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保险视角下的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探析

2011-08-15 00:45:06李印慧
当代经济 2011年12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民营企业责任

○李印慧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一、民营企业的界定

民营是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产生于中国经济改制的改革中。众多专家学者对民营企业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界定。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中国首次民营经济形势分析会上(2003)把民营经济的范围界定为: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括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单成繁(2006)将民营企业定义为:民营企业是由本国公民出资兴办或经营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实体和非经济法人实体,具有自行组建、自行筹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的特征。鉴于民营企业定义的多样化,为了便于分析,本文所指的民营企业只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涵盖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

二、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

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明确了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到1992年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再到1997年“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营经济经历了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的成长过程,与此同时,中国的民营企业无论在规模、数量、生产总值等方面都有着飞跃式的发展。

快速发展着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成为吸纳社会劳动力的主要渠道,对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加国家税收、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第一,民营企业发展速度十分迅速,从2005年到2009年短短5年间增长了1043.6万个,到2009年总量达到3937.6万个,增长潜力巨大。第二,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及全国工商联推算,2000年,民营经济在GDP(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为42.4%,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比重为12.6%,二者之和占GDP的55%。2005年,民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约为49.7%,外商和港澳台经济比重约为15%—16%,两者之和约为65%。第三,民营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上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企业平均每年净增500—600万个工作岗位,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3/4以上。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2005年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相关数据统计,从2005年到2009年民营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一直在快速地增长,到2009年已经达到了1.5亿人。第四,民营企业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3年全国民营企业各项税收总额为2532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12.3%。第五,民营企业已成为对外开放中的一支生力军。民营企业出口总额从2000年的133.2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1489.8亿美元,5年间增长了10倍,出口总额占全国的比重从2000年的5.3%提高到2005年的19.6%。

三、民营企业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民经济的稳定系统,它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保证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会成员在其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时获得了“生存权利”的保障。经历几年时间的发展,城镇企事业单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程度也比较高。与之相比,虽然从1997年民营企业就被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但长期以来民营企业一直游离于制度的边缘,参保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企业拒缴瞒报等问题层出不穷。根据2006年抽样调查私营企业社会保险情况,截至2005年底,民营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投保率、职工覆盖率、人均保费支出分别为43.9%、29.2%、2921.4元,比 2003年分别增长4.2%、6.5%、129.50%;医疗保险的企业投保率、职工覆盖率、人均保费支出分别为36.9%、26.3%、2434.5元,比2003年分别增长 3.5%、11.8%、183.70%;失业保险的企业投保率、职工覆盖率、人均保费支出分别为22.2%、18.2%、1136.7元,比 2003年分别增长 5.6%、12.2%、197.60%;工伤保险的企业投保率、职工覆盖率、人均保费支出分别为24.4%、10.7%、837.8元。民营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水平虽然有了进一步发展,但企业投保率、职工覆盖率明显偏低,且增长速度有待于提高。

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营企业的职工在思想、文化、观念等方面,不同于国有企业或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不足,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是自己应得的保障权益,社会保险权益模糊,法律知识贫乏,不懂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很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实力薄弱,客观承受能力有限,融资难度大,缺乏支付较高的社会保险费率的能力,与国际社会保险费率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社保整体费率相对偏高,因此很多民营企业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去承担这部分所谓的“额外”成本,逃避缴费就成为其“必然”的选择。再次,关于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约束和政策监督机制缺失,使民营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有空子可钻。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企业为实现自身的经济性而造成外部不经济性,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表现则更加明显,我国现行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对民营企业雇主没有形成参保的强制压力,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法律约束力不强。同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地方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等目标,随意加大政策实施的弹性,对民营企业不参保、低投保的现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充耳不闻,未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反而成为他们的“庇护神”。

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与非民营的集体或国有企业经营的最终受益者是集体或者国家不同,民营企业经营所得的最终受益者为民营企业主,根据经济人假设,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同直接以员工受益为目的社会保险存在着上的根本经济利益冲突。在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现象——“重效益,轻社保,重眼前,轻长远”。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是负担,回避责任,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通过虚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数,拖欠社会保险费;同时不断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与员工不签订用工合同或签订不规范合同,变相克扣工资,将社会保险费转嫁到职工身上,虽然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约束下,有的民营企业已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多数是流于形式,企业主仍然认为自己是老板,是合同的强势一方,可以随意解雇员工,员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因此相当部分的民营企业在社会保险中没有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其主动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意识不强。

四、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含义就是企业对社会、对员工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员工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承担起在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劳动福利及社会保险等方面保障员工权益的相应责任。与此同时,企业还要主动承担对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环境、福利、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2004年,国务院发表了关于《中国社会保障的状况与政策》白皮书,论述了以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为主体的中国社会保障现状及政策规定,提出要建立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指出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企业要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企业员工的各项保险权益。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项法律法规更是阐明和强调了企业必须承担对其员工的社会保险责任,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和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员的民营担负起自身的社会保险责任更是义不容辞。

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要主动承担社会保险的责任,确立以人为本的员工关系管理模式,企业领导者要改变过去那种以企业主自我为中心的命令式管理方式,而应树立人本观念,把关心人、尊重人、激励人、解放人、发展人放在首要地位。在管理活动中,坚持一切从人出发,以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根本手段,提高企业效率,在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分配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阶段,保险和福利的高低已经作为衡量一个企业好坏的基本标准,提供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五险一金(三险一金加上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成为当代青年人才择业的重要工资标准。因此企业坚持实施以人为本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努力提高自身和员工的社会保险参保意识,遵守落实相关法律条文,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为职工承担应有的社会保险责任,不但能尊重爱护职工,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福利和未来发展空间,更能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但社会保险水平的提高不能仅仅靠民营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还必须有成熟的制度设置和外在的社会环境相配合。为了更好地让民营企业承担起社会保险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的保障水平,有必要在政策优惠、制度设计、观念重构方面为他们创造更多的条件和机会。

第一,要给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上的优惠,激励他们积极地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同时对一些经济实力薄弱,客观承受能力有限、融资难度大、缺乏支付比率较高的社会保险金的能力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政策上的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灵活调整,如可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在筹资比例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国家和政府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同时,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次发达与欠发达地区,设计不同的费率水平,体现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思想,经济发展成熟后再逐步实现全国统一费率。

第二,要加大执法力度,明确奖惩措施。首先从严格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入手,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工作的管理力度,合同签订不仅要规范,而且要切实履行。其次,加强对欠保、骗保企业的惩罚力度,强制收缴保费。

第三,要完善各项民营企业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针对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同时这样的政策法规要尽量明确具体而且通俗易懂,以此改变当前关于社会保险法规、执行政策不严谨、不容易理解等弊端,使各政府部门监督操作都有法可依,方便执行操作。

第四,要提高员工个人的保险意识、维权意识、权利感和社会责任感,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自我维权的合法渠道,同时也应当尽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使其认识到要得到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先尽缴费义务,尽了缴费义务,才有享受的权利,从一定程度上讲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

第五,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意识。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民营企业实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明确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好处以及相应的政策,引导他们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讲明逃保、拒保对企业自身发展、员工权益等各方面的危害,转变观念,增强自觉主动意识。

[1]宋一军:浅析我国民营企业社会保险现状[J].中国集体经济,2009(11).

[2]谭兵:社会保险与企业社会责任[J].学术研究,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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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丹、陈健敏、蔡挺: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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