,学生的表现将会得到仔细的评价[3]。“诊所式”教学模式实现了从单纯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转变为通过实践获取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教学理念是训练、培养学生具有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的各种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使他们能向法律职业者(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那样对问题进行思考。
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我国传统法律教育进行补充和修正,可以带来教学理念从知识教育到素质教育、从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从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从抽象思维到具体思维的多种转变,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符合时代需求的合格的法律人才。我国目前已有多所高校的法学院 (系)建立了法律诊所,但“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特别是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困难。第一,专门的诊所设立较难。建立专门的法律诊所存在政策层面上难度,必须要得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而在目前环境下,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对高职高专的法律诊所建设兴趣不高。第二,教学对象不能适应这一教学模式。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一般实行的是三年学制,学校在校时间短,往往在二年级或三年级才掌握一些法学专业知识,难以胜任诊所工作的实际需要。第三,法律诊所教学内容受限。参加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只能从事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从事诉讼代理等活动只能以公民身份进行。在刑事辩护诊所内,学生更不能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第四,诊所容纳学生数量受限。一般情况下,一个法律诊所只能容纳几名,最多十几名学生。因此,只能开设选修课,挑选部分学生接受诊所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学生得不到应有的实际锻炼。
充分运用诊所教学和案例分析的合理成分,弥补诊所教学和案例教学各自的不足,“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不失为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式的优选。这一教学模式首先采取类似于“诊所式”的教学模式,通过顶岗实习、综合实训等方式安排学生到学院对外法律服务窗口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参与调解等基层法律事务活动。学生在上述法律实践活动中,接触到大量的真实案件,除了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办理这些案件外,还可将这些实例带回学校。在课程学习时,在案例收集者 (学生)和教师的带领下进行模拟演练,在案件未办理结束的情况下,还可循着办案进程同步模拟演练。通过以上活动,实现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的互通。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11创新性。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是一个全新的教学模式。这一教学模式,克服了“诊所式”教学难以组织实施,“案例式”教学与现实存在距离的弊端,充分体现了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和开放性。
21实用性。根据基层法律事务的工作任务 (工作流程),以案例为载体设计学习情境,通过诊所实训和模拟演练,强调以学生为主,使学生在真实工作过程或真实工作过程的再现中训练专业技能,全面提高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案件代理能力,提升综合素质。本教学模式还具有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31系统性。教学模式的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只注重对某个或某些环节的改革,难以最终达到理想的改革目标。“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改革,确立了教学模式多环节同步的系统性改革方案,即对诊所实训和模拟演练等教学过程涉及到的实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等各个环节同时进行系统性的改革。
41稳定性。“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是在高等职业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形成的教学结构和活动序列的结合体,它通过概括教学经验、去粗存精,抽取重要的教学要素组成,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活动的普遍性规律,因此具有相对稳定的特性。
(一)与行业部门共同建立法律诊所,适应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需要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不宜根据案件的类型来建立诊所,适与有关司法局及街道 (乡)达成协议,建立集群式的实践教学基地,在司法所、社区设立若干个法律服务站,聘请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人员和校内专任教师一起担任指导教师。法律服务工作站的数量可根据学生人数、案件的数量等因素确定。也可在校内建立如法律咨询中心等实践教学场所,组成以校内专任教师为主,由行业专家参加的指导教师团队共同指导法律咨询活动。
目前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内已建有“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咨询中心”、模拟法庭、庭审与诉讼专业教室、调解实训室、案例判研实训室、法律文书制作实训室。以上校内法律诊所和实训室具有接待当事人、法律咨询、与当事人会谈、法律文书制作、调解模拟训练、诉讼代理模拟训练、仲裁代理模拟训练等功能。
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外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共建了“法律教育服务中心”,与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共建了“法律教育服务产业发展中心”,与杭州国兴法律服务所、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等 14家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签订了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以上基地共同构成校外法律诊所。集群式的法律诊所具有接待当事人、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人民调解、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功能。
(二)以真实案例为载体,构建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情境
