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畔
(中南大学湖南,长沙 410083)
从市民社会视角看“红十字会危机”的解决之道
刘畔
(中南大学湖南,长沙 410083)
我国红十字会长期的官办官化,缺乏应有的社会性是导致红十字会出现信任危机的根本原因。借鉴香港红十字会的经验,运用市民社会理论,得出红十字会危机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发展,国家对社会的干预要有一定的界限,同时,红十字会要去官办性,回归其民间性。
红十字会;信任危机;市民社会
历经帐篷事件、餐票事件、违规房地产项目事件,公众对于红十字会乃至各种公益组织的信任被耗尽和透支,当郭美美事件发生之后,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已降至零点。虽然红十字会一再声明与郭美美无关,并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但公众对红十字会的质疑却不减反增,这无疑给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国慈善事业以致命的一击。然而,红十字会的危机不只是红十字会一家的危机,而是各类慈善组织的危机,是各种公益组织的危机,是整个社会的危机。正如凤凰网特约评论员笑蜀所言,“红十字会之忧岂止是红十字会一家之忧,又岂止是公益事业一业之忧,而是整个社会建设之忧,整个社会之忧。可以肯定地说,如同官办官化垄断之下无真正的市场经济可言,官办官化垄断之下亦决无真正的社会建设可言。”[1]所以,从红十字会的危机入手,去探寻其背后产生危机的根本原因和根本的解决之道,这不仅对红十字会有重要意义,对整个公益事业,整个社会而言,都是意义重大。
根据凤凰网的一项调查,在问到你认为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深层原因是什么的时候,有46.0%的网民选择了是因为红十字会内部长期的不透明、不公开,组织神秘这一选项,有21.8%网民选择的选项是因为公益组织长期的官办官化,现代社会性组织发育不良。[2]这从某个角度反映出公众对于红十字会的质疑主要是因为红十字会长期的信息不公开,公众无法了解红十字会的运行模式,不知道自己捐的钱去往何处,有没有到达被捐赠人手里,这些钱有没有被贪污、挪用。现代社会性组织发育不良是造成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深层原因。
那么到底是什么造成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深层原因呢?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分析一下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即红十字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这一规定来看,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又同时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1996年,中组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出一份《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把红十字会总会的工作人员招聘,纳入到国家公务员序列统一组织。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网站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与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一起,被列为“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红十字会在人员和经费来源上,均又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不仅如此,红十字会还有协助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的义务。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赋予了中国红十字会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但法律同时又规定了其具有协助政府开展活动的义务,在人员配置和经费来源上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因此,中国红十字会是具有官办色彩的社会组织。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红十字会的官办色彩,是因为没有理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所造成的,市民社会理论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市民社会的理念,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观点。但无论是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还是孟德斯鸠以及继承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须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把黑格尔的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马克思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借非马克思主要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作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3]无论是持什么样的观点,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这一点上,大家是都认可两者分离的。而且只有当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在“国家——社会”这样一个二元分析框架下,市民社会这样一个不受国家干预且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领域才能显示出意义,市民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也才能彰显出作用。
市民社会理论的集大成者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新的三元分析框架,哈贝马斯把市民社会区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包括狭义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其中”。“公共领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他明确指出,“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4]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从政治学角度而言,现代社会日益分化为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领域:一是国家或政府或政府组织(也叫公共权力领域),通常叫“第一部门”,它们属于政治领域;二是市场或营利组织(也叫私人领域),通常叫“第二部门”,属于经济领域;三是社会组织(也叫公共领域),是前两者之外的“第三域”,通常叫“第三部门”,他们属于狭义的社会领域。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公与私之间的深刻对立,如何平衡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利益。[5]红十字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应当属于第三部门,红十字会也应属于市民社会的领域。
红十字会的官办色彩,是国家侵占了市民社会的领域所致,这使得红十字会沦为政府的一个部门,红十字会在人员配置和运作模式上与政府相似。此次红十字会信任危机的爆发,是公众长期以来对于政府部门运作不公开、透明,政府官员贪污、腐化不满的爆发,而红十字会的官办色彩,使得公众更愿意相信其是政府部门而非社会组织,郭美美事件作为导火索只是引爆了这种不满。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失衡,国家侵占了市民社会的领域,使得红十字会具有官办色彩,红十字会沦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是红十字会信任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利。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章程,香港红十字会所有内部事务都根据香港法律法规,不受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的限制。所以,香港红十字会虽然隶属于中国红十字会,但却有着与中国红十字会不一样的运行模式。
从本质上讲,香港红十字会跟香港其他的6600个民间慈善机构没有区别,它是一个完全民间的机构。香港政府有时会向香港红十字会“购买”服务,给红十字会进行拨款。红十字会虽然接受了政府的拨款,但是操作完全是由香港红十字会自己来决定。香港红十字会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它的完全民间性,内部事务不受政府的干涉。
董事或委员,每项不同的服务就有不同的委员会。最上一级有董事会,某一个专业范围内有专业的委员会,总数是34个。这些委员和董事都是社会上的专业人员,他们有自己的工作、有自己的专长。他们参与红十字会工作后会提供专业意见,并带来一定的商务网络、人脉资源,通过这些,香港红十字会可以多得到一点捐助。董事、委员才是香港红十字会最高的决策人员,大部分的政策都是由他们制定的。他们代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红十字会的运作,看红十字会的运作方式是不是符合社会整体期望。他们一方面是红十字会的支持者,另一方面也是红十字会的监督者。
对于捐款人的捐钱,捐款人已经明确指定做什么用途的,红十字会内部都会有一个固定的账户,根据它的专门用途分开记账。年底的时候,审计公司会根据每个捐款的用途进行审计,同时,会有一个内部报表,要是这种专款专用的量超过5千万港币,就不单单依靠年底红十字会的整体审计,就得特别制作一个项目,做另外的审计,通过聘用独立的审计公司来进行审计。对于没有特别用途的捐款,除了上述说的每年年底香港红十字会的整体审计,红十字会中还有一个财务委员会,其成员都不是香港红十字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而是专业的会计师、财务人员。每一次开会,他们都会查看财务报表,依照香港慈善机构的审计标准来审查。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针对捐款太多的时候,比如汶川地震的捐款。就需要聘用独立的审计师,来进行内部的监控。
除了保障红十字会内部的公开、透明,红十字会还特别注重自身的公信力,因为公信力是所有慈善机构最重要的因素。没有公信力,捐款人就不会捐款到慈善机构,慈善机构也无法募捐。所以,香港的红十字会,除了考虑成本、效益之外,非常重视捐款人对募捐的印象。要是募捐的方法让人觉得商业味道很重,红十字会就不会采取和商业机关合作、由他们提供募捐服务的这种方式。
政府不干涉红十字会的内部事务,并不意味着政府不能对红十字会进行监督。香港虽然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来监督红十字会,但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不同的范围。比如慈善捐款由税务局负责,但募捐工作由社会福利署负责批准。它要看你募捐的目的是不是和机构的社会服务目的一致,要是不一致,他们就不批准。如果需要在街上举行募捐,则要去路政署申请。[6]
香港红十字会运作的经验,最重要的是它的完全民间性,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开展工作,红十字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政府只能依法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而不能越俎代庖来代替红十字会进行工作。
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说的,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和社会两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3](p108)我们正处在邓正来先生所主张的“两个阶段发展论”的第一个阶段,即市民社会的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共举:国家在从上而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益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而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3](P4)这一阶段所要达致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建构起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3](P17)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否定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而是力图对国家的干预划出一定的界限。确立这种限度的原则是:国家的干预和调节不是通过政治手段,而是从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进行的;国家干预和调整的领域不是市民社会能够自行按契约性法规予以管理的领域,而是市民社会无力自行调节的领域,如社会宏观调节和涉及社会总体利益的领域。[3](p18)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不能成为一种必要性,而应当成为一种补充性,它只有在市民社会无力调节或不能调节的时候,国家才进行干预,除此之外,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领域是不能干涉的。
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对我们而言与其说是目的,倒不如说是手段,运用市民社会的理论,构建出国家——社会的二元分化,从而使国家和社会都得到健康的发展。因此,红十字会危机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发展,在于国家对社会的干预要有一定的界限,在于红十字会的去官办性,回归其社会性。
发生在当下的红十字会信任危机,与其说是红十字会一家的信任危机,倒不如说是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只是红十字会正好撞上了这个风尖浪口,成为了公众发泄心中不满的工具。要根本解决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甚至是解决各类公益组织的信任危机,只有让红十字会之类的第三部门组织回归其本源,回归其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正如市民社会理论所提出来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才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
[1]凤凰网评论专栏.衙门之鸠是公益事业的致命伤[EB/OL]. http://news.ifeng.com/opinion/zhuanlan/xiaoshu/detail_2011_ 06/29/7320263_0.shtml?_from_ralated.
[2]凤凰网调查[EB/OL].http://survey.news.ifeng.com/result.php? surveyId=12785.
[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34-135.
[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35.
[5]刘杰山,米健.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市民法的基石[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3).转引自敖双红,王龙飞.“第三部门”失灵——以工会为例[J].政治与法律,2009,(8):69-76.
[6]香港红十字会如何守护公信力——独家对话香港红十字会秘书长陈启明[EB/OL].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 redcross/.
Key works:the Red Cross;trust crisis;civil society
A Solution to the Red Cross Cri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Society
LIU Pan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3)
The Chinese Red Cross has long been authorized and run by government and lack of sociality is the root cause of the trust crisis of the Red Cross.Learning from the experiences of Hong Kong Red Cross and using the civil society theory,we can find that the elementary way to solve the trust crisis of the Chinese Red Cross is to realize a benign develop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the state's intervention in society should be limited and the Red Cross must go back to its sociality and return to its civil nature.
C913.7
A
2095-1140(2011)05-0065-03
2011-09-15
刘畔(1988-),男,湖南益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9级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左小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