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科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部,湖北黄冈438002)
欧盟、美国与WTO的合格评定程序之比较
徐光科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部,湖北黄冈438002)
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保护和贸易自由的博弈愈演愈烈,以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和作用却越来越大。以合格评定程序为脉搏,分析欧盟、美国与WTO《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对合格评定程序的界定,着重研究欧盟、美国与WTO在合格评定程序的适用范围、“符合性”、表现形式或者运作体制等方面的区别,便于进一步把握欧盟、美国合格评定程序的实质。
合格评定程序;适用范围;符合性
欧盟、美国与 WTO《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TBT协定》)对合格评定程序的界定各有见解,合格评定程序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科学的质量保证制度,是提高产品信誉、维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一项有力措施,是用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要求的程序。
欧盟是世界三大市场之一,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和商品有直接的影响。欧盟认为,合格评定程序则是用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相应要求的程序。为保证欧盟各成员国统一而有效地实施共同的法律,提高欧盟市场的监督效率,欧盟要求产品投放市场必须经过符合欧洲合格评定程序,其合格评定的目标是使政府当局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别是符合用户与消费者的卫生与安全要求。美国的合格评定程序既分散又复杂,是指对一种产品是否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定进行确认的过程。
《TBT协定》首次引进“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用以界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产生壁垒作用的一类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协定》认为,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综合程序。[1]
根据上述界定可以看出,欧盟、美国与《TBT协定》对合格评定程序的界定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三者对合格评定程序的界定都对产品质量评定或者产品质量认证有明确阐释,并且,欧盟、美国与《TBT协定》对合格评定程序的表现形式或者界定模式也存在不同之处,欧盟将合格评定程序表述为8种合格评定的基本模式:A-生产内部控制、B-型式检验、C-符合型式要求、D-生产质量保证、E-产品质量保证、F-产品验证、G-单件验证、H-完全质量保证;[2]而美国与《TBT协定》对合格评定程序的表述为直接定义的方法。
欧盟、美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合格评定程序涵盖产品、过程和服务,而《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合格评定程序与服务领域无关,因为《TBT协定》是关于货物贸易的协议。
欧盟、美国的合格评定程序涵盖的服务,他们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与货物相比,十分明显,服务是一种经济活动,是一种过程;而《TBT协定》合格评定程序中的“货物”,是指一切有形的和可以被移动的物品,包括各种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原材料、农产品和附着于不动产中的可以被分离出来的物品等。
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标准关系密切,合格评定程序是技术法规、标准的实现过程,是技术法规、标准的延伸,欧盟、美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在适用时,他们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通过合格评定程序来实现的,在实践中,欧盟、美国为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通常在合格评定程序上做文章,其方式有收取高昂费用、制订繁琐程序等,有些程序甚至很难说是确定满足技术法规和标准有关要求所必须的,如在法国,采购一种通信、广播设备的程序是很复杂的,获得认证要花半年以上时间,费用也较高;出口到德国该类设备,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一定要符合德国的VDE(德国电器工程师协会)标准,并且一定要由该协会进行检验和认证,每一种终端设备的认可费用大约需4000-6000美元,耗时超过6个月,对大型通信设备的认可费就更高,时间大约两年。鉴于欧盟、美国和《TBT协定》成员国是我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笔者认为,研究欧盟、美国与《TBT协定》在合格评定程序的适用,对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具有极大的意义。
欧盟的具体做法是:对所开发产品的不同阶段(如设计、原型样机、正式生产)、所涉及的不同评定形式(如文件的检查、型式批准和质量保证)及不同的评定方法(制造商或者第三方参与)予以评定;它涉及到产品的设计阶段或生产阶段,或者同时涉及两个阶段。
美国的具体做法是:普遍采用所谓“第三方评定”,即由独立实验室和测评机构等测试后,再提供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正式评定结果,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公司的安全评定体系。在这个分散的结构中,美国政府部门的作用是认定和核准各独立实验室的资格,或指定某些实验室作为本行业合格评定的特许实验室,使得这些实验室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证效力。
《TBT协定》对合格评定程序的适用,不仅是对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定,更重要的是对技术法规的“符合性”进行评定。
通过与《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比较,欧盟、美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则不然,欧盟、美国对合格评定程序的适用,与《TBT协定》在合格评定程序的“符合性”适用上相比,侧重点有所不同,欧盟侧重于产品按设计和生产阶段的模式进行“符合性”评定,美国侧重于对标准的正式评定结果进行“符合性”评定。
欧盟、美国与《TBT协定》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基本思想和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但总体而言,他们在表现形式和运作体制上存在区别。在贸易实践中,《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越来越多的被WTO成员采用。在具体的合格评定程序中,《TBT协定》把规定了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所采用的方法、途径、步骤和程序等的规定或文件,理解为合格评定程序;在一个具体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可以规定多个具体的合格评定的形式。欧盟与《TBT协定》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合格评定程序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区分,《TBT协议》将合格评定程序分成检验程序、认证、认可和注册批准程序四个层次,合格评定程序的形式可以规定多个;而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则体现为上述8种合格评定的基本模式,通常,产品按设计和生产阶段的模式进行符合性评定。由此可见,欧盟与《TBT协定》对合格评定程序的表现形式切入的角度不一。
美国与《TBT协定》在合格评定程序的运作体制上也存在不同,《TBT协定》由WTO的组织机构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而美国的合格 评定机构和体系由政府和商业机构两部分组成,《TBT协定》在合格评定程序的运作体制上侧重于统一协调和管理;而美国在合格评定程序的运作体制上侧重于美国联邦政府提供一种统一的交易基础和对产品购买实行强制性的认证,即美国联邦政府采用中央集权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执法,从而提供一种统一的交易基础;美国联邦政府还规定,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制造商都要进行ISO9001认证注册,否则不购买其产品。
[1]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法律出版社,2004(9):193.
[2]韩可卫.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透析[J].中外企业家,2005(11):78 ~80.
F744
A
1672-1047(2011)06-0081-02
10.3969/j.issn.1672-1047.2011.06.20
2011-11-14
徐光科,男,湖北红安人,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夏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