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2011-08-15 00:55牧晓阳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治安案件罪名刑事案件

牧晓阳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一、传统刑法课程的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我国目前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释状况,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课程的基本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刑法绪论。主要包含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解释、基本原则以及刑罚的效力范围等内容。(2)犯罪总论。该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主要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犯罪形态(包括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和罪数形态)。(3)刑罚总论。其内容涉及刑罚的概念、功能、目的、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和假释)以及刑罚消灭制度(包括时效和赦免)。(4)罪刑各论。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以刑法典第二编为研究基础,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等10类犯罪400多个具体罪名。

二、公安院校刑法课程性质和培养目标定位

(一)公安院校刑法课程性质的厘定

准确定位刑法课程性质对于确定刑法课程培养目标进而科学构建刑法课程教学内容具有重要的前置性意义。刑法课程的性质取决于所在院校和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在政法院校或者普通院校的法学专业,服务于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的目标,刑法课程是教育部核定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其性质属于专业核心课。而在公安院校,基于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刑法课程的性质定位与政法院校或者普通院校的法学院系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公安院校存在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两种培养体制,在办学层次上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等多个层次,在专业设置上又包括侦查、治安管理等多个专业。但是无论各个公安院校在上述方面有何差异,其最终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一致的,即培养合格的公安专业人才。这种特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刑法课程在公安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其性质应属于专业基础课,理由如下。

第一,从宏观上讲,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也即是说,公安院校所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其未来的工作职责是防惩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其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点与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相契合。而更为重要的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部门法,也是唯一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部门法,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时,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时,它能够起到最后的屏障作用。因此,人民警察在惩治犯罪活动时,势必以此为依据,从这个角度讲,刑法知识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从微观上讲,在具体的公安工作中,人民警察所处理的案件无非两种: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处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依据和适用程序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对违法分子处以警告、拘留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刑事案件则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包括刑侦、经侦、国保等部门)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提交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其本身不能处罚。因此,正确区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就成为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而区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标准就是刑法当中的犯罪构成。对于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属于治安案件,由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分子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条件的,属于刑事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讲,刑法知识对于公安机关各部门合理分工,正确履行本职工作具有重要的前置性作用。

(二)公安院校刑法课程培养目标分析

公安院校刑法课程培养目标取决于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刑法课程性质定位。如前所述,公安院校以培养公安专门人才为目标,刑法课程在其人才培养体系中属于专业基础课。根据2010年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精神和2008年公安部《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规定,笔者以为,公安院校刑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应当由低到高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知识目标。要求学生通过刑法课程的学习,掌握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和制度,以及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具体罪名(特别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的罪名)的犯罪构成条件、罪名界定和罪数界定,从宏观上了解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第二,能力目标。要求学生在了解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具备分析处理案件的三种能力:(1)罪与非罪的界定能力,即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界定能力。对于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依据和适用程序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学生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对其正确适用法律履行岗位职责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此罪与彼罪的界定能力。不同刑事案件犯罪的构成条件以及由此决定的侦查方向是不同的,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具体要求,不同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者公安部门来进行管辖,学生具备这方面的能力,有助于其正确界定管辖范围,顺利履行岗位职责。(3)一罪与数罪的界定能力。一罪与数罪的取证范围和处罚原则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而且数罪中还有可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者公安部门管辖,学生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可以避免将来在公安工作中陷入被动、重复劳动。第三,素质目标。素质目标是刑法课程中最高层次的目标,要求学生通过刑法课程的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科学的现代刑法意识和刑法执法理念,具备公安专门人才所必须具备的刑事法律素质。

