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以城建类院校为例

2011-08-15 00:45苗道华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工科法学

苗道华

(河南城建学院 河南平顶山 467036)

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以城建类院校为例

苗道华

(河南城建学院 河南平顶山 46703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城建类院校为例,通过对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及路径选择等问题进行深入地探析与研究,从而为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出一条现实的道路。

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应用复合型;差异化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工科院校,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加快发展法学专业,在一定程度上既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达到了学科内部的平衡与发展,但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以城建类院校为例就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及路径选择等问题进行深入地探析与研究,以期为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出一条现实的道路。

一、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分析

在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和社会法制化的进程,国家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非常强烈,加速法学人才的培养实乃当务之急。据统计,截至到2009年,在我国2100多所普通高校中,开设法学专业的有近1400所,超过高校总数的60%,其中工科院校有173所。[1]全国各级各类高校已经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学专业人才,极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求,而且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已成为我国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大亮点。

工科院校开设法学专业,培养具有工科背景的法学特色人才是工科院校为适应世界高等教育改革趋势、矫正片面发展态势、实施素质教育形势的客观要求,还是我国高等教育向综合化、高水平发展的战略需要,也是社会、学校与学生个人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有利于使人文社科教育与自然科学教育相互融合,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有利于使文理相互渗透,形成新的交叉学科;有利于工科院校向多科性、综合性发展。随着法律新业务的不断涌现,法律服务面不断拓宽,法律服务业分工的细化与专业化,社会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愈发强烈,工科背景的法律人才有着广阔需求空间,而工科院校可以充分发挥自己得天独厚的学科优势,使法学与工学学科形成相互渗透的良性互动,以培养出更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人才。[2]特别是近年来伴随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诸如建筑合同、物业管理等法律纠纷的逐渐增多,土地拆迁、违章建筑等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城建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更应朝这样的方向发展。

然而,与传统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相比,工科院校法学教育在法学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图书资料、学术传统等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也缺乏法学学科所需的相关人文社会科学资源,制定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采用的教育教学模式几乎完全沿用了传统的法学教育,因而培养的学生既不具备法律优势,也不具有专业技术优势。工科院校大规模的发展法学专业,一哄而上造成了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法学教育呈“粗放式”发展,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称此现象为“学法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3]据第三方调查公司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数据提供方麦可思公司日前发布的报告,对10个毕业生失业人数连续3年居高的专业亮起了“红牌”,并建议政府和高校应对这些专业进行减招,其中法学专业居首,约占全部本科失业人数的17%;麦可思网中国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显示,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人数最多的前 10位专业中法学专业居首。[4]但就当前每年毕业的法学专业人数与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存量以及按照各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比例来看,远未达到应当具有的需求总量。究其原因是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教学内容陈旧、方法单一等传统的专门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缺点,难以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不能适应新世纪高科技的高速发展对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的需要而形成的结构性失衡,法学专业人才就业难就成为必然。

二、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工科院校法学院系与传统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法律院系一样,根本任务是培养专门法学人才,这就必然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专业人才和怎样培养法学专业人才,这两个基本问题归根结底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问题。所谓人才培养模式,就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的指导下或者在一定教育观念的作用下,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过程、培养方法、业务范围、业务规格,以及教育管理体制等教育变量进行系统地整合而形成的育人合理定式。[5]

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拓宽了法学专业教学、学科发展与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的思路,努力在人才培养方面与传统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形成差异,突显出工科院校自己独特的办学优势与特色。但是,由于工科院校特有的工学与法学专业存在明显的学科差异,导致工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成为生长于工学土壤上的一株异树,在专业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模式、学科建设发展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非适应性,法学专业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实际需要脱节而缺乏活力,教学管理模式因管理方法与手段的陈旧而缺乏动力,学科建设与发展因多种原因而缺乏特色,这些都成为制约法学专业科学发展的瓶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着极大的困境。

