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2011-08-15 00:55潘松岭
关键词:法制史思想史法治

潘松岭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河南郑州450011)

《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潘松岭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河南郑州450011)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存在定位偏低、易与法制史内容混同、忽视非正统法律思想、以现代眼光分析看待古代法律思想、教学形式简单等问题,需要提高课程定位,处理好与法制史的关系,重视非正统法律思想,客观评价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

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思想教学改革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以来,经过教学科研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系列的丰硕成果:教材从无到有,出版了许多种《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涌现了一批令人瞩目的著作;课程体系设置由简单到趋于健全,有了较为完善的教学大纲;教学方式由“填鸭式”的单纯理论灌输,发展到适应现代教学改革的丰富灵活的教育手段;教学理念由纯粹的法律思想史教学到与相应时代及现代的法律实践相结合等等。但毋庸讳言,从教学实践看,作为一个起步较晚的法学学科,《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教学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和进一步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定位偏低

在当今中国社会,法学已成为显学。但在这一显学之中,中国法律史学,尤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学却是实实在在的冷学,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时至今日,教育部公布的法学本科专业14门主干课程之中,《中国法律思想史》并没有位列其中。在设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中,亦有不少院校仅仅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列为专业选修课程,课时也不多,一般为32学时。有的院校甚至根本没有开设这门课程,一些法学专业教师和研究人员也对中国法律思想史语焉不详。《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定位已经成为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二)教学过程中易与法制史的内容混淆

《中国法律思想史》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即“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以及它们形成、发展、相互斗争和吸收的过程与规律”[1](P26)。但由于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本身就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思想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印证关系,在讲授《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运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条文等属于法制史的内容,来说明、印证法律思想的内容。因此,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实践中,很容易将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的内容混同起来,甚至以法制史的内容取代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产生课程内容的偏差。

(三)注重主流法律思想,忽视非主流法律思想

由于历史资料的缺乏和研究深度的局限,不论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材还是专著,都注重对中国历史上主流法律思想的挖掘,但对一些非主流思想的研究不够,这种现象同样反映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中。如在讲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时,多注重孔孟、老庄、韩非、墨子等主要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但对杨朱“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的思想却很少涉及;在讲授封建社会法律思想史,注重正统法律思想的讲授,较少涉及到农民起义领袖、民间学者的法律思想。反过来,讲授内容的缺失,又影响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领域的扩展。

(四)以现代眼光分析看待古代法律思想

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不计其数的法律思想。应当说,每一种法律思想的提出,都与提出者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政治条件、社会意识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历史上出现的法律思想,有的乍看起来与现代的法律观念有相似之处,但却存在着本质区别,如战国时期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与现代的“依法治国”思想;有的以现代法律观念来看是违背法治精神的,但若站在特定时代的角度看,却又是合理的,如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坚持的“亲亲得相首匿”、“服制论罪”思想。如果以现代眼光而不从特定的时代来衡量、评价历史上的法律思想,简单地得出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一致或相背的结论,显然是不恰当的。但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以现代眼光分析评价古代法律思想的情况。

(五)教学形式还较为简单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虽然内容丰富,但应用性较弱,而且含有大量的文言文,因而教学和学习的难度均较大。一些教师仍然采取传统的讲台讲授形式,一些难点,特别是文言文的内容,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释清楚,学生听起来枯燥,造成理解困难,学习积极性不高。有的教师采取了多媒体教学,但课件的制作还不完美,内容不够充实,没有形成教与学的充分互动。这些都影响了《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教学效果。

二、改进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定位

应当说,任何一门一级学科,没有其专门史学的支撑是不完整的、肤浅的、缺乏立体感的,因而也是立不起来的,法学也不例外。[2]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不仅决定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而且取决于特定社会长期形成并传承的文化心理和价值理念。在中国曾经存在了2000多年的中华法系,就是植根于中国农业社会的小农经济和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思想文化体系之上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华法系在内外压力交迫之下解体了。今天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吸收西方法律学说、移植西方法律的结果,与中华法系几乎没有任何联系。相对的,虽然作为法律决定因素的中国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思想文化体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并没有变化到与当今中国法律体系完全相适应的地步,而且从人们根深蒂固的社会心理和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体系的传承看,也不可能与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律相适应。

