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现代意义

2011-08-15 00:55陆云龙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马克思

陆云龙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现代意义

陆云龙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他是在对洛克和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中走向了唯物史观的道路,科学阐明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创造性地发展和完善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其理论对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也有重要启示意义。

市民社会;国家;和谐社会

从市民社会与国家二者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大体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架构: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另一种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国家的框架。以上两种观点梳理出了市民社会思想发展的两个基本路向。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是对洛克和黑格尔有关学说的批判和超越,从而走上了唯物主义的道路,其理论对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马克思之前的市民社会理论

纵观西方思想史,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市民社会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是一个城市文明,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具有强烈的道德评判意味的。

到近代,英法启蒙思想家赋予了“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根据,市民社会与国家已经出现了分流。其中,以洛克为代表的启蒙家的市民社会思想的前提是社会契约论,其核心是“社会先于国家”的观念。在洛克看来,为了维护个人的天赋权利,社会成员必须让出一部分权利给国家政府,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社会成员服务的,国家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要素,而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体系,没有国家的干预也可以运行,所以国家只是市民社会的手段。洛克的市民社会思想具有反权威、反政治的思想倾向性,他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但他主要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论证这一发展趋势的,这种社会政治理论的结论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其论证方法是非科学的、抽象的。马克思继承了洛克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承认国家只是为社会服务的一个手段,不同的是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通过对实践范畴的关注把洛克“抽象的人”还原为“现实的人”及其所从事的实践活动,从而把自己的市民社会思想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

黑格尔是西方社会历史上首次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划分的理论先驱者,他也是国家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集大成者,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该书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他认为体现特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在他看来,市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1](P174)。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有差别的阶段,虽然他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他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的存在,他也必须有一个国家必须独立的东西在他面前”。[1](P197)黑格尔第一个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了学理上的划分,指出市民社会是由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原子式的个人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或混合体,它包括了经济关系的领域以及对它实行管理的组织如法庭、警察、同业工会等。概括地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的核心就是“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念。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和市民社会处在不同的层次。国家是普遍原则的体现者,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其地位高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安排以及支配市民行为的私人道德规范。在这里,国家已经不是洛克那里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黑格尔指出,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目的,而国家则是以普遍利益为其结合目的。同时,在国家的普遍利益中,不仅不排斥个人的特殊利益、个人的权利,反而通过把他们过渡到普遍物的形式来保证其充分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者,倡导普遍性的原则,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获得普遍性意识,并把普遍物作为最终目的进行活动。总之,黑格尔认为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们。

二、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市民社会理论

为了解决在《莱茵报》时期苦恼的疑问(即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马克思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系统的研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的观点,以费尔巴哈的人本学为理论基础,从历史范畴的角度,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基本原则。通过对法哲学领域的分析,马克思认识到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于是开始转向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在《1844年政治经济学手稿》中,通过对异化劳动的分析,深刻揭示和披露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残酷本质及市民社会的分裂和阶级对立状态。虽然马克思在此并未关注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也未触及市民社会的本质,但是已经开始关注“生产关系”这一核心概念,找到了理解市民社会概念的钥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全面阐述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分析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内涵。通过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明确了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即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到马克思中晚年时期,对市民社会用“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进行了抽象的概括和总结。

马克思从政治领域的角度出发,批判了黑格尔的历史唯心史观,意识到市民社会概念的重要性,认为需要经过经济学的研究才能把握市民社会概念的本质,从而转向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最终从哲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理解,应该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创造性的完善和发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来指私人关系领域。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包括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一切物质交往”[2](P130),“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P131)。显然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首先意味着生产关系(即交往形式),但又不仅仅指生产关系,还包括“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以及其它构成上层建筑之基础的各种经济关系。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是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它是对私人的物质生产和其它交往关系及其组织的概括。马克思不仅将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质关系”,摒弃了他的神秘主义,而且将黑格尔“社会关系”的认识深化为“经济关系”,并且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上说明了社会关系。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相比,马克思的这一理解是对市民社会本质更为深刻的把握。除此之外,马克思还把市民社会看作一个历史性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3]。可见,市民社会是一定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和物质交换关系的体现,是商品经济和私人利益的必然产物。它存在于国家和家庭之间,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的时代,对私人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的分离起调和作用。

第二,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正确地揭示了二者的关系。对黑格尔来说,市民社会与国家都构成伦理观念的一个环节,“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它“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黑格尔关注的是国家怎样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或实现。他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也反映了他的历史唯心论倾向。马克思认为,黑格尔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并且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他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时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他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2](P59)又说:“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是何等的荒谬。”[2](P38)对此,恩格斯也曾经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4](P247)。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将被黑格尔颠倒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家庭的关系颠倒过来,迈出了创立唯物史观的第一步。他正确地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包容了现代社会的基本问题,在中国现代社会语境下有着特殊的意义,它的价值功能与内涵指向对于构建当代中国的和谐社会以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正确处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实现我国社会的真正和谐。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坚持黑格尔二者二元分离的基础上,认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发展,政治国家是具有工具性质的公共机构,应以服务于市民社会为价值指归,这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历史上,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国家本位”思想一直处于统治地位,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无法产生。改革开放前,整个社会秩序完全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的适当干预,使得我国社会矛盾在总体上不断趋于缓和,群体利益得到不断的满足。因此,我们在进行社会建设时,应将市民社会作为国家和个人的中介,不断规范国家的职能范围,使市民社会和国家达到有机统一。将市民社会作为国家和个人的中介,一方面,市民社会组织个人广泛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将个人的利益需求和愿望以团体组织的形式反馈到国家,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进而抵御公共权力的异化和防止公共政策的失衡。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又有效地分担了一些公共事务,在政府无力顾及或尚未充分履行职能的领域给予补救,维护社会的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和政府的压力。这样才能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与正义,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马克思通过经济学的分析,将“市民社会”的本质抽象地归结为“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作为实体范畴,它体现为人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基础;作为关系范畴,它体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以发展社会生产力、完善法律体制为途径和手段,使各地区、各阶层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J].中国社会科学,1993,(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On Marx’s Civil Society Theory and its Meaningfulness in Modern Social Life

LU Yun-long

(Politics and Law School,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241000,China)

Civil society is an important category of Karl Marx’s theory.In criticizing Locke and Hegel’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Karl Marx formed historical materialism.He explained scientific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society and the political state and gave new meanings of the civil society concept.The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setting up the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and creating harmonious society.

Civil society;Political state;Harmonious society

A81

A

1008—4444(2011)01—0067—03

2010-12-05

陆云龙(1986—),男,安徽含山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董红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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