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冀,易琦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配置改革审视
李君冀,易琦
介绍了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法理依据,分析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将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克服问题的措施建议。
职务犯罪;批捕权;检察院;职权配置
在司法改革研究中,关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还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有的学者认为批捕权应该交给法院行使[1],“可考虑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专门负责对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也有学者反对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3]。 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将批捕权交给检察院行使是否会影响到其控诉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所规定的检察官的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显然,审查批捕权并不是一种超脱于检察权之外的权力,而是包含在法律监督权内,其本质就是一种司法审查监督权,是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一种监督和控制,以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
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捕诉分离”,批捕权归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公诉权归公诉部门行使,两部门相互独立,批捕权与公诉权没有任何必然联系。批捕的功能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本身就意味着批捕权既不具有裁判性质,也不会对刑事诉讼的结局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既不会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也不会影响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活动。
由法院行使批捕权,不但与庭审改革的宗旨相悖,也与审判中立的原则相悖。庭审改革的具体措施是要减少法院在庭审前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保持中立的态度。而批捕则是需要在侦查阶段就对案件进行某种程度的实质性审查。由法院行使批捕权,会使法院在审判前陷于审判结果的利害关系之中。因此,由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是符合我国法律对检察权的具体规定的。
(一)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的行使主体
检察机关对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具有逮捕决定权,这一直为人所垢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司法解释,具体阐释了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逮捕的程序和条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实行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报经检察长决定。”但毕竟权力都归同一级甚至同一个检察机关行使,在同一个平台上操作,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因此,有学者认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审查批捕的虚化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4]。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的行使方式,学术界主要的观点有:(1)逮捕权转交法院行使;(2)转由上一级检察院行使;(3)事后备案审查[5]。第一种观点在学术界的呼声很高。但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由法院行使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权存在很大弊端,并将牵扯到法院体制的重组,乃至整个司法体制重组问题。因此,现阶段将逮捕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并不符合我国司法的具体情况。
那么“修改法律,建立审查逮捕决定的备案审查程序”是否就可以有效实现监督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试行)》于2005年9月23日开始实行。实际上,人民检察院内部早已实行了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这种制度也确实对下级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移送逮捕和决定逮捕同出一家的弊端。备案审查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侦查机关是否违法办案,报备部门是否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案件定性的因素,这些问题往往很难通过备案审查被发现。备案审查方式也很难对下级检察院的逮捕决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现阶段将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转由上一级检察院行使,是最为可行的。2009年7月1日起,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实施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改革。当然,这种改革的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二)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面临的问题
“目前情况下,具有现实合理性的方式才是制度改造的适当方式。”[6]由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能够更好地解决监督的缺失,但这种配置模式在检察实务中还是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办案时间紧,人力物力资源浪费大。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案卷材料报送、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将会出现更多的时间耗费和成本支出。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办案期限已经十分有限,所有案件基本期限全部用足,如果报捕案件需移送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势必要预留出报送案卷等事务性程序时间,这就变相缩短了侦查办案时间。特别是对于地处偏远地区的基层院来说,报捕路上浪费的时间更多,人力、物力资源的费用开支也可能倍增。同时,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量加大,在当前侦查监督部门已经处于“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承办人办案时间将更为吃紧。
第二,不捕决定复议复核机制受到挑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一级后,侦查权和决定逮捕权分属上下两级院的不同职能部门,对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逮捕的决定,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能否申请复议,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回应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不同意见,在当前的检察实务操作规则中没有明确的工作机制。逮捕决定权配置改革方案推出后,如果不能及时明确配套的复议复核机制,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的异议和主张将得不到有效的反馈和审查,最终势必影响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质量。
第三,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联动受到限制。基层检察院内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可通过提前介入、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后,基于上下级检察院办案思路、证据把握、风险决策等方面的差异,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导致侦捕关系不顺。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难以形成共识,则侦捕联动条件缺失。
(三)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的现实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是否能够达到改革的目的?笔者认为,关键是要使这一改革符合我国的宪政体制,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有利于实现逮捕制度的价值。为此,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一,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在总结强化传统办案经验基础上,增加侦查手段的技术含量,及时做到对证据的获取和固定。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延迟立案时间,加大初查力度,尽可能在初查中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锁定证据。目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人员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获取和科学分析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缺乏技术含量的侦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必须进一步优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客观公正;同时,要配合使用测谎仪和先进的办案软件,来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建构不捕异议审查机制。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有必要赋予下级院自侦部门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予逮捕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异议审查机制的设置,有利于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复议环节形成对下级院自侦部门的程序救济[7]。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认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逮捕决定不当的,可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这时,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更换承办人员对报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对复议结果仍然认为不当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由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对报捕案件讨论后形成复核决定,并将结果通知下级院。
第三,完善侦捕联动机制。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快速传递能力、纵向沟通能力,将直接决定案件在批捕阶段的办理。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侦捕联动机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要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注意及时解决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同时,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理顺侦捕关系。
[1]郝银钟.论批捕权的优化配里[J].法学,1998(6).
[2]任班.关于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J].法学,2000(4).
[3]张智辉.也谈批捕权的法理[J].法学.2000(l).
[4]宋英辉.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J].中国法学,2007(5).
[5]陈光中,张小玲.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政法论坛,2003(5).
[6]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
[7]谢杰,等.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J].法学,2009(7).
D926.3
A
1673-1999(2011)03-0035-03
李君冀(1976-),硕士,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杭州310018)讲师;易琦,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201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