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研究角度的市民社会理论

2011-08-15 00:49:04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马克思

沈 斌

不同研究角度的市民社会理论

沈 斌

在马克思之前,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有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不同的角度。马克思是沿着黑格尔的理论开始对市民社会与现代性理论进行研究的,但马克思既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意义上理解市民社会,更力图在市民社会与人类解放的意义上理解市民社会。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多重性规定。

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角度;经济;政治;文化

一、关于市民社会的涵义

“社会”一词来源自拉丁语socialis,原义是联盟伙伴。梅因在他的《古代法》中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有一点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1]在中世纪,“社会”是等同于“政治”的。18-19世纪后,以卢梭《社会契约论》为标志,“社会”开始与政治国家逐渐分离,被理解为相对于自然界而言的人类社会,指由人类构成——以自然界为生存环境的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体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相对于历史存在,指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关系。正如某些思想家所说:横着看人类,即是社会;纵着看人类,就是历史。但是,“作为一种分离出来的独特现实形式,可以在完全世俗和经验的意义上分析,能够成为理性探究和解释的对象,则无疑是一种现代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只是在启蒙运动的话语中才最终确定下来。”[2]因此,“社会”一词常常被与工业化产生的社会后果和问题以及早期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同时产生的新词语有社会运动、社会组织、社会革命、社会公正、社会福利政策等。

在现代性视域下,“社会”又获得了许多其他的内涵,它可以作为相对于国家或政治权力机构的“公民社会”,以对应封建社会的“臣民社会”。黑格尔是第一位在现代意义上使用“社会”概念的人,他第一次把社会确立为一种具有自身发展规律的实体。黑格尔把广义的社会区分为三个层次: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他将市民社会视为一个与家庭和国家相对的私人经济活动领域,把它叫做“需要的体系”,即个人满足自己物质利益和需要的场所。所以,市民社会是人的私利支配的因果必然王国。这种特殊利益之间互动形成的市场自发秩序是非常脆弱的,必须求助于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才是普遍理性的代表。

马克思是沿着黑格尔的理论开始对市民社会与现代性理论进行研究的。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通过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探讨,马克思认为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现代性确立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市民社会经济领域的考察,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是现代性发展的真正的实践领地。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全面研究,马克思看到了市民社会的局限与矛盾,从而提出了超越市民社会的理论——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

在广泛的意义上,社会是包括一切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世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人的世界”。因此,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一切人的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3]在广义的社会定义下,“市民社会”应该与“社会”等同。另一种对社会的理解是在现代性的视域下,人们认识到在经济领域之外还有一个“社会”,即人类自身的集合体的存在。发现和认识社会,是人们从资本主义异化状态下取得自由的基础。市民社会是社会中与社会经济关系相关的那一部分,因此,市民社会是社会中最为核心的那一部分。

二、不同角度的市民社会理论

(一)经济角度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创建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就是指人类伦理生活的“需要的体系”,因而市民社会从其产生之初就包含有经济意义。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使得市民社会摆脱了依附于政治国家、没有自己独立地位的理解方式,获得了更加真实的经济内涵。

在《自然法的科学模式》中,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理解为财产和权利系统,即市民社会是人们通过劳动交换形成的一个脱离人们的伦理生活背景,以利益的相互依赖性为基础的物质系统。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有着与家庭和国家截然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在彼此需要与交换基础上形成了相互依赖与对立的关系,并在实现各自私人利益的同时实现着对方的私人利益和社会的共同利益。由于市民社会是以商品交换和物质利益的相互满足为中介的,因此在市民社会中,“因为这种满足会无止境地引起新的欲望,而且它完全依赖外在偶然性与任性,同时它又受到普遍性的权力的限制。市民社会在这些对立中以及它们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的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和伦理上蜕化的景象。”[4]市民社会作为私人利益相互争斗、对立与冲突的场所,必然会产生社会伦理的堕落和无序,所以市民社会需要国家的产生。

黑格尔第一次把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并把市民社会作为人类伦理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和人类生存的一个重要领域,对其进行经济上的理解,形成了市民社会理论的雏形。

(二)政治角度的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其重大历史意义在于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的樊篱中剥离出来,使市民社会获得独立的地位。这一分离,不但使市民社会获得其独立的经济属性,也会使市民社会获得独立的政治属性。正是由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才使得政治哲学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从霍布斯开始,经洛克、孟德斯鸠到卢梭,近代社会的契约论思想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观点。契约论思想家们的政治理念反映了一种政治运作思路和政治改革路径,因此社会契约论所标示的市民社会理论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政治性、革命性的理论。它在概念系统和理论的显在层面上,并没有明确地界定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界(社会即国家,国家即社会),也没有把近代社会下人类生活的公域和私域界定,而只是秉承亚里士多德关于政治动物的基本思路,把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对立区分开来,其内在的理论目标在于诉求一种合理的人民自主的政治社会、国家政府。但是,实质上社会性存在的人是多重关系、多个角色的综合,人是多元总体性的社会存在物,仅仅从政治性上规定人的本质属性,或者将人的多个角度的社会关系附着于政治国家这一单一视角上,无法还原市民社会中生存着的人的独特性、多样性和丰富性。对市民社会单一政治性理解的局限,必然推动市民社会理论的不断前行。

(三)文化角度的市民社会理论

文化形态不仅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也是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的现实世界。文化的世界既是现实世界的反映,也是人们对现实世界的理解。西塞罗就赋予了市民社会以一定的文化内涵,他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态,在这种共同体中有一定的民法和礼仪,有一定的城市文化和生活方式。

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文化视角上的分析,比较突出的是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侧重于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特征,试图将与经济相关的特征从市民社会中剔除,并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在新的基础(即上层建筑)上相统一。哈贝马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演进与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前后期稍异的市民社会理论,包括“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以及“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分别是经济上的市民社会与文化上的市民社会。到了后期,哈贝马斯完全同葛兰西一样,将经济属性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单纯从文化上来界定市民社会。他认为私人自主领域的私人自律已经不复存在,公共领域由此发生结构与功能转型,由批判的公共性转变为操纵的公共性,致使资本主义国家丧失来自社会的理性力量和来自群众的忠心,最终产生合法化危机[5]。哈贝马斯在早期尽管是从经济与文化的双重意义上来界定市民社会,但其理论探讨的重心却是文化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因此可以说其前后期理论也具有连贯一致性。

三、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角度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立足于唯物史观,将经济视角下的市民社会、政治视角下的市民社会和文化视角下的市民社会相结合,既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意义上理解市民社会,更力图在市民社会与人类解放的意义上理解市民社会,实现经济、政治、文化视阈的相互融合。

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来,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物质生活领域的历史功绩,同时又明确地指出黑格尔倒置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真实关系。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研究,找到了解决有关物质利益争议的根本方法,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科学结论,并由此走向创立唯物史观的道路。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研究,政治角度、经济角度和文化角度的研究始终是交织在一起的。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研究视角的统一,最为集中的体现在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多重规定当中:市民社会是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是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它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的社会组织;是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将市民社会理解为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关的交往形式,是在经济视角上对市民社会所反映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关系的揭示。将市民社会理解为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它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的社会组织,即是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政治视角理解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全部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即是对市民社会从人类历史发展和人类文化发展的角度进行的研究。

[1]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96.

[2]Stuart Hall.The Formation of Modernity[M].Cambridge:The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2: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2.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09.

[5]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A81

A

1673-1999(2011)03-0010-02

沈斌(1986-),男,甘肃金昌人,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兰州730070)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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