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2011-08-15 00:51阚秀玲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宗教观宗教界信教

阚秀玲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阚秀玲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正确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宗教政策

近年来,随着信教群众的增多,社会影响的扩大,要求我们对宗教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以便做好我们的各项工作。全面、正确地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是学习、认识宗教的需要,更是我们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开展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否则,我们的工作就会有偏差,就会难以把党的宗教政策真正贯彻落实好,我们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的效果就会有折扣。

我们党的宗教理论政策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有过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正确的宗教理论和政策。进入新的世纪,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其标志就是在2001年党中央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代表党中央作了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内容丰富,全面完整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2004年和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又分别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这两次会议进一步阐述了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宗教,怎样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呢?根据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笔者认为应认识和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江泽民同志在《观察世界宗教问题必须把握的几个主要特点》一文中指出,“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这是我们观察思考宗教问题的出发点”。我们观察宗教问题,必须尊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最初,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不能够理解自然界的很多现象,也不能够把握自己的命运,于是就想象出有“神”在主宰世界万物。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又与复杂的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阶级压迫和剥削成为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当今世界,传统宗教仍在发展,新宗教不断出现,就是在发达国家,宗教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现在,宗教冲突此起彼伏,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结合在一起,搅得世界很不安宁。在现代化浪潮中,宗教不仅没有衰弱,反而成为当今世界的突出问题之一。这些情况表明,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水平,还远未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所以,宗教的长期存在有它深层次的条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从长远看,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不断掌握自然界的奥秘和自己的命运,对客观世界、生命运动和宗教本质的认识不断趋向科学和理性,有利于宗教最终走向消亡。但现在提宗教消亡还为时过早。马克思曾经讲过,“只有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之消失”。我们党在深刻分析世界宗教发展历程、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对待宗教问题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也作出了一个重要的论断,就是“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这一论断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尊重客观规律的彻底唯物主义立场,有助于根治对待宗教问题上的“短视症”和犯急躁情绪的毛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

既然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本着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原则,客观地对待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容性,努力去探索如何使宗教成为这个社会的一种和谐因素。“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上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我们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正确的途径。

我国的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的广大宗教信徒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他们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能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宗教界的教育引导工作,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把握好方向,抓住重点;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要在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基础上,组织宗教学识较高的教职人员对教规教义中的积极因素进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阐释,并结合各宗教的不同情况,选好载体和突破口。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把握宗教存在的客观规律、基本特点及其社会作用的两重性,坚持两分法,辩证地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努力做到因势利导,趋利避害,防止人为地扩大宗教影响。

二、深刻理解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观察宗教问题,必须要关注宗教背后的群众问题。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宗教,各主要的宗教都有很多的信教群众。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也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毛泽东同志说过,有那么多群众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不能不懂得宗教。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与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夸大这种差异,甚至把这种差异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和对立,只能造成人民的分裂,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损害。在当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不断增添新力量的历史背景下,我们观察宗教问题,对待信教群众,要有新的视角、新的眼光,对“宗教问题的群众性”的内涵,要有更高的认识和理解。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把广大信教群众看作“积极力量”,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看作“血肉联系”,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和群众观的重大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的体现,必将极大地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力量。

深刻理解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就必然要真心实意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中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人民群众所必需的。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正是因为深刻地认识到了宗教的群众性,我们党坚定不移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我们党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必须牢记这一点,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持这一点。

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面对可能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更加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探索更加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努力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增进团结、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

三、善于把握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问题本身错综复杂,在当今世界社会政治生活中,更具有特殊复杂性。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常常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宗教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这是宗教的一个特殊性。宗教的教义可以唤起信教群众的感情,宗教的组织可以调动信教群众的力量。宗教既是可以成为强大民族推行扩张政策和践踏弱小民族的精神手段,也可以成为弱小民族反抗强权和维护本民族利益的精神旗帜。长期以来,各种政治势力一直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的手段,以宗教的名义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宗教问题如果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尤其在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宗教在当代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作用更加的凸显出来了。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矛盾激烈、冲突不断,往往和民族、宗教问题卷在一起。狭隘的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霸权主义都在争夺宗教这面旗帜,都在打宗教牌。这是当今国际政治斗争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宗教不仅本身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且往往同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交汇,推波助澜,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各级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还要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一方面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另一方面,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随着我国宗教界与境外宗教界交往的日益增多,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们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宗教渗透的手段和方式不断变化,抵御渗透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境外宗教势力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企图培植听命于境外的宗教代理人、宗教场所和宗教组织,渗透形势日益严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就是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宗教界的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抵御渗透。

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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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62(2011)04-0037-03

2011-09-13

阚秀玲,女,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基础理论教研室副教授,主要从事统战理论方面的研究。

张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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