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与突破

2011-08-15 00:55代昊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法律

代昊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过去的30年,是我国法学教育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飞速发展的30年,各种层次的高等院校纷纷设立法学专业,大量招收学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但这种招生模式缺乏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规划,造成法学人才的培养逐渐与社会需求脱节,也使得法学人才的培养陷入了困境。要摆脱困境,需要切实找准我国法学教育问题之所在,从而理清发展思路,促进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最先是借鉴苏联以本科教育为起点的模式,法学本科生直接来自高中毕业生,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来源大多也是法学本科学位获得者。时至今日,这两类学生仍旧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主体。在这种模式下,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专修法律、不存在非法律学科的学历教育背景。1996年以后我国又借鉴了美国以研究生教育为起点的模式,招收本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结业授予“法律硕士”学位。由此,中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双轨制的教育模式。从表面上看,我国引进并实施了几乎国际上全部法学教育模式,但深层次的问题却无法被形式所掩盖,法学培养方式、目标定位以及教育资源配置等出现了严重的扭曲与不和谐,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

(一)法学教育内容单一,缺乏特设课程

在我国,法治建设急需的高素质、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与法学教育在低层次上的过量和盲目发展并存。由于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的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律院校往往只开设必要的法学基础课程,相对缺乏专业特色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单一,致使学生专项能力培养不足,也造成了大量法学专业毕业生难以从事法律职业[1]。

(二)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相脱节

首先,法学专业教育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没有必然的联系。我国允许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在通过考试的条件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与法学专业毕业生没有任何差别。其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也只有少数能从事法律职业。再次,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衔接性不强,法学教育并没有针对司法考试开展,司法考试也没有服从法学教育。最后,法律职业界和法学教育界缺乏联系。这造成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有很大的盲目性,不能和法律实践相结合。

(三)重知识,轻能力

高校法学教育往往把侧重点放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而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却不给予足够的重视。确切地说,现存的高等法学教育不注重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以思辨的眼光去探究法律问题,忽视了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学生们已经习惯了老师单一的讲授,也习惯了仅仅从教材上获取法律知识,教学中缺少了师生之间应有的互动交流。从考查内容和方式来看,考试中更多的是以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的形式去衡量学生的记忆力,而对学生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的测试则很少。考试内容往往局限在教学所用教材当中,这就使学生没有了涉猎书本外知识的热情。在这种教学及考评模式下,学生的逻辑能力、思辨能力以及思考能力没有得到培养,相应地就缺乏法律职业能力,今后也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

(四)法学教育思想和观念不能与时俱进

在法学教育指导思想和施教理念上,不能够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在教育类型和人才培养规格以及质量上,缺乏合理分工,难以满足对高层次、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在培养要求和教学方法上,过于注重知识传授、课堂教学和法条教育,缺乏专项教育和实践技能的培养;在培养模式上,往往脱离司法实践,关门办学,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社会需要,缺乏与法律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长期形成的用人机制掩盖了法学教育的缺陷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照搬了苏联模式,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为司法机关输送人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部分被分配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工作。由于这种分配机制的存在,法学专业毕业生有充分的时间在单位得到“再教育”,可以跟随有经验的同志学习业务知识,逐步使理论知识同业务实践结合起来。这段时间大概会持续一至三年,甚至更长,而这段时间的“再教育”在弥补学校教育阶段不足的同时,也掩盖了法学教育的缺陷。

(二)传统教育模式限制了创造型人才的培养

由于对国外教学模式不加选择的照搬,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教育过程简单、教育模式单一、教学方式古板的特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灌输知识为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被调动,整个教学过程也就显得单一、呆板,由此导致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得不到培养,学生运用法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不到锻炼。

三、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探索

我们在认清问题的基础上去尝试探寻法学教育改革思路,首先有一个问题必须进一步明确,那就是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

法学教育是以培养职业法律工作者为目标的职业教育。职业市场对人才的要求、社会对人才的选择标准是法学教育的指向标,也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因为法学本身是一门社会学科,它的价值体现在学以致用,也就是用法学理论更好地指导实践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学知识的更新也在不断加快,3年或者4年的高等法学教育灌输给学生的法学知识无法满足其整个职业生涯的需求,这也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教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不仅是职业教育,更是通才教育,美国著名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说过,“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2]。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互为依存,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功底,还要掌握与法学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从更高的层面来评判法律工作者,成熟的心智、较强的分析能力以及一定的社会阅历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法学教育的功能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让学生牢固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另一方面是使学生具备法律职业要求的能力和素质。其中职业法律人的培养应是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法学教育的价值体现。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已经形成,司法实践当中不免会遇到越来越多的涉外案件,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熟知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相关国内法的同时,还要有较好的外语交流和理解能力,仅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只有复合型法律人才才能适应新时期的法律工作。这也对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还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增加诸如律师实务、司法文书写作等实务性法律课程,同时要训练学生法律技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甚至要将跨学科教育的理念引入到教学实践当中。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注重对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其在教学过程中通常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由此对美国法律人的职业素质的培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在吸收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职业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创造出一套适合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从而为国家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3]。

(二)教学方法改革

1.教师自身的改革

教师担负着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也是教学方法改革的关键环节。一名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老师,首先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够深刻把握法律精髓,具备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要善于追踪最新法律动态,把前沿的法律精神贯彻到教学当中;再次要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洞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最新学术动态。同时他还要具备一定量的哲学、逻辑学、政治学、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与心理学相关知识。为了更好地完成实践教学,法学专业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从事实际法律事务的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职业互换的渠道,还可以尝试建立法学教师到一线部门挂职锻炼的制度等。

2.教学实践的改革

“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法律的运作与发展离不开其他关联学科的支持,合格的法律人才,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有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布兰代斯曾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因此,为了克服专业教育的狭隘性,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在专业课程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通识教育。可以尝试以选修课的形式设置哲学、政治学、逻辑学、经济学等课程,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4]。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法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相应地,社会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会不断激增,培养合格的、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新课题。只有变革传统法学教育观念,合理定位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善于创新教学方法,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理论教育与实务教育相统一、专业理论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统一、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统一,才能使法学教育之路越走越宽广。

[1]王洋,张晓芳.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法学教育新思路探析[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下)[J].政法论坛,2000,(4).

[3]邢钢.法学教育模式评析及发展思路[J].中国高教研究,2009,(3).

[4]綦玮.浅析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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