(一)在专业办学理念方面以工科办学理念办法

工科院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形成了自己工科特色的办学理念。但是,工科院校开设法学专业后,沿用固有的办学理念,以过于理性的工科特色的教学管理模式建设法学专业,忽视了法学专业特有的教育规律和教育模式,造成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定位不准确、特色不突出的问题,使得法学专业难以在激烈的竞争中异军突起,制约了法学专业的科学发展。

(二)在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存在定位不准的错误倾向

目前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具体表现为:一是定位太过宽泛抽象,如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结构合理、基础扎实、勇于创新、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法律人才。二是定位脱离工科现实,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具有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三是定位过于追求全面,往往要求既要掌握全面系统的基本理论知识,又要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因而缺乏针对性,没有特色,导致培养出来的法学毕业生缺乏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性。

(三)在教学管理模式方面用工科标准衡量法学专业

工科院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建立起了工科特色的学科体系,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但是,由于工科院校中还没有建立健全人文社科学科教学管理模式,因此许多量化指标都是按照工科标准来衡量。在教学管理方面,陈旧的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方式和工科课程测试体系与考试标准,导致法学专业教学缺乏能动性。在师资管理方面,用工科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来约束法学教师,用工科教师工作量标准计算法学教师工作量,影响了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在科研方面,以工科科研管理体系管理与评价法学科研工作,以经费到账额多少来衡量教师科研能力,抑制了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凡此种种,不再枚举,这些做法对法学专业发展是有害无益的,在一定程度上把学校发展的动力与速度消耗掉,也与学校发展目标背道而驰。

(四)在学科建设发展方面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衡并存

1.在学科建设方面先天不足。工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大多是在思想政治教学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存在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学生基础相对较差、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图书资料普遍缺乏、办学资源相对匮乏等先天不足性。首先是师资瓶颈,教师功底不够深厚、科研能力和水平偏低、缺少专业学科带头人,这就势必影响到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其次是经费投入较少,原因诸如学校发展经费本来就不足、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比例向工科专业倾斜、甚至有的学校认为法学专业办学成本低,几乎不需要什么基础设施等,严重制约了法学专业的起步,使法学专业显得先天不足。

2.在专业发展方面后天失衡。首先,法学专业发展定位模糊,尤其突出的表现在是否办、如何开办法学专业,特别是专业课程设置以及法学专业在学校中的定位问题,造成了严重内耗,影响了法学专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法学专业发展动力不足,由于受到建设初期先天不足和外部资源十分缺乏等方方面面的限制,使法学专业在工科院校中犹如坠入茫茫大海,不知所措,发展受限,发展动力严重不足,使得法学专业发展后天失衡。

三、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

工科院校法学专业面对以上诸多困境,如若试图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寻求符合自己发展的实现路径,必须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探索出新的办学思路,培养出有特色的人才。因此,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必须要在专业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模式、学科建设发展等方面进行改革,在实践中探索出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科学发展和特色人才培养的新路径。

(一)专业办学理念方面——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任何一个定位准确的专业办学理念在高等教育大体系中都会找到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办出自身的特色并形成优势,工科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理念也不例外。科学的定位是发挥优势、办出特色的前提。要依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和工科院校自身的内在条件来定位办学理念,确定自己的合理位置,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同时还要确立科学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新理念。因此,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理念不仅应按照法学自身的规律,更应结合工科特点,准确定位办学理念,依托优势专业,创办特色专业,重点发展交叉学科和特色学科,弱化差距,强化差异,走差异化发展道路。这样就可以减少同式化竞争,规避专业办学的风险,强化自身的稀缺性,找到专业市场,从而获得科学发展的优势。

(二)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

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着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基础上制定。[6]面对上述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存在的错误倾向,确定科学合理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就成为摆在工科院校面前一项极为迫切的任务。“只有专业知识教育的人是很不够的,通过专业知识教育,他可以成为有用的机器,但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7]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既不能完全依据传统法学办学模式,也不能照搬工科办学模式,而应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工科院校自身条件,以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为基础,以工科院校优势专业为依托,培养具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较强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具有理工科知识背景,能在司法机关、法律服务部门、党政机关特别是企事业单位从事有关涉法工作的专业知识全面、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较强、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即应用复合型人才。这是工科院校切实可行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确立这样的目标定位,既是对目前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面临困境的有效回避,又是对现有优势资源的充分利用;既是城建类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有别于政法类院校和综合型院校以及其他师范类、农林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所在,又能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是工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最佳选择。

