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君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以公安工作为视角:留守儿童被害的易发性及防控*
蔡君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和其他社会群体相比,留守儿童具有天然的监护缺陷。学校教育问题突出、家庭及社会关爱缺失、农村社会环境“灰色化”使留守儿童被害更具易发性。公安机关是留守儿童被害防控的主体之一,应通过被害的事先防控、事后防控及建立留守儿童被害人救助帮扶机制以减少留守儿童被害,防止被害心理危机的出现和恶逆化,减少被害人角色转化。
留守儿童被害;易发性;公安工作
“被害人”(victim)一词源于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对神的祭祀品这一概念。对犯罪被害人的定义,世界各国学者的定义不尽一致,意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也包括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者困苦的个人和实体。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是诉讼当事人之一。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天然的监护、教育缺陷致其违法犯罪率较高,或与违法犯罪接触面较大,违法犯罪的被害性更强。此外,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留守儿童缺乏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和保护,更易成为违法犯罪人员选择的对象,受到违法犯罪的侵害和攻击,犯罪被害的易感性更强。因而,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留守儿童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其被害更具有易发性的特点。
犯罪与被害是对立面,公安机关注重的是留守儿童犯罪的打击和防控,对于其被害则极少关注。留守儿童的被害具有易发性特点,被害后又难以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因而造成被害心理危机和恶逆化的可能性大增。公安机关应转变传统思路,由注重留守儿童犯罪防控转向犯罪、被害共防,防止被害人心理危机和恶逆变而出现被害人角色转变,继而减少犯罪产生。
目前,我国留守儿童的监护形式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隔代监护,主要指留守儿童父母离开外出,将监护转托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委托监护,指留守儿童生活在亲戚、朋友或者老师家中而受其监护。留守儿童中因父母一方外出而与单亲一起生活的占43.8%;因双亲外出而与(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一起生活的为51.7%,独自生活者占4.4%。这两种监护类型都存在弊端,不仅因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监护而容易造成心理问题,且“养”、“教”分离的教育模式容易导致监护不力。在常见的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模式中,隔代监护的监护人与留守儿童之间的年龄差距往往在40岁以上,且监护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难以达到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效果。而委托监护则问题更多,监护人与留守儿童感情不深,难以做到亲生父母对子女那样的程度,缺乏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呵护。尽管隔代监护与委托监护都会把孩子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但都难以使留守儿童得到象来自于亲生父母一样的有力、有效的监管,人身安全问题比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加突出,因而更容易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调查显示,父母外出后很多留守儿童的学习因无监护或监护不力,学校教育难以保证,相当数量的在校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而农村学校教育则一般比较注重课堂教学管理和学生的升学率,精力主要集中在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对部分留守儿童,尤其是在学校学习成绩不好和品行不端的“双差生”、“问题学生”,疏于正确地教育引导,甚至歧视、拒收这些学生,致使一些留守儿童过早地闲散于社会。这些“无学上、无班上、无人管”的“三无孩子”一下子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他们把生活周边的成人或影视片中人物作为模仿对象,称兄道弟,一拍即合,结伙行动,逐渐形成不良群体或犯罪团伙。西格尔在其论著《青少年犯罪》中指出:“既然伙伴和朋友关系在青少年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不良交往在导致青少年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是不足为奇的”。可见,不良社会交往对留守儿童的消极影响极其重大,甚至会成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最直接动因。而一旦留守儿童参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增大,则其遭受违法犯罪被害的可能性也随之提高。
