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思路

2011-08-15 00:55党颖
关键词:司法考试讲授法读书笔记

党颖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高校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思路

党颖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高校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是法学教育系统改革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创新可从改革课堂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入手,实施科学合理的授课方法和成绩评定体系。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

一、高校法学课堂教学的现状

(一)教学方法单一,教学理论脱离实践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注重法律概念、法学理论及原理的讲授,法学课堂教学主要以讲授法为主,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基本没有别的辅助性教学手段。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起着支配作用,学生则处于被动地位。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尽管教师也试图增加与学生进行互动的时间,但是,由于受到条件的限制,教师有时候也无能为力,学生的学习效果也就不理想。因为,在这种缺乏互动的教学模式下,要想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是不太容易的。

另外,我国高校的法学教材、教学大纲不断增加内容,教师又受到严格的课时限制,在课堂上只能不断地讲新理论、新知识,这就导致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情形不能进入课堂,最终造成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缺乏独立分析、推理和演绎的能力,往往在面对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时,不知从何入手。学生在这样的课堂中进行学习,就很难将课堂上学到的书本知识与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联系起来,更谈不上发现问题、独立思考问题和具体解决问题了。教学理论脱离实践,从而导致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很难快速适应司法实务的需要。

(二)缺乏明确的教育目标,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目标不一致

由于国家司法考试从2008年开始准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导致法学本科教学人才培养目标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法学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第二种,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第三种,法学教育为素质教育。法学教育定位不清,培养目标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另外,还有一些老师功利性比较强,过多地关注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技巧,而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不感兴趣,导致学生总体学习效果不好[1]。

(三)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较差

目前,高校里有一部分学生,刻苦钻研知识的精神不足。还有一部分学生不喜欢老师讲授的枯燥无味的法学原理、法学理论等基础知识,喜欢听一些简单的、生动有趣的内容。课后主动复习、预习及查阅相关资料以扩充自己知识面的学生也很少。有少数学生虽然认真学习,但是学习方法死板,不能把法学原理学以致用。

(四)期终考试形式单调,考试成绩不能客观正确地反映课堂教学水平

当前,我国高校期终考试形式仍以笔试为主,虽然也有平时成绩,但是学生的平时成绩差距并不明显。很多教师为了让学生通过期末考试,不得不降低试题的难度,在判卷时又降低标准及要求。这些做法在某些程度上导致学生认为期终考试随便应付就能通过。

二、高校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在使用讲授法的同时,穿插使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及模拟法庭教学法

当前,在我国高校课堂教学中虽然实践性教学方法已经得到认可和重视,但是讲授法仍然是主要的教学方法。这是因为法学专业里有相当一部分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对于刚高中毕业考入大学的学生来说,需要教师讲授这些复杂的法学基础理论,培养他们的现代法治理念。讲授法主要是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讲授,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传统的讲授法也有别的教学方法不能相比的优点,就是学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能够透彻地理解法律条文。所以,虽然讲授法需要改进,但是在现代法学教学方法里,它仍然占据重要地位。

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实现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的目标,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与独立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与讲授法相比较,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案例教学,不仅让学生获得法律知识,而且还能使学生具有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及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比如,在讲授“刑法分论”时,可以使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将抽象的刑法理论知识融会贯通于案例解决中。

启发式教学方法,是教师围绕学生展开教学,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地学习知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启发式教学中,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让学生发挥自己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及创造能力,教师尽量不要做出是与否的判断。对于教师来说,要达到启发式教学的目标,就需要在备课或者设计课堂内容时,由浅入深、逐步地去引导学生领会、理解这些基础理论知识,达到活学活用的效果;教师应从各种教学素材出发,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并得出结论。对于学生来说,就需要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课前预习下次课要学习的内容,去图书馆查阅必要的、相关的课外资料,保证课堂上能够和老师配合,回答老师提问的相关问题,在课堂上认真学习基础原理知识以及原理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知识,为其今后的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所以,教师、学生要共同努力,启发式教学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模拟法庭教学是让学生了解司法实务,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让所学的书本知识与实践联系起来,学以致用。通过选择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争议性的案例,让学生模拟当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和参与人,设身处地考虑角色利益,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件,在激烈的庭审对抗中亲身感受处理案例的技巧。进行模拟法庭训练,教师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案例,既能满足教学目的的要求,又能充分锻炼学生的相应技巧;其次,教师在整个模拟训练过程中要掌握好度,既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还要适时地进行干预和引导,适当地作出点评和总结。

