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江津实践

2011-08-15 00:53河流
重庆行政 2011年5期
关键词:江津农业产业现代农业

□河流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江津实践

□河流

2007年,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花落重庆。作为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十分明显。如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不断缩小城乡、区域、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是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道难题。笔者以江津区为例,积极探寻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新实践。

作为重庆市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之一,江津区地处重庆西南长江之滨,距重庆主城42公里,全区幅员面积3200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49万,2010年GDP300亿元。近年来,江津城市扩张迅速,“一江两岸”城市雏形初显,工业发展势头迅猛,2010年全区工业总产值突破560亿元。然而,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江津城乡二元结构并未打破,区域发展仍然极为不平衡。据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区非农业人口52万(其中城市常住人口31万),农业人口97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64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074元,后者仅为前者的42%,而在该区广大南部山区,这一差异更为显著。

2009年,国务院以三号文件出台《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把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文件明确指出,重庆要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并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具体要求。这对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重庆市江津区来讲,是千载难逢的机遇。在这样一个背景下,2009年8月,重庆(江津)现代农业园区在江津区挂牌成立,江津成为重庆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一块试验田,统筹城乡发展之路艰难起航。两年来,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统筹城乡进程中,江津区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提出“三集中一壮大一增加”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模式,即: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特色产业集中发展,农户相对集中居住;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

一、以“土地集中规模经营”为载体,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集中规模经营”是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关系的前提下,按照依法、有偿、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重组、外部流转等形式,促进农村土地向城市工商资本集中、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和向农村专业大户集中,从而实现农村承包地、林地的集中规模经营。

目前,在重庆乃至全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大多数土地还处于分散经营状态,这给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带来诸多难处。首先,农业产业化是建立在土地的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由于土地的分散经营,土地资源效益、集约化程度较低,农业规模化生产无法实现,农业产业化难以推进,最终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其次,传统的分散耕作方式需要以大量劳动力为支撑,由于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涌入,农村劳动力阶段性缺失,从而造成耕地大量撂荒。最后,由于分散经营,农民难以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农民生活品质始终难以提高。因此,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是前提。

近年,江津区在加快农村土地集中规模经营问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以之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切入点,出台一系列鼓励政策,吸引城市资本下乡,并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带动,农村土地集中经营度不断提高。在280平方公里的重庆(江津)现代农业园区,入驻企业通过与农户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目前已集中流转土地6万余亩。业主流转土地后,对土地进行集中整治、改土建园,并根据土壤、地形气候等自然生产要素统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为现代农业产业集中发展及现代农业技术推广创造了条件。

二、以“特色产业集中发展”为抓手,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其关键是农业产业的集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农业生产同样是以市场为导向。由于目前广大农村农业产业聚集度不高,组织程度较低,农户分散经营且全凭个人喜好,既无规划,更无规模,农业产业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弱。农产品生产成本高,产出效益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难以增加。

在农村土地集中经营的基础上,江津区积极寻找农业产业集中发展新模式。在探索实践中,江津区提出了四种农业产业的集中发展模式:一是鼓励城市资本进入,通过流转土地,实现公司经营,集中发展现代农业;二是培育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三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壮大,促进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四是扶持农民专业大户扩大生产规模,产生聚集效益,增加抵御风险能力。在以上四种模式中,大力吸引城市资本下乡已经成为江津区现代农业发展的一大亮点。在重庆(江津)现代农业园区,现已集中农业企业30余家,晚熟柑橘、蓝莓、莲藕、食用菌等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农民收入显著增加。与此同时,江津区委、区政府出台系列优惠政策,按照“谁积极、支持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入驻业主实施“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补助、奖励办法,鼓励企业投入园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国家补助的投资多元化喜人局面,农业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极大改善。2010年,江津现代农业园区内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一项就吸引城市资本投入超5000万元,天马湖等一大批水利工程建设快速推进,预计2011年即可建成投用。江津这种超前谋划的做法完全符合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的要求,得到重庆市水利局高度肯定。

此外,在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方面,江津区发展局面喜人。近两年,该区共引进、培育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93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05个。该区农业产业正在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和产业体系正逐渐形成,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

三、以“农户相对集中居住”为导向,共享城市居民生活品质

统筹城乡发展,目的是缩小三个差距,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要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生活品质。实现这一目标无外有两条路:其一,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鼓励农民转户进城,完成从农民到城市居民的转变。其二,加快新农村建设,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均衡配置公共资源,实现城乡一体化。我国农村面积广阔,农业人口众多,不管城市化如何发展,广大农村仍然会存在。我国这种明显的二元结构的特点,决定了走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城乡一体化之路显得尤为重要,也尤为艰难。由于广大农村基础设施严重滞后,要实现让农民在农村也能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品质这一目标,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快建设基础设施完善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鼓励农户集中居住。而有了土地的集中经营与产业的集中发展,农民脱离了土地的束缚,农村传统的组织方式、生产方式得到改变,集中居住便有了实现的前提,农民的生活方式也才会相应发生改变。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工人,也可经过培训转岗实现新的就业。

在江津区“三集中一壮大一增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模式中,土地集中经营是前提,产业集中发展是关键,农户相对集中居住是核心。实践证明,与分散居住相比,农民集中居住的优势十分明显。其一,农民生活品质得以极大提高。由于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等限制,农民若分散居住,在现有条件下,交通、水电、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等各项基础设施必然难以满足到每户农民,而农民集中居住在按城市社区标准统一规划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新村,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农民居住、生活方式也将随之发生根本改变。其二,有效促进城乡资本一体化流动,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农民集中居住退出宅基地之后,可通过土地复垦,用地指标增减挂钩的形式,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前提下,通过“地票”远程交易,实现土地的高效集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瓶颈。同时,增值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发展资金和农民出路两大难题。江津目前正在集中打造慈云小园、龙华燕坝等农民巴渝新居,自来水、优质电、天然气和配套的道路都将同时建成,社区公共服务、幼儿园、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垃圾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商品超市等同步投用,农民将在设施完善的新农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生活品质。与此同时,江津结合整村脱贫、生态移民等工作,对农民新村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了农民离土不离乡,又促进了城镇化。

四、几点思考

“三集中一增加一壮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模式,是江津区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的有益探索,从实施情况看,能较好地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提升农民生产生活品质。然而,统筹城乡发展是一条前无古人新路,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工作中既要有敢于突破的创新精神,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不留后遗症。笔者认为,在统筹城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几个问题必须认真把握。

第一,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必须规范有序。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土地的用途和权属关系不能改变是前提,依法自愿有偿是基本原则。一方面,土地管理部门应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考核制度,避免业主流转土地后存在观望或企图凭借房地产开发等方式获益的幻想,确保土地集中后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另一方面,需加强群众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统筹城乡的真正含义,保障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特色农业产业的集中发展是关键环节。土地流转之后,要确保业主必须用于发展农业产业。这就要求业主在有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纯正动机的同时,必须懂得运用自然规律、市场规律和农业技术。农业部门应制定相应激励机制,并加强技术指导,调动业主生产积极性。对于发展动机不纯、经营管理不善或疏于管理,造成产业发展乏力或土地的二次撂荒的,应启动强制退出机制。

第三,农民集中居住应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一是必须保障宅基地复垦质量,建立完善的增减挂钩体系,确保耕地数量与质量不受影响。二是宅基地复垦后的“地票”收益,应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特别是应该完善农民退出宅基地后的居住保障和就业保障。应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确保农民退出宅基地和流转土地后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劳有所职、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避免宅基地复垦置换成为城市发展向农村掠夺土地资源和获取利润的手段。

作者:重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新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马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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