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着力点

2011-08-15 00:53林成芳曹东梅
重庆行政 2011年1期
关键词:交融民族团结少数民族

林成芳曹东梅

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着力点

林成芳曹东梅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事业,每一个民族都肩负着神圣职责,团结才能共生共荣,团结才能共同进步。这种团结应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思想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奋斗目标,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

一、坚定不移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巩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思想基础

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三个离不开”和“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教育中,让民族团结作为伟大的事业代代相传。

2009年7月16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规定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我国小学阶段考察和中、高考及中职毕业考试范畴,且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的15%,并强调民族团结教育课程要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次月,中宣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强调要以对国家和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抓紧抓好民族团结教育。教育部召开多次会议,部署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不仅从事民族工作的干部要学,从事其他工作的干部也要学习;不仅干部要学习,一般群众也要学习。要增强学习和宣传的针对性。对小学生,要加强民族常识宣传教育,使其从小就知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伟大祖国灿烂的文化。对中学生,要加强民族政策常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其民族政策意识。对大学生,要加强民族基本理论的学习和宣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民族观。

同时,要紧密结合各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继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打牢巩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继续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夯实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物质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就能不断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各族群众中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在新的历史时期,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将东部率先发展的战略转向了以西部大开发为主导的发展,其目的就是要缩小和消除经济社会发展中区域之间、民族之间普遍存在的不平衡。这本身就是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战略举措。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对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这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我们进行长期努力。”因此,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巩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础。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筑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支撑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是实现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国家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充分尊重并切实保障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同时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监督,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挥应有作用。

四、保护文化多样性,扶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精神力量

民族文化体现着民族的心理,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向心力。尊重一个民族,首先必须尊重这个民族的文化。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变。”2009年6月12日至13日,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国文化建设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这次会议和这份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第一次会议和第一份文件。《意见》于2009年7月5日发布,提出从11个方面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各民族共性因素增多是一个方面,但是不能因此忽视民族特点长期存在的特性;而要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视角去扶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民族团结的活力源头,要大力弘扬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中的优秀成果,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得到普遍落实,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充分尊重,使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要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中最大限度地形成各民族的思想道德文化共识。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大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力度。正确处理继承、改革、发展的关系,让现代化内容体现民族文化特色,让民族文化再现时代特征。秀山花灯歌舞等文化品牌,正是在国家扶持、政府支持、民族努力的情况下逐步发展的,是秀山多民族文化共同繁荣发展的集中体现。

不断倡导各民族开放包容的胸怀气度。任何一个民族的繁荣发展都需要具备开放的胸怀和包容的气度,狭隘的民族心理和排外的民族情绪是有害无益的,把本民族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是没有前途的。要引导各民族间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使每一种民族文化都能体现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的有机融合。

五、培养民族干部,架起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地区的桥梁,提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组织保证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之中,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懂得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思想感情,了解本民族人民的要求,少数民族群众也把他们作为自己利益的代表。

坚持把开展民族地区干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他地区的交流,当作是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二是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干部支援民族地区的建设。

目前,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90多万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7.4%;全国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有少数民族干部4.5万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6%。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视,充分说明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干部政策的正确,充分表明了党和人民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信赖。正因为有了这样一支力量,才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六、防范、打击和惩治破坏安定团结、伤害民族关系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构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安全保障体系

我们必须像爱护生命那样爱护民族团结。团结稳定是人民之福,分裂动乱是百姓之祸。要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严防敌对势力破坏民族团结,切实维护各民族团结奋斗、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

必须倍加珍惜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断巩固各民族的团结和睦关系。

必须坚持把各族群众反分裂、求稳定、谋发展的共同期盼,引导到投身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实际行动中去。

必须深刻揭露敌对势力的破坏阴谋,维护法律尊严,形成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的强大力量。对各种企图通过制造事端分裂国家的行径都要严厉谴责和坚决打击。坚决反对宗教极端势力,以及其他各种用爆炸、暗杀等手段妄图分裂国家、危害社会的恐怖主义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要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等三股反动势力,使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认清其反民族、反宗教的真实面貌。这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细致的“民心工程”,也是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民族团结、捍卫祖国统一、反对各种形式的分裂破坏活动不可缺少的内容。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秀山自治县委党校

责任编辑: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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