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激励与社会创造活力激发

2011-08-15 00:52王彩芳
关键词:活力利益个体

王彩芳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社科部,浙江 金华321007)

利益激励与社会创造活力激发

王彩芳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社科部,浙江 金华321007)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由于一贯以来忽视个体利益的价值取向以及缺乏利益调整的有效机制而导致的利益结构不合理,社会创造活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调控机制,整合社会的利益结构,是全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前提条件。

社会创造活力;利益激励;尊重;调控;整合

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社会一直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为此,就“要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弘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大力营造鼓励创造、尊重创造、保护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人们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充满蓬勃的创造活力”。[1]很显然,胡总书记这段话明确指出了社会创造活力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动力源泉,因此,科学把握和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重大。

一、科学把握社会创造活力及其特征

社会创造活力作为社会领域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既不是来自于某种超人的天意,也不是来自于人之外的自然,它只能来自于人自身,其核心是指为了人类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人们在思想观念、制度体制、方法技术手段等方面从无到有、弃旧图新、弃劣取优的一种积极状态和活跃程度;是指人们在应对环境的挑战或为了解决某些问题时超越既有的主动精神的积极状态。[2]如果用一句话归纳,社会创造活力应该是一个社会各种创造活动和创造力涌现的频繁程度和广度。[3]

社会创造活力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社会创造活力的来源具有群众性。这不仅指社会创造活力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创造活力的实现需要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努力,而且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要实现最大化并得以持久保持,必须以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社会每一个成员为前提。

第二,社会创造活力的构成具有整体性。这可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从社会创造活力主体角度看,社会创造活力可以划分为个人活力、群体活力以及社会整体活力三个层次。个人活力与群体活力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形成的“总的合力”规定着社会整体活力的程度和水平。与此同时,社会整体活力又通过作用于社会经济环境、制度环境和精神文化环境,产生对个体活力、群体活力实现程度、方式和水平的影响。从社会结构视角看,由主体创造的社会整体活力分经济活力、制度活力和精神文化活力三个层面。经济活力构成社会创造活力的基础与支柱,制度活力构成社会创造活力的核心环节,文化活力构成社会创造活力的灵魂。当创造主体使这三大层面的活力达到功能上的相互协调、良性互动时,就能促进社会整体创造活力的持久焕发。

第三,社会创造活力具有开放性、进取性。开放性是指向大自然和国际社会开放。一方面自然界的各种资源为社会创造活力产生和焕发提供物质支持。人类在与大自然的斗争中,通过不断的科学技术革新,积累着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国家地区之间在交往中获得的诸如先进的生产技术、新的管理方式、科学的价值观念等,不仅能缩短独立探索所耗费的时间,更为重要的是,还能在吸纳、借鉴中开启智慧、学会创新。而创新则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进取性是指无论在向大自然获取物质支持还是在向别的国家地区学习交流的过程中,社会及其成员不会满足于现状,会不断地去探索个人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出路,并通过对阻碍社会活力进一步释放和创造因素的锐意改革、创新,推动社会活力健康发挥并持久保持。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国社会创造活力涌现的频繁程度将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的进程。

二、我国社会创造活力现状及其利益制约因素

(一)我国创造活力的现状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实施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使人民群众创造活力迸发,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但相比较于西方国家,我国民众的创造活力远未被充分激发。以科技创新为例,目前,我国的创造发明数量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距离。《全球竞争力报告2002-2003》提出了“核心竞争国”的概念。指每100万人口获得美国专利与商标的发明专利授权在15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我国仅列62位,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还排在俄罗斯、巴西、印度之后。[4]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位负责人也曾感慨:“海尔、TCL、康佳……你数吧,把能想起的中国有名的公司都算上,数到100家,这100家中国公司的所有发明专利数,还顶不上1家日本大公司。”

