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朱伟
物流责任保险通常是为弥补国际货物运输给企业带来的责任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来源于运输本身,而且来源于完成运输经营业务的各环节之中,如运输、订舱、报关报检、装卸搬运、仓储、包装、配送、信息处理、签发单证等,而这些经营业务一般都可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完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履行国际运输业务中若发生一个错误的操作或遗漏,将会给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通过物流责任保险来弥补国际货运代理中的错误操作或遗漏等产生的责任风险。在国内,中国人保最早推出了物流责任险产品,中国平安、大众股份等企业也先后发布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散、转嫁部分责任风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实践中,由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投保人义务等条款存在保险责任范围狭窄、条款内容表述不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风险较大等现象,所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要特别注意并加以认真地研究和思考,若处理不善必将导致保险人不予赔偿的后果。本文试图通过对多家知名保险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投保人义务等条款中存在的保险责任范围狭窄、条款内容表述不清、被保险人风险较大等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期望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所裨益。
第一,火灾、爆炸;第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第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第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第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业务活动涉及运输、订舱、报关报检、装卸搬运、仓储、配送、信息处理、签发单证等各环节,各环节面临的风险也绝然不同;因此,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显然没有覆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全部经营业务活动,容易引发保险事故发生后遭保险人拒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实践中,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采取与保险人另行补充签订一份书面物流责任保险协议来扩展保险责任范围,补充保险协议可约定:“保险责任包括接提货、集疏港、保管、订舱、包板(舱)、报关、报检报验、包装、标记、拆装箱、拆打板、签发和转递货物运等运输单证、单证操作及流转、信息处理等全部物流货物代理活动。”
保险人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中基本都有二十多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其中个别条款将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物流经营业务中陷入较大风险,需要补充保险协议调整和补充的是:
在国际货运代理中,适当的货物包装是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的前提,应属于被保险人的责任;但适当包装且完好的货物,内容毁损事件也偶尔发生,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如电子灯泡、精密仪器等货物因本身性质对装运的要求,一旦发生车祸、货物碰撞、摔倒等情况后发现,货物外包装表面虽丝毫未损,但包装内货物已毁损。按照保险人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承担巨大风险。《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包装不当。”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补充保险协议中可约定:“保险责任包括在发生货物撞击、摔倒、倾斜、震动等情况下,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的损失和直接费用损失。”
保险人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都仅限于国内物流业务的责任风险,保险责任都不涉及国际货物运输的境外物流运输和服务业务。在国际货运代理中,全程货物运输代理已成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业务活动的主要产品,“门到门”的服务形式已受到越来越多境内外客户的青睐,更已成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力高低的重要表现。因“门到门”服务的货物运输区间必然会延伸到境外运输和服务,而发生国际货物运输境外事故在国际货运代理中也屡见不鲜;所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补充物流保险协议中可约定:“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的损失和直接费用损失。”
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没有对“故意”、“重大过失”进行定义,也没提及“一般过失”。在国际货运代理中,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货物运输代理操作的过错程度而言,存在有“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但界限很难明确。一般认为:一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的注意义务,行为人却没有注意,应认定行为人有过失,且属“重大过失”。二是以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作为标准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如同处理自己事务的事项一样的注意义务,应认定行为人有过失,且属“一般过失”。在国际货运代理中,货运操作人员在单证填写和输入,信息发布和传递、货物称重和计量等业务操作中,终日忙碌、费心耗神,偶发键盘输入出错,单证填写差错等过失,应符合“一般过失”特征,且应作为“一般过失”认定。为此,应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操作的“一般过失”行为属保险责任范围,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一般过失”行为的认定发生不同理解,产生理赔纠纷。补充保险协议可约定:“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从事业务过程中因单证填写、输入或流转失误,各种信息发布、传递、更改等失误,货物品名、重量、体积或尺寸、规格等数据计量失误所导致的直接费用损失。”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海商法》第236条规定:“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从《保险法》和《海商法》中不难发现,除非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且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或造成了扩大损失,保险人也仅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或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充分说明,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得到及时通知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免除权被法律明确限制,“没有及时通知”不能成为保险人拒赔的当然理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还需注意,保险事故发生后,更要具体明确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履行的义务,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人的迟延行为而影响保险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等。补充保险协议可约定:“保险人应于接到书面的(方式包括函件、传真以及双方共同确定的联系人之间的电子邮件)事故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报告等)后24小时以内(非工作日除外),就是否安排相应人员参与事故的处理与认定给予书面答复。需要时或被保险人要求时保险人应安排相应人员参与事故处理与认定等赔偿事宜.保险事故需要进行商检或公估事宜应由保险人负责,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被保险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诉讼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处理诉讼案件中往往意见不一。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应全权负责处理诉讼事宜且保险人应承担诉讼结果,保险人却常常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诉讼案件,按照理赔程序办理保险金给付。《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由此可见,诉讼的最后结果将涉及保险人利益,被保险人应避免单方参与诉讼,防止理赔困难。保险事故发生诉讼后,被保险人应要求保险人全权负责诉讼事宜并承担诉讼结果,这样不仅可一次性解决生效判决的保险金给付问题,而且能免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理赔问题的分歧,影响保险金给付。补充保险协议可约定:“保险事故发生诉讼后,因该保险事故诉讼的审理结果最终将涉及保险人利益。因此,该保险事故诉讼应由保险人委托专业律师以代理人名义代理,被保险人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险人承诺:保险事故的诉讼案代理律师应由保险人委托,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应由保险人支付;无论保险事故的诉讼最终如何判决(或调解或和解),其结果应由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人应根据生效的判决(或调解或和解)结果,在判决(或调解或和解)生效后拾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整个货物运输代理环节会出现多个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承运人且负责全程运输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对照保险人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时,都会发现保险人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存在不足或约定不清,需要补充保险协议进一步增加和明确的保险责任是:第一,保险责任包括应视为被保险人行为和业务活动的是以被保险人名义签订协议和/或被保险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和业务活动;第二,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从事业务过程中其代理人业务操作失误或不当发生事故所导致的货损和直接费用损失;第三,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从事业务过程中因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货损和直接费用损失。
综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签订物流责任保险合同的中要重点掌四要,即:投保环节要谨慎,签约环节要仔细,条款模糊要明确,条款不足要补充。在保险人不能改变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情况下,采用补充保险协议时应用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且没有歧义,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人义务等保险条款上阐明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应约定当补充保险协议与物流责任保险合同相悖或有不同理解时,以补充保险协议约定和理解为准,以此来弥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和缺陷。
现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已远非传统货代所能比拟。在国际货运代理中,“代理人”向“承运人”身份的转变,多式联运、“门”到“门”运输服务等国际货物运输方式都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利用物流责任保险来抵御更大的经营风险,推行物流责任保险已成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散国际货物运输风险的最佳选择。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投保物流责任险仅是企业自身风险防范机制上的一种补充,是将无法预见的风险进行转移的权宜策略,而降低企业风险之路只能以加强自身风险预防能力为主,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为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更有助于化解物流责任风险和保护“货主”的利益,才能更有助于赢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的青睐,才能更有助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健康、长久的发展。
[1]知名企业.物流责任险保险条款.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R].2010-4-1.