(二)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的,处理好司法考试导向与法学课程教学的关系

笔者认为,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综合的而非单一的,其中,素质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根基,而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实质上是一种教育分工,它是社会分工及其伴随而来的知识体系化和学科细分化的结果。根据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内在要求,法律人才必须是德才兼备的通才,法学教育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这也是法学教学的根本指导原则。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以传授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而且要注意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及修养;还应该向学生提供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开拓学生的视野,扩展学生的知识面,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自从2008年开始准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本科法学教育中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笔者认为,法学教育不能围着司法考试转,而且司法考试也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因为要为社会培养充足的、合格的法律人才,不能依靠司法考试制度本身。但是,作为法学专业的教师,也不能完全不理或者忽视司法考试产生的这种导向作用。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考虑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比如说,对于理论性很强的教学内容《刑法学》,学生不喜欢听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的目的等内容,因为这些知识理论性很强、很枯燥,但是,教师不能因为这些内容在司法考试中没有考过或者考得很少,就忽略不讲,而恰恰与之相反,作为教师就更应该详细讲解这些理论知识。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素养,还要布置课后阅读书目给学生作为作业。对于那些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教师可以在教学中适当讲解司法考试历年试题中复杂的题目,使那些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能够掌握司法考试题的知识点及相关应试技巧。但是,教师需要注意的是,要掌握好合适度,也就是说,不能在课堂教学中讲解过多的司法考试题目,以避免法学课堂教学成为培训司法考试的课堂。

(三)采用定期写论文的方式和写读书笔记的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

对于学生没有学习主动性、积极性的现象,可以采用定期写论文的方式和写读书笔记的方法。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堂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不仅可以掌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2]。写读书笔记的具体方案是:由任课教师提供文献资料目录,最好是学校图书馆里都有的书,要求学生看这些书并且要写读书笔记。“读书笔记的内容由三部分构成:第一,归纳阅读材料中作者的观点;第二,分析和评述作者的观点;第三,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任课教师在期中和期末分两次检查读书笔记的情况,给予评定,并在课堂上讲解热点、难点问题的学术研究动态,扩大学生视野,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3]

(四)引入口试,合理安排期末总评成绩的比例结构

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而且还要有雄辩的口才,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口试的优点在于能够培养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口试时间可以放在期中进行或者期末进行,口试的内容可以是案例分析,也可以是自己对某些理论观点的看法。另外,要改变期终考试成绩的比例结构,将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到40%,期末考试成绩从原来的70%降低到60%。平时成绩的结构有两部分:第一,考勤纪律分数占25%;第二,读书笔记分数占15%。期末成绩的结构也有两部分:第一,口试成绩占20%;第二,笔试成绩占80%[3]。最后教师进行综合评定,让学生真正感到成绩是客观公正的,让学生有成就感,营造一种勤奋学习的氛围。

总之,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使学生能够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在课堂教学的互动过程中健康成长;使学生真正地把自身的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把学习能力和独立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辩能力。

[1]行江.普通高校本科刑法学教学之审视[J].新课程研究,2009,(10).

[2]李伶俐.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改革研究[J].今日南国,2009,(9).

[3]雷春红.司法考试环境下独立学院法学课堂教学方法改革[J].新西部,2010,(4).

On the Classroom Teaching Reform of Law Subject i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DANG Ying
(Law School,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Nanyang 473061,China)

It is one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form project of law education of the teaching reform.It could be started from the change of teaching method,improvement of teaching quality and frequency to innovate law education.

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Law;Teaching;Reform

G642.0

A

1008—4444(2011)04—0179—03

2011-05-12

南阳师范学院校级教研项目《国家司法考试环境下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改革研究》

党颖(1978—),女,河南南阳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王菊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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