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富
建设宪法文化 实现宪法功能
张连富
从宪法功能实现的意义及条件分析我国宪法功能实现的现状,探讨宪法文化作为宪法功能实现途径的重要作用。关键词:宪法功能;宪政;宪法文化
宪法的功能即宪法的效用,也有学者称之为宪法的作用、功用。对宪法功能的定义:宪法功能是宪法满足人们某种需要及对其他事物产生的影响和由其影响而带来的结果[1]56-78。宪法的功能是指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宪法应对公民、社会、政治国家具有的功用和效能[2]。宪法作为法的核心,具有最高的地位。宪法虽然是法的一种,但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除具有法的一般功能外,还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实质功能,宪法的功能应该体现宪法的本质。
自近代宪法产生以来,宪法的功能不断发展,其内容不断丰富、完善。时至今日,法学界对宪法的主要功能尚有一些分歧。但笔者认为,有一些基本的宪法功能则是公认的。一是宣读公民权利的功能。学者们大都认为宪法具有赋予公民权利的功能。但是笔者认为,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宣读,公民权利不是国家赋予的,公民权利早于国家权力产生,而国家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宪法是全体公民或由公民选举的代表制定出来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反映。宪法中都会规定公民的权利,宪法是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二是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功能。宪法产生之初就以限制君权为目标。随着君权的衰落或消亡,宪法转向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因为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掠夺性和扩张性的特点,它的存在对公民权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成为宪法的应有之义。三是宪法对民主法治的促进功能。宪法通过其根本法的地位,对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法治原则都进行了规定,为民主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其他法律都要以宪法所规定的规则、原则为蓝本来制定、修改和执行。为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确立宪法的核心地位,确保“最高的法治是宪法之治”[1]56-78。
宪法功能的实现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前所述宪法功能体现全民的意志,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它的实现有利于规范国家权力,保障人权;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有利于宪政目标的实现。宪法功能实现的最终目是为了实现宪政。
宪法功能的发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56-78:
其一,宪法本身是完备和正义的。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其通过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制定,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应该体现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等宪法基本原则。只有充分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才能被人们拥护和遵守。
其二,普通法律配套健全。宪法的作用是整个法律作用的一部分,尤其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时,一般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法律规范和它共同地发挥作用,这是宪法规范原则性和概括性所要求的。法制的完备有利于宪法更好地起作用,如果没有普通法律与之相配合,宪法的贯彻和执行就会遇到困难。为了实施宪法,必须制定并完善普通法律,使宪法的规定成为其他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且普通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通过普通法的补充使宪法的原则和规则得以实现[1]56-78。
其三,宪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宪法反映民主事实并且有与它相配套的法律,宪法功能也不一定能得到实现。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的实施,那么宪法也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宪法充分有效的实施是宪法发挥功能的又一关键。
其四,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存在。法律的运行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法律其功能是无法实现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运行更需要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对其运行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形成宪法判例,使宪法得以真正的实施。我国应该结合本国实际,借鉴西方有益成果,设立自己的独立司法机构,这对我国宪法功能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宪法信仰指人民的法律意识中有宪法至上的观念,有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对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有强烈的愿望。人民的这种强烈的意识和愿望是宪法得到实施的有力保障[2]。西方国家的人们有基于从自然法发展而来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拜,但是在中国法治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就更不用提对宪法的信仰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崇尚的是权力、伦理和人情,而不是法律。
中国的历次制宪,都是对前一次制宪的否定,然后另起炉灶。即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也是对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法规范、宪政实践予以直接排斥,没有及时总结以往宪政的经验教训。对过去既有成果的全盘否定,抛开了本国的宪法文化传统,割断了对以往宪法有益成果的继承,不利于宪法思想的培养。而西方国家的宪法文化也并非一夕之功,他们经历了千百年的文化传承才会有现在的成果。
