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移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湖北武汉 430050)
税收筹划就是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行为,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年终奖、课酬、劳务报酬所得等,本文从高校的主要收入要源着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高校应按国家政策尽量足额发放免税的津补贴及福利费等;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医保等,减少税基以少缴个人所得税。
(2)通过非货币支付筹划法,用费用支出冲抵名义工资。我国政府在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只按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的扣除,工资越高,缴纳的税金也越高。实行工资收入实物化、费用化可少缴个人所得税。高校可通过每月报销教职工一定数额的误餐费、通讯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电脑耗材等方式,降低教职工的名义收入。
(1)充分利用全年只允许使用一次的年终奖,调整全年工资,降低全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高校职工的每月工资扣除免税部分后为6500元,年终奖是1400元,则该职工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500-3500)*10%-105]*12+1400*3%=2382元。如调整为每月工资扣除免税部分后为5125元,年终奖为17900,税前全年总收入同上仍为79400元,则该职工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125-3500)*10%-105]*12+17900*3%=1227元,全年节税1155元。
(2)因年终奖税法存在不足,应避开税负加重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年终奖税法存在不足,举例证明:
如张三的年终奖为17999,李四的18000元,(假设两人当月的工资都已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额)则张三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7999*3%=539.97元,李四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10%-105=1695元。李四因年终奖比张三多1元,却比张三多缴税款1155.03元。
在税收筹划时,让其商数刚好接近临界点,税负最低。
尽可能均衡全年工资收入,避免工资、薪金收入出现大幅度波动。对于个人一次性发放的课酬,由于其数额较大,适用较高税率,这里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因高校8月份属于放假期间,没有岗位工资,如将课酬在8月份发放也可节省税款。例如:某教师3至7月的工资为4000元,8月份工资为2000元,如7月份发放本学期课酬8000元,则3至8月份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4+[(4000+8000)-3500]*20%-555=1205元。如改为3至7月每月分摊1000元课酬,8月份分摊3000元课酬则该教师3至8月份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6=270元,节税1205-270=935元。
(1)进行税目转化
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征税有不同规定,相同性质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征税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的不同,合理合法地改变个人收入的性质,分割或合并个人收入,从而达到收入额不变的情况下纳税最少。例如:某教师7月份监考费500元,如通过一定的方式把监考费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则该教本月监考费500元(小于800元)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如定性为工资薪金,则与本月工资合并一起算税,一般都会达到10%以上。再如某外聘教师每月取得课酬收入为3000元,按劳务报酬核算,应缴纳人个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如通过与该外聘教师签订合同,课酬收入则按工资薪金所得核算,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劳务报酬发放次数、发放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每次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纳税筹划时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分期发放劳务报酬收入,不要合并一次性发放,从而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教师利用业务时间给培训中心兼课,一学期课酬为4800元,如果按每月800元发放,则该教师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在6月份一次性发放4800元,应缴纳人个所得税为(4800-4800*20%)*20%=768元。
1 何万能.浅谈高职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