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月蓉
(太原师范学院 经济系, 山西 太原 030012)
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研究
孙月蓉
(太原师范学院 经济系, 山西 太原 030012)
《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创造性思维,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实践中,应该处理好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案例的适用性和拓展性、教师指导与学生自主探究之间的关系。虽然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有诸多优势,但必须意识到随着教学手段的多样化,在案例教学中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搭建网络教学平台,延伸传统的课堂教学,以弥补课堂教学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
经济法;案例教学;教学技术
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复杂纷繁,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边缘性。尤其面向经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经济法教学,教学目标强调课程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而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法学知识背景薄弱,多局限于法学基础等法律基本知识普及课程。所以,在目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要实现能力型、素质型法律教育的培养目的,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务实且有明确目的的、以行动为导向的教学方法,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溯源至 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兰代尔教授的判例教学法教学改革,首次在教学中使用判例集代替了过去的教本。判例教学法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参与讨论,迎合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特点。因此,判例教学法逐渐确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并被誉为美国法学教育的精华。[1]125
20世纪 80年代末,判例教学法被介绍到中国,借鉴判例教学法的合理成分,适应我国的成文法法律体系和法学教育的不同背景,形成了适应中国法律实际和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法。具体讲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以及利用法律分析研究案例以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理论教学法相比较,案例教学法主要特点表现在:
其一,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通过在课堂上教师展示或学生自主收集各种案例,并根据案例内容提出问题,学生通过分析、讨论、交流运用案例等方式,寻找答案,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通过上述过程,实现教学目标,实现学生的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改变了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其二,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经济法是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课程。案例教学法中教师运用案例,为学生创设经济法的运用情境,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学生的探究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三,它是一种民主式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平等,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这种模式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更加清晰,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案例教学法是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的综合体,其关注的是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主动性、独立性和主体性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的问题,是目前公认的解决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式。但目前在经济法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应该注意处理好三个典型关系:
其一,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的关系。传统的理论教学法是一种单向的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方法。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源于古罗马法的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是建立在系统理论基础上的法律体系,伴随罗马法及其概念、原理的传播,所采用的理论教学法便成为近代各国法学教育效法的典范。这种教学法以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教学素材,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这种教学方法是一种单向的教学模式,它充分实现教师对教学进程的控制和组织;能够较好地解释法学概念、原理和有关条文,有利于保持教师教学内容和进程的系统性。但理论教学法囿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讲授,忽视了法学教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案例教学法从生活实际入手,激发学生的参与性,重点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可操作性,更适合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培养目标。但必须正视我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法律体系与英美国家的不同:一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同于英美国家是本科学历之后的继续教育,所以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和分析、判断能力不同;二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在司法实践中,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以实际判例直接作为法律渊源不同,上级法院的判决虽然有时可以被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借以参考,但司法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因此在法学知识的教授过程中,必须以对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应用为核心。所以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案例教学法必须与教授教学法相结合,把案例教学与理论知识讲授的结合贯穿始终,为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服务。
其二,案例的适用性和拓展性关系。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性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案例是指按照特定方法、经过选择和加工的特定事例,是对于实际生活中某些特定方面发生的事情的真实情景的描述。那么在选择教学案例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现实性和典型性,并且教学案例必须具有可研究性,具有令人思维拓展的空间和弹性。总结以上的标准,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过程中选择案例要注意案例的适用性和拓展性的结合。
案例教学是一种以案例设置问题为基础的学生自主性学习方式。与传统教学重传授、重系统、重秩序不同,案例教学更注重培养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批判思维。为实现这一教学目的,首先教师需要有意识地选择案例,让学生通过案例能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案例的适用性首先指符合学生的已有知识背景和分析能力,案例要提炼于现实生活,具有典型性,学生在实践中直接可操作;其次教师要使学生的研究空间尽可能拓展,掌控案例分析过程;最后,案例的选择和分析要服务于经济法理论知识的教学,使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实现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用于生活的教学目标。
其三,教师指导与学生自主探究的关系。案例教学以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为基础,分析该案例中所牵涉到的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案例中提出的某些问题,教师引导学生综合利用自己所学知识探寻出妥善的解决方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引导案例分析的方向,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案例分析的进度,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运用法学思维方式,结合对法律法规知识、诉讼程序、技巧的学习,培养学生对案例诉讼资料的收集、处理和逻辑思维能力。
所以,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要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同时还要充分赋予学生对问题的质疑、讨论和探究的研究空间,提高学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实践中,首先,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不仅获得了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而且还亲身感受获得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的思维方法;其次,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强化了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辩论技巧等技能的培养,学生不仅可以从中获得知识,而且有助于提高其表达、讨论的技能;最后,案例教学的过程离不开参与者在合作中的互相沟通,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能学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增强学生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的能力。
虽然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体现了以上诸多的优势,但是必须意识到随着教学手段的多样化,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信息海量化、批量化的趋势,传统案例教学法受到时间、空间等限制,很难为学生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实践实训机会。所以,首先,要积极运用模拟法庭、分组对抗辩论等教学形式,为学生提供多样的实训机会。其次,在教学实践中必须运用教学手段的科技化、多样化为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建立立体的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搭建网络教学平台,延伸传统的课堂教学,以弥补课堂教学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
[1] Gerard Rault.Classroom Methods in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C]//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0.
【责任编辑 张进峰】
2010-12-14
孙月蓉 (1974-),女,山西大同人,太原师范学院经济系讲师,硕士。
太原师范学院 2009年教改课题
1672-2035(2011)03-0159-02
G64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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