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四大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2011-08-15 00:53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行政 2011年5期
关键词:工会组织群体劳动

□重庆市总工会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把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实现了重大突破。在新的历史阶段,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要求,大力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发展机制建设,努力形成劳动关系各方利益协调、交流沟通、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四大机制协调运行的良好格局,统筹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发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既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战略任务,也是破解当前各种重大难题的有效突破口和着力点。

一、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推动社会财富分配更趋公平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通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一方面使我国的社会财富迅猛增长,GDP总量和财政收入已跃居世界第二;另一方面却是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越来越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财富分配的结构性矛盾,成为导致劳动关系紧张的主要因素。因此,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建立起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新秩序迫在眉睫。要按照“初次分配既注重效率、也注重公平,二次分配更注重公平”的利益分配原则,通过“提低、扩中、调高”三条途径,全面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加快推进收入分配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重构。

(一)完善低收入群体快速增收机制。低收入群体主要集中在企业普通一线职工和农村居民两个领域。要把提高普通一线职工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作为完善利益协调机制的重点任务,努力推动大量低收入群体尽快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加速降低低收入群体的比重。一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根据GDP、CPI、财政收入增长和不同地区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并逐年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同步并较快增长,尽快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占职工平均工资60%的目标。二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对象全覆盖的基础上,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标准,逐步缩小不同收入群体间的社保差距,消除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的 “马太效应”。要努力消除针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实现一视同仁、同工同酬,力争使“农民工”这一名词尽快消失。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有效控制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范围。三是扎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把提高就业水平作为减少低收入群体的关键措施,千方百计消除“零就业”家庭,通过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就业培训等各种有效途径,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大学生创业。四是深入开展扶贫帮困工作。各级政府要努力加大扶贫帮困工作的资金投入,积极动员慈善机构和社会力量,对特殊困难群体加大帮扶力度,使困难群体的基本生产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农村居民,应采取加大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就业增收门路、扩大务农补贴范围、提高务农补贴和社会保障标准等综合措施,确保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稳步高于城市居民,努力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控制在2.5∶1以下。

(二)完善中等收入群体稳定增收机制。要把加速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中等收入群体稳定增收作为完善利益协调机制的主要目标。一是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据调查,当前重庆市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占企业生产成本的比例相对较低,远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水平。因此,要积极着手建立完善企业效益分配向普通职工倾斜的导向政策,通过完善企业效益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挂钩机制、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等途径,不断提高企业初次分配中职工所得的比重,推动形成职工工资收入稳定增长的良好局面。二是调整收入分配制度。1995年到2007年间,我国财政税收年均增长16%,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2%。社会财富向政府严重倾斜,形成极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因此,要积极着手建立完善社会财富分配向劳动者倾斜的导向政策,通过加大对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福利等涉及劳动者利益领域的投入等途径,推动形成国家藏富于民的新型再分配机制。三是完善劳动者税赋制度。在2009年的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群体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比例达到65%以上,而高收入群体只占30%左右。这种畸形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进行调整。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至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以上,并逐步过渡到按家庭征收,以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赋负担,努力形成政府让利于民的税收格局。

(三)适度限制国有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群体。有统计显示,占全国职工人数不到8%的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20个行业门类收入差距接近5倍,有的行业是其他行业的10倍。垄断行业职工收入畸高,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的一个“毒瘤”,必须尽快祛除。应大力规范国有企业、垄断行业薪酬制度,适度控制国有企业、垄断行业职工特别是高中层管理人员的收入,严格控制职务消费。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步伐,最大限度引入竞争机制,特别对需要国家出资经营的垄断性行业,应提高“红利”上缴比例,同时实行严格的收费成本核算、价格听证和职工工资、福利水平、职务消费等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把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断缩小行业差距。

二、完善交流沟通机制,促进诉求表达渠道更为畅通

当前,由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不够健全,职工群众诉求和社情民意表达不够畅通,导致普通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不够到位,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因此,要把完善交流沟通机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步入健康轨道。

(一)拓展民意诉求传递渠道。根据国际经验,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标志着该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因此,拓展民意诉求传递渠道,及时把握广大劳动群体的思想脉搏,有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矛盾,促进和谐。一是不断完善群众信访制度。努力形成群众信访方便快捷、及时处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的主通道。二是不断完善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努力克服官僚主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花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不断扩大与广大群众的接触面、对基层实际情况的把握度,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变群众诉求为干部求诉,掌握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动权。近年来重庆市大力推行机关干部“三进三同”、“大下访”等活动,妥善解决了大批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矛盾和问题,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三是拓展社会化交流沟通渠道。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社会调查机构和网络等社会化交流渠道的作用,通过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网络监督、网络评论、在线交流等一系列制度,广泛搭建决策层和广大群众的双向交流沟通平台,增进理解,促进共识,消除群众疑虑。