三、公安院校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策略

2010年11月25日,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了今后公安院校要建构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并重发展的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的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公安高等教育的转型发展,科学调整公安院校的办学定位,大力推进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突出公安特色的专业学科教育体系。面对公安院校发展的新形势,作为公安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法课程的教学内容需要重新审慎选择,以服务于培养合格公安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笔者以为,新形势下公安院校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一)培养方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安院校既有学历教育又有在职培训任务。由于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在授课对象、文化基础、教育周期和就业面向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因此二者在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对于学历教育(研究生教育除外)的学生来讲,由于他们是以高中学历为起点,教育周期相对于在职培训而言比较长,而且没有确定的就业方向,因此,对这部分学生而言,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既要考虑未来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公务员考试对刑法知识的实际需求。即既要注重对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刑法知识的侧重,同时也要考虑对刑法理论知识系统的宏观把握。因为前者是未来做好公安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后者则是学生跻身公安队伍所不可或缺的。而对于在职培训的学生来讲,由于他们已经确定进入公安队伍工作,再加上教育周期较短,因此,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应主要考虑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人才培养目标

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目前我国公安院校根据类型范畴和办学层次,其人才培养目标可分为创新性公安人才、高素质公安人才和应用型公安人才三种。创新性公安人才主要体现在公安院校的研究生层次教育上,这部分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既要考虑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更要体现刑法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宽广度,以便培养学生在相应领域的科研和创新能力。而对于培养高素质公安人才和应用型公安人才的公安院校来讲,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主要考虑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且偏重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知识的实际运用,对于与公安工作联系不够密切的内容或者理论性比较强的内容则应当予以隐略。

(三)公安工作实际

由于公安院校刑法课程是为培养公安专门人才服务的,因此,其教学内容的选择应紧密贴近公安工作实际,即以公安工作对刑法知识的实际需要以及对公安民警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为出发点,对教学内容进行取舍,以便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具体而言,在刑法绪论中,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重点教学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的刑法意识和规范的执法理念。在犯罪总论中,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重点教学内容。因为如前文所述,犯罪构成要件既是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界定标准,也是不同性质刑事案件的界定标准,对于学生将来履行公安岗位职责具有重要的前置性意义。在刑罚总论中,仅以刑法裁量制度中的自首和立功作为重点教学内容,其他部分的内容由于与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联系比较密切,因此不作为重点。在罪刑各论中,选择与公安工作联系比较密切的多发罪名作为重点教学内容。这类罪名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的多发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对于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负责管辖的罪名一般不作为重点教学内容。另外一类是公安人员常涉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涉枪犯罪等。

(四)行业特色

在我国的公安院校中,有一部分属于行业公安院校,如沈阳中国刑警学院、廊坊武警学院、宁波海警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郑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等,这些行业公安院校以培养特种领域的公安人才为培养目标。为了强化学生的岗位职业能力,这些公安院校在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还应当考虑本领域内多发犯罪的实际情况,如中国刑警学院在重点罪名的选择上,应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向刑侦、经侦和国保部门管辖的多发罪名倾斜。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重点罪名的选择上还应充分考虑铁路系统多发罪名,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倒卖车票罪等。

(五)专业方向

在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职能部门公安民警的职责分工有所不同,不同的职责分工会导致对刑法知识的实际需求上存在差异。公安院校作为培养公安专门人才的摇篮,在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应充分考虑所培养学生的专业方向。除了刑法总论中各专业均要以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自首与立功作为重点教学内容外,在刑法分则(即罪刑各论)中应充分考虑不同职能民警的工作实际。即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具体要求,刑侦专业应以由刑侦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多发罪名作为重点教学内容,治安专业应以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多发罪名作为重点教学内容,经侦等其他专业亦然。当然考虑到在现实中不同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不同职能部门民警之间会进行轮岗交流,对于本专业所对应公安部门管辖之外的社会多发罪名,在选取教学内容时也应当酌情予以考量。

猜你喜欢
治安案件罪名刑事案件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海上治安案件查处》书评
旺角暴乱,两人被判暴动罪
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现象
球迷闹事预防对策研究
刑法罪名群论纲*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关于盗窃刑事案件认定的几点思考
重新认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关系*——兼论《刑法》第397条的结构与罪名
减少死刑的立法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