(三)教学管理模式方面——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教育的本质就是培养人,让每一个个体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8]传统的教学模式严重抑制了受教育者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因此,应借鉴国内外高校教学的成功经验,创新教学方法,如推行以课堂案例分析、角色扮演、角色模拟为主体的经典案例教学法[9]和以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为主体的诊所式教学法,从而整体提高教学水平与质量。

坚持坐下来,组织教学大讨论;走出去,深人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请进来,请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士来院座谈,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机制,让教学活动紧密的贴近社会实践。

在教学管理上,要转变法学教学管理观念,探索法学教学管理模式,为法学专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条件,必须结合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特点,调整相关的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评价体系。

(四)学科建设发展方面——发展边缘交叉特色学科

工科院校一定要转变思想,把法学教育放在重要战略地位;要澄清模糊认识,认识到发展法学专业重要性;要吸取工科专业办学经验,依托工学专业发展积淀,促进法学与工学的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积极探索、发展边缘交叉特色学科,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从而推动法学专业科学发展。

1.依托传统优势专业,建设边缘交叉特色法学专业。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与传统优势学科相结合才能谋求生存与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与此相关的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多。因此,具备法学和相关专业双重背景的学生,将在这些特定的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工科院校培养法学专业人才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最能体现这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和价值。法学专业建设要依托这些传统优势学科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利用优势学科资源,拓展法学新兴领域,创建有特色的法学专业方向,将优势传统专业与新专业方向紧密联系起来,形成合力,努力寻求法学人才培养新的“增长点”,创办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群,铸造法学发展的灵魂,使法学专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与发展原动力。

在特色教育理念指引下深化法学专业课程与优势工科专业课程的整合。如笔者所在的河南城学院是河南省惟一以城建为特色、以工学为主,理、文、法、经、管互相支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本科高校。从现有的专业结构与师资力量来看,城建类学科有悠久的办学历史和较强的专业实力,可以突出城建法律特色,以城建法律为优势专业方向,加强相关课程的教学,如依托于建筑学专业可以开设工程法学专业建筑法学方向,依托于房地产专业可以开设房地产法学专业等;也可以积极探索特别法方向的学科内涵,如建筑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筑施工、工程招标、联合承包过程中和竣工交付后的法律问题等;还可以在环境类、知识产权类、网络类等方面进行拓展。

2.改善专业办学条件,为法学创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空间和环境。要加大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所需要的人、财、物投入力度;要理顺理工科专业与法学专业关系,将法学专业摆在适当位置,为法学专业发展预留空间,使其特色能够充分施展;要梳理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彻底剔除不利于法学专业发展的陈规陋习,为法学专业松绑;要有懂法学、熟悉法学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的领导或专家管理法学教学。要对特色法学专业侧重保护,努力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其发展,共同提升学校综合实力。

结语

工科院校的法学专业要办出水平、办出特色,还需长期艰苦工作,需不断改革探索。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法学专业一定会成为工科院校中一个独特的优势专业。

[1]http://www.gmw.cn.

[2]任立新.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法学教育观:理工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5(3).

[3]贺卫方.法律文凭贱如粪土?毕业生多是次品[N].南方周末,2007-06-18.

[4]http://www.mycos.com.cn.

[5]李景峰,贾志宏.理工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及其价值[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6]莫万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皖西学院学报,2009(1).

[7]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M].商务印书馆,1976,P339.

[8]顾明远.中国教育的文化基础[M].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P285.

[9]王立波.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性研究与探索[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5(12).

苗道华(1980-),男,河南商丘人,硕士,河南城建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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