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人类存在的实践确证

2011-08-15 00:50:10郭晓林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权利人类文化

郭晓林

(西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文化与哲学

交往:人类存在的实践确证

郭晓林

(西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交往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体现着人类自然性蜕变和神性发展的双重逻辑,并在人类文化发展中从求真、求善和求美三方面塑造人类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进而为人类的根本权利诉求的实现搭建平台,以此对人类存在提供了实践确证。

交往;权利;实践;确证

人类的生活世界由各种各样的交往行动构成,其丰富性和多样性为人类的价值追求实现途径多样化奠定了基础。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人类总在试图寻找我与他人的区别、我与他物的差异。于是哲学之初,就开始了对“是”(being)的思考和追问。这其实是对“我”的追问:我的存在以何为参照?我存在的价值为何?我存在的目的为何?为解决这个始基性问题,历代先哲们各有自己的理路。如马克思将“能制造和使用工具”作为人存在的根据,康德则认为理性是人区别于他物的根本,有哲学家还把语言作为人和自然他物的分野。

其实,人类意识深处有一种确定性倾向,表现在对自我存在感、自我角色感、自我能力和意志的明确化。马斯洛需求层次中后四个需要(安全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被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都体现这种自我确定性倾向。无论是人类还是个体,其存在感都表现在交往中的自我意识和他人认可,没有交往这个桥梁,人类存在感将不复存在,或者失去意义。

一 交往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

人类的活动,包括马克思、恩格斯所认为的劳动和阶级斗争在内,总是用不同的方式在实践各种形式的交往活动,以达到不同的交往目的。

人类之初,在没有正式创造语言和文字之前,结绳记事也就是交往的方式和语言,意义的表达是交往的前提。哈贝马斯把语言的使用看作人之为人的一个基本特质,与劳动的能力和人的社会性互动并列[1](P88)。其交往行为理论的理论前提之一就是语用学。人的特质由语言、劳动能力和人的社会性互动来组成,这三个因素都共同指向人的交往活动,交往活动是人独有的特质。

在没有形成语言和文字表达具体的意义之前,人类已经与人之外的动物有了差异,原因在于人类独特的交往形式。人类之初的部落群居已经开始拥有初级理性,有了理性的交往则与动物的本能行为有了差别。群居时代的理性使得人类开始制造和使用简单的工具,使用火、洞穴等来防备野兽的攻击,不然,来到陆地上的刚刚蜕变成“人”的那一个族群,其动物性优势是非常弱的。所有器官上的优势,除了脑袋,这个族群无一所长。但就是这个特殊的器官使得人类族群运用自己都无法明白的东西——理性——开始了他们非比寻常的交往之旅。

在族群内部,逐渐建构了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在与其他族群的交往中,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经验性规则和条约,在采集渔猎和耕作中逐渐创造了生产文化。由此观之,无论是马克思所谓的劳动和阶级,以及其他哲学家所谓的语言,作为人类特质因素都在于有交往活动这个前提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成立。康德所谓的理性,作为先天的能力或倾向在合适的时刻被交往中的人类自我捕捉到并发挥了出来,人类由此诞生了。

这是作为类存在的诞生。

如果说人作为一个类的诞生是整个自然界走向物与神二元分化的开始,那么,人的个人存在的诞生则标志着人类理性对物性的胜利。

一般的自然规律,依循着一个简单的物种规律和环境规律的循环。人类的诞生,则对自然和环境作出了符合人类需要的部分改造和修订,即康德所讲的“人为自然立法”。“立法”即自然物化和神化的过程。康德重点是要说明,人不仅仅要“为自然立法”,更应该“为自己立法”。人为自然立法,标志着人类作为理性物种的诞生;人为自己立法,则宣告了神性自我的诞生,即个体的诞生。人类作为族群的诞生,是自然界一次划时代的革命,而人作为个体的诞生,则是自由世界划时代的革命。两次革命的动力都是交往。第一次,是人在演化的过程中,与自然的交往逐渐改变其生理因素,促成其生命体征的蜕变;第二次,是人在发展过程中,社会交往逐渐启发了个体的自觉意识,从而在类中有了个体的独立性。交往,作为人类最根本的特质,最基本的活动范式,对人类的自身发展的推动,是渐进式的,这与交往促进了人类所有文化的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这种关系和演变,现代社会学和具有原始部落特征的土著人的现代化过程可以作为可信的参照[2]。更重要的是,这个过程展现的人类交往,在人类核心价值观的塑造上有鲜明的体现。