(二)健全民主管理推进制度。民主管理是畅通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消除民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民主管理工作。一是要健全民主管理工作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真正把民主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检查考核之中。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所责,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大力推动民主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与时俱进地制订和修改加强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不断创新民主管理工作的推进举措,确保民主管理在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推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推进民主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程。三是要把握重心,切实增强民主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确保其重大事务在阳光下运行,为推动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营造更好的内部环境。要大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建制率和覆盖面,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运行模式,迅速补强民主管理工作的“短板”。要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民主管理工作,努力把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

(三)完善民主决策制度。重大决策能否普惠于民,关键在于决策基础是否出自于民。应积极顺应职工群众民主意识日益增强、政治热情不断高涨、决策参与能力逐步提高的新形势,合理提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决策参谋队伍中职工群众的人数比例,广泛推行和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的群众调查、咨询、听政、监督等系列制度,大力推行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切实推动各项重大决策直接出自群众意愿,充分体现群众诉求,努力从源头上消除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土壤”。

三、完善矛盾调处机制,确保矛盾纷争排解更具实效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呈显尖锐化、复杂化、集体化趋势,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出现 “井喷”,2009年各级劳动争议调处机构受理案件109万余件,比2008年增长近1倍。如果大量的劳动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极易引发恶性事件,对和谐劳动关系造成重大损伤。因此,要把完善劳动矛盾调处机制作为当务之急,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把好“三道关口”予以有效化解。

(一)完善劳动关系预防制度。化解矛盾重在预防。应加大对劳动关系矛盾产生环节的监控力度,努力将大量的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强化信息搜集分析。畅通渠道、整合资源,依托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国安、信访等各个平台,建立一支预警信息员、舆情信息员队伍,形成覆盖面广、反馈及时的劳动关系信息搜集网络,及时掌握职工群众所思、所盼、所想。加强对劳动关系矛盾信息的分析研究,加大劳动关系矛盾预测、预判、预警工作的提前量,及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二是积极开展劳动关系矛盾风险评估。对当前正在施行的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开展劳动关系矛盾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正,努力消除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的政策“误区”。三是强化劳动关系矛盾排查。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劳动关系矛盾及时排查制度,分类制订各种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案。尤其要将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等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的敏感问题,以及集体劳动争议、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列为重点对象,确保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

(二)完善四大调处手段。在劳动调解方面,要推动企业普遍建立三方参与的劳动调解委员会,不断增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完善乡镇、街道等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赋予调解协议以羁束力,增强劳动调解的执行力。在劳动仲裁方面,切实加强仲裁队伍建设,逐步实现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推进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和政府部门三方主体归位,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仲裁机构中的作用,构建真正意义的“三方协调机制”。同时,要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厘清仲裁机构和法院受案范围,杜绝“踢皮球”现象。在劳动诉讼方面,应该遵循“三方原则”,由法官和来自工会、企业组织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劳动法庭。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适当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突出对劳动者弱势群体的保护。调整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模式,诉讼采取“两审终局”,仲裁采取“一审终局”,提高争议处理机构的调处效率。在劳动监察方面,应通过立法改革、完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地位,明确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执法中的调查权、审核权、请求协助权等诸项权力,提高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三)完善多级联动调处体系。一是落实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乡镇、社区、企业等基层地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常设机构,及时处理劳动关系矛盾。二是不断完善省际、城际间农民工联动维权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动维权机制向市、县、乡镇级直接联动深化,加强法律援助,完善和构建农民工维权的大格局。三是积极推动企业建立自律性协会组织,对损害职工利益的企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四、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实现劳动权益保障更有力度

(一)完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作为落实和改善民生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摆上重要日程,统筹安排,综合施策,大力推动。在各级人大增设劳动委员会,尽快制定《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保障,推动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执法衔接和执法监督,力争把劳动争议纳入《刑法》调处范畴,设置恶意拖欠工资等刑事罪责,以刑罚威慑恶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加快地方立法进程,鼓励有立法权限的地区创造性地开展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探索,尽快在基层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的劳动纠纷解决体系。相关部门要把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融入本职工作,统筹推进。宣传舆论机构要坚持“多帮忙,不添乱”的原则,始终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良好舆论氛围。劳动行政部门要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工资拖欠、职工劳动卫生安全保障、农民工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建工、交通、矿山等行业的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努力推动形成以人为本、和谐共处、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新型社会主义劳动关系。

(二)完善劳动保障督察指导制度。成立由党政、工会、企业组织等三方联合组成的各级劳动关系调处督导组,采取逐级督查与越级督查相结合、阶段性督查和日常性督查相结合、听取情况汇报与查看档案资料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督察,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各类团体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配合党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级督导机构要有效指导各基层组织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实现“纠纷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夯实劳动关系保障的组织基础。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工人阶级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伟大事业中大有作为。一是深入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努力扩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参与面。大力推进各种劳动关系单位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推动工会组织向基层延伸,努力形成“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的组织体系。二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工会组织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充实各级工会干部队伍,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稳步推进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工作,不断完善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注重发挥工会组织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拓宽维权途径,创新维权方式,大力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在推进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广泛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帮贫济困等各项工作中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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