在课程体系的构建上,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不宜模仿某些高校设置专门的案例教学课程。应根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等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岗位要求,以沟通交流能力、法律分析能力、举证质证能力、论辩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的培养为核心,遵循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理论,构建符合基层法律事务人才培养要求的学习领域。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设置了法律咨询、民间纠纷调解、民事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专业技能课程和顶岗实习等实训环节。在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的背景下,将学习领域中能力、目标和学习内容进行教学论和方法论的转换,形成以真案实例为载体的学习情境,构建本教学模式的实施基础。
(三)精心规划教学过程,实现诊所实训和模拟演练的贯通
根据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法律咨询、民间纠纷调解、民事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专业技能课程被安排在三年修业年限的第四、第五学期,在第五学期前半段安排了顶岗实习实训环节。“以真案实例为载体,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教学模式具体运行方式如下:
11法律诊所教学。在三年修业年限的第四学期和第五学期,组织学生轮流到学院“法律咨询中心”和白杨街道“法律教育服务中心”等实践教学场所,在实践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顶岗实习阶段,组织学生到白杨街道“法律教育服务中心”和萧山司法局“法律教育服务产业发展中心”等实践教学基地各法律服务点,参与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民事纠纷代理等活动。平时,实践指导教师在接案后,安排部分学生参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在法律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自主分析案情、提出初步可行性方案,教师对方案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学生参与调查取证、调解、出庭、当事人回访等各项活动。案件处理完毕,由学生整理、归档全部案件材料,并写出办案心得,教师审阅案件材料与心得,与学生共同分析得失,为以后的办案积累经验。同时,也为模拟训练提供第一手资料。
21模拟演练。由于体制、经费、案源等各种原因,完全采取真实法律诊所的方式开展法律实训教学不符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实际。可根据诊所实训时接触到的真实案件,组织学生循着办案进程进行模拟演练。利用诊所教学收集的案例,建立实例资源库,开展模拟演练。模拟演练可由参与诊所服务的师生主持。模拟演练的地点设在校内的调解实训室、模拟法庭、诉讼与庭审专业教室、案例判研实训室。在模拟演练中,学生根据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场景,扮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人民调解员、法官或当事人。模拟训练后,对照案件的真实处理结果,教师和学生一起对每一位同学的表现进行分析、评价。
(四)配备专兼结合、“双师”结构合理的师资团队
“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教学模式对实训指导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根据教学需要,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外实训基地和实习点选聘一批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工作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积极组织校内专业教师到行业挂职锻炼、参加课程开发、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从而形成一支专兼结构合理、具有现代法治理念、勤勉职业操守、实践教学能力强并在基层法律事务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双师”结构专业教师团队。
(五)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为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的效果,必须进行考核方式改革,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既要改革考核形式,又要改革考核内容。一是坚持以实际操作考核为主,理论知识考核为辅,主要考核学生法律服务技能的掌握情况;二是坚持以分散考核为主、集中考核为辅的方式,主要根据学生在平时诊所实训和模拟演练时的表现,来给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另外,在评价主体的设定上,在诊所实训时,要以行业专家为主进行评价。还可让学生成为评价主体,以进一步激发学生的教学主体意识。
11全面提高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了毕业生的就业率。通过“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教学模式的改革,让学生参与真实的办案过程,或与真实办案过程同步进行模拟演练,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全面提高了专业的教学质量,学生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近三年来,毕业生的就业率均达到95%以上,2009年达到97.5%。
21依托行业对人才培养的综合评价提高,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满意度增加。通过“诊所实训和模拟演练相贯通”教学模式的实践,使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快速的岗位适应能力,增强了行业对人才培养的认可度和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满意度。本专业招生报名人数多,考分高,得到社会普遍认可。通过对用人单位的回访,他们对所录用的本专业学生普遍感到满意,认为本专业毕业生,一是政治素质高,能严格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勤奋刻苦;二是他们的专业基础适应扎实;三是动手能力强,一走上工作岗位就能适应本职工作。
31为地方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为了适应教学模式改革的需要,学校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萧山区司法局等行业部门共建了法律诊所,两年来学生在诊所实训中,共解答法律咨询 1 200余人次,参与纠纷调解 50余起,出法律宣传板报 36次。“诊所实训和模拟演练相贯通”教学模式的实施形成了学院与行业部门双赢的局面。白杨街道2008年被评为“杭州市综合治理示范先进街道”、“杭州市奥运安保先进单位”、“杭州市基层窗口站 (所)优胜单位”。2009年被评为“杭州市人民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违拆违工作先进单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法律教育服务基地的建立,加强了开发区的法治建设,维护了开发区的社会稳定。为实现“和谐浙江、法治浙江”作出了贡献。
[1]杨乃虹.教育学教程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15.
[2]袁兆春,郭晓燕.真实的案例还是制作的标本——案例教学中的困境探讨[G]∥汤唯.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与方法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19.
[3]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