二 交往塑造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文化,是人类最具个性特征的表象,换言之,文化是人类独有的意义的表达。除人之外,没有其他物种的意义表达可以被称作文化,仅此一点,作为有理性的特殊物种,人已经超越自然跃升至自由。人类的自由因其自身的复杂性,至今依然是复杂难解的问题群。预解此题,还得回到人类文化的核心价值及其创造上来。

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民族文化体系在价值取向上虽有差异,但人类的共性为其文化价值达成共识奠定了基础,真善美就是所有文化系统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在普遍的语言表达中,人们对追求真、善、美有着强烈的意愿,这种思维习惯隐含着人类文化对于核心价值的态度:敬畏和向往。作为人类文化具有普遍性的核心价值观,真、善、美与交往的密切关系从语言表达中就可窥一斑。

求真是人类认知的终极目标。人类从对现象的认识进而构建了知识,知识是人类求真的直接结果,对知识的认识和使用促进人类建构知识的生产形式,即对自然和社会的改造。是交往产生了知识,因为“归根到底,一切知识都是经验知识,因而都从经验‘开始’;但它们并非都‘来源于’经验,因为经验知识本身一旦产生(开始),就包含有后天经验性的成分和先天的成分,因而都具有对后天经验材料进行‘先天综合’的性质”[3]P4-5)。经验,就是人们交往的结果,从自我与他人的交往中发现其独立性和差异性,与自然交往发现其缺陷性和依赖性,这些经验活动,都离不开交往这个基本的形式。同时,这些经验以及由经验而产生的知识,又促进了交往的深入和发展。人类的交往史,就是人类的认知史。在不断拓展的认知活动中,“人为自然立法”的倾向和意图作为人类和自然之间的交往目的或者后果被凸显出来,同时,“人为自己立法”也相应地将促进人类从个体到类、再由类到个体的循环式双向认识路径的构建,从而,作为伦理主体的个人和伦理实体的家庭、国家、民族等宣告完成。这就必然地将人类的道德属性从物性提升至神性,求善,就自然成为人类的终极实践目的。

善与认知一样,仅仅存在于人类社会,非人物种的任何行为都不能用善去评价和衡量,因为人才是唯一的道德主体。善也是交往的产物,是交往促使了善的产生及其价值的确立。孟子就认为“可欲之谓善”[3](《孟子·尽心上》)即“值得追求的、想要的、喜欢的就是善”,经验性的表达给人在直觉上对善的理解提供了便利。同时,“善”的本意“好的”也在印证着“善”本质上就是对某种期望的追求,这也就是交往的目的所在了。至于“上善”、“至善”等理想,则代表着更高的追求目标存在于人类的交往之中。

西方对善的思考亦几乎同步于中国,即在雅斯贝尔斯所谓的“人类的轴心时代”,西方先哲对善也孜孜以求。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这一经典论断,将“善”和“真”联系起来,后来的“自然主义谬误”又将这一论断反过来诘难,但若将交往作为这两者联系的桥梁,此命题的合理性则非常的明显。其一,善的产生在于人对其交往动机、过程和结果的价值判断,“善”本身昭示的价值意义在于人类经验性地对某种价值共识的默认。其二,人类的交往受“善”的约束。作为一种价值共识,“善”从产生开始就只对人的交往产生约束。其三,“向善”的倾向促成交往的动机、过程和目的“善的”价值实现。无论就自然或社会,人类的交往都在“善”的规约之下,向善是倾向,至善是目的,“善”是所有价值的总纲和归宿,交往为“善”的实现提供了唯一的可能途径,因为“善”拒绝独白,而在交往实践。

特洛伊战争的缘起直白而形象地讲述了人类的困惑,即面对“美”的时候,往往人的感性占据上风,因此德国哲学家鲍姆嘉通就根据希腊词aisthesis(感性),杜撰了德文Aesthetik(英文为Aesthetic)这个词,并发展为“感性学”,中国学界一般都将之译为“美学”。鲍姆嘉通对感性学的对象有明确的区分,“‘可理解的事物’是通过高级认知能力作为逻辑学的对象去把握的;‘可感知的事物’是通过低级的认知能力作为知觉的学科或‘感性学’的对象来感知的。”[5](P169)其实,感性学的对象就是“美”,即通过知觉所感知的对象。鲍姆嘉通也明确地说这门学科“作为由艺术的理论、低级认识论,美的思维的艺术和与理性类似的思维的艺术是感性认识到科学”,是“以美的方式思维的东西所作的共相的理论考察”[5](P13-15)。这就使得“美”成为了与“真”、“善”并列的人类价值追求的第三个终极目的。