家庭关爱的缺失使留守儿童大多在个性方面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抑郁、孤僻、难以交往和缺乏交流,难于融入正常的同龄人群体。而我国社会生活及人际关系基本上是以家庭和亲缘关系为主要纽带展开的,对于自己家庭及亲缘关系以外的其他人的困难处境,人们虽有同情的心态,却也无可奈何,无法给予必要援助。于是留守儿童们在既得不到家庭关爱,又得不到社会援助的情况下,只能依靠自己对社会的理解去生活并发展自己。于是道德滑坡、学习偏差、心理缺失等现象在他们身上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同时,留守儿童往往缺乏对事物的辨别是非能力,遇事不能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容易受社会负面现象及不良风气的影响,形成一些不良行为。此外,社会对留守儿童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政府各部门对留守儿童的管理仍较为原始。如:有些学校尚未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村委会也没设立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相关部门对留守儿童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尚未进行政策性的思考等等。如此,造成部分留守儿童成为学校和社会的“游离体”,学校、家庭及相关部门无法给予及时帮助,给留守儿童被害埋下极大隐患。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经济发展的失衡加剧了农村和城镇、农村和农村之间的贫富悬殊。在市场经济以及农村社会转型中,赚钱与致富几乎成为了农民生活的第一需求。“以致富为导向的经济因素成为村庄社会分层的根本标准,德望己不是村庄精英介入公共事务的必要条件。村庄自主解决纠纷的能力弱化,实施惩罚的能力则几近消失。村民的宗教信仰难以抵挡金钱压力的冲击,其自然信仰呈衰落和工具化趋势,其祖先信仰也迅速衰落,并丧失了赋子村民以人生意义的功能”。在农村社会急剧的经济利益的侵袭下,农民们往往放弃了传统的道德法则和行为规范,进而逐步认同各种快速致富的非法手段的合理性。在中国乡村传统内部压制力量与惩罚机制日渐消亡的情况下,被认可的“灰色化”的价值观进而占据了乡村价值系统的主流地位,并对留守儿童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如社会学家默顿所言“个人行为和社会规则的断裂状态就会导致个人行为的越轨”。农村社会环境“灰色化”,为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空间,使留守儿童生存的社会环境日趋恶化,结果导致留守儿童被违法犯罪侵害的机会大大增加。
犯罪与被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安机关不仅担负留守儿童犯罪的打击防控职责,对留守儿童被害的防控承担亦是其职责的应有之义。以公安工作为视角,针对留守儿童被害的独特特点,留守儿童被害防控应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警情通报机制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将辖区内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规定不能公开以外的公安工作信息通过媒体或申请的途径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的一种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警情通报机制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治安预警。在各级公安机关建立警情通报机制发布警情,使公众能够象了解天气预报一样了解治安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实现犯罪被害的事先预防。一方面,公安机关向社会定期通报对社会治安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升降以及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及典型刑事案件的侦破结果,以此让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掌握社会治安的适时发展状况,形成对社会治安宏观发展趋势的明确认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将一段时期内突出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的规律和发展特点、发展趋势、发案类型、作案手法等通过警情通报让社会知晓,研究犯罪防范对策,预测治安形势走向和趋势。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提出预防违法犯罪的建设性意见,并针对不同类型刑事案件教授具体的防范犯罪被害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防范犯罪被害的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多发性、可防性犯罪案件的发生,减少遭受犯罪侵害的机率。
多数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和他们分离,他们大多生活在亲戚、朋友或者老师家中,或者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受害人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家庭教育较为薄弱。一方面,监护人很少去教育孩子如何防范违法犯罪侵害,孩子缺少必要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自我保护知识,容易成为违法犯罪被害对象。另一方面,留守儿童普遍存在与最信任的人交流的机会,一旦遭受犯罪侵害,事后也不愿意跟他人提及,缺少压力释放的途径,因而极易出现被害心理危机。心理危机是个体运用寻常应付方式不能处理目前所遇到的内外部分应激而陷于极度的焦虑、抑郁、甚至失去控制、不能自拔的状态。如果留守儿童出现的被害心理危机无法在短时期之内化解、排除,必然引发心理焦虑、精神奔溃的心理状态或者自杀、扩大性自杀甚至暴力报复、以暴施暴等犯罪行为。
