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新红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执行情况的评价标准
□ 王新红
2011年1月10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劳动者权益保护程度、环境保护程度是评价主政一方的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情况的三块“试金石”。
消费是人类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说:“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1]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终极目的是 “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也即满足消费者生活消费的需要。离开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一切生产和再生产活动都会变得毫无意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是交易关系,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2]交易只可能发生在平等者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质上,由于经济力量差异悬殊、信息严重不对称等原因,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由此引发了极其严重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问题”。 人人都是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就是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消费者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以人为本,在经济生活领域首先体现为以消费者为本,对消费者权益加以保护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佣劳动成为劳动最主要的形式,广大人们群众成为雇佣劳动者,并通过这种劳动获取维持其自身及其家庭生存和发展的薪酬。因此,以人为本,必须以劳动者为本。
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也是一种交易关系,也应符合市场交易的平等法则。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表面上是平等关系,但由劳动关系本身的特点所决定,雇佣劳动者相较雇主处于弱者地位,这种不平等必然导致雇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发生。但尽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劳动者属于雇佣劳动者,但是劳动者的国家主人地位仍然是不动摇的。宪法序言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第42条第3款规定,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毋庸置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劳动者仍然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劳动者收入低、生命健康缺乏保障,不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社会应有的现象,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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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和物质基础,破坏环境就是危害人类自身生存的空间,不仅人们的生活质量必然下降,严重的还会危及到生命。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中,环境是需要保护的,如果不对人们向自然的索取行为加以约束,人类最终将无处容身。以人为本,必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为了矫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失衡,并进而解决“消费者问题”,现代各国都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我国也建立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龙头,涵盖了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刑法、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为了矫正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地位失衡,并进而防止雇主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现代各国也都建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我国也建立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基本法,涵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刑法等法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使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主题,我国对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早就有高度的认识,早在1983年,环境保护就被确定为基本国策。而今,我国也建立了以宪法为统帅,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涵盖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由此可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这是在实践着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但是,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们仍然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消费者问题”,例如食品安全问题;就劳动者权益保护来说,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使劳动者的境遇有所改善,但“血汗工资”、就业歧视等仍然存在;就环境保护来说,尽管人们的环境意识有所觉醒,但我们生活的环境仍然越来越恶化,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日益严重。
我国建立了基本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什么还存在如此严重的消费者问题、劳动者问题和环境问题呢?原因似乎很简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发挥作用。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保护不力,就是因为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执行不力。表面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不力,板子应该打在执法者的身上,与本文所述的主政一方的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无关,因为他们都不是直接的执法者。但只要对中国政治略有常识的人均不难发现:一个地方执法情况的好坏,与当地主政的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的执政理念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地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不力,当地主政的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难辞其咎。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不重视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的保护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在执行这一基本路线时出现了偏差: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忘了经济增长的根本目标是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宽待乃至放纵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雇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生产经营者破坏环境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必须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它意味着放弃由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带来的税收、就业和经济增长;保护劳动者权益,就必须认真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劳动者的保护,它不仅意味着由企业成本上升、利润减少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减少,更主要的是可能使一些潜在的投资者望而却步、现有的投资者迁往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好的地区,从而进一步影响本地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保护环境,就必须严格环境影响评估、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这意味着要将大量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外来投资项目拒之门外,要关闭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这都会影响税收收入和经济增长。干影响税收和经济增长的事情,这与一心一意追求经济增长的执政理念不符,是许多领导干部不愿为的,甚至是不愿想的。
胡锦涛同志指出,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执政为民,“就是要紧紧依靠人民,切实造福人民,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奋斗,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工作都要以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4]人民的利益不是虚幻的,而是具体体现为各项具体权益,消费者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和环境权益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当前我们对之保护最不得力的。贯彻执行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必须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的保护,舍此,别无他途。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对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的保护,导致了严重的恶果:第一,经济增长没有转化成人们的福祉,人们的收入水平、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没有相应提高。第二,低工资和低保障,导致劳动者购买力不足;消费者权益没有保障,导致消费者缺乏消费信心,普遍不敢消费、害怕消费。这两者共同导致消费需求不旺,使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少了消费这重要一驾,我国经济增长出现主要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的畸形增长方式。这显然与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大相径庭。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忽视对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的保护,是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相背离的。
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制定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包括: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改变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经济发展方式,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经济发展方式;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等等。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十二五规划纲要》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主要内容和手段。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方式、手段和步骤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今后五年的工作指南。因此,当前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就是全面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全面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也就是说,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是当前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主要任务。
主政一方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肩负引领一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担。他们在从事领导服务时,常常需要在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利益中进行抉择和取舍,虽然说两者不可得兼时,舍鱼而取熊掌为理性的选择。但是,判断何为鱼,何谓熊掌,却是颇费思量的。按照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应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环境的改善;一切以牺牲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都应放弃。真正做到了这些,也就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但要真正做到这些是不容易的,不仅一切贪官污吏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可能做到,一个领导干部即使勤政、廉洁,只要还存在追求个人政绩的私念,就很难割舍对经济增长的追求,从而也不能始终如一地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因为经济增长的效果是显性的,最容易体现政绩。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的效果则往往是隐性的,需要长期才能见到效果。希望在任期内创造出明显政绩的领导干部必然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不感兴趣。只有抛弃了全部私心杂念、个人得失,心里只装着党的领导、人民福祉的领导干部才能做到这些。而能够做到这些的领导干部一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领导干部,他们无论处理任何事情都会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是否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是甄别主政一方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是否贯彻执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试金石”。
由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是以人为本的表现形式,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实现方式,我们需要广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政一方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增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的意识,严格依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环境的保护。只有这样,“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才能实现。因此,建议推广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劳动者权益保护程度、环境保护程度作为评价主政一方的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贯彻执行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情况的标准。
[1]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
[2]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3]陈俊宏.确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意义[N],人民日报:2011年3月24日。
作者: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