对美的追求主要集中在人类所创造的艺术领域以及自然对象的审美化,美学的主要范畴诸如:美、丑、悲剧、喜剧、崇高等,都是交往活动中人的知觉对象的感性化,黑格尔就直接说:“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6](P142)这个理念也就是“美的理念,意思是说,美本身应该理解为理念,而且应该理解为一种确定形式的理念,即理想。”[6](P13-15)这个理想,就是人类审美追求的形式化或具体化。审美活动是人类特有的交往活动。席勒就说:“如果在权利的动力的国度里,人和人以力相遇,他的活动受到了限制,如果在职责的伦理国度里,人和人以法律的威风互相抵抗,他的意志受到了束缚,那么,在美的社会交际里,审美的国度里,人就只需以形象的身份呈现于人,只作为自由游戏的一种对象而与人对立。通过自由去给予自由,这就是审美的国度的法律。”[7](P179)审美是一种自由给予自由的交际,这是人类交往的最高境界。同时,对美孜孜不倦的追求,本身也是人类自由本性和文化价值的体现。自由本性的价值,则主要体现在交往活动中人类的权利诉求。

三 交往表达人类根本的权利诉求

权利理念的诞生和发展构成各种权利观的交锋,权利论者从不同角度对权利的含义及其合理性做了论证。要求说、资格说、利益说、意志说等观点相互辩驳的同时也相互补充,使得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价值理念逐渐被确立。不可否认,无论何种权利观视阈,就权利在实践领域的各种具体形态而言,它是一个需要条件的双向概念。权利主体的权利诉求必须在特定的权利客体的回应中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权利根本没有存在的基础。交往,是权利实现的唯一通道。

众所周知,“权利现象起源于某个人应该或可能向他人或社会要求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对某个人来讲,权利就是他对他人或社会的要求。”[8](P40)西方权利论者继承罗马法中权利是一种要求即给每个人以其应得之物的思想,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格劳秀斯将权利要求看作是一种资格,霍布斯和洛克更加关注要求的内容即权利涉及的实在,康德、黑格尔则从意志的角度将权利看作是一种合法性。康德意义上的法权(即权利),“就它和一个与自己相对应的责任相关而言,首先,只涉及一个人格对另一个人格的外在的、确切地说实践的关系,如果他们的行为作为行动能够相互影响的话。但是其次,法权概念并不意味着任性与他人愿望的关系……第三,在任性的这种交互关系中,也根本不考虑任性的质料,……而是只问双方任性的关系中的形式,只要这种任性被看作自由,以及通过行动,双方中的一方是否可以与另一方的自由按照一个普遍的法则保持一致。……法权是一个人的任性能够在其下按照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另一方的任性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9](P238)康德明确了权利总是两个伦理主体在普遍的自由法则下对各自任性的要求达成共识的条件的总和,也就是正当性(合法性)达成的条件。既然权利是一种回应性的要求的达成,那么,诉求方和回应方也就搭建了一个交往的平台,共识的达成过程就是哈贝马斯所谓的“商谈程序”,这个平台也与当下大家正在构建的“伦理委员会”异曲同工,也就是对交往程序合法化共识达成的策略性选择和建构,伦理主体的权利在交往这个基本的平台上实现。

人类的存在不仅是物性的生命体征的存续,更重要的是作为理性存在者植根于人性之中的自由的实现,自由实现的标尺就是权利,实现权利是人的根本实践。通过交往这个实践平台遵循程序合法性达成相应的共识,则人之为人的根基——权利和自由——就得到了根本的保障,人类的存在便得到了实践确证。

[1][英]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性概念[M].杨礼银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2]薛洪淘.澳洲土著:从动物到人的苦难历史[N].文摘周报(环球版),2010-08-10.

[3]邓晓芒.康德哲学诸问题[M].上海:三联书店,2006.

[4]杨伯俊编注.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2.(11).

[5]保姆嘉通.美学[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

[6]黑格尔.美学[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席 勒.审美教育书简.转引自:西方美学家伦美和美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夏 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9]康德著作全集·道德形而上学(第6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Communication as the Practical Confirmation of Human Existence

GUO Xiao-li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As a basic human activity,communication embodies double logics of natural metamorphosis of human being and the development of divinity,molds the kernel value of human culture from the aspects of seeking truth,goodness and beauty,and further establishes platform for human being to appeal for their basic rights so as to provide practical confirmation for human existence.

communication;right;practice;confirmation

C912.68

A

1674-3652(2011)03-0034-04

2011-02-21

郭晓林(1983- ),男,贵州人,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伦理学硕士生,主要从事西方道德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黄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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