处在被害心理危机状态下的留守儿童被害人急需有人帮助他们从创伤性痛苦中摆脱出来,因而需要有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医生或社会组织的指导、帮助。虽然我国心理咨询机构日益增多,人们也普遍认识到遭受犯罪侵害后寻求心理咨询是解除心理危机的有效途径。但留守儿童家庭大多经济拮据,心理咨询的高额收费是处于经济、精神双重危机的留守儿童家庭所不能承受的。公益性心理救助机构的缺乏,被害人的心理危机无法尽快摆脱,既不利于被害人心理创伤的抚慰,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因而,应尽快建立类似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被害人心理救助机构,为经济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被害人提供无偿的被害危机心理援助。对此,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直至立法加以调整。公益性质被害人心理危机救助机构可以由心理咨询机构、医院、社区、政府部门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参与,共同承担起对留守儿童被害人心理危机的救助和干预。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是一种“既保护犯罪人权利,又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均衡司法,是司法“以人为本”的必然选择。在留守儿童遭受犯罪侵害后,公安机关应本着关爱被害人的态度,及时对其进行救助帮扶。基层公安机关应将留守儿童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特别是将受到犯罪侵害的留守儿童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应在派出所设立“留守儿童”工作室,建立专门的工作台帐,明确管理方法和步骤。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由指定的民警结对帮扶,定期走访,帮助其进行心理疏导,给予其精神鼓励,使其尽快走出心理创伤。具体而言可有如下做法:
1.摸查核实辖区内留守儿童中受到过违法犯罪侵害的人员的底数,对留守儿童被害人实行分层帮扶管理。留守儿童被害人按照被侵害的程度可分为违法侵害、一般犯罪侵害及严重犯罪侵害三类;根据监护人不同分为双亲外出、单亲外出、隔带长辈监护和亲戚朋友监护等;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情况又可分为较好、一般、贫困等三类。公安机关应要针对上述不同情况分层管理,对受到犯罪侵害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如故意伤害、强奸、猥亵、抢劫、绑架等留守儿童被害人重点进行帮扶。将留守儿童被害人个人详细档案录入电脑,建立数据库以便于管理。档案资料的内容既要包含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基本概况、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也要包含留守儿童被害人的被害原因、案由及行为表现、心理特点等。
2.留守儿童在日常生活中获得的家庭关怀和心理关爱较缺乏,一旦受到犯罪侵害,所受到的心理创伤要远大于一般群体。如受到强奸、猥亵等性犯罪侵犯的留守儿童,被害后羞于启齿,不敢向父母或监护人倾诉,只有自己独自承受内心的创伤。而一旦案件侦破,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被害人身份暴露,对其个人名誉和心理必然造成新的现实的损害。生活环境逆变,同学、亲属和周围公众的非议和歧视,使被害人不但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和同情,反而要承受更大的内心痛苦和社会舆论压力。在内外交困的心理压力下,留守儿童被害人较容易出现被害心理危机或更为严重的被害心理恶逆,引发自杀、扩大性自杀甚至犯罪行为,使留守儿童角色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进而造成犯罪群体的扩大。因而,公安机关应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与支持,配合学校、家长和教育部门做好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同学、亲属和社会公众的解释和劝导工作,避免产生对被害留守儿童的歧视和冷眼,抚慰其心理创伤,使其能尽早摆脱危机,融入社会。
3.公安机关在农村中小学尤其在寄宿制学校中,以“警校共建”为平台,配合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生活和安全责任实行全方位管理。“警校共建”的主要功能不应仅局限于法制讲座、法律教育和维护校园周边安全。更重要的是注重教授留守儿童防范违法犯罪侵害的手段和方法,培养其安全意识。对有不良行为及遭受犯罪侵害的留守儿童,公安机关应和学校一起定期与其进行交流、谈心,同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避免周围同学的歧视和误解,为其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学习、生活环境。
4.公安机关与社区配合,积极推行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和家访制度。家长学校重点针对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临时监护人的情况,定期对他们进行育儿知识的集中培训,学习教育管理孩子的方式方法,沟通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交流管教孩子的方法,教授防范违法犯罪侵害的方法,提高监护人保护被监护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意识。基层派出所和管区民警还可通过定期家访的形式,特别是充分利用外出打工父母回家的时间及时与他们沟通,让父母能够全面掌握孩子的情况。保持与学校、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的密切联系,特别是在出现留守儿童遭受犯罪侵害时能第一时间与家长、监护人及所在学校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给予其安慰和帮助。此外,还可协同学校和社区组织各类集体活动和心理游戏,鼓励留守儿童被害人积极参加,这样可以转移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心理压力,慰藉其心灵,开阔其心胸,减少被害心理危机产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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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
蔡君(1968-),女,湖南株洲人,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