西方的宪法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和人本主义基础上的,强调保护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无论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还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说,都把国家置于从属的地位。他们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真正的主权者是人民。宪政的核心理念将宪法和法律作为自由的保证,只有在一个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才能实现个体的自由。国家和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并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不是限制或剥夺个人的自由[3]75-91。而中国的宪法理念由于深受中国古代“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重视权力而忽视权利,注重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秩序,却忽视个人的利益和价值。这样就可能导致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牺牲掉个人的利益和价值的结果。
西方宪法文化的发展是西方社会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推动了西方社会的转型,促进西方民主、自由、人权等思想观念的产生发展,为西方宪法的形成奠定了文化基础。而中国从一开始引进西方宪法时,就忽视了中国自身的经济条件,以为只要引进西方宪法制度就能实现宪政,而没有注意到经济、政治、文化基础对宪政的重要性。
中国宪法文化是舶来品,中国文化本身不存在其思想源泉,这就需要对西方宪法文化进行广泛的宣传。然而,中国的宪法建设从一开始就只限于少数改革者的传播,没有针对广大民众,直到现在人们也只知道宪法是根本大法,对其更深的内涵,人们知之甚少。这体现在我国的历次立宪都是从上自下的推进,没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西方的立宪多是自下而上进行的。
制度和文化是一对相互存在的共生体,文化中的诸多因素必将迟早体现于制度中——三权分立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文化,子女不能诉家长体现的是中国的家长制文化。文化靠国家制度的强力而获得维持,制度靠文化的无处不在、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获得巩固。更重要的是,没有文化的支持,制度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而没有制度的实践,也不可能完成文化的转变。因此,制度和文化是社会进步的“两条腿”必须同时行走才能协调发展[3]。
文化不是单靠灌输形成的,而是在实践中逐步产生并确立的。宪法文化的建立应以相应宪政制度的实践为起点,当公民的权利遭受到侵犯、普通法不能提供有效救济时,可以进行宪法诉讼,给公民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我们要完善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的宪法制度,并严格实施,创新立宪、严格行宪、违宪必究,通过宪政实践来构建我国的宪法文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层次、最高的位阶、最高的效力,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宪法在法治进程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和作用,为此,公众应树立宪法至上的信仰,这对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公众发自内心的尊重和拥护宪法,宪法至上的观念才能够成为公众的信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良好的法律文化,才有利于法治国家、宪政国家的目标早日实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宪法文化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经济基础是其存在的前提。宪法文化需要市场经济为其提供物质基础,以推进宪法意识、宪法理念的形成和传播,促进宪法文化的发展。市场经济要求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主体意愿表达自由,主体之间通过协商来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反对特权的存在。这是对国家权力本位的否定,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意识,推进了社会自主性的发展,对人们摆脱身份的束缚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平等公正的观念,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
我国宪法文化的发展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历史和现实,使宪政的基本价值理念和本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宪政发展方向与公民发展诉求相结合,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文化发展之路。在对待本土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我们要防止两种极端化倾向:一种是只注重对既有的宪法文化的移植和借鉴,而忽视了与本土文化传统的结合;另一种是只注重从本土文化传统中发掘宪法文化资源,而忽视了对既有文化的移植和借鉴[2]。我们既要立足本国现实,探索和利用中国法文化中的合理内涵,也要对其中的糟粕进行改造,吸收国外有益的文化成果,为我国宪法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文化根基。
宪法功能的实现不仅是一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还体现了一国法治发展的水平。中国经过百年宪政建设的努力,如今已经走进一个新的里程碑。宪政建设不仅仅需要少数宪法学者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和支持。实现宪法功能是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然而,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普遍不高,如何树立公民的宪法意识,形成本国宪法文化成为宪法学者努力研究的方向。
[1]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宪法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2]张艳.中国宪政文化论:对我国宪政文化的反思与展望[D].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谭佳林.论宪法文化[D].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D912
A
1673-1999(2011)12-0058-03
张连富(1987-),男,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008)文学与法政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201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