[5]创造活力不足显然是制约许多领域进一步快速发展的瓶颈。

(二)影响社会创造活力的利益制约因素分析

对改革开放后人民群众所展示的创造活力进行分析,不难看出,人民群众作为个体,从来都不缺创造力,但个体创造力能否充分激发,激发后的创造活力能否转化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政府能否有效引导极为关键。对制约我国社会创造活力的外在因素进行分析,应该说一贯以来政府所倡导的忽视个体利益的价值取向以及缺乏利益调整的有效机制而导致的利益结构不合理就是其中的关键。

1.重整体轻个体的利益取向,阻碍了创造性人格的形成和发展

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在于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几千年至今被统治者所推崇的,代表统治者官方意识形态的儒家文化却一直崇尚“重义轻利”:轻个人私利,重社会群体和国家利益。它强调个人应该为维护社会利益牺牲自己的私利,甚至不惜作出“舍生取义”的选择。就拿“创造”来说,早在五四时期我们就从西方引入了现代意义上的创造观念,但我们的主旨和出发点一直是救国图强。创造的内涵始终关注的是群体目标的实现,创造被赋予了强烈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而其与个人内在需求的联系则被相对弱化了。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强调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的同时,开始强调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但总体而言,社会还是把创造、创新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而倡导和实施的一种发展战略。由于创造创新更多地被理解为一种社会需求,一种外在的需要与责任,创造者个体的内在动力就因受到忽略而显得匮乏,导致了创造、创新与个体的意志、热情和兴趣相互隔膜,个体创造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社会成员就容易安于现状、知足常乐,不进取思。

2.缺乏利益调整的有效机制,影响了社会整体创造活力的提升

前已所述,社会创造活力,归根结底是人的创造活力。而个体的活力与社会提供的环境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社会为个体创造活动提供的自由发展程度越大,个人就越能激发和实现自身活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活力的“总的合力”就会越大。当然,个体从自身的需要、利益出发的活力必然具有“为我性”,因而,个体的活力必须通过社会整合才能形成社会整体力量。我国的改革开放战略以及随后所实施的一系列具体措施确实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整合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制度的缺陷、机制的问题也日渐增多。

(1)职能转变不彻底,缺乏有力的利益维护机制来净化市场环境,消弱了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迄今为止,政府的角色和职能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的定位转向市场经济的定位,常常沿用传统办法,超越自己的职能范围,不适当地干预市场活动,甚至直接干涉经营管理、参与价格的制定、掌握资源的分配等,而对于确实需要政府做的一些事关经济全局和社会创造活力的基础性公共产业和产品,却关注不够,投入不足。对于影响各种创业活力发挥的市场环境,如制假造假、侵权盗版、操纵市场、财务做假等现象,没有有效进行遏制,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削弱了社会成员的创业热情和动力。

(2)缺乏良好的利益均衡机制来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群众的创业热情。当前,我国社会呈现出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分配方式多样化的发展态势。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关系是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的投入共同调节的,每个人的收入高低取决于不同劳动者及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这种竞争性的分配方式在促成高的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了“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马太效应。面对我国社会出现的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迫切要求政府建构利益均衡机制来体现社会公正,但遗憾的是,这种有利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利益均衡机制还没有建成,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创业热情。

(3)缺乏正常的利益激励机制来奖勤罚懒,制约了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正常的社会利益激励机制应该是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从而把人们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引导到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当中去。但目前我们的利益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扭曲。改革开放后,个体被长期过度压抑的利益追求如岩浆一样迸发出来,人们都如饥似渴地追求各自的利益,有的甚至为此而不择手段,导致一部分人少劳多得,另一部分人多劳少得,还有一部分人不劳而获。面对如此现状,社会并没有非常积极地去扭转这种现象,相反一些舆论媒体反而一直在推波助澜。利益激励机制的扭曲不仅挫伤了利益受损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导致了错误的社会评价,制造了利益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从而制约了社会创造活力。

(4)缺乏合理的利益激发机制来选拔使用人才,影响了人力资源的积极性。培植人力资源,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这是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重中之重。但目前我国的人才培养、人才选拔、人才流动和考核评价机制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很大差距。如长期的应试教育制度使我国培养的大学生创造力远不如其他国家;人才选拔上的任人唯亲、论资排辈现象普遍存在;按劳分配、按智分配政策未真正落实,导致高层次急用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等等,这一切最终都影响到了人才资源的积极性,影响到了我国社会创造活力的提升。

三、尊重正当的个体利益,健全利益保护和调控机制,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6],因此,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就必须以尊重、保护正当的个体利益为原则,对目前不合理的利益结构进行合理调控。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满足正当的个体利益

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只有这样,他们才有从事创造的欲望,并积极投入到创造活动当中去。

1.以尊重为前提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愿望,才能调动最广泛的社会积极因素。当年,我们就是因为尊重了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首创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才激活了中国农村的勃勃生机。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要靠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而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就必须认真总结群众经验,善于集中群众智慧。对群众不想干的事决不强迫,要重在引导。对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要坚决不管。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改革发展的主导者。

2.以满足为手段调动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

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通过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来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进而挖掘和发挥他们的潜能,释放活力,最终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国内外经验表明,只有保证人民群众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社会财富的享有者,才能真正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

(二)建立合理有效的调控机制,整合社会的利益结构

尊重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前提是社会必须对各种利益结构进行调节规范,否则,社会就会活而无序,反过来也会影响社会创造活力的进一步激发。为此,当前各级政府所要努力的重点在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调控机制,保障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机制

各级政府必须要转变随意干涉经济的做法,“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7]要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工作上。如健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食品药品质量监管机制;完善治安网络、交通网络建设及监管机制等,以有效保护社会创造活力的生长发展。

2.提供公平的利益获取和维护机制

目前各阶层的利益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户籍、教育、就业、身份等方面的制度给人造成的利益获取机会的不平等。政府应加快相关制度的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提供每一位社会成员相对平等竞争的机会与平台。另外,政府还必须加大对以权谋私、偷漏税、不正当竞争、造假售假、侵吞国有资产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风气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建立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使利益的分配主要由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来决定,使各利益主体在完善的利益获取和维护机制基础上,凭自己的才能、凭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得到相匹配的财富报酬,从而促进社会利益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

3.建立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

社会发展成果只有使全社会成员普遍受益,才能使各利益主体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各个领域的生产实践中去,从而形成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为此,必须加快建立健全能够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均衡机制。这一利益均衡机制的核心应该是能充分满足不同阶层合理的利益诉求;能有效维护困难群众的生存、发展和尊严;能把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限制在合理的框架内并转化为竞争的动力;能有效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之目的。

4.建立才尽其用的人才激励机制

人才兴国,人才强国,这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我们要建立的人才机制应该是:在人才培养上,要彻底改变单纯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模式,把创造力的培养摆在突出位置,使青少年具有创造的素质和创新的内在动力,为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人才选拔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在人才使用上,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拘一格地把各类人才配置到最能创造价值、最有效率的位置上;在人才流动上,要遵循“人往高处走”的规律,鼓励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人才的考核评价上,要使职位与能力相匹配,薪酬和业绩相挂钩,鼓励创新,鼓励张扬个性,促进人才、特别是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要在全社会大力表彰并广泛宣传各种杰出的创造人才,使他们受到尊重的同时,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造创新。

5.营造宽松的鼓励创新创造的环境机制

民主的氛围、宽松的环境,将充分激发各行各业人员积极参与各种创造性的工作和活动,使全社会创造活力勃发。因此,政府应该营造宽松的人文环境,在各个领域、各种组织中,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包容人的多样性,宽容创新挫折和失败。要鼓励人们研究新问题,提出新见解,探索新思路,使每个人都富于创造精神,使每一地方都充满创造活力。

(注:本文系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0JDYB03)

[1]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M].北京:学习出版社, 2005.19.

[2]李文顺,等.和谐社会与创造活力[J].中国市场,2006,(3):139.

[3][4]刘胜康.对和谐社会与全社会创造活力的哲学思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5):59,60.

[5]李国华.中日技术差距越拉越大 中国大企业发明专利百不敌一[N].中国经营报,2007-04-0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82.

[7]温家宝.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DB/OL].2010 -03-05.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5/content_13102 6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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