当前中国面临法的现代化和社会法治化的问题,一部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部分是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基础和传统思想文化相冲突造成的。无论是哪一部分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结合中国的现实社会进行历史的考察,借鉴历史的经验和智慧。《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为一门考察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了解中国传统社会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传统的课程,能够使学生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资源,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传统的经济社会背景和法律文化心理,更加深刻地理解中西法律观念的差异,增强对中国法律国情和现行法律的认识,更多地思索当代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和社会法治化的进路。也只有通过学习、考察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才能总结和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对当前中国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形成正确的、历史的认识,克服法律移植的弊端。这就要求在法学课程的设置中,增强对《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课程定位,将其作为一门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的专业课来设置。

(二)处理好教学中制度史与思想史的关系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教学中,既要充分联系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又要恰当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确保授课内容不出偏差。一是要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为资料,印证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在实践中的应用,阐明不同的法律思想被统治阶级接受或者否定的理由。二是要以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为线索,印证中国历史上正统法律思想发展演进的过程,探讨非正统法律思想的意义和价值。但是,中国法制史资料的运用要适度,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说明、印证《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内容,而不能取而代之,那样就舍本逐末了。

(三)注重非正统法律思想的研究与教学

“法律思想的存在,是不以国家是否认可和有无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为转移的。……在各对立的阶级之间,它不但要研究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而且研究没有或者不可能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3](P6)中国正统法律思想并不等于中国法律思想的全部。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中,不但要重视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而且要通过对历史上各类契约、民事习惯资料、乡规民约、家族法规等内容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中国历史上民间和底层阶级对法律的认识,以利于学生以此为路径,研究探索当今中国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态度和期望,为推动我国建立和实施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为人民群众真正接受的法治而努力。

(四)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特别是古代法律思想的时代特征,决定了我们必须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进行分析评价。比如,在分析评价先秦时期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时,既要客观地认识到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乱世、“力争之世”,各诸侯国在诸侯相争之际,纷纷进行改革,促进社会发展,力求争霸天下,最后实现统一的社会背景,也要看到法家“以法治国”思想,是在“尊君”的前提下,将法律视为“规矩”、“方圆”,将实行法治作为富国强兵的手段和工具,并不以保护民众的利益为最终目的。法家倡导的“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思想,虽然与现代法治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相通之处,但其首先将最高统治者——君主——排除在法律适用对象之外,因此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以法治国”。因此,在分析评价法家“以法治国”思想时,既要肯定其坚持法治、追求法律平等与公平,以及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也要充分认识其“尊君”、将法律作为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易导致法律专制主义的消极倾向。我们需要的是客观地分析评价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而不是片面地肯定或否定。

(五)丰富教学手段,提高文言文运用能力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这门理论性强、应用性弱的课程的教学中,要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意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课件、图片、音像等灵活生动的表现形式,展示丰富的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二是教师要提高文言文的运用能力,通过对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法律思想论述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学生透过经典原文,了解思想家的法律思想脉络和核心内容,拓宽学生的认识面。三是要注意启发学生通过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使学生在历史与现实的互通中增强对法律、法治的认为。四是要改变考核方式,特别是要增强对学生自由思想和应用实践的考核内容,以利于改进学生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1]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2]俞荣根.寻求“自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与趋向[J].现代法学,2008,(2).

[3]张国华,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上)[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Study on some teaching problems of History of China Legal Thought

PAN Song-ling
(Office of the President,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Zhengzhou450011,China)

There’re the problems that the course of History of China Legal Thought locates a lower position.It is easy to confuse with the contents of the legal history,neglect of the unorthodox legal thoughts,analysis and size up the ancient legal thought with the modern vision.Also,its teaching form is too simple at this stage and needs to improve the course orientation,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legal history,think highly of the unorthodox legal thoughts,assess Chinese ancient legal thought objectively and make better the teaching means and methods.

History of China Legal Thought;Legal thought;Teaching reform

G641

A

1008—4444(2011)06—0162—03

2011-09-16

潘松岭(1974—